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
2011-12-09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要求,进一步保护和发展好天然林资源,服务保障桥头堡和“森林云南”建设,现就全省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施天保工程意义重大
(一)天保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199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全省13个州(市)全面实施天保工程。经过工程区各族人民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累计调减商品材采伐3400万立方米,有效管护森林1.9亿亩、完成国家下达计划的106%,营造公益林3700多万亩、完成规划目标的140%。天保工程区有林地面积由1.68亿亩上升到1.83亿亩、净增1502万亩、增长8%以上,森林蓄积量由8.89亿立方米增加到11.08亿立方米、净增2亿多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59%增加到65%、增加了6个百分点,增加森林碳汇4亿吨,全省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快速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森工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林区民生有效改善,产业调整初见成效,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发展活力显著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逐步提高,为建设生态文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天保工程区的生态状况和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森林资源实现了由过度消耗向恢复性增长转变,生态状况由局部持续恶化向整体逐步好转转变,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由举步维艰向稳步复苏转变,工程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十分显著,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继续实施天保工程是实施“两强一堡”战略的现实需要。我省生态区位重要、森林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富集,发展绿色经济的基础条件优越,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发挥云南的“绿色”优势,在全国最早提出了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作出了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战略部署,2009年又作出了全面建设“森林云南”的重大决定。2011年,在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中,再次把建设“绿色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列为桥头堡建设的5个战略目标、8项重点工作之一。继续实施天保工程,既可以进一步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资源储备,夯实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资源基础,又能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这不仅关系到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周边国家的生态安全,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云南自身的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构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绿色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继续实施天保工程是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云南的人林矛盾十分突出,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低,贫困弱势群体较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天保工程是一项集资源保护、人员安置、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于一体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在认真总结天保工程一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和实施好二期天保工程,进一步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通过增加工程措施、提高补助标准、完善社会保险补助、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更加重视改善林区民生,妥善解决林区各类矛盾和群众的合理诉求,提高林区群众生活质量,才能保护好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培育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转变林区发展方式的着力点,以巩固一期天保工程建设成果为基础,以保护和培育天然林资源为核心,以“兴林富民”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调整完善政策为保障,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林区改革,提升发展能力,努力实现资源增长、质量提升、生态良好、产业发达、民生改善、林区和谐,服务保障桥头堡和“森林云南”建设,努力构建绿色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
(六)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森林资源从恢复性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天保工程区新增森林面积1000万亩,净增森林蓄积1.7亿立方米,天保工程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7%以上(含灌木林),林分质量明显提高;实现生态状况由逐步好转向明显改善转变,工程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实现林区经济社会由稳步复苏向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转变,妥善安置森工企业、国有林场1.2万名职工就业,为林区农民提供2万个以上森林管护岗位,工程区林业总产值超过1000亿元,林农从林业中获得的人均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森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林区民生明显改善,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时间、范围和主要任务
(七)实施时间和范围。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时间为10年,即2011年至2020年;实施范围包括昆明、昭通、曲靖、楚雄、玉溪、红河、文山、西双版纳、大理、丽江、怒江、迪庆、普洱等13个州(市)的72个县(市、区)和3个重点森工企业。
(八)主要任务。一是切实保护天然林资源,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加大林政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确保天保工程建设成果;二是强化森林管护,管护森林面积15232万亩,其中,国有林6459万亩,集体国家级公益林5059万亩,集体地方公益林3714万亩;三是继续实施公益林建设,建设任务1485万亩,其中,人工造林400万亩,封山育林1085万亩;四是加强森林经营,完成国有中幼林抚育1370万亩;五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安置职工就业,逐步提高职工和林农收入,完善林区社会保障。
四、主要政策
(九)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天保工程区内,严格执行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的政策,除满足农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而保留一部分自用材、薪炭材和集体林区的商品林外,停止其他一切天然林商品性采伐。
(十)逐步放开集体商品林采伐。在森林采伐限额内,依照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先行试点,逐步放开集体商品林采伐,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展人工商品林的培育与利用。
(十一)适度放开木材经营加工利用。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提高对抚育间伐木材的综合利用水平。
(十二)统筹安排森林管护补助。天保工程区内,对国有林,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5元森林管护费,省根据管护面积按照每亩每年3元安排到实施单位,其余每亩每年2元由省统筹用于安置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职工继续从事森林管护工作;对区划为地方公益林的集体林,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森林管护费3元,由实施单位统筹用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专职护林员管护等公共管护体系建设和支出。
(十三)全面实施生态效益补尝。对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公益林,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每亩每年1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省级公益林,纳入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每亩每年1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实现国家和省级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同标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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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完善社会保险补助。按照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继续给予补助;对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
(十五)调整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对尚未移交地方管理、仍由森工企业负担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给予补助;森工企业移交给地方的森林公安,按照实际移交人数对接受单位给予定额补助。
(十六)继续实施公益林建设投资补助。由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继续实施公益林建设,人工造林每亩补助3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70元。
(十七)增加森林培育经营补助。加强对人工林的经营培育,提高林分质量,对国有中幼林人工抚育,每亩补助120元。
(十八)省财政继续给予补助。省财政将继续根据天保工程二期资金需求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重点森工企业职工安置,并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全省天保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考核、管理等。
五、具体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继续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对天保工程实施负总责,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资金,分级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天保工程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天保工程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要成立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天保工程组织实施和统一协调,及时解决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对天保工程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对实施成效好的州(市)给予奖励,对考评结果差的州(市),相应调减天保工程任务和资金。
(二十)科学编制实施方案。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实际,科学编制省、县(市、区、局)两级实施方案,将天保工程任务分解落实到山头地块,资金细化到项目建设单位,人员安置明确到具体岗位,补偿政策落实到一家一户,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有序推进工程建设。省级实施方案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县(市、区、局)级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一)加强天保工程管理。进一步修改完善天保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天保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实现天保工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天保工程管理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调整充实天保工程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创新管理手段,不断提升天保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严格天保工程质量管理,推行天保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和报账制,实行天保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天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审计稽查,强化资金使用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天保工程资金等现象,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强化天保工程核查,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整改。
(二十二)严格森林资源保护。着力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加大林政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加大森林资源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依法打击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等行为。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坚持凭证运输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木材流通。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坚持群众参与,明确管护责任,完善管护办法,创新管护模式,让林农得到实惠,充分调动他们管护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切实减少灾害损失。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动态监测,应用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测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
(二十三)强化森林培育经营。牢固树立科学经营森林的理念,把加快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森林面积放在突出位置,按照宜造则造、宜抚则抚、宜改则改、宜补则补的原则,制定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落实培育措施,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资源储备。进一步加大中低产林改造力度,加强森林抚育,重点解决好中幼林密度过大、枯损严重、生长受阻等问题,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使森林资源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加大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的生态治理力度,尽快恢复森林植被,增加森林面积。
(二十四)切实保障林农利益。认真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全面实施生态效益补偿,严格按照规定兑现补偿资金。对集体商品林,不纳入国家管护补助范围,由林农自己管护,依法、自主经营,要按照森林持续经营、永继利用的理念,鼓励和引导林农开展人工林的培育与利用,充分调动林区农民爱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妥善解决农村的生活能源使用问题,切实降低烧柴对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二十五)妥善安置森工企业职工。森林管护任务和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实施单位下达到县(市、区、局),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的原则,由县(市、区、局)统一组织实施,统筹安排重点森工、地方森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的任务和资金,科学合理地整合资源和人员,妥善处理天保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安排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职工继续从事森林管护等工作,保障职工就业。实施天保工程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不得再招收新职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新增人员不得纳入天保工程安置。
(二十六)进一步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化社会保障责任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将林业职工和林区居民纳入地方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执业介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促进林业灵活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对属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七)全面深化林区改革。继续落实政企分开、社企分开、事企分开,加大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的改革力度,对森工企业尚未移交的医院,要利用天保工程二期国家继续给予补助的有利政策,移交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或进行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社会化管理工作,将退休人员逐步纳入社区管理。推进有经营条件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活力的体制机制。对不具备生存条件的森工企业,要通过天保工程二期的实施,逐步消减人员,最终实行关闭撤销。
(二十八)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在坚持生态优先、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思路,正确处理兴林与富民、生态与产业的关系,实现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双赢共进。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林区经济发展转型。充分发挥工程区天然林资源的比较优势,加快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林下资源开发、特色种养等产业,为山区农民培育稳定的收入来源,实现山区农民靠山吃山、靠林致富的愿望。
(二十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建设,进一步加大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建设用地和有关配套政策,保质保量完成建设改造任务,着力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林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十)加强天保工程宣传。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借助科普画廊、宣传栏、宣传标语、标志牌等宣传手段,在城乡广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天保工程一期成效和天保工程二期政策的宣传,以正确的宣传和正面的报道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天保工程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