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的反垄断豁免探析
2011-12-07王伟臣
王伟臣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NBA的反垄断豁免探析
王伟臣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对NBA的反垄断豁免进行介绍和评价。NBA的反垄断豁免主要包括转播豁免和劳资豁免。转播豁免仅仅适用于免费电视领域,各个球队的单独转播权并不受转播豁免的限制。NBA的劳资协议中存在很多限制竞争的规定,但可以凭借劳资豁免规避反垄断法的适用。
体育法学;美国篮球协会;反垄断豁免;转播豁免;劳资豁免;麦基标准
NBA(国家篮球协会)与NFL(全国橄榄球大联盟)、MLB(职业棒球大联盟)、NHL(全国职业冰球大联盟)合称为“美国职业体育四大联盟”。以“四大联盟”为代表的美国职业体育在大规模市场化和商业化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职业体育作为普通的商业竞争部门来看待,虽然职业体育需要遵循很多普通的商业规则,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摆脱竞技体育的规律和要求。职业体育的特殊运作方式在很多方面都不同于普通的商业部门,如就某个具体的运动项目来说,其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球队数量及所提供的相关比赛、运动产品等必然是有限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几乎具有天然的垄断性[1]。因而职业体育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上享有某些豁免的权利,即反垄断豁免,亦称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它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然属于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最初涉及反垄断诉讼的职业联盟是 MLB——1922年联邦棒球俱乐部诉国家联盟案[2]。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关于棒球乃至职业体育的第一个典型案例,此案的意义在于最高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MLB不适用反垄断法,而且这种来自于判例法的豁免,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无条件广泛适用的。同为职业体育联盟的NBA、NFL、NHL在本质上与MLB没有任何区别,而且国会也通过了允许四大联盟均享有豁免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遭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拒绝,仅仅只给予MLB相对完全的反垄断豁免[3],而包括NBA在内的其他3大联盟的反垄断豁免则是有条件、有范围的,是一种有限的豁免。而这种有限的豁免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更具复杂性。本文将主要介绍和分析 NBA的反垄断豁免,考虑到“四大联盟”在反垄断豁免问题上具有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对其他3大联盟的豁免问题在下文的案例介绍中也会附带提及。
NBA的反垄断豁免主要包括两大领域:转播豁免和劳资豁免。
1 转播豁免
1.1 适用范围
美国《体育广播法》规定,职业体育联盟在签订电视转播合同时可以视为一个“单一实体”,并批准了四大体育联盟在电视转播权谈判方面的豁免。这样,职业体育联盟就可以利用卖方垄断优势,在电视转播谈判中占据主动,并以整个联盟的名义取得电视收益。《体育广播法》另一作用就是使市场份额较小的球队在联盟中也可以获得与其他球队同样的转播收入,获得更多宣传和推广的机会,从而与那些享有更大电视市场的球队进行竞争[4]。1976年,国会又通过了《版权法》,对电视现场直播进行版权保护。这实际上是在电视转播权问题上给予职业体育特殊的优待。这2项法案,为NBA迅速发展创造了极好的机会和条件,也为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整个职业体育运动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体育广播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NBA所享有的转播豁免权可以无限制地适用。因为该法在具体条文的表述中使用了“广告电视节目”(sponsored telecasting)这一术语,从而限定了豁免的范围,即该法典仅仅适用于免费电视,而不能适用于付费电视。豁免适用上的限制引发了对《体育广播法》的众多争议。1981年,众议院皮特·斯塔克(Pete Stark)等议员提出修改《体育广播法》,要求扩大转播豁免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付费电视领域,但是遭到否决,这意味着在收费电视领域,NBA并不享有联盟整体谈判的豁免权。对转播豁免适用上的这种特殊限制在1991年公牛队诉NBA 一案中得到确认。
1.2 典型案例分析——公牛队诉NBA
1990年,NBA通过与NBC(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签订的转播合同,使每一支球队平均分得了680万美元的电视转播费。NBA认为这种市场运作模式(整体谈判、平均分配)保证了联盟的整体利益,所以严格限制各个球队单独与地方电视台特别是独立电视台进行合作。1991年的NBA电视转播方案规定,每支球队最多可以销售(指卖给全国广播公司)其主场或客场共 41场比赛,转播所获得的收入可以直接归各球队所有。当然,在全国广播公司转播这些比赛的同时,绝对不允许球队将同场比赛转卖给其他电视台。
1990年,独立电视台WGN-TV与芝加哥公牛队签订了转播合同,规定WGN-TV有权在整个赛季中转播 25场公牛队的比赛。该转播合同适用于 1989至1990年以及1990至1991年2个赛季,同时规定双方均有权在合同到期时考虑是否续约2个赛季。①这份双赢的合同为双方带来了巨额的收益。但是,在1990至1991赛季之前,NBA董事会提出应当将该合同中所规定的转播数量缩减至20场,董事会主要是担心公牛队以后会卖给独立电视台更多的比赛转播权从而影响到其他战绩不佳的球队,并引起整个联盟的不均衡发展[5]。此项提议如果被表决通过,便意味着公牛队与WGN-TV的合作宣告结束。于是,在NBA董事会通过“缩减方案”之前,WGN-TV和芝加哥公牛队将NBA告上法庭,诉称NBA董事会的“缩减方案”是一种联合抵制行为,属于横向垄断的范围,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定。NBA则认为“缩减方案”没有触犯《谢尔曼法》,其理由有2点:第一,其享有《体育广播法》所赋予的反垄断豁免权;第二,就算“缩减方案”是一种限制贸易的行为,那么也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此种行为是否享有《体育广播法》所赋予的转播豁免权。法院认为是公牛队(而不是NBA)拥有授权WGN-TV转播这5场比赛的权利,而“缩减方案”剥夺了公牛队的此项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法院认为《体育广播法》仅仅规定联盟以整体名义参与转播的行为享有豁免权,而并没有明确限制各俱乐部单独签订同样的转播协议,即享有《体育广播法》赋予的豁免权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接着,法院针对NBA第二项辩护理由,即“缩减方案”属于合理行为展开了讨论。最后,法院认为“缩减方案”是一种明显不合理的限制贸易的行为,理由如下:第一,它限制了俱乐部和联盟之间的竞争;第二,它限制了独立电视台和免费电视台在NBA转播问题上的竞争;第三,它对转播市场中比赛的数量施加了人为的限制;第四,它剥夺了观众收看电视转播的选择权。②
此案的判决明确了各个球队的单独转播权并不受转播豁免的限制。但是,如果允许独立电视台和各球队的合作如此发展下去,非常不利于联盟的均衡发展,甚至还会波及其他职业联盟。这是一向重视体育产业经济的美国国会所不希望看到的。此问题在目前的美国反垄断领域又被称为“独立电视台之困”。不过,在国会出台新的法律之前,此问题还将继续存在[6]。
2 劳资豁免
2.1 适用范围
NBA的劳资协议,是由NBA和其工会组织——NBPA(National Basketball Players Association,国家篮球球员联盟)经过劳资谈判而签订的协议。在劳资谈判中,NBA和NBPA会就各种问题进行磋商谈判,从而达成劳资协议。不过,劳资协议有一定的适用年限,一般为6年或7年。到期之后,劳资双方还会就各种问题重新磋商从而达成新的劳资协议。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的劳资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球员的薪金待遇。不过,由于劳资协议本身所具有的反垄断豁免的性质,使NBA越发重视劳资协议的独特作用,以至后来逐渐被NBA所利用,用来对抗球员因最低年龄限制、工资帽、优先权等问题所提起的反垄断诉讼[7]。
1)最低年龄限制。最低年龄限制,是指新球员参加选秀的最低年龄。所有的美国球员都可以在他们大学毕业之后自动进入NBA选秀,而高中球员是否可以参加选秀一直存在争议。20世纪70年代著名球员摩西·马龙是第一个进入NBA的高中生球员。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加内特、科比、麦迪等高中生球员大量涌进NBA,导致联盟球员出现低龄化的现象。从总体上讲,除了极个别的优秀高中生取得成功之外,大部分高中球员因各种原因无法适应 NBA激烈的比赛,从而影响了NBA的比赛质量。联盟便试图提高选秀年龄来限制高中生的加入。2005年,劳资双方签订了一个新的劳资协议,其中关于最低年龄限制的条款是双方谈判的焦点问题。最终达成的劳资协议规定最低年龄为19岁,或者高中毕业后一年。这样高中生就失去了直接进入NBA的资格。最低年龄限制是一种明显的联合抵制行为,如果没有劳资豁免的保护,必然违反了《谢尔曼法》。
2)工资帽。工资帽是对球队和球员所签合同的一种约束,它能够使联赛中的竞争达到相对的平衡。如果没有工资帽,有钱的球队将凭借巨额资金保证球队总能签到较好的自由球员。工资帽的基本理念就是如果球队的薪金总和不超过工资帽,球队就能签下一个新的自由球员。这样有钱的球队和其他球队之间的竞争就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之上。NBA和NFL有工资帽的规定,MLB和NHL则没有。工资帽有“软帽”和“硬帽”之分。NFL的工资帽是“硬帽”——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让俱乐部薪水册的数额超过最高限额。NBA的工资帽是“软帽”——俱乐部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超过最高限额的规定[8]。比如2009~2010年赛季NBA的工资帽为5 770万美元,而交纳奢侈税的上限则是6 992万美元。工资帽不允许球队所支付的工资通过市场竞争来确定,而且新球员的谈判也要受制于这种人为的工资上限。
3)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球员在已经与其他球队签约的情况下,原来的球队通过某种条件可以留住这名球员。这种条件就是,原来的球队应当追平其他球队为此球员提供的工资待遇。2002年8月,作为受限制自由球员的里基·戴维斯,虽然森林狼队和他签订了合同,但骑士队追平了森林狼提供的工资待遇,从而留住了他。优先权同样是一种明显的限制交易的做法,因为它限制了球员自由转会的权利[7]。
2.2 典型案例分析
1971年,斯宾塞·海伍德因选秀问题将NBA告上法庭。这是NBA第一次因反垄断问题受到起诉。当时,NBA要求高中球员必须在毕业4年之后才能参加选秀。不过这种规定仅仅属于联盟的内部规定,不属于劳资协议所规定的合同条款。海伍德在高中毕业 3年后,试图参加选秀,由于不符合年龄规定,遭到NBA的拒绝。海伍德诉称,NBA的选秀制度构成了联合抵制行为,NBA及其所辖球队均违反了《谢尔曼法》。一审地方法院支持了海伍德的观点,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宣判NBA触犯了《谢尔曼法》。上诉法院第9巡回法院没有支持地方法院的观点,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却支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为此,NBA制定了新的规则,允许高中毕业的球员在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规避选秀的年龄要求,以尽早进入NBA打球。③
在1994年的NBA诉查尔斯·威廉姆斯一案中,NBA面临新的反垄断问题:一旦现行的劳资协议到期,NBA在继续推行工资帽、最低年龄限制等制度的情况下是否仍然享有劳资豁免。查尔斯·威廉姆斯和其他一些球员认为,在劳资协议已经到期之后,工资帽、保留条款等制度对球员而言无异是一种强加的限制;在没有劳资协议保护的情况下,联盟就等于各个球队所组成的卡特尔,违反了《谢尔曼法》。NBA辩称,因为缺乏新的劳资协议,目前的做法仅仅是维持现状而已,理应受到劳资豁免的保护。NBA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地区法院判决威廉姆斯败诉,第2巡回法院同样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虽然没有新劳资协议的保护,但是国会并不愿意看到《反垄断法》过多干涉劳资谈判领域,而且最高法院同样支持这一判决。第2巡回法院还认为,在劳资协议到期之后,一旦劳资谈判陷入僵局,劳资豁免仍然可以适用。④
2.3 适用标准
以上是涉及 NBA的反垄断诉讼中最为重要的 2个案例。海伍德胜诉而威廉姆斯败诉的原因是 1974年的劳资协议没有关于最低年龄限制的规定,因而不享受劳资豁免。劳资豁免不是法定的豁免,并不是所有管理层之间的共谋或其他反竞争行为都可以豁免适用《反垄断法》。需要指出的是,威廉姆斯案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为这个案件是由联邦第2巡回法院所审理的,如果换成其他巡回法院,结果未必如此。目前,美国各联邦巡回法院对于劳资豁免的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第6、第8、第9巡回法院主张适用“麦基标准”(Mackey Test);而第2、第3、第7巡回法院拒绝适用“麦基标准”[9]。
“麦基标准”作为法院审理劳资豁免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由第8巡回法院于1976年麦基诉NFL一案中所确立。其适用应当满足3个条件:第一,所有的劳资协议必须影响参加谈判的双方;第二,所有的劳资协议必须已经覆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第三,协议必须是在正常的协商过程中,善意地签订的。⑤劳资协议只有同时满足上述 3个条件才能豁免适用《反垄断法》。拒绝适用“麦基标准”的第2巡回法院在劳资豁免的适用问题上,持“宽容”的立场。不过第2巡回法院也因此受到一些批评[10]。“麦基标准”一度被公认为判断劳资豁免的合理标准,但是最高法院在布朗诉职业足球公司一案中表示拒绝适用特殊原则,即最高法院拒绝了“麦基标准”。最高法院的这次拒绝引发了各方对“麦基标准”合理性的质疑。不过,最高法院并没有禁止“麦基标准”,此标准只是法院在考虑是否适用劳资豁免的一种判断方法而已。第 6、第8等巡回法院在以后的审判中仍然可以适用“麦基标准”。可以设想,在未来,如果由第6或第8巡回法院审理涉及NBA的反垄断诉讼,不知道NBA的选秀、工资帽等制度能否经得住“麦基标准”的考验[11]。
从总的趋势来看,《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联盟的影响和干预日益增强。美国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态度也延续了二者作为美国三权分立体制中两“权”之间的对立和博弈。客观上说,NBA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是一柄双刃剑。职业联盟和俱乐部资方利用这种制度控制职业队数量和球员流动以及电视收入的分配;而运动员工会和运动员个人同时也利用反垄断豁免制度为球员整体和个人的利益进行斗争。另外,虽然反垄断豁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运动员的自由转会,却保证了职业体育联盟内比赛的激烈、精彩以及相对公平[12]。相比于电视转播豁免,劳动豁免问题更为复杂,因为它反映了《反垄断法》和劳动法在此领域内的互动。
注释:
①Chicago Prof'l Sports Ltd. Partnership v. NBA. 754 F Supp,1991:1347.
②Chicago Prof l Sports Ltd. Partnership v. NBA. 754 F Supp,1991:1356-1357.
③Haywood v. NBA[Z]. 401 U.S.1204,1971:1205.
④NBA v. Williams[Z]. 45 F.3d 692-693,1995:693.
⑤Mackey v. NFL[Z]. 543 F.2d 611-12,1976:612.
[1]杨华. 职业体育联盟若干问题研究[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24.
[2]Federal Baseball Club of Baltimore,Inc. v. National League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Clubs[Z]. 259 U.S.200,1922:201.
[3]Ivy Ross Rivello. Sports broadcasting in an era of technology:superstations,Pay-Per-View,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J]. 47 Drake L Rev,1998(1):177-178.
[4]Alter S F. The “superstation”,the NBA,and antitrust:an analysis of Chicago Professional Sports Limited Partnership v.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J]. 47 Rutgers L Rev,1995(4):1195.
[5]Brett T G. The sports broadcasting act:as anachronistic as the dumont network?[J]. 5 Seton Hall J Sport L,1995(2):469.
[6]Jason S O. The superstation controversy: has the NBA slam dunked the superstation?[J]. 11 U. Miami Ent.& Sports L Rev,1993(1):173.
[7]John Croke. An examination of the antitrust issues surrounding the NBA decertification crisis[J]. 5 Sports Law J,1998(1):163-166.
[8]Jerry Cheung. 竞争平衡与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管理[EB/OL]. http://sport.iblog.com,2007-12-10.
[9]Christian Dennie. From Clarett to Mayo:the antitrust labor exemption argument continues [J]. 8 Tex Rev Ent& Sports L,2007,1:75-76.
[10]Dan Messeloff. The NBA’s deal with the devil:the antitrust implications of the 1999 NBA-NBPA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J]. 10 Fordham Intell Prop Media& Ent L J,2000(2):538.
[17]Daniel A A. The NBA gets a college education:an antitrust and labor analysis of the NBA’s minimum age limit[J]. 56 Case W Res,2006(3):847-850.
[12]贾文彤,毛璞. 对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豁免的再认识[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7):889.
Analysis of the antitrust exemption of NBA
WANG Wei-chen
(Graduate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The author introduced and evaluated the antitrust exemption of NBA. The antitrust exemption of NBA mainly includes broadcasting exemption and labor exemption. Broadcasting exemption is applicable only to free TV programs, while the right to the individual broadcasting of games played by individual teams is not restricted by broadcasting exemption. There are a lot of competition restriction stipulations in the labor agreement of NBA, b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ntitrust law can be dodged by means of labor exemption.
sport law;NBA;antitrust exemption;broadcasting exemption;labor exemption;Mackey standard
G80-05
A
1006-7116(2011)04-0084-04
2010-11-24
王伟臣(198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美国体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