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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保护的作为

2011-12-08

杭州科技 2011年3期
关键词:发明人专利法专利权

宦 静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的作为

宦 静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历程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最早可以追溯到二战后。当时,日本实施赶超战略,走的是一条引进和消化欧美技术为主的模仿型技术发展道路。到20世纪50-70年代,日本实施构筑小型专利网的专利防御战略,技术成长主要以模仿创新为主。1950至1976年,日本用60亿美元,引进了1700多项先进技术,创造了2000亿美元的社会财富,节省了几倍的时间和几十倍的经费。20世纪70-80年代,日本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有了显著提高,某些领域甚至超过美国,专利申请量也大幅增加,在技术上跨入先进国家行列,日本开始向自主专利战略过渡。到20世纪90年代,日本采取注重基础研究和原创性自主技术开发的专利战略。

进入21世纪,随着基础领域的技术创新在全球获得领先地位,日本开始采取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严厉的专利制度,以激励自主创新能力,保护本国企业在全球的利益。2002年7月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明确提出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2003年3月,日本政府内阁成立了由首相亲自挂帅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订了《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利用的推进计划》。该计划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发展多媒体素材产业、人才培养和提高国民意识等部分组成,包括270项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整体战略体系。今后,日本仍有一系列行动计划,如促进创新、加设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鼓励大学和制造商之间的协同、在全球竞争加剧的现状下扩充国家响应速度、提供更有效的专利审查服务、增强防止伪造和侵权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等。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日本正积极推进全球知识产权战略,这再一次证明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为适应本国经济发展需要在不断地调整。

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认为,“能否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将决定日本未来命运”。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核心是把研究活动和创造活动的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从战略上保护应用,把产业发展的基础建立在技术、设计、品牌以及音乐、影视节目等信息化产品的知识创造上,以知识产权为基础,推进产品和服务的高附加值化,进而实现日本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日本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政府和国民的高度重视,在国民义务教育和企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中都设有知识产权必修课。

中日专利制度对比

在立法方面,日本分3部法律保护发明创造,分别是《日本专利法》、《日本实用新型法》、《日本外观设计法》。而我国则是将3种专利权客体列入一部法律保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在专利权授予对象方面,日本对世界领先科技,如生物技术和电子技术发展动态十分关注,也不断地扩大专利权对象范围。例如,我国的专利权对象中除微生物外,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而日本早在1999年便有9项转基因植物和3项转基因动物被授予专利权。另外,在疾病的治疗方法上,日本已将基因疗法提高到专利保护的战略高度。我国的专利权对象范围与日本存在明显差距。

在专利保护方面,在日本,专利权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专利制度的核心问题。侵害专利权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且对侵害专利权的犯罪不再规定为告诉才处理。2003年日本专利法修订扩大了专利间接侵权的范围,最大程度地防止了侵权行为产生,充分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损害赔偿方面,在举证极为困难的情况下,专利法给予了裁判所较大的裁量权。这使得日本专利相关赔偿数额逐年上升。这也从一方面体现出日本近年对专利保护的重视程度。对于侵权赔偿,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表1 日中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对象对比

在司法管辖的设置方面,自2004年4月开始,日本规定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对有关专利诉讼有专属管辖权,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即统一了裁判标准,也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而我国关于如何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在《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则里都有设计,比较分散,为此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一法释,总结如下: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70多家。

职务发明在技术创新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比例只有40%,国外发达国家则高达90%。只有处理好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充分调动发明人和单位双方的积极性才能进一步鼓励发明人创造。《日本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发明人拥有原始的发明权,雇主须相应地给予发明人一定补偿。由此可见,日本职务发明走的是“雇员权力优先”的路径。另外,在补偿金问题上,近几年,日本法院为了配合知识产权战略的宣传和推行,在所做出的判例中,赔偿额数额越来越大。而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由此可见我国的职务发明走的是“雇主权力优先”的路径。相比之下,日本这种在原则上规定由发明人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职务发明制度是对发明人的极大肯定,更能激励发明人创新。

近期日本知识产权工作主推项目

IP5是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办事处联合参与的论坛,旨在提高全球知识产权的审查效率,包括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IP5承担了90%的世界专利申请审查和93%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工作。近期日本主推“PPH”和“反伪造战役”。

1.专利起诉捷径试行计划(PPH)

该计划是日本特许厅联合多个国家共同推进实施的,旨在使各国专利申请人更快速有效地获取专利许可。

随着全球实体商业活动的扩大,多数国家收购专利权的需要在不断增加,这将导致同一发明在多个专利办事处重复申请的情况日趋严重、全球范围内专利数量的急剧增加。一方面会使专利申请人等待专利审核的过程一再延长,另一方面是各专利办事处的工作量日益加剧。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日本特许厅一直在积极推进PPH计划的具体实施框架。假定专利申请人在一个专利办事处(首次申请)获得了专利许可,经过一个简单的程序,将在除该办事处外的其他专利办事处进行相关专利的搜索。PPH使专利申请人能更快速地在其母国外获取专利权,同时减少了专利办事处的工作量,并通过允许专利审核人通过技术检索和首次申请办事处的档案提高了专利起诉的处理质量。

2011年5月和6月,日本特许厅通过与瑞典专利注册办公室以及墨西哥工业产权局负责人的分别会晤,使瑞典、墨西哥成为日本PPH计划的最新合作伙伴,至此日本PPH合作伙伴增至15国。此外,日本还积极与中国就PPH计划合作进行沟通,目前已与中国达成初步的PPH合作意向,准备开始进一步实施。

2.“反伪造战役”

2010年12月10起,日本特许厅开始推进一项名为“反伪造战役”的工作。该项工作将与日本知识产权本部以及相关的省、部级组织联合进行。目的是教育消费者不要购买或者支持伪造、盗版产品。考虑到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盗版产品的行为急剧增加,2010-2011年度的“反伪造战役”主要集中在通过手机在线购买伪造、盗版产品。“战役”将会告知公众,谁最容易购买到伪造、盗版产权,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的受害者,进而鼓励他们不要购买。这项公共意识唤醒战役将会使用多种媒体工具,包括海报、杂志、报纸以及在线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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