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思考
2011-11-16龚贻生
文/龚贻生
对天津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思考
文/龚贻生
龚贻生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
2011年4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发布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率先在一个省级范围内建立起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将其定性为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目前,社会保险工作者与商业保险工作者对于这项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分歧。作为保险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我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天津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一般来说,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强制参保,使保险机制更加稳定,保障结果更加公平,有利于整体上提高社会福利;二是保障待遇保基本和标准化,既有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又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差异化“嫌贫爱富”,也为价格竞争创造了条件;三是政府筹资和政府主导,既有利于制度的落实,又能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应该说,天津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基本符合这三个特征。
二、天津的做法既没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天津市规定意外伤害险的筹资标准由政府批准,对保费资金的拨付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违反《社会保险法》有关的禁止性规定。我国的《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以及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天津全民意外伤害保险虽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但对保险公司而言属于与保险有关的业务。政府向全民提供公共产品,在国外通常是采用向市场购买的方式。近日,李克强副总理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基本医疗卫生的职责由政府履行,也可以由政府向市场购买部分服务;非基本医疗主要交给社会去办,政府对医疗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调节。
三、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结合有利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较强的互补性。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普及保险概念、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有利于疾病发生和健康管理数据积累,有利于医疗费用风险的控制,从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多健康保障的选择,有利于提升医疗品质,降低社保理赔。我国的台湾地区实行全民健康保险后,不仅没有挤压商业保险的空间,而且大大促进了人们对保险知识的普及和保险意识的增强,其商业健康保险15年以来保持了30%的年复合增长率。如果我们能把两者结合好,发挥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优势,一定会加快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