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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罚结构的完善

2011-12-01杨慧

青年文学家 2011年21期
关键词:刑罚

摘要:刑罚作为遏制犯罪的手段, 至今仍在我国犯罪预防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社会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刑罚制度中存在的软弱、低效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要求我们进行反思。

关键词:刑罚;刑罚结构;非监禁刑

作者简介:杨慧(1988.10-)女,汉族,山东泰安人,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236-01

犯罪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产生的现象。自那时起,犯罪就成了久治不愈的社会顽症,刑罚是“治疗”这一顽症的主要手段,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力。但今天的刑罚制度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诸如软弱、无能、低效等等的指责,这禁不住让我们反思当前的刑罚结构。

一、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从宏观角度讲,刑罚结构是指各种刑罚方法在刑罚系统中的组合形式。就当前世界而言,刑罚的种类主要包括死刑、监禁刑和罚金刑。不同的刑罚种类组成不同的刑罚结构不同的刑罚结构形成不同的功能。储槐植教授认为,刑罚结构有五种: 一是死刑占主导;二是死刑和徒刑占主导;三是徒刑占主导;四是徒刑和罚金并列占主导;五是徒刑的替代方式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第一種已经成为历史,第五种在世界上还未到来。死刑和徒刑占主要比例的就叫做重刑,三和四属于轻刑。我国的刑罚结构是属于重刑结构。

在中国最近这些年来,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由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正在逐步减少死刑,这无疑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社会中主张反对废除死刑的意见我们也不容忽视。反对者反对废止死刑的主要依据是目前我国刑罚结构不完善,死刑废止后可能造成社会犯罪现象增多。理论上讲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犯罪现象的出现包含复杂的因素,需要从综合方面考虑。“单独考察, 没有任何一种刑罚独自具备所有刑罚的必要属性。为实现刑罚目的必须有不同的刑罚方法可供选择, 并使其存在差异, 其中几个可以适用于相同之罪”, 刑罚种类的多样性是刑法典完善的标志之一。刑事制裁手段的多样化既能使我国的刑罚结构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又有利于我国刑罚结构实现从重刑结构到轻刑结构的过渡。

目前我国在刑罚方面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罚结构不合理、刑罚种类太过单一。

我国刑法主刑种类主要是生命刑和自由刑,生命刑即死刑,自由刑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我国现行刑法中有期徒刑的配置最突出的问题是刑罚结构的不合理性所导致的长期自由刑上限过低,主要体现在与死刑的惩罚力的悬殊差距和大幅度空档上,主刑种类中缺乏轻罪的处罚方法。虽有管制和拘役刑可以适用于轻罪,但因管制只有在熟人社会才会有效率,在人员流动较频繁的我国效果甚微,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应用。拘役刑也因其刑期过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侦察、起诉、一审、二审之后刑期所剩无几而也遭到了和管制刑一样的命运。这种设计造成的后果是: 在司法实践中,因轻罪的处罚方法不足,用刑上只好往上波动,用刑偏重。我国刑法上的附加刑包括资格刑和罚金刑。我国的资格刑过于单一,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一种,而且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的剥夺对于相当数量的犯罪分子而言是无关紧要不具有实际意义的,根本起不到使犯罪分子感受痛苦的作用。罚金刑面临的主要是执行难的问题。我国罚金刑的设置只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极少考虑犯罪人的支付能力, 判决时一般只考虑判决当时的效果, 不关心执行的结果如何, 罚金刑“空判”的现象也就难免。

二、建立非监禁刑完善刑罚体系

以上各种问题的出现使刑法学者们考虑增加刑罚方法, 这也成为刑法界的共识。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引进非监禁刑, 增加刑罚种类。

随着刑罚人道性理念的逐步深入,人类社会刑罚的发展也经历了从以死刑、肉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再到现代正逐步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发展里程。非监禁刑由于除了符合现代刑法人道性、轻缓性等理念外,还有降低行刑成本,减轻标签效应,克服罪犯狱内交叉感染等显著效应,因而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青睐。如2000年加拿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79.48%,韩国和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了45.9% 和44.48%。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主要以监禁刑为重, 刑种中属于非监禁刑的只有管制刑、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其他刑罚措施只有很少,与西方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我国建立非监禁刑完善刑罚体系十分必要,具体措施可以包括:

第一,立法上对监禁刑的适用加以限制,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可明确对未成年犯、过失犯、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只有监禁才足以防止其重犯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监禁刑,否则应适用非监禁刑。另外,还可具体列举一些支持不适用监禁刑的理由。

第二,针对罚金刑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的情况,我国可以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根据行为人的不同心态规定不同的处罚,对有能力支付而恶意逃避者,按其应缴数额多少分别易科为拘役或有期限徒刑,对确实无支付能力的人应易科为公益劳动,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罚金刑的落空。

第三,增加假释的适用。我国可以将获得假释权从传统的国家恩典转变为作为普通权利赋予犯人,凡服满一定刑期的犯人,除个别人外,都可以申请假释,并且“应当假释”,这将会极大激发犯人为争取提前到来的自由而努力改造,使我国的行刑实现由刑满释放到以假释为主的重大转变。

第四,引入社区矫正服务。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它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受到了普遍的欢迎与支持,目前是不少国家非监禁刑的重要刑种或重要措施。当前我国刑法也借鉴了这项制度,一些地方也在试行社区矫正服务,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要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将社区矫正服务引入到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之中是十分现实和必要的。

刑罚虽然对遏制犯罪有其积极效力,但作为一种制度,刑罚本身也存在局限,需要我们根据现实情况对其结构进行完善,保证刑罚的真正实现,提高司法效果和司法效率。

参考文献:

[1]储槐植,论犯罪学理论框架及其研究目标[J],犯罪学论丛(第一卷),2003,9(1):19-20。

[2]吉米·边沁,立法理论-- 刑法典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81。

[3]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J],法学杂志,2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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