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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经济学思考

2011-12-08罗宏伟

杭州科技 2011年3期
关键词:收益知识产权成本

罗宏伟

浙江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经济学思考

罗宏伟

浙江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巴泽尔将产权定义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和权力构成”。由此,可以将知识产权理解为个人对知识资产的权利约束,所有者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知识资产,支付其成本并享有其收益。

知识产权侵权的动因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传统理论给予了充分的道德谴责和法律评价,但常常忽视这一行为发生原因的内在动因分析。行为人为什么放弃直接交易而选择侵权行为?我们可以从经济学成本与收益新的视角,来对侵权行为的经济动因做出分析。

⒈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过高

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如果达成双方都有利的合作博奕,即达到“帕累托最优标准”,事实上这种合作博弈很难实现。在无形财产权交易中,诸如当事人、标的物、价金、履行期限与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都需要双方进行足够的信息交流和行为合作。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都可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经济学家证明,由于存在着信息的广泛需求,一旦无法进行谈判,或谈判不能成功,侵权使用就会代替授权使用或其他合法形式的使用。

⒉知识产权交易外在成本增加

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的市场难以建立。市场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是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交易的外在成本就会出现。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内部交换是自愿和互利的。而外在市场交换的经济效应则可能是非自愿和有害的。如任意排放污染给他人带来净化水质的额外费用,而其不必为损害付出代价。而知识产品利用也如此,使用者可能有意或无意超越合理界限使用了他人提供的信息,从而对权利者造成损害。

⒊侵权“收益”高于成本预期

在经济学理论中,侵权行为是有成本的。其成本包括实施行为过程所作出的物质耗费、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违法行为所承担的社会制裁,这个成本既有必然成本,又有法定成本。前者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本身而产生的资源耗费,是侵权人实施这一行为所作出的现实支出,如购置生产仿冒专利产品的机器、设备,投放运输盗版书籍的交通工具等;后者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承受的代价,包括侵权人以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给予受害者的补偿,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

侵权人投入一定的成本,实施特定的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品行为,是为了谋取收益,当然,上述“收益”不可能是合法收益,而是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必然收益,在“产出”多于“投放”的情况下,该项行为才被视为有“效益”。因此,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成本过低的诸多因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可能发生。

可以说,在一定范围内,成本越低,“收益”则越多,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也就越高。

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思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发生于社会精神产品的生产、消费过程之中,该类侵权行为的滋生与蔓延,会影响创造者生产、开发信息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

⒈健全产权交易市场,降低交易成本

产权交易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效率目标,即最大化与均衡。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个体的目标,即使效用达到最大,使利润达到最大;均衡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实现均衡的效益目标,关键在于采取产权交易的合作博奕。

在知识产权市场不完善、机会主义盛行的情况下,产权纠纷诉诸法律往往带来过高的交易成本。张五常先生在谈到交易费用时说到,一个发明专利的买者,在算出该专利的收益现值后,他的律师很可能劝他把预算的收益减去2/3作为未来可能产生的官司费用。因此,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佳途径是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来解决补偿问题。为此,国家应提供有效的“游戏规则”,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以减少交易成本,这是防范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的基础。

⒉科学设定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制止市场主体对侵权行为的个人选择,关键在于把握侵权行为的发生机制,抑制侵权行为“收益”大于成本的预期。设定侵权行为的成本,并非意味着要普遍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惩罚,走“重罚主义”的道路。实践证明,严刑峻罚并不能有效控制违法行为,反而会引发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

侵权行为成本的设定应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削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能力,消除其从事违法行为的物质力量,从而提高侵权行为的必然成本,降低侵权行为可能带来的“收益”;二是科学估算侵权行为中必然成本、法定成本与非法利益之间的关系,即注意保持侵权行为的成本总和大于该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这是法定成本的最低限度;三是对某些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设定较高的法定成本,即以法律的形式加重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惩罚,不让其有利可图。科学设定法定成本对于防范侵权行为非常重要。

⒊强化产权执法,降低侵权收益预期

诺斯对制度的理解非常宽泛,他认为,制度的构成除了以法律为代表的正式制度和以社会意识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外,还应当包括制度的实施机制。因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只是给定了人们行为的标准,如果不执行这个标准,从现实的效果看等于没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讲,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糟糕。

从制度功能实现的角度看,只有规则,没有执行机制,制度是不完整的。制度的执行机制,主要表现在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上,要使侵权者的成本大于所得,从而使侵权变得不划算。而且,制度实施机制还有激励功能,它让产权所有人觉得,执行制度虽然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但是比较起来,收益还是大于成本,执行制度是划算的。

杭州能学到什么

纵观杭州市知识产权的发展,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过程。如今,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以政策激励、政府搭台、服务企业、联动借力为四大抓手,正在不断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巨大潜力,业已成为打造生活品质之城、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的重要一份子。但是,杭州市在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不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等问题。

⒈政府要为知识产权创建良好环境

许多知识产权的研究历时漫长,投资巨大,难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政府应对这类活动投资,提高其预期收益率,降低其成本和风险,鼓励创新。另外,政府应加大对高校理科、工科甚至文科实验基地的支持,这不仅意味着对私人部门提供外部性补贴,而且反过来还会刺激私人企业参与或赞助一些基础性研究活动,同时促进研究成果的生产性转化。政府应提供更有效的途径促进技术研究人员在大学、研究所和企业所属的研究部门之间的流动,鼓励一部分人员从纯学术领域向产业界流动。这不仅促进了体现在研究人员身上的隐性知识和技术的转让,而且营造了竞争性的研究环境。

⒉政府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管理

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把专利技术拥有量、质量和专利技术的实施程度,作为衡量科技人员技术创新能力的指标。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加大对前沿科学技术领域的开发,对现有专利进行评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门联合起来,结合业务的实际需要建立系统性的、经常性的预警工作体系。通过网上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提高公众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检索系统的可访问性。健全知识产权咨询的社会服务体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广大公众提供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社会咨询。

⒊政府要建立和健全产权交易市场

在知识产权市场不完善、机会主义盛行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纠纷诉诸法律往往带来过高的交易成本。如果谈判费用太高,双方不能缔结合同关系,就容易发生侵权行为。因此,政府要为知识产权交易的运作提供相应的“游戏规则”,建立和健全产权交易市场。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知识产权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知识产品充分有效的应用,促其迅速、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体现其价值。

⒋政府要完善产权制度和执法体系

只要侵权的收益大于成本,知识产权侵权的机会主义就会盛行。因此,政府要要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和强化执法,提高侵权的成本。首先,政府要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同时,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再次,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开展区域联合执法和商标维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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