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国内学术界外国民族法研究述评
2011-12-08吴大华潘志成
吴大华,潘志成
(1.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2;2.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近10年国内学术界外国民族法研究述评
吴大华1,潘志成2
(1.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2;2.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学术界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进展迅速,学术队伍不断扩大,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方法也趋于多元化,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主要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的多元主义民族政策下的法律制度,二是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处理萨米人等土著民族文化保存与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方法趋于多元化,研究的理论色彩与思辨性明显加强。研究中也存在问题:研究队伍的数量和质量、研究成果的质量有待提高;相关研究的现实价值仍未完全显现等。
外国民族法;研究现状;存在问题
目前,随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及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其他国家的民族法制建设已经引起了学术界愈来愈多的关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本文就近10年国内学术界的外国民族法研究成果进行了综合梳理评述,肯定已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基础和参考。
一、外国民族法研究概况
2000年以来,学术界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进展迅速,研究成果不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首先,经过10年的发展,国内研究外国民族法的队伍不断扩大,其中不仅有来自法学界的学者,同时民族学、政治学、史学、教育学等其他学科的学者也已关注外国民族法的研究,这是该领域学术建设基础性的环节,更是今后学术发展的保障。
其次,研究领域不断拓展。2000年以前,国内学术界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主要着力于两个领域:其一是关注前苏联及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苏东剧变之后,学术界更加关注这些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法制建设的得失教训;其二是关注美国、南非等国家的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法律制度。近10年来,随着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不断深入和部分国家民族政策的调整,国内学者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兴趣有所拓展,开始关注美、俄以外的其他西方国家 (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瑞典)及拉美亚非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如巴西、阿根廷、印度等)的民族法制建设。总的来说,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主要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的多元主义民族政策下的法律制度,二是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处理萨米人等土著民族文化保存与发展的法律制度。
最后,研究方法趋于多元化。学术界以往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大多只是停留在对具体法律制度的描述或分析层面,而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学者已经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的理论色彩与思辨性明显加强。
二、对外国民族法制的研究
对欧洲国家民族法制的研究。欧洲共45个国家和地区,主要的民族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俄罗斯及东欧国家内部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的关系问题 (也包括前苏联及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民族问题),其二是西欧及南欧国家的跨境民族问题,其三是北欧国家的土著人问题。
对俄罗斯及东欧国家民族法制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对俄罗斯民族法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俄罗斯的小民族问题方面,例如何俊芳对俄罗斯保障土著小民族发展的法律支持措施进行了梳理,认为俄罗斯1999年颁布的《关于保障土著小民族权利》及其他1000多个与小民族有关的法律文件确认了土著小民族有权在传统居住区和经济活动区无偿掌握与使用不同等级的土地、必要的传统作业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权利。[1]吴明海认为俄罗斯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源自前苏联时期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少数民族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语言自由权和语言教育权,并保留本族语和以本族语接受教育的权利。[2]孙印峰的论文将俄罗斯与中国两国对国内的鄂伦春族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了对比,认为俄罗斯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功利性更大,保障水平相对较低。[3]
此外,虽然苏东剧变距今已有20年左右的时间,但近年来仍不断有学者探讨前苏联及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政策及民族法制的利弊得失,如杨虎得、熊坤新的分析了前苏联在民族政治上实行的一系列不平等制度,提出中国应从中认真地吸取其经验教训。[4]郭永学认为前南斯拉夫实行的过于分散化的经济体制,几乎把全部经济管理权下放到联邦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形成了“经济民族主义”,经济利益的摩擦成了民族纠纷的主要问题。[5]
对北欧国家民族法制的研究。北欧国家的民族问题主要是土著人问题,也即萨米人问题,这是近年来国内学术界较为关注的一个热点领域。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先后与挪威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等高校联合举办了挪威少数民族问题系列讲座、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与特别措施:挪威的法律与实践等一系列学术活动,对挪威的萨米人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
周勇是国内学术界长期研究北欧民族法制的学者,他在《土著人民行使内部自决权的个案研究——挪威萨米议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一文,通过对挪威萨米议会制度的分析,来探讨土族人民如何实现自决,特别是行使内部自决权利的制度性方案。他认为萨米议会制度是一种基于新的理念上的新的制度创造,是现代多元民主社会建设的一种理念和实践,值得特别注意和借鉴。[6]他在《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一书中通过对瑞典、芬兰的萨米人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北欧国家关于萨米人的法律制度。[7]
此外,柏树义的研究指出挪威的《萨米语言法》法律条文明确,并明确规定了语言权利的保障措施,具有强制性,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制度立法概括性强,不够明确具体。[8]杨洪贵认为,瑞典深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其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受到多重国际法律体系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瑞典的少数民族政策,对国内而言,成为促进社会和谐与平等的重要途径;对外而言,则直接关系到该国国际声誉的维护和国际义务的履行。[9]
学术界对美国民族法制的研究集中在印第安人问题和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两个方面。
对美国民族法制的研究。关于美国的印第安人问题,杨恕等人认为,美国的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主要不是通过政策宣示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而是通过美国国会的立法、美国各级法院对国会有关法律法令的解释和诉讼裁决形成的,并认为美国赋予印第安人的有限自决在本质上与联邦政府对印第安人的所谓“托管权”存有内在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不足以解决困扰美国政府长达200多年的“印第安人问题”,也决定了印第安人时至今日仍然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自决权。[10]此外,有学者对美国关于印第安人的一系列法律文件进行了分析,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美国土著语言法》 (1990)[11]、 《印第安人迁移法》(1830)[12]、和 《印第安人重组法》(1934)[13]。
关于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任东来考察了美国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该案最终宣布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撕开了种族隔离制度的缺口[14]。彭蕾的研究指出,美国虽然在法律上已经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度,但时至今日社会上的种族隔离仍然存在,在这其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5]李瑞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黑人平等权问题作出了与第14条宪法修正案截然不同的解释,直接影响了美国的国家公共政策,但这种法律上的平等权与事实上的人权并不能等同。[16]丁鹏分析了美国黑人权利的宪法保障制度变迁的动因及其变迁轨迹,认为美国特殊的政体孕育了黑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而理性社会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是推动该项制度变迁的原始动力。[17]
对加拿大民族法制的研究。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民族政策的国家,所以我国民族法学界对加拿大民族法制的研究也多与其多元文化主义法律有关,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首推陈云生的《宪法人类学——基于民族、种族、文化集团的理论建构及实证分析》一书,他在该书中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的产生、发展、成就、在其他国家的影响、发展前景、价值蕴含及其存在的不足等问题有详尽的论述,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是一项带有新生的活力、继续向前发展的、具有光明前途的民族政策、法制,甚至将惠及现时人类的一切民族、种族和文化集团。[18]刘艺工等人对加拿大的民族政策及法制进行了梳理,特别是对其多元文化主义法律的发展历程有详尽探讨,认为这一政策反映了加拿大政府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方面的务实态度。[19](P265)此外还有一些研究关注加拿大的土著人问题,例如王助论述了加拿大土著人身份法律确认的演变及现状,并将其与我国的少数民族身份法律确认作了对比。[20]而姜德顺的研究则认为,加拿大土著民所谓的“土著权利”和“条约权利”主要是源于两方面,一是《印第安人法》及其形成后百余年来的各种修正案,二是殖民者或加拿大自治领当局与土著民缔结的不平等条约,这些法律和条约具有不易变更的性质,使弱小的加拿大土著民现在乃至将来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只能渐进地去改变自身极为不利的处境。[21]
对于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亦有学者关注,例如朱毓朝的研究指出,加拿大联邦政府面对魁北克的分离问题,一方面向加拿大最高法院请求予以司法解释,同时又邀请了一些法学家对分离问题作出权威分析建议,并通过了特别立法《清晰法》来规定可能发生的魁北克分离要求的法律和政治程序,试图在法律、政治程序层面从根本上限制魁北克分离主义的任意行为,由此加政府夺回了在分离问题上的“话语高地”和法律、程序上的主导权。[22]
对其他国家民族法制的研究。澳大利亚于1974年开始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国内学术界的研究也多与此有关,例如姜峰等人以澳大利亚2000年颁布的《土著民族教育 (目标援助)法案》为例,剖析了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23];而陈立鹏等人还通过对澳大利亚、美国等国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分析,提出了发展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制建设的建议。[24]潘希武的研究认为巴西有关种族教育的立法虽然从文本上规定了文化多元化的基本精神,但其中的部分规定使这种精神流于形式,隐含有种族歧视的成份,其种族教育立法尚待完善,但这毕竟体现了一种宪法精神。[25]
近代以来,亚洲和非洲各国几乎都曾遭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长期的侵略和统治,相当部分的亚非国家深受西方“民族-国家”思想的影响,认为民族差别是国家稳固、统一的威胁,多不承认民族差别,故学术界对亚非国家民族法制的研究成果不多。贾海涛通过对印度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考察,指出印度奉行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政策实质上是对欧洲“民族-国家”理论的歧解和误读,不利于国民团结的增强和各种矛盾的缓和,其实质是民族压迫和民族同化。[26]
岳蓉指出泰国政府将华人这样一个少数民族族群纳入政府的同一系统中,以法律来稳固并保障“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方式,正是泰国排除民族国家发展巨大障碍的成功之处。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减少人际运作中的主观随意性,使之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尺度,昭示着一种法律规范与社会信任并存的制度时代的重要意义。[27]
三、外国民族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10年来国内民族法学界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也应看到当前外国民族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有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会制约学术研究的扩展和深入。
首先,研究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虽然目前国内已有一定数量的学者在关注国外的民族法制问题,但民族法学界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关注程度明显不足,至今尚未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群体。今后需要有更多的学者 (特别是来自民族法学界的学者)参与到相关的研究工作中,并逐渐形成一定的学术阵地和交流机制。
其次,研究成果的质量有待提高。虽然国内学术界近10年的外国民族法研究与以往相比,研究的理论色彩与思辨性明显加强,但目前相当部分的研究成果还只是停留在对某一国调整民族关系法律制度的描述层面,研究成果也较为分散,尚缺乏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系统研究 (如对某一国关于国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及其社会效果)。尽管也不乏有陈云生、周勇、吴宗金等学者的深入研究,但从总体上来看,此类研究毕竟还是少数。要改变此种状况,仍需要法学界的学者积极参与并发挥应有作用。
再次,相关研究的现实价值仍未完全显现。学术研究,应当服务于“认知”和“致用”两个方面。研究外国民族法的目的,并非是为研究而研究,也不仅仅是为了揭示外国民族法制的内容、本质及其得失成败,其更重要的目的或是更根本的目的是要总结其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探寻人类民族法制建设的共同规律,以服务于我国当前的民族法制建设。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必须注意其研究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更多地使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以使国外民族法制研究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1]何俊芳.俄罗斯的土著小民族:人口、语言状况及国家法律支持[J].世界民族,2008.
[2]吴明海.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法源分析[J].民族教育研究,2004,(4).
[3]孙印峰.中俄鄂伦春族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4]杨虎得,熊坤新.前苏联民族政策中的经验教训对中国的警示[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5]郭永学.原苏联与前南斯拉夫民族政策的比较 [J].东欧中亚研究,2000,(4).
[6]周勇.土著人民行使内部自决权的个案研究——挪威萨米议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A].毛公宁,吴大华.民族法学评论 (第6卷),北京:团结出版社,2008.
[7]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8]柏树义.挪威《萨米语言法》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的比较分析 [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4).
[9]杨洪贵.瑞典少数民族政策评述 [J].世界民族,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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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胡啸.美国土著语言法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2]王婷.印第安人迁移法 (1830)的再评价 [D].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13]刘振山.印第安人重组法初探[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4]任东来.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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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李瑞.美国黑人平等权的法律保障[A].法律文化研究 (第二辑) [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7]丁鹏.美国黑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变迁研究 [D].辽宁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18]陈云生.宪法人类学——基于民族、种族、文化集团的理论建构及实证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9]刘艺工,屈文生.简论加拿大的民族政策及法制[A].杨立文.加拿大研究 (三)[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20]王助.加拿大土著人身份法律确认的演变及现状[J].世界民族,2007,(5).
[21]姜德顺.加拿大土著民艰辛的维权之路——解读“土著权利”和“条约权利”[J].世界民族,2007,(5).
[22]朱毓朝.魁北克分离主义的挑战与近年来加拿大联邦政府在法律和政策上的应对 [J].世界民族,2007,(4).
[23]姜峰,刘丽莉.澳大利亚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均衡发展政策研究——土著民族教育 (目标援助)法案述评 [J].民族教育研究,2009,(5).
[24]陈立鹏,孔瑛.美国、澳大利亚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 [J].民族教育研究,2008,(4).
[25]潘希武.巴西种族教育的立法、政策及其启示 [J].中国民族教育,2006,(2).
[26]贾海涛.印度民族政策初探 [J].世界民族,2005,(6).
[27]岳蓉.法律规范与社会信任——华人族群融入泰国主流社会的启示 [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2).
Abstract:The advances in the studies on the ethnic laws in foreign countries find expression in the expansion of research scope and methodology with more Chinese scholars involved.The recent major findings include the following:the studies on the legal systems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ethnic policies of pluralism in Canada,Australia,USA and others;the legal system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minority cultures like the Samis in such northern European countries as Norway and Sweden;the various approaches like case study and comparative study with more emphasis on theoretical and speculative orientation which are different from the previous studies which focused on the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some concrete legal systems.The existing problems include the following:the relatively poor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he relevant research and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ndings.
Key words:ethnic laws in foreign countries;present research;existing problems
(责任编辑 杨国才)
A Summary of the Past Ten-year’s Domestic Studies on the Ethnic Laws in Foreign Countries
WU Da-hua1,PAN Zhi-cheng2
(1.Guizhou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Guiyang 550002,China;2.School of Law,Guizhou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Guiyang 550025,China)
C95-05
A
1672-867X(2011)02-0068-04
2010-11-29
吴大华 (1963-),男 (侗族),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潘志成 (1981-),男,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