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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住房需求问题的研究--基于城市融入的视角

2011-12-08

城市观察 2011年2期
关键词:住房农民工政府

◎ 梁 涛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住房需求问题的研究
--基于城市融入的视角

◎ 梁 涛

文章从农民工城市融入的视角研究如何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住房需求问题.英国、德国、新加坡在城市化进程的实践经验启示我们进城农民工的基本住房应该主要由政府提供.鉴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对进城农民工具有强烈的排斥性,文章建议改革我国现有的廉租房制度,将进城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对于可能出现的资金供给不足,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以及制度创新来解决.

城市化 农民工 住房需求 城市融入

减少农业人口,增加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是城市化过程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城市化水平的标志.近代社会发展史表明,由工业化引起的城市化是近代所有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必由之路,我国也不例外,城市化成为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不可逆转的潮流,农民工成为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进城农民工如何融入城市问题成为了当前我国理论界关注的热点.

一、文献回顾

目前对于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我国农民工城市融入条件的研究.田凯(1995)指出农民工要真正适应城市生活,为城市文化所吸纳必须具备3个方面的基本条件:首先,在城市找到相对稳定的职业;其次,这种职业带来的经济收入及社会地位能够形成一种与当地人接近的生活方式,从而使其具备与当地人发生社会交往,并参与当地社会生活的条件;最后,由于这种生活方式的影响和与当地社会的接触,使他可能接受并形成新的、与当地人相同的价值观.因此,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包括3个层面:经济层面、社会层面、心理层面或文化层面[1].朱力(2005)认为这3个不同方面是依次递进的,经济层面的适应是立足城市的基础;社会层面是城市生活的进一步要求,反映的是融入城市生活的广度;心理层面的适应是属于精神上的,反映的是参与城市生活的深度,只有心理和文化的适应,才说明流动人口完全地融入于城市社会[2].

二是对我国农民工城市融入现状的研究.学者们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与实地研究的方式获取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马广海(2000)通过对山东大学对济南外来农民收入所作的调查数据分析得到"经济吸纳,社会拒入"的结论,即农民工与城市的关系仅限于经济上的交换关系,农民工付出劳动后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经济吸纳,不过若从社会其他方面看,农民工实际上还是被排斥在外."经济吸纳,社会拒入"的现状反映出我国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度还很低[3].徐志旻通过对福州市进城农民工家庭的调查发现,农民工家庭已改变某些原有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向城市文明体系靠拢.但从总体上看,由于在职业、经济收入等方面还大多处于较为明显的低下水平,直接妨碍了他们在社会层面与城市人的交往和接触;社会层面上与城市人交往的困难,又直接妨碍了他们在文化层面上与城市文明的融合[4].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大都认同上述观点.张时玲对安徽农民工的调查[5]、周晓虹对北京"浙江村"与温州农村社区的个案对比研究[6]等等,学者们对不同城市所做的调查研究也进一步验证了这个观点.

三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影响因素分析.

1.人力资本.多项研究已证明了农民工人力资本对其经济收入的关系.姚先国、俞玲(2003)对杭州地区农民工问卷调查表明文化程度和职业培训对外出劳动力职业分布有显著影响.文化程度对劳动力成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司职员作用在统计上非常显著;职业培训对劳动力在服务行业和工业生产部门就业作用显著[7].赵延东,王奋宇(2002)的研究表明职业培训对流动人口经济地位的影响与他们所接受正规教育的作用相差无几.对此的解释是,职业培训不仅可以获得新的人力资本,而且是原有的人力资本的补充和转化[8].

但是人力资本对促进城市流动人口发展并非表现出一致的显著性.曾旭晖(2004)对成都市进城农民工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被假定为市场化程度很高的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中,进城农民工的教育回报并不十分明显,而且同其他研究结果相比(尤其是同城市居民教育收益率相比)回报率还明显偏低.这说明劳动力市场被制度性地分割对人力资本回报率的影响很大.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主要通过工作经历增加个人人力资本的过程,并对其向上流动和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9].

2.社会资本.1990年代中期开始,社会资本概念被引入到对进城农民工的研究中.彭庆恩(1996)对农民工中"包工头"的个案访谈,详细分析了这些人进城之后是如何有意识地构筑起一张张"关系网络",并利用这些关系网络来获得并巩固自己"包工头"地位.他认为这些关系网络构成了个人所拥有的"关系资本",其作用要超过人力资本等其他结构性因素[10].赵延东(2002)也提出在农民工经济地位获得过程中,社会资本的作用可能比人力资本等因素更为显著,人力资本往往要依靠其社会资本才能充分发挥作用[9].渠敬东(2001)认为城市农民工是依赖社会关系"展开"自己的经济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嵌入"在社会关系中.农民工的社会网络是围绕着血缘、地缘和业缘等同质关系构成,并影响农民工生活世界的建构过程[11].李汉林(2002)指出同质群体成员是构成农民工之间强关系纽带的基础;信任,尤其是非制度化信任是构造纽带关系强度的重要前提条件.农民工以初级群体为基础的社会网络具有"强关系"的特点[12].李培林(1996)指出农民进入城市带来职业及生活方式的变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对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网络的边界,城市农民工社会关系结构中的基础仍然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核心的初级关系,这种关系与其他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相比相对交易费用低、成本小[13][14].调查显示在农民工生活和交往中,乡土社会网络起着重要作用.赵树凯(1995)对537个有同村人在当地务工的农民工调查结果显示63.3%经常和同村人见面,16.5%的"偶尔见面",20.2%的"很少见面"[15].

朱力(2005)指出农民工要在城市中进一步发展,除了利用现有的同质关系外,还必须扩展新的社会关系网,也就是与城市社会结成网络来获得新的信息、机会和资源,以及必要的社会支持[2].赵延东等(2002)认为相对于农民工进城前的原始社会资本,新型社会资本在农民工社会地位提高和城市融入中作用更大[8].曹子玮(2003)通过对北京、上海、广州城市的农民工调查与个案访谈指出在城市进行社会网的再建构是部分农民工维持自己城市生活的必然选择,农民工再建构社会网的规模越大,其在城市获取的物质资源越多,网络内的物质资源流向他本人的就越多,因此,有无再建构社会网的农民工其在城市的收益有明显差异.原有的社会网是农民工再建构社会网的重要基础,还有部分农民工通过供求关系-市场加上情感因素再建构社会网[13].不过,由于受到社会排斥,进城农民工重新建构社会网络非常困难,因此,以初级群体为主的社会网络格局也难以改变[14].刘传江、周玲(2004)进一步指出农民工的边缘性地位与其社会资本的占有和使用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只有改变农民工社会资本匮乏和质量低下的状况,构建农民工社会资本的积累和形成机制,才能促使农民工更快完成城市化和市民化的过程,更好地融入到城市社会生活之中[16].

3.社会排斥.(1)文化上的排斥.李强(1995)通过对北京地区70多个农民工的访谈后发现,多数农民工觉得"被人家看不起"和"受歧视"是最难以忍受的,物质上的、生活上的艰苦倒在其次[17].朱力(2005)把市民对农民工的歧视行为概括为:语言轻蔑、有意回避、职业排斥和人格侮辱.进城农民工日常生活及社会交往中所受到的歧视,直接伤害了他们的人格和自尊[2].零点调查公司持续3年对京沪汉等地外来人口的调查显示,有18%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感觉到当地居民的强烈歧视,45%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感觉有时会受到歧视或会受到来自某些城里人的歧视.李强(1995)指出日常接触中的歧视主要发生在公众场合,如公共汽车上、商店等和一般居民家庭.不论在哪一种场合,城市人的歧视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农民工群体对城市人的反感和对城市的疏远,无形中挫伤了农民工对城市社会参与和融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7].

(2)制度性排斥.制度性排斥主要研究政府制定户籍制度以及建立户籍制度之上的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各种制度对农民工城市融入形成的阻碍.由于城市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就业各种有形和无形的限制,使大部分进城农民工被排斥到相对低端的次级劳动力市场上,被迫在非正规部门,或者是正规企业的非正规就业,以体力劳动为主,收入状况低,享受不到一般正规就业者享有的社会福利,甚至难以获得基本的劳动标准,比如工时、周薪、带薪假、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可以说,劳动力市场上的制度性排斥是最明显的,引起了学者们广泛关注.例如,李强、唐壮(2002)等在北京市调查中发现农民工遇到过失业问题的比例高达45.4%;大约每4个农民工中就有1个拿不到工资,或者被拖欠;超过60%的农民工每天劳动时间超过10小时,34%超过12小时,16%在14小时及以上;46.0%的人生过病,而93%的人单位未付分文医药费[18].

与劳动力市场制度性排斥研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住房政策排斥的研究起步晚、研究相对少.李斌(2002)指出80年代以来,中国住房改革制度体现了社会结构本身的排斥性,社会的弱势群体被排除在国家的"住房福利"分配体系之外[19].国外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相对较晚,巴尔和哈罗(Ball & Harloe, 1995)认为每个社会都有一种"住房供给结构",这个结构本身存在极大的社会排斥性.哈罗(Harloe, 1995)进一步指出商品房比政府公房有更强的社会排斥倾向[20].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在中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似乎比商品房更厉害.

二、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对进城农民工的排斥性研究

我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以及廉租房的制度,下面分析这些制度对进城农民工的排斥性.

1.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性建立互助性储备金(职工和单位分别交纳职工月工资一定比率),它通过增加单位缴存部分及减免个人所得税来提高缴存人的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同时,通过低利息贷款减轻使用者购房成本的支出.以广州住户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数据为例,2008年广州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200亿,与商业贷款利率相比公积金贷款人节约了约5亿元的利息支出.不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小,到2000年底,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仅为正式职工的60.3%,近4500万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能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多是效益好的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而主要在民营企业解决就业问题的进城农民工基本上不可能拥有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这种形式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倾向于高收入者,拉大了贫富之差.2006年世界银行评价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劫贫济富".随着国有企业转制以及外向型经济、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年来我国公积金还出现了缴存额上升,缴存人数和比重却有所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不仅是进城农民工,越来越多的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城镇居民也被排斥在公积金制度之外.

2.住房补贴制度.1998年我国推行货币分房制度改革后,各地政府就陆续推出了相应的住房补贴方案.这些住房补贴方案规定"吃财政饭"的单位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最低限度是每月233元,最高限度是933元.我国绝大部分的进城农民工都在私营企业的低层工作,很明显这种"吃财政饭"职工才具有的住房补贴是不可能享受的.

3.经济适用房制度.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根据经济实用的原则设计和直接建设的,其与普遍商品房的区别是它的面积较小,单套面积一般在70平方米以下,政府按照减免各种税费后的建设成本卖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价格约为市场价格的一半,购房者可获得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高收入者浑水摸鱼,"夹心层"没有购买资格,真正低收入者根本买不起的怪现象,实施的政策效果并不如意.进城农民工被经济适用房制度完全排斥在外,他们既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

4.廉租房制度.由于经济适用房制度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1998年我国开始推行廉租房制度以求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不过,实施效果与目标有较大的差距.截至2007年11月底,我国只有80.2万个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仅占我国人口的0.2%.《城镇廉租房的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表面上看这个管理办法没有将农民工排斥在之外,但是各地政府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实际上进城农民工在城市受到排斥,结婚对象基本上都是原来农村的,按照我国的户籍政策所生育的孩子也是农业户口,这样的家庭怎么可能跑出一个非农业常住户口呢?因此,从各地廉租房政策实施看,进城农民工是被排斥在外的,并且现有的廉租房制度建设规划也没有提及是否将进城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的问题.

上述分析可见,这些提供公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对进城农民工表达了强烈的社会排斥.从城市融入视角看,这种建立在户籍制度之上的住房保障制度是阻碍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制度性因素,是一种制度性排斥.如果说商品房只是通过高的价格将低收入的进城农民工排斥在外;而我国政府提供的公房则是将所有不具有当地户籍的进城农民工都排斥在外,无论他们的收入高和低.从这点上看,我国政府提供的公房对进城农民工的排斥性甚至比商品房具有的排斥性更大.

住房制度对进城农民工的排斥性,使得农民工在城市居住环境十分恶劣.他们获取住房方式以租房和单位宿舍为主,绝大多数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屋里.这些出租房多数密度大、容积率高、通风采光条件不理想.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2002)近70%外来人口居住的是平房,平均每户住房间数为1.4间,人均住房面积10.7平方米,仅是城市户籍居民平均水平的一半.同时,兼作生产经营用房的占11.7%,住房内无厨房的占59.4%,炊事燃料使用煤炭的占38.1%,无洗澡设备的占82.3%,无厕所的占66.8%.天津市一项调查显示天津进城农民工租房比例为44.1%,住单位宿舍比例为55.1%,购买住房仅为4.8%,而城市户口居民住房的自有率达64%,农民工的人均住房面积是11平方米,而城市户口居民人均住房面积24.08平方米①.深圳农民工中近70%为散居,其他为聚居.56.1%的农民工租房住,绝大部分是城中村的出租屋、违章建筑和临时工棚;有37.4%的流动人口居住在单位宿舍,以多人居住为主,流动性大,治安状况差②.

住房是维持生存的基本商品,农民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城市无法得到满足意味着他们在城市无法长期维持生存.相当一部分在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对所在城市认同感不强,对迁入或长期居住的城市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居留城市并非长久之计,这种过客心态与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有密切的关系.由于没有相对稳定的住宅,使得他们不得不成为城市的过客,在城市工作一段时间回流到农村去.这种回流与欧美国家人口流入城市、定居城市进而融入所在城市不同,这种回流是进城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下无奈的选择,回流中断了我国农民工城市化进程.当前迫切需要从城市融入的视角对如何满足进城农民工基本住房需求问题展开研究.

三、外国城市化进程中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

英国城市化的进程始于工业革命,当时大量的农民不断进入城市,而住宅大都私人所有,住房租金高昂,大部分的农民难以承受.面对这种情景,1919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住房和城镇计划法》,第一次将为"劳动阶层"提供住房作为地方政府的法定责任,允许地方政府建造社会出租房,并可以用地方财产税直接给予补贴.伦敦更是制订了严格的住房政策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空间.它的主要住房政策有三条:"其一,针对当时矛盾尖锐的高租盘剥而采取减租的措施.政府规定出租住房的房租由所在区的区政府或区议会来确定,出租住房的房主无权自行确定房租.其二,出租住房的房主如不愿意再拥有住房,可以卖给政府成为公房,也可以卖给租住该住房的居民成为居民自有住房.其三,新建住房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公房,然后将公房用合理的房价租给居民居住."

在政府的扶持下,社会出租房增长很快,到二战时期,地方政府基本上成为了社会出租房的主要提供者.英国地方政府1946-1976年30年中,平均年建造14.3万套公房,并从最初限于低收入困难户发展到向所有家庭开放.1945-1980年英国全国竣工住房1千多万幢(套),半数是政府建的.经80年代以来的"住房私有化"浪潮后,英国仍有34%的公房(1989年统计数)③.英国政府拥有的社会住房量占全国存量住房的比例远远超过其他西方国家.英国政府公房的福利性质直接体现在其低廉的租金水平上,20世纪60年代英国公房年租金只相当于住房价值的1.1%.通常西方国家每年的市场房租价格相当于房价的5%,即用20年的房租可以买一套住房,而当时英国的公房房租需要90年才能与房价持平.

英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实施的住房保障措施主要侧重于单纯的住房供给政策,这种政策一直持续到城市化进程基本结束、郊区化和逆城市化发展才调整为以规划、调控为主的住房制度.

德国在城市化进程中推行的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市场管制和推进社会福利住房建设.《1950年住宅建设法》推出了"社会住房计划",政府对纳入社会住房计划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在土地供应、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条件是它们必须降低出租租金.把社会住房的租金控制在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之内.之后,进入市场化时期.1956年颁布了《住宅建设法》对自有住房进行扶持和鼓励,各级政府对建房或购房者给予补贴、贷款和减税等支持,大量的公共资金投入吸引了私人资本流入住房建设.为了进一步开放住房市场,1960年开始逐步取消租金管制政策,导致租金水平不断上涨,大大超出了居民的承受能力,1965年颁布《住房补贴法》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利益.这期间住房政策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住房市场,扶持自有住房建设和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这一措施使德国私有住房比例从1950年的8%上升到1978年的37%.这种住房保障制度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才发生变化.

新加坡在城市化进程中推行的是公共住房政策,即由政府投资建造房屋并以低价出售给居民的福利政策,主要推行的是公积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计划. 1959年,新加坡市区只有9%的居民能够住上标准的公共住宅,而84%的家庭只能住在店铺和棚户中,居住环境较恶劣.为此,1960年2月政府成立了房屋发展局,制定了"五年建屋计划",以廉租房的形式向居民提供了大量的政府组屋.至2000年,已完成了六个"五年建屋计划",共建成住宅76.65万套,政府组屋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在提供大量组屋的基础上,政府还进一步提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政策逐渐由提供组屋为主逐渐向出售廉价屋过渡.目前新加坡的居民中87.6%居住在由政府建屋发展局提供的政府组屋里,其中8.6%居住在廉租屋里,79.0%居住在廉价屋里,其余12.4%的人则住在私人购买的公寓或别墅里.

四、外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德国和新加坡城市化进程中不断调整改革住房保障制度来满足进城农民工住房需求的实践经验启示我们--在城市化进程初期和发展阶段,包括进城农民工在内的城市流动人口基本住房只能由政府提供;我国应该尽早改革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笔者建议改革廉租房制度,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这是我们当前满足进城农民工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其城市融入的可行之策.不过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必将使廉租房建设资金供给不足矛盾更加突出.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和制度创新来解决.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是落实廉租住房的基本保证.中国的最低20%收入人群占全部收入的比重是4.25%,属于国际低水平.理论上社会收入差距越大,政府应当用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支出中.也就是说中国的低收入人群生活困难较大需要得到更多补助,然而中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重仅为1%属于国际低水平(图1).从住房保障的支出的比较来看,我国的预算也严重不足.据统计,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中央财政住房及社区建设支出占 GDP比重平均达到0.6%以上,而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占GDP比重只有0.037%④.

我国政府提出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10%.不过从各地已经公布的住房建设计划来看,我国廉租房预算也严重不足."十一五"期间如果将覆盖面扩大到100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的资金需求至少497亿元.然而2007年中央财政只安排51亿元用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专项补助.2008年安排68亿元虽然增长幅度很大,但总数仍然太小.2009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国中断十年之久的住房公积金建房贷款重新开闸,这意味着廉租房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筹集,不过具体效果还有待验证.

2.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将民营资本引入廉租住宅的建设中

图1 收入差距和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国际比较

廉租房建设投资回收期虽然较长,不过租金收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以得到保证,符合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将廉租房开发贷款证券化,相当于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廉租房建设,增强商业银行廉租贷款的流动性,同时转移和降低商业银行的潜在风险,有利于防止银行不良贷款的再生.

BOT模式最早运用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将项目一定时期内的特许经营权让渡给企业,使民间资本能够获取必要的投资收益,政府也解决了建设资金的不足问题.特许经营期满,投资者将项目所有权归还给政府,政府完成了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为了提高民营资本投资政府项目的积极性,政府往往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等,条件是用这种款建成的住宅必须以"成本租金"出租给家庭条件和收入符合规定的用户.笔者认为廉租房建设可以采用BOT模式引入民间资本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3.引导、加速市场住房过滤,将过滤的低质量住宅作为廉租住宅

政府大规模兴建廉租住宅的做法一般在城市化初期,流动人口住房严重短缺情况下更受各国政府的重视.这种模式优点是充分发挥了政府的资源优势,能够保证在较短的时期内刺激住房总量的快速上升,解决住房短缺状况.但缺点是政府财政压力过大,房屋建成后还要承担"租不养房"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一些住房存量充足,中介服务成熟的城市,政府可以通过引导、加速市场住房过滤,将住房过滤的低质量住宅作为进城农民工的廉租住宅,由政府统一收购或者管理.这种模式比政府大规模兴建廉租住宅模式成本低,政府可将节约下来的建设资金用于对低收入农民工家庭租房补贴,相应提高租房补贴水平,使农民工可以自由地到市场租赁到这些低质量的廉租住宅,并且这种由市场住房过滤的廉租住宅在空间布局上不会出现高度集中或者远离中心城区的问题,从而避免了政府大规模兴建的廉租社区远离中心城区,低收入人群集居、配套不足所引起的社会隔离、贫困循环等问题.

注释:

①张雪筠.农民工居住形态的城市社会学解读[J].社会工作,2006,(9).

②杨绪松,靳小阁,肖群鹰,白萌.农民工社会支持与社会融合的现状及政策研究--以深圳市为例.中国软科学,2006,(12).

③陈光庭.外国城市住宅问题研究.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212.

④熊国平,朱祁连,杨东峰.国际经验与我国廉租房建设.国际城市规划,2009,1:37-42.

[1]田凯.关于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的调查分析与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1995 (5): 90-95.

[2]朱力.从流动人口的精神文化生活看城市适应[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9): 30-35.

[3]马广海.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67-69.

[5]张时玲.农民工和城市社会的关系分析[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6,(4):28-32.

[6]周晓虹.流动与城市体验对中国农民现代性的影响--北京"浙江村"与温州一个农村社区的考察[J].社会学研究,1998, (5):58-71.

[7]姚先国.城市农民工的职业分层及其人力资本约束,http://www.cec.zju.edu.cn/~yao/paper.asp?Page=6.

[8]赵延东,王奋宇.城乡流动人口的经济地位获得及决定因素.中国人口科学,2002,(4):8-15.

[9]曾旭辉.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本研究:以成都市进城农民工为个案.中国农村经济,2004,(3):34-38.

[10]彭庆恩.关系资本与地位获得--以北京市建筑行业农民包工头的个案为例.社会学研究,1996,(4):53-63.

[11]渠敬东.生活世界中的关系强度--农村外来人口的生活轨迹.载于柯兰君等.都市里的村民:中国大城市的流动人口[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12]李汉林.关系强度与虚拟社区--农民工研究的一种视角.载自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3]曹子玮.农民工的再建构社会网与网内资源流向.社会学研究,2003,(3):99-110.

[14]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J].社会学研究,1996,(4):42-52.

[15]赵树凯.纵横城乡--农民流动的观察与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16]刘传江,周玲.社会资本与农民工的社会融合[J].人口研究,2004,(5):12-18.

[17]李强.关于城市农民工的情绪倾向及社会冲突问题[J].社会学研究,1995,4.

[18]李强,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J].社会学研究,2002,(6):13-15.

[19]李斌.社会排斥理论与中国城市住房改革制度[J],社会科学研究[J].2002,(3):106-110.

[20] Harloe, M. 1995, The People's Home: Social Rented Housing in Europe and America (Oxford, Blackwell).

[21]熊国平,朱祁连,杨东峰.国际经验与我国廉租房建设[J].国际城市规划,2009,(1):37-42.

[22]王晖.主要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及其实施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4):114-119.

[23]任远,邬民乐.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文献述评[J].人口研究,2006,(5):87-94.

Housing Demand from Migrant Worker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rban Integration

Liang Tao

The paper tries to explore the solution to housing demand from migrant workers in China's urbanization proc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rban integration. In view of experience from overseas and the exclusive nature of the existing housing policies towards migrant workers, the author proposes to reform China's urban low-rent housing system and sugg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the major responsibility to provide low-rent housing to migrant workers. As for the possible inadequate capital supply,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it can be solved through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urbanization; migrant workers; housing demand; urban integration

F293.3

梁涛,广东金融学院经贸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学、政府规制及经济政策研究.

(责任编辑:卢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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