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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里程碑

2011-12-01贺碧蕾

青年文学家 2011年21期
关键词:恩格斯马克思主义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在我国哲学和法学研究中已有一定地位,并有较多的成果,但研究的重点主要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的作品,对恩格斯的后期相关作品的法哲学解读颇少,不利于全面了解和研究马恩的法哲学思想。《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后期最重要的作品,对马恩思想的巨大价值应该得到体现,特别是关于法律起源的法哲学思考更是该作品的重点。

关键词:恩格斯;法哲学;马克思主义

作者简介:贺碧蕾(1986-),湖南益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199-01

一、法哲学的范围

法哲学是一门哲学与法学结合的专门知识,但要定义之,却显得非常棘手,就如同“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法律?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为难。”“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但我们仍旧需要给法哲学一个定义,至少需要将它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给它一个中心议题,否则我们无法将它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法律科学区分开来。“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学科”是普遍认可的法哲学定义,在我国更为明确地剖析法哲学概念的是张文显教授,其观点有:

(一)法哲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二)法哲学是一门应用哲学,它提供了对法的一般理论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反思;

(三)法哲学和法理学是两个交互使用并可以互相代替的概念;

(四)法哲学,特别是西方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一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二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张文显教授明确了法哲学的核心议题——“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同时,权利成为法哲学的基石。

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及其当前研究

先看看现代西方法学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看法.考夫曼认为,马恩的唯物史观确立了存在与意识的关系,经济根基是變化的基础,法律不具备独立性,无产阶级专政将导入无阶级的社会,国家与法律即应消失。博登海默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看法更加现代化和思辨,他总结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认识“(1)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产物;(2)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3)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将会逐步减少其作用并最终消亡”。

国内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多数认为《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其法学思想成熟并确立的标志,“法的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观”“终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被完整地揭示出来了”。同时,《德意志意识形态》也对法律价值、法律历史发展、私法原理进行了历史唯物主义考察。

三、为何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前述的关于马克思法哲学的思想特点,在受到部分教条主义者的错误理解后,恩格斯作出了有力的反击。而这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是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最好的诠释,也是最好的发展,在文章中,恩格斯明确指出:

(1)国家和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在人类社会早期,曾有过完全不同于国家和法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这种氏族制度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关系的必然产物;男女地位的变化也与这种生产发展密切相关。

(2)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是社会陷于自身不可解决的矛盾中并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而又无力挣脱这种对立的承认。

正如前文所述,法哲学的立足点是权利科学,恩格斯在这篇文章中坚持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权利的来源是物质,而非“某种精神的外化”;恩格斯认为,唯心主义法学家之所以颠倒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除了阶级局限之外,一个重要的认识论原因就是他们在思维方法上用“表面现象”来代替这种现象的“真实内容”,用主观的动机和愿望来代替决定这一动机和愿望的现实经济的关系。

四、沿着恩格斯的道路,走向现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发展中的里程碑作用就体现在了他将马克思确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扩展成了辩证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解答了困惑人们许久的关于法律的产生与国家、与历史、与民族、与宗教,甚至与地理环境等等因素的关系;同时解答了人们关于法律发展的未来,法律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更在历史资料的整理上,回答了法哲学的根本问题——权利的产生与生产发展的关系。

恩格斯所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被列宁坚持了并发展了,同样也被西方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部分坚持了,他们坚持马恩关于法律阶级性,并在20世纪环境问题突出时发展了这一学说观点,但他们并没有能够完全理解并坚持恩格斯的辩证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这是我们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需要避免的情形,但西方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对法哲学的理解仍然对我们有巨大的理论价值和借鉴的意义,如何避免他们的错误,如何在法学方法论上面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化,却是我们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时必须要贯彻的。

法治已经成为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建国之策,而法治的指导思想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必然需要深刻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寻找到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就成为了理论探索的一个重要任务,在这个层面上重新认识恩格斯,理论价值和理论意义十分重大。

参考文献:

[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2]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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