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与“封杀”体育高科技的评价维度
2011-12-08范俊英
范俊英
(寿光市第一中学,山东 寿光 262700)
“采用”与“封杀”体育高科技的评价维度
范俊英
(寿光市第一中学,山东 寿光 262700)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使得高科技产品在竞技体育中不断得以采用和禁止。目前,人们对体育高科技的态度怎样,采用和禁止体育高科技的评价维度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提高人们对体育高科技的认识,进一步理解和预测其应用发展前景。
采用;封杀;体育高科技;评价标准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and the change of human's ideas, high technology is adopted and banned constantly in sport. What attitudes do the people have on sport technology, what are the evaluation dimensions on adopting and banning it. Study on these aspects is helpful for people's understanding to technology in sport and predicting its development future.
Key words: Adopt; Ban; Technology in Sport; Evaluation dimension
CLC number: G80-05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008-2808(2011)01-0107-04
竞技体育领域中的高科技用品早已是琳琅满目,其更迭速度更是令人目不暇接。 这些高科技用品缘何在竞技体育领域得到迅速采用,又为何遭到封杀?采用与封杀体育高科技的评价维度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剖析、追问,有利于我们全方位审视体育高科技的发展趋向,用批判性眼光审视其是否符合竞技体育的发展初衷,从而为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实践参考和理论依据。
1 对体育高科技的态度
体育运动中的科学技术有很多种。一般说来,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干预的技术;一类是微观干预的技术。前者包括体育设备的改进、对关节外在或内在形态的改变或物质的注入。后者包括那些提高或获得运动技术和技能的训练方法。人们常常认为,宏观干预的技术是非自然的,甚至有些物质的使用是非伦理的,如兴奋剂的使用。对于微观干预的技术,虽时有争论,但是却没有明文禁止。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在体育运动中的大量应用,人们也开始不断地反思它给体育运动带来的巨大影响。由开始的盲目乐观、极力提倡,到后来的“双刃剑”说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发生转变,逐渐认识到了体育运动的异化,以及大量应用高科技给体育界带来的消极影响,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但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1.1 乐观态度
持乐观态度的人认为,体育高科技的应用大大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发展。体育高科技的应用提高了运动成绩,增加了比赛的竞争性和观赏性,从而更有利于电视转播和商业化运作。还有人认为,体育高科技的应用有利于实现体育运动的理想(从某种程度上说,体育运动的理想跟奥林匹克运动的理想类似,那就是:提倡人的全面发展,提倡人类社会的和谐和公正,提倡建立一个和平的、更加美好的世界),尽管有时可能与我们现在对人体或体育运动的理解不一致。
1.2 折中态度
持这种态度的人认为,体育高科技的应用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促进了体育运动的迅速发展和运动成绩的迅速提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很多令人深思的问题,如兴奋剂滥用所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体育高科技的应用本来就是一个喜忧参半的“悲喜剧”。
1.3 悲观态度
持悲观态度的人非常重视体育高科技应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Herman, 1975;Simon, 1984;Fraleigh, 1984;Hoberman, 1988;Fairchild, 1989;Garder, 1990),特别是对运动员机体或体育运动本身的种种危害。他们呼吁为“自然的”运动员保持“自然的”体育运动,因为这些高科技或训练手段是非自然的,其效用也是非人性化的或非自然的(Butcher, Schneider, 1993)。伽德(Garder)认为,任何程序都有可能改变或控制我们人类物种的本性,或允许对人类机体产生机械化的影响削弱人类本质、人性和合理性的伦理标准(1990)。考克雷(Coakley)认为,所谓的“高科技体育”严重威胁到体育运动的“创造性、自由性、即发性和表现性”。特德·布特恩(Ted Butryn)认为,通过高科技手段改变运动员的身体和/或心理状况,从而提高运动员成绩的做法是不令人乐观的,因为通过使用这些手段,运动员变成了一种“受控机体”,严重混淆了动物、机器和人之间的界限,使得人们在观看运动员表演时,无异于在观看马戏团的动物表演。其他一些人则担心那些提高成绩药物的应用,使得运动竞赛更是那些生产药物的公司之间的竞赛,而不再是自然人之间的竞赛(Simon,1984;Fraleigh,1985;Fairchild,1989)。使用药物和潜在的基因技术,对体育运动本质也是一个严重的挑战(Munthe,2000,Miah,2001)。
2 体育高科技应用与封杀的评价维度
在考察体育高科技的评价维度之前,分析一下体育运动的定义。体育运动的定义多种多样,但是目前为止大家还是普遍认为,休茨(Suits)对体育运动的定义迄今为止仍然是最精彩的。他将体育运动定义为:“人们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用一些非高效的手段,自觉自愿地去努力克服一些人为设置的障碍。”那么,“自觉自愿地去克服一些人为的或不必要的障碍” 这一体育运动的内在逻辑,便是我们对体育运动中高科技评价的出发点。假如某一体育高科技的应用消除或削弱了这种人为障碍,那么,我们应该考虑这种科学技术的应用是否合适。然而,仅用体育运动的内在逻辑这一标准显然不能确定其是否合理。我们必须要考虑体育运动的社会基础、普遍性、跨文化性、历史性及条件性等方面,总结起来,常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体育运动的结构性
结构,是指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体育运动的结构性是指某一体育运动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它是使这一运动之所以成为这一运动,并继续存在、发展的基础,常常包括进行这一运动比赛的可行性、运动技术的发展性及此运动项目的身体性特征等方面。
2.1.1 比赛的可行性 某一体育运动项目的存在与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取决于能否形成一个可行的竞赛体系。劳兰德(Loland) 在其《公平竞争》一书中,曾明确提及运动竞赛的结构性目标,即:根据运动员在比赛中的实际表现,去比较和评价他们,并对他们进行名次排序。比赛应该全面反映运动员或运动队的竞技能力或运动成绩。克里奇马(Kretchmar)也曾说过,对于比赛的评价,从零分(完全失败)到100分(大获全胜)都要有相应的评价体系。如果某一项体育高科技的使用或革新,大大扩大了那些不应有的差异,甚至完全靠运气获胜,那么,这一技术革新就会招致很多的问题。例如,在乒乓球运动中,如果因为有一方的球拍使用了不同的质料,在发球或回球时,对方完全不能接球或适应对方的球,并因此拉大了双方之间的差距,导致一方的比赛太容易,另一方的比赛太难。那么,我们应该考虑这种高科技产品是否对这一运动项目的发展有利。
2.1.2 运动技术的发展性 在任何特定时刻,运动技术规范要求的合理性都是相对的和暂时的。随着运动员身心素质的不断提高和运动器械设备的不断改进,运动技术也在不断地发展,即处于一种动态变化过程之中。运动技术是体育运动结构性特征中的重要方面。休茨(Suits)认为,体育运动是一种需要技术的规则游戏。在这种规则游戏中,运动技术是非常重要的,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活动的目标,通过有意识地学习而掌握的一些运动动作。并且从很大程度上说,体育运动之所以能够进行和存在,是由规则所允许使用的那些运动技术决定的。因此,从项目发展的角度来说,体育高科技的应用必须有利于该项目运动技术的发展,否则就要考虑其合理性与否了。
2.1.3 体育运动的身体性 身体性是体育运动结构性第三方面的内容。休茨(Suits)认为,体育运动区别于其他活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其身体性。按照传统的观点,人们往往将那些需要身体技术的活动称之为体育运动,并且这一点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或许有人会说,现在体育运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原先那些不属于体育运动的非身体性项目如象棋、桥牌及现在流行的电子竞技,也已划入体育运动的范畴之中。在此,我们将不再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阐释。在本文中,为了便于讨论,我们暂且将体育运动界定为那些需要身体技术的活动。
体育运动中的技术应用应考虑突出体育运动的身体性特征—这一体育运动的基本特征。否则,应考虑其合理性与否。例如,如果在跳远运动中,发明的跳鞋弹性极大,使参与的运动员不用掌握多少运动技能,就能弹出去,那么,这种跳鞋的使用,从很大程度上,已经减弱了体育运动的身体性特征,也无法考察出运动员自己本身的运动天赋和技能掌握情况。
从某种程度上说,体育运动的这些结构性特征是人们在体育运动中实施技术革新或使用时必须要考虑的。然而,仅从这几个方面考虑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还有许多方面与体育运动的存在和发展紧密相关。例如,参与体育运动的个体或团体赋予体育运动何种价值,通过参与或观看体育运动,希望发展何种优良品德或达到何种目的。
2.2 体育运动的审美价值或比赛的流畅性
在欣赏体育比赛时人们往往看到的是运动者对各项运动规律的熟练驾驭,运动过程的合规律性与运动成果的合目的性的完美统一,运动员优美的动作、流畅的配合、比赛的一气呵成,常会使人在短时间内体验到情绪的巨大变化。例如,艺术性很强的花样滑冰运动,运动员在优美旋律的音乐背景中,以轻盈的身体语言,塑造着一连串的、奇特的、向前不断延伸的艺术形象,人们在观看类似比赛的过程中,宛如置身宏伟的艺术殿堂。因此,体育运动的审美价值往往决定着这项运动对参与者或观众的吸引力大小,对某些项目,特别是体操、跳水等表现难美性项目来说,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比赛的结果。
对同场对抗性项群项目来说,保证比赛的相对流畅性、连续性是观众的迫切愿望,可以想象,一场不断暂停、绊绊磕磕、甚至故意拖延时间的足球比赛是多么地令人沮丧。非洲世界杯上诸多误判所引发的是否采用鹰眼挑战或录像回放技术的争论,多数基于此考虑,认为这类技术尽管有利于减少误判,但也会影响到裁判的权威性,更会影响到比赛的流畅性、连续性,从而影响到比赛的精彩性。
2.3 体育运动的伦理价值
伦理价值往往是人们考虑其行动的出发点,价值、意义和道德品质一直是伦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通过参与或观看体育运动,人们希望发展勇敢、正直、公平、正大光明、谦和文雅等优良品质,以提倡公平竞争和弘扬社会正义。尊重生命、增进健康、扩大参与、公平竞争和促进和谐等伦理准则应成为其基本的伦理评价标准。劳兰德( Loland) 在其《公平竞争》一书中,曾明确提到体育运动的道德目标就是“公平竞争”。《奥林匹克宪章》也明确规定,公平竞赛是奥运赛事的根本原则,要努力在运动中普遍贯彻公平竞争的精神。
使用体育高科技是否会影响到体育运动的这种伦理目标常常是人们应该考虑的内容。很多人也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和论述,例如劳兰德( Loland)在其《体育高科技的伦理视角》中,就曾经详细分析了科学技术—特别是那些用来提高运动成绩的技术,对体育运动产生的伦理方面的影响。他认为在身体-客体观的指引下,人们把身体看作一种按严格按机械规律运作的机械,看作客体或工具,从而使人们更关注体育的客体化、单调化,关注体能、运动技术和技术效率的发展和获得,并进一步导致了高科技在体育运动中不计后果的大量应用和体育的异化。
在讨论中,劳兰德(loland)指出, 在实际的体育运动中,我们应该以梅罗庞蒂的身体-主体观为指导, 把身体看作人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主体, 看作有着全面、独特、持久和具体意识等多面性的存在物,应该更关注有活力、有生命的经验获得。通过那种自由的、创造性的和有意义的运动体验,人可以认识到其存在的局限性和巨大潜能。人们在体育运动中的行为,代表、体现并确证了他们的能力、意图和存在方式。简言之,人是公开的、具有表现性的具体存在物。
鉴于这些方面,劳兰德认为,在体育运动中使用高科技时,应该考虑到一条普遍的伦理标准,即得益原则,或最起码对他人无害的原则。他指出人类能够繁荣发展,很大程度上在于人们处理事情时坚持不对他人或自己形成不必要的伤害这一原则。的确,体育运动中的好多规则,都是为了抵制那些不必要的伤害行为。例如,在业余拳击赛中,要求带头盔和护齿,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体育运动禁止这些不必要风险的非损害原则。
再者,高科技在体育运动中的应用,应尽可能不影响运动员的自控感,削弱运动员的参与动机。特别在考虑竞赛中的平等时,那些不能通过人为控制或努力来消除,却又影响比赛成绩的因素,应通过选择、消除或补偿的方式来弥补,以有益于保持运动员参与训练和比赛的积极性,这也符合认知心理学的观点。认知心理学的认知评价理论认为,事件的控制功能与人们的自我决策体验有关。具有高度控制性的事件迫使人们按照某种特殊方式去行动、思考和体验;具有低度控制性的事件使人们感到自己可以自由选择做什么和如何做。如果事件的控制性很高,人们就会感到自我决策的可能性很小,感到因果关系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感到自己的行为是无能为力的。如果控制性很低,人们就会感到自我决策的可能性很大,感到因果关系是由内部因素决定的,感到自己的行为取决于自己的动机和目标。如果人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某一事件的结果,那么,他参与这一事件的动机就会下降。
3 结 论
在考虑体育中科学技术的使用时,人们应参照以下几种维度:
(1)休茨对体育的定义:体育就是人们利用非高效手段、自觉自愿地去克服一些不必要的人为障碍,这是我们在体育运动中使用高科技的逻辑起点。从这一点说,并非利用的科技手段越先进越好,采用的科技手段应以不削弱这一运动项目中的人为障碍为原则。
(2)在采用高科技时应该考虑其对体育的结构性方面(体育竞赛的可行性、运动技术的发展性和运动项目的身体性特征)的影响。所采用的科学技术应有利于体育竞赛结果和成绩的比较和排列,有利于这一项目运动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这一运动的身体性特征的表现。
(3)在评价高科技在体育运动中的应用时,应充分考虑体育运动的审美价值和比赛的流畅性,以尽量增加人们参加或观看体育运动的审美快感。
(4)体育运动重在培养一种公平竞争的社会风气和伦理精神。在应用高科技手段时,“公平竞争”应是人们首先要考虑和保证的。
(5)体育运动中的高科技使用,不应对运动员产生太多的控制性感觉,以避免减弱他们的参与动机。
(6)体育运动中的高科技使用,应以尽可能不给其他参与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风险为基本条件,这也是体育运动中科学技术应用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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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Dimensions on Adopting and Banning Technology in Sport
FAN Jun-ying
(No.1 Middle School of Shouguang, Shouguang 262700, Shandong China)
G80-05
A
1008-2808(2011)01-0107-04
2010-03-20;
2010-05-19
范俊英(1973-),女,讲师,学士,研究方向为体操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