眼镜江湖“恩仇”录保护知识产权 宝岛眼镜艰辛维权之路
2011-12-15张跃
本刊讯(记者 张跃)2011年5月27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宝岛及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宝岛眼镜是此次入榜的唯一台商。据统计,台湾企业在大陆有15万件商标申请案,其中10万件已办理登记,然而只有12个台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足以证明宝岛眼镜荣获驰名商标的不易。
据了解,宝岛眼镜进入中国市场初期时十分艰难,早在1997年与之后的几年里,多家大陆店面都处于亏损状态,宝岛眼镜从改善固有管理理念入手,成为了中国零售企业中第一家使用SAP的客户,直到现在宝岛仍在不断地挑战和改变的,传统STREET SHOP街铺店、SHOPPING MALL大型购物商场店、DEPARTMENT STORE百货店和HYPERT大卖场是宝岛的4种传统多样化渠道,不仅实现了对目标客户全方位的有效覆盖,也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以最便捷的方式直接享受宝岛眼镜的优良服务,而宝岛眼镜北京百货的开业也翻开了眼镜史上崭新一页,作为世界最大的眼镜专业百货之一,宝岛眼镜已然在眼镜零售行业创造了新的历史。
随着宝岛眼镜在中国大陆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众多同名企业也随之出现,不少与宝岛公司毫无关联的眼镜店使用的眼镜盒、眼镜布以及店招牌等都与“宝岛眼镜”极其相似,名目繁多的宝岛眼镜公司悄然遍布全国,消费者大多迷惑不解,类似“山寨宝岛”的侵权行为不仅伤害了宝岛眼镜,也伤害了一部分充分信任宝岛的消费者的利益。
为何“宝岛”两字这么多家公司都可以用? 据记者了解,这是因为“宝岛眼镜”的“宝岛”属于商标,而其他宝岛眼镜公司则将“宝岛”注册为属于企业名称,利用商标和企业字号之间权利冲突的法律漏洞钻了空子。商标、企业名称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体系,均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商标是全国性的,申请受理、审批,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企业一旦拿到商标,就属于该商标的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性,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能使用,否则即为侵权。而企业名称的登记则是地域性,由企业所在区域的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在所登记的行政区划内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只要该行政区域先前没有相同的企业名称,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将别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其实就是在打法律“擦边球”,由于现行法律对此类行为没有明确约束,致使傍名牌现象频出,宝岛眼镜成为受害者之一。
为了维权,宝岛公司于2005年将位于福建省莆田市鼓楼区五一北路的康明宝岛店告上法庭。该店不仅在店招中使用“宝岛眼镜”字样,还注明了“中国第一店”字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康明宝岛的福州宝岛为第二被告,两次开庭审理后判决宝岛眼镜维权成功。康明宝岛曾提出上诉,但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厦门商报》曾经报道过,福州宝岛眼镜公司对外宣称和宝岛眼镜是同一家人,对此,宝岛眼镜董事长王智民非常气愤,他首次借本刊发表郑重声明:“宝岛眼镜和任何挂名宝岛的其他公司都没有关系!宝岛眼镜全部采取直营店,坊间开放加盟的宝岛公司,并非拥有驰名商标的宝岛眼镜!对于没有拥有驰名商标的宝岛眼镜,其在销售过程中直接误导、故意引导消费者,导致我们在商誉上受到严重损害,他们这种诈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都将逐一采取法律行动!接下来,对于有任何侵权行为的公司,我们将绝不姑息。”
近年来,山寨宝岛的投诉案件,严重影响到宝岛眼镜的社会声誉,由于消费者对各式宝岛眼镜分辨不清,由此引发了很多乌龙事件。市民李女士在北辰区福州宝岛眼镜店配眼镜,“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宝岛配眼镜,以前我家附近没有宝岛,前段时间这里开了家新店,我还挺高兴的呢!”慕名而来的李女士随即在这家店配了副新眼镜,可是新配好的眼镜戴着特别不舒服,连续几天感觉头晕恶心。无奈之中,她拿着新眼镜到眼科医院进行了咨询,检测后发现原来是配镜的瞳距出现了问题,造成了配戴不适,“后来我又仔细观察了这家宝岛,才发现他们的商标和台湾宝岛很雷同,店堂装修95%都一样,但细微处有一点点不相似,我这才知道遇上假的了。”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办法,本刊法律顾问徐亮表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一般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和“相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保护驰名商标的范围可以扩展至“不相同”及“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宝岛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后,他人使用“宝岛”申请注册商标,无论申请在哪个商标类别上,都将一概被驳回。各地工商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诸如他人申请含有“宝岛”字样的企业名称,可能引起公众误解、误认其与驰名的宝岛眼镜存在某种关联的,都将不予核准登记。
事实上,驰名商标的此类保护,对于现今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傍名牌”现象,具有极大的遏制作用。为了眼镜产业长远的发展,我们应该致力于推广知识产权的保护,唯有保护真正用心经营企业,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信赖,也为眼镜产业创造更多的产值,回馈社会。对于那些不知悔改的侵权者,企业应将不遗余力地进行维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制裁侵权行为人,直至其消失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