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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户市场风险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分析

2011-11-20胡宜挺罗必良

关键词:交易农户机制

胡宜挺, 罗必良

(1. 石河子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3;2. 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经过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农业由集体经济逐步走向家庭经营、农业商业化和农业产业化,价格机制已在农业领域广泛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济速度的加快,农业生产经营开始受到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双重影响,我国农户开始面临越来越多的市场风险约束,极大地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和福利的改善,亟待探讨可行的治理机制。

国外众多学者对农户经营风险概念与类型、风险决策方法、风险化解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对风险成因的论述却很少。因此,所提出的风险治理机制或管理措施难免存在缺陷。国内学者从环境因素、信息因素、资产专用性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农户市场风险的成因做出了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但因缺乏成熟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实证研究,提出的市场风险管理措施同样存在不足。为此,本文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视角下,探讨了农户市场风险的一般治理机制。在此基础上,运用我国17个省82个县882个农户的调查数据,实证分析了各治理机制的绩效,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一、风险、制度与治理机制

风险是个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对其的判断与认知。根据来源不同一般可将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交易风险。借鉴康芒斯对交易活动的划分,可将交易风险分为买卖的交易风险、管理的交易风险和限额的交易风险。农户市场风险是交易风险的一部分,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因市场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主体出现经济损益的可能性及对其的判断与认知。在诺思看来,当交易存在成本时,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同样,当交易有风险时,制度也很重要。这是因为它可通过建立一个相互信任作用的稳定结构来提供信息,降低人们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相互交往中的不确定性。制度在解决如何规避、减少及分担风险方面,主要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机制来实现的。而治理机制可理解为是为调整、保护或增加相关利益方的利益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安排[1]45,或表示一种使特定交易在其中得以完善的制度性框架[2]。不同的风险类型对应着不同的治理机制。道格拉斯区分了三种类型的治理机制:科层制、市场和自愿团体,三种治理机制应对风险的方式不同。速水佑次郎[3]、Bowles和 Gintis[4]也都强调在市场和国家两种治理方式间增加社区组织或者共同体,因为它们可以处理一些个人无法独立解决,市场和政府很难解决的问题。然而,以上三者所提出的风险治理机制,主要针对的是社会风险。对于微观主体因交易而引发的风险,奈特、科斯、威廉姆森等都对其治理机制做出了探讨。奈特注意到企业和市场结构会造成“风险承受功能的分化”,主要强调企业在降低不确定性方面的功能。Coase认为企业的出现是为了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是对市场的代替。威廉姆森将在劳动分工和专业化基础上的交易的治理形式进行了扩展。在对交易费用决定因素总结的基础上,他对不同治理结构下完成交易所花成本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把不同性质的交易与相应治理结构相匹配来达到节约交易费用(或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5]。市场治理和统一构成了两种最基本治理方式,而三方治理和双方治理则属于中间治理结构。

通过比较发现,以上学者提出的治理机制都包括市场、中间组织或自愿团体及科层组织,主要差异在于对科层制的理解。速水佑次郎、Bowles和 Gintis主要强调国家治理作用,而威廉姆森则重点关注企业或一体化组织治理作用。罗必良通过将“威廉姆森范式”中的等级组织体制进一步细分为企业体制与政府体制,使上述学者观点成功对接,形成了一般的分析框架。他基于资产专用性维度,通过对市场、企业、政府三种组织体制形式所内含的生产费用与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分析,揭示了各自的功能特征、效率边界与规模极限,并进一步从交易技术结构与体制组织的匹配关系上界定了市场、企业与政府的功能边界与作用范围[6]。这样,至少存在五种可供选择的风险治理机制:市场、市场与企业的混合中间性组织、企业、企业与政府的混合中间性组织、政府。具体需要根据风险的产生背景和机理来选择。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治理机制在降低一种形式的交易风险的同时也会增加另一种形式的交易风险。风险与治理构成了一个挑战—回应的循环[1]51。因此,我们无法彻底消除所有风险,只能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的分担、规避和减小某类风险的影响。

二、农户市场风险的主要治理机制

(一)市场治理机制

市场是以价格为导向协调在自由交易中追逐利润的个人活动,从而使私有品的生产和消费达到社会最优的组织[3]。一般情况下,农户都以分散方式从事独立的经营活动,没有与任何组织建立契约关系,其交易活动的完成不需任何中间环节,而是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交易对象较为随机。其基本模式为:“农户+市场”。作为独立经营的基本单位,农户产权相对清晰,可以获得相对完整的剩余收益权,生产积极性较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生产风险和交易风险。但在不同专业化水平下,这些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大小不同。一般来说,伴随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户交易的产品种类、规模及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逐步加剧,加上专用性投资的增加,农户市场风险趋于增加。在市场发育完善、交易规则和制度健全有效的地方,交易双方能够在规则的约束下平等地进行议价,价格也能真正反映市场供求状况,此时市场机制常常能够发挥自身的调节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风险的影响。

伴随分工深化,市场中陆续出现许多中介机构,专门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以及协调交易的服务。如果交易双方能在在交易中引入这些“信息中介”和“执行中介”,就可能打破原来的博弈均衡,帮助交易双方达到更好的结果,从而使农户获取合意的收益。信息中介是指保留每个交易者欺骗行为的历史记录,并且出售该信息收取费用的个人或组织;执行中介是指发现当前交易中交易者对交易伙伴有欺骗行为,并通过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来阻吓的个人或组织[7]。例如,目前我国农村许多专门从事农产品交易中介的经纪人,他们借助自身社会交往范围广、组织协调能力强等优势,为当地农户提供大量市场信息和交易机会,降低了农户生产交易风险。同时,由于经纪人对交易双方都较熟悉,在交易双方讨价还价过程中能起到规范和协调作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内生交易风险。经纪人只提供必要的服务并收取一定佣金,但不直接参与产品买卖。这种模式可以概括为“农户+经纪人+市场”。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纪人的公正性和信誉。除经纪人外,农村贩销户同样为农产品拓展了市场空间。他们将当地农产品贩销到外地,并将外地市场信息带给农户,指导农户下一步生产。与经纪人不同的是,贩销户不仅是产品远销外地的纽带,同时直接参与同农户的交易,即“农户+贩销户+市场”模式。

总的来说,对于那些从事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其专业化水平越高,面临的市场风险就会越高,如得不到有效治理,农户势必选择风险更低、收益更有保障的非专业化生产方式。因此,要有效降低农户市场风险,促进农业专业化发展,一方面要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法律法规,尤其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继续发挥小农户的优势,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农户市场风险的其他治理机制。

(二)中间组织治理机制

这种类型的治理机制非常多,但常见的有三类:一是以“公司+农户”模式为代表的契约一体化组织;二是以“专业协会(合作社)+农户”模式为代表的横向一体化组织;三是前二者的结合,表现为“公司+合作社+农户”。这几种组织形式都是为降低交易费用,转移或分担市场风险所进行的制度创新结果。

1.“公司+农户”模式

该模式中,农户面对的不再是随机的买者,而是从事农产品加工或销售的公司,农户开始按照公司的需要进行专业化生产,能发挥一定规模效益,同时通过构建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降低了市场风险和交易费用。

为规范双方交易行为,维持稳定的交易关系,农户与企业间采用契约联结方式。该组织形式交易费用相对较低,也有较好的风险分担能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即使同是采取契约方式联结,也会因为契约内容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治理效果。这类契约具体包括三类:(1)销售合同,只简单规定了农户生产农产品的数量、质量、时限或双方议定的价格等;(2)生产合同,除规定农产品购销关系外,还规定企业以议定价格向农户供应生产资料,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等;(3)分成合同,除以上约定内容外,还规定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向农户返还部分经营利润。在契约联结方式中,分成合同优于生产合同,生产合同优于销售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农户不再是完全独立的经营单位,可能失去部分自主决策权,与公司议价时也常处于不利地位。公司也需一对一地与农户签订合同,逐一监督每份合同的履行,监督面宽且分散,履行和监督成本高。因此,即使在采取契约方式联结企业与农户中,也常因契约不完全导致契约风险发生。

2.“合作社+农户”模式

合作为最佳地发挥集体力量广开门路,它通过集体行动放大了个体所做的努力。为规避市场风险,农户自发地或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成立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主要发挥的功能有:(1)通过集体搜寻和谈判,减少农户单独搜寻信息、寻找交易机会和完成谈判的外生交易费用;(2)发挥社员的合力,提高农户集体谈判能力,降低内生交易费用和风险;(3)通过大规模集中采购可以相对较低价格获得质优的生产资料,降低农户生产成本,避免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引发的风险;(4)组织内成员间频繁交往有利于广泛地获取分散的私人信息,便于相互监督和防止搭便车行为,降低内生风险发生。

作为具有互助、合伙性质的农民自组织,与独立经营的农户和企业相比,合作社会因以下问题产生管理费用,甚至导致组织治理失灵风险:一是决策方式的民主化,尽管兼顾了各成员参与权,但要实现集体行动需花费较高协调成本;二是产权相对模糊,参与农户没有明确的剩余收益权,且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农户积极性难以长期保持;三是由于合作社也是一种团队生产,必然因考核和监督困难出现“搭便车”问题,并因此导致组织内生交易费用增加。因此,只有在农民合作社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幅度大于其管理费用增加时,才会为广大农户所接受。

3.“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

针对“公司+农户”模式中存在的相对高昂的履约成本和频发的违约风险,农户开始考虑依附一些专业大户或成立自组织,发挥组织成员的合力,与企业达成更合意的契约,降低企业违约率。同样,企业也在寻找一个能代表众多分散小农的组织,降低其签约和监督履约费用。目前讨论较多的这种组织就是农民合作社。合作社可同时减少农户面临的事前交易费用和事后交易费用,进而减少农户的总交易费用,也可减少公司所面临的交易费用[8]。它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公司+农户”也必将逐步向“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过渡。该模式的关键问题是合作社能否真正发挥其应有功能。如果合作社建设不规范,无法帮助社员规避风险及获得更多专业化收益,甚至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即使合作社代表社员与龙头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这些合同可能也非常不完善,为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留下空间。因此,农民合作社还需不断规范和完善,以有效发挥其分担农户市场风险的功能。

(三)企业治理机制

当公司与农户间的市场交易费用过高时,公司为低成本、低风险地保证原材料供应,可能会考虑将农户一体化。此时,农业生产经营完全以企业形式进行,农户组织解体,农民以个人身份进入企业,成为企业股东或农业工人。同样,当农民合作社管理费用过高且农户又想继续保持集合优势时,也可能会转向公司化,提高了组织运行效率。原来自负盈亏的农户,开始以土地、劳动或资金等入股,成为公司股东或工人。这两种企业治理形式主要是“公司+农户”和“合作社+农户”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有些非农企业为拓展其经营范围,寻找新的赢利点,可能采取反租倒包或承租反包等方式涉足农业领域。但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极端做法,如企业直接买断村庄所有土地若干年经营权,建立大型现代化农场,以先进机器、技术与管理方法为主要投入要素,农户在收到土地租金后与企业不再有任何关系。该做法确实有利于农业生产专业化和规模化,但若操之过急,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当农户一体化到企业后,农户身份已发生改变,不再是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没有了市场交易,也就不存在市场风险,企业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好坏直接影响农户的福利。

可见,各种治理机制都有其优劣势,在降低农户市场交易费用和风险的同时,又会产生新的内生交易费用和组织治理失灵风险,从另一方面影响农户福利。农户市场风险主要受到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交易频率、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等因素影响。即,如果不确定性越强,资产专用性越强,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强,有限理性程度越强,机会主义行为概率越大,则农户遭受市场风险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越小。因此,在具体选择市场风险治理机制时,应综合考虑各维度。具体来说,各治理机制及其匹配条件如表1所示。

(四)政府治理机制

一般来说,在市场机制缺乏或不健全的社会,政府可依靠其强制性和垄断性,提供有效的产权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以及应对各类风险。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应对着三类风险:组织社会成员应对自然风险;调节社会内部关系,缓和阶级或阶层冲突的风险;避免其他社会攻击的风险[1]57-58。因此,当农户交易面临非常高的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及信息不畅等情况时,其利益极易受中间商、龙头企业等的侵犯,此时,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市场信息等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降低农户市场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正如存在市场失灵一样,政府治理机制也存在失灵现象,甚至政府本身成为风险的制造者,其虽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市场风险,但可能加大社会风险。

表1 农户市场风险主要治理机制及匹配条件

三、我国农户市场风险治理机制绩效比较:调查与分析

(一)调查情况说明

2009年暑期,笔者组织了以石河子大学“绿洲三农社”社员为主的100位来自农村的同学,利用暑假回家机会对其所在村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尽管本研究无法采用严格科学抽样方法选择调查样本,但仍严格遵照一般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内容涉及农户所在村庄基本情况、农户家庭情况、户主特征、农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农户风险认知等。调查结束后,共收回调查问卷1240份,剔除缺失关键数据的样本后剩下有效问卷882份,问卷有效率为85.2%。样本涉及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82个县(市)的882个农户。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市场治理机制

调查结果显示,在882个被调查农户中,有729个农户没有与任何组织结合,选择直接的市场交易方式,占到样本总数的88.7%。在销售农产品时,6.9%的农户响应国家订购,7.0%的农户采用集市批发,7.9%的农户采用集市零售,67%的农户的产品由贩销户直接收购,其余主要为合同企业收购。在采购生产要素时,有24.2%的农户反映曾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这与农户生产资料采购渠道有很大关系。834个被调查户对生产资料采购渠道做出了选择,其中,41.5%的农户选择个体工商户,27.0%的选择供销社,16.3%的选择农技部门,由合同企业供应的只有8.3%,由合作社统一采购的只占3.1%。大部分农户的生产资料主要来自于直接的市场交易,在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很难保证生产资料质量。

可见,目前我国农户的大部分交易仍依赖市场完成,但无论是产品市场还是要素市场,都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存在不完善,农户在市场交易中常因信息不对称或交易的不公平等遭受损失。调查显示,在877个被调查户中,69.3%的农户认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对于降低市场风险效果较好,22.6%的认为效果一般,说明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是农户市场风险的重要来源。在农户分散、小规模经营条件下,如果不能为农户提供有效的交易协调机制,降低农户市场风险,农户可能选择通过多种经营或非农业劳动等方式来减少损失。调查显示,在877个被调查户中,53%的农户认为从事多种经营对于降低市场风险效果比较好,31%的认为效果一般;44.7%的农户认为从事非农业劳动对于降低市场风险效果比较好,34.4%的认为效果一般。面临市场风险约束的农户,其农业非专业化倾向势必影响我国农户专业化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并形成“路径依赖”,使农业长期处于低效率。

2.“公司+农户”模式

调查显示,在882个被调查户中,有120个农户参与了合同生产与销售,占到样本总数的13.6%。对于那些没有参与订单农业的农户,有662个被调查户对其原因做出了选择(多项选择),其中,56.7%的农户认为没有机会,17.7%的认为好处不明显,8.5%的认为手续太复杂,32.0%的认为自己规模小,企业没有兴趣。可见,正式的合同交易在调查户中只占极小比例,主要因为缺乏龙头企业带动。企业考虑到农户过于分散,签约和履约成本太高,也不愿与小农户签约。有102个农户对其参加订单农业目的做出了选择,其中,61.8 %的农户为了产品有销路,43.1%为了价格有保证,32.4%为了得到技术支持,11.8%为得到资金支持,58.9%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可见,保证产品以合意的价格实现销售,降低经营风险是农户参与订单农业的主要目的。

有112个农户对其签订契约类型做出了回答,76个农户签订的是销售合同,占67.9%;36个农户签订的是生产合同,只占32.1%。这充分说明在我国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还比较松散。有113个农户对合同期限做出了选择,其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占77.9%,1~3年的占7.9%,3年以上的占14.2%。可见,大部分合同为短期合同,与长期合同相比,缺乏稳定性或增加了再签约的成本。有113个农户对合同内容做出了选择,其中,认为包括价格的占62.8%;认为包括数量的占68.1%;认为包括质量规格标准的占50.4%;认为包括耕地面积的占48.7%;认为包括收购时间的占50.4%;其他占5.3%。可见,产品价格和数量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次是质量规格标准和收购时间。但同时也反映出,许多合同并未明确规定产品收购价格、数量及质量标准等,往往采取随行就市办法,加上一些农产品质量规格标准模糊,为收购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空间。有113个农户对于价格类型做出了选择,其中,23.9%采取随行就市价格,41.6%采取保底收购且随行就市价格,31.0%采取固定价格,3.5%采取其他价格类型。多数合同采取了保底收购价,为农户提供了保障,但也有较大部分合同采用随行就市价格,往往为农户带来很大风险。对于货款支付方式,有114个被调查农户做出了回答,其中,33.3%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1.9%采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售后支付余款,34.2%采用产品销售后过段时间支付,10.5%采用其他支付方式。说明还有很大一部分农户要遭遇拖欠货款的风险。在120个参与订单农业的农户中,有20%的农户反映企业存在违约问题,主要是企业借助合同约定的不完善性,采取机会主义行为。876个被调查户对订单农业在降低农户市场风险方面的效果给予了回答,16.3%的农户认为效果很小,17.9%的认为效果较小,27.6%的认为效果一般,20.3%的认为效果较大,17.8%的认为效果很大。可见,将近65%的农户订单农业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风险。最后,698个农户对今后的参与意愿做出了回答,接近70%的农户将来愿意从事合同生产或销售,说明大部分农户认识到了订单农业的好处,只是苦于自己经营规模小或缺乏龙头企业带动,没有机会参与。

3.“(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

调查显示,在882个被调查户中,有60个农户参加了合作社,占到样本总数的6.8%。对于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原因,746个被调查户做出选择,其中,57.0%的农户认为没机会,13.9%的认为好处不明显,6.3%的认为手续复杂,30.2%的认为对其不了解,11.4%的认为合作社规模小、不可信。可见,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还比较慢,大部分农户还没有参加合作社的机会,同时农户对合作社的性质还缺乏了解,还持有怀疑态度。对于合作社在降低农户市场风险方面效果,有876个被调查户给予了回答,其中,21.0%的农户认为效果很小,23.3%的认为效果较小,27.5%的认为效果一般,15.8%的认为效果较大,12.4%的认为效果很大。可见,认为效果不理想的农户居多,认可程度还不及“公司+农户”模式。

对于合作社发展缓慢,农户参加合作社积极性不高的原因,笔者于2009年11月专门对黄淮海地区某县正在建设的10个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个合作社能发挥其基本功能,其余几乎形同虚设。许多合作社社长创立合作社目的在于套取国家扶持资金,于是凭借他们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关系,随意拉上几个农户申请设立。社长与政府工作人员都能从中获得各自好处,社长获得国家扶持资金,而政府工作人员则按一定比例从中获得回扣。一般社员则无任何收益。结果造成这样一个局面:有技术、想带村民致富的合作社因缺乏启动资金和扶持政策难以发展,而那些有关系、想谋私利的合作社社长往往得到扶植,但很少带动其他农户,导致农户对合作社越发持怀疑态度,动员起来更加困难。这与建立合作社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4.企业治理机制

目前,在我国农业生产领域,采用企业或一体化这种较为极端的治理方式虽然还不多,但其伴随分工深化和市场化深入必将成为一个趋势。对于各种企业治理机制,理论上都应有利于降低农户交易费用和风险,应是农户理性选择的结果。然而,在一些企业与农户一体化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企业对农民利益的侵犯。据来自河北、内蒙古的调查员反映,个别地区出现企业兼并村庄现象。村民集体土地以议定的价格长期承包给某企业,该企业承诺为每个农户提供一套楼房,但企业一般不雇佣当地农民,而是引进一些技术人员和先进机器发展现代农业。部分农户表现出后悔和对未来生活的担忧。二是基层政府对农户利益的侵犯。无论是发展社区股份制经济组织、反租倒包,还是企业兼并村庄的过程中,一般离不开基层政府和村委会,他们往往代表农户与企业谈判,以土地所有者身份获取集体利益,动员农户加入企业等,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侵犯农户利益问题。

5.政府治理机制

尽管政府在治理市场风险方面不担主要角色,但其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市场机构等职能不可或缺。据调查显示,在877个被调查户中,43.1%的农户认为政府支持在降低市场风险方面有效果,32.2%的农户认为效果一般,24.7%的农户效果不明显。说明农户对政府还有较多期待。调查中也发现,在我国个别地区还存在一些政府过度干预和政府缺位的现象。如在黄淮海地区某县,动物防疫部门没能深入基层,为养殖户提供防疫指导,致使动物疫情难以控制,一些养猪户常因无法控制疫情损失惨重。相反,农民正常销售行为却受到检疫部门阻碍,导致农民市场交易费用增加。在山东临沂某村,地方黑恶势力控制了本村香菇的销售渠道,以低价收购农户产品,使农户收益大打折扣,生产积极性严重受挫。因此,就目前我国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职能还有很大的作用空间,甚至需要进一步强化。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有效治理农户市场风险的关键,是化解信息不对称和资产专用性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依据威廉姆森范式,农户市场风险治理可选择的机制有市场治理机制、中间组织治理机制和企业治理机制。根据交易特性、农户风险态度等考察维度,又可以细化为“农户+市场”、“农户+经纪人+市场”、“农户+贩销户+市场”、“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企业治理机制和政府治理机制。通过调查与统计发现,大部分农户采用市场治理机制,但因市场不完全等原因,单一农户很难避免市场风险影响。中间组织治理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价格风险,但龙头企业数量和带动能力还不足,且契约风险频发;合作社缺乏有效监督,部分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农户入社积极性不高,治理效果还不理想。企业治理方式消除了农户市场风险,但可能将农户置于新的风险之中。政府治理机制的发挥,还需进一步转换政府角色,完善政府职能。各类治理机制都存在不足,应在采用该治理机制的同时,设法规避其缺陷。具体建议如下:

(1)为减少资产专用性带来的市场风险而选择“公司+农户”等纵向一体化经营模式时,应鼓励交易双方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发挥其信誉信号显示功能,增强公司与农户契约双方依赖性,降低组织内部管理成本,提高双方契约安排的稳定性及组织运作的效率。

(2)为有效发挥农户集体力量,提高谈判地位,而选择“公司+合作社”等横向一体化经营模式时,应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制定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如减免有关税收、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贷款、实行财政配套补贴等。同时要不定期地对合作社的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3)为避免契约风险及合作社等存在的内生交易费用而采用企业治理机制时,应对各种企业治理方式进行监督,避免农户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应积极鼓励劳动力转移和农地有效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产权明晰、易监督考核等决定其内生交易费用较低,也符合我国农业未来发展趋势。

(4)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和角色,为农户生产经营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信息服务和规制。通过制订公平竞争的法律、加强市场的监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完善交易手段等来净化交易环境和完善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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