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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必要性

2011-12-01崔颖

青年文学家 2011年21期
关键词:利弊分析法律规制

摘要: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互联网大大拓展了言论自由的空间,但与此同时也给一些权利诸如名誉权、隐私权等造成威胁,更为严重者危害国家利益。因此,网络言论自由亟须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 利弊分析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崔颖(1987-),女,四川成都,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189-01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话语平台,给言论释放了比以往媒介更广阔更民主的空间。但近年来,“人肉搜索”、“躲猫猫事件”、“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艳照门事件”这些网络热词背后,凸显的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深层次问题。透过上述事件可以看到互联网也可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危害他人身心,破坏社会的稳定的工具。因此,我们

对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不能敷衍了事,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网络言论自由的弊端分析

首先,从权利滥用角度看,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匿名性,开放性,迅捷性,交互性等特点,极易被一些人利用,从而造成对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害。再加上网络空间的无限扩展,这种负面影响的破坏力是非常大的。比如,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网络上很快出现了一则消息,在上海、北京等地有强烈余震。这则消息迅速传遍全国,引起了巨大恐慌。尽管国家地震局迅速反应,在网络上进行了辟谣,但惊魂未定的民众还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许多人很晚都不敢回家睡觉,甚至整夜不眠。这不仅是侵害了私人利益,而且已經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威胁,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其次,从法律规制角度看,网络言论自由给法律规制带来挑战。一是网络的“交互性”特点决定了网络信息的交换中,网络使用者可以掌握信息交换的主动权,这就为网络上的不良信息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二是网络言论是集文字、声音、图片、影片等于一体的新型媒介,有复杂的载体,以往的法律对出 版,广播、电视等领域的言论自由所实行的规制的严格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不能将以前的法律规制手段机械套用于网络。三是在网络环境下,限制言论自由不仅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更需要技术上的支持。网络具有发散性,一旦信息经过网络传播,速度之快,在现行技术条件下,对其进行控制还很有难度。而且,相应的法律规范的缺位已不适应网络言论自由的现实。传统的言论自由限制理论是为调整现实关系中的权利问题而建立的,无法适用于因特网空间中出现的言论自由问题。

2、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日益普及,我国网民的数不断激增,已达3.38亿。这既给我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也给言论自由的保障和正确规范带来了难题。虽然我国自1996年以来,已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 部门规章或条例, 如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共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和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等, 但都没有对网络言论自由作出相应的规范。再次,我国对传统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本来就十分欠缺, 在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就显得更为无力。

3、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3.1、完善网络立法。

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但多是原则性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言论自由行使的方式、界限、责任及法律后果等。其次还应加强专门针对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我国在立法中还应当借鉴外国有关立法的成果, 加快对网络环境安全的立法,确实保障网民言论自由,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3.2、要注重尤其要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服务商应加强行业自律。

由于当前网络技术的不完善,想追究大量匿名的网络言论发布者的责任相当困难。但是,提供发布这些言论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却非常清楚,并且这些服务商有义务保证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合法、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尤其像各种网络论坛,博客的版主更应当注意及时删除各种违法和不道德的发言。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服务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3、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

在网络环境下,限制言论自由不仅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更需要技术上的支持。即不仅依靠法律,而且注重发挥技术及用户控制对规范网络的作用。提高网络技术对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控制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上述网络言论自由的隐蔽性、开放性、迅捷性、交互性等特点,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隐私权、名誉权、和非法信息、确定匿名发言者等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解决。

3.4、强化公民意识。

面对虚无缥缈的虚拟世界,如果网民没有树立其网络职业道德,那么利用强势他律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是十分困难的。 所以,对网民的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倡导文明上网、 文明言论、 文明交流是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最为成效的良策。只有公民自我意识的提高,社会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氛围,才能节省言论自由保护和规制的社会成本。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杜承铭,《论表达自由》,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4]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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