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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2011-11-162010年6月24日

中国戏剧年鉴 2011年0期
关键词:团体会员主席团章程

(2010年6月24日)

刘卫红

关于修改《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2010年6月24日)

刘卫红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剧协六届主席团的委托,就《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修改工作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

2005年7月,中国剧协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在中国剧协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近五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戏剧事业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党和人民对戏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在中国剧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有必要对《章程》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改,以便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努力使中国剧协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人民团体特点和戏剧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不断增强中国剧协的生机和活力。《章程》修改的总原则是:保持总体稳定,只作局部调整。即在保持《章程》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顺应新形势的要求,作一些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章程》修改的过程

中国剧协启动第七次剧代会筹备工作后,协会高度重视《章程》的修改工作,认为《章程》的修改对今后一个时期戏剧事业和协会工作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协会认真听取、征求了有关领导部门和部分戏剧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参照中国文联和其他文艺家协会新修订的《章程》,起草了剧协《章程(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向主席团和各地剧协负责同志征求意见。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并报送上级领导机关审定,再度修改后形成了现在提交七次剧代会审议的《章程(修改草案)》。

三、《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1.关于“总则”部分

参照《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表述,在第一条中将中国戏剧家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调整为“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使联系的对象更加全面和完整。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新形势下党对文艺工作的总体要求,在第二条增加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内容。同时对个别表述进行删减,以体现《章程》的时代特色和新形势、新任务对中国剧协工作的新要求。

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出席“两会”期间,看望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的全国政协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指出,人民团体是党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组织群众的作用,动员广大群众踊跃投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充分发挥引导群众的作用,努力在广大群众中形成牢固的共同的思想基础;充分发挥服务群众的作用,为广大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诉求,为共同享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为此,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的内容。

2.关于“任务”部分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八次文代会上明确提出,人民团体要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因此,在第五条中增加了“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内容,用以指导中国剧协今后的工作。同时对第十二条有关提法进行了删减。

党的十六大报告系统提出“四个尊重”,即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劳动创造一切”观点的延伸和发展,是邓小平倡导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因此第九条中,增加了“尊重劳动”和“尊重创造”。

3.关于“会员”部分

根据当前中国剧协的会员特点,第十三条增加了“中国戏剧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在第十四条增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化主管部门视同于团体会员”。

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文化联系的进一步加深,两岸四地戏剧界之间的交流逐渐增多,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规定,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内容,以进一步增强与港澳地区戏剧界的联系与交流。

在第十七条增加了“凡对中国戏剧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戏剧家,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的内容,同时对原提法进行了必要删减。

此外,为完善会员审批工作,在第十五条中还增加了“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的内容。

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第十九条中删除了“凡因调离戏剧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戏剧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的内容。如本人因上述原因提出申请,可按会员退会办理。

4.关于“组织”部分

在第二十条增加了“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在主席团休会期间,驻会副主席代为执行主席团决议,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职责。

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的内容,增加了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备案”的内容。同时删减了原第二十二条。

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了“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内容。

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驻会副主席主持”的内容。

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了“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的内容。

5.关于“经费”部分

为加强国有资产和协会自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协会的物质基础不受侵占,增加了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的内容。因此,使《章程》共计二十八条。

此外,还对《章程》个别字句作了修改、调整、补充,内容并无实质变化,故不再一一详述。

以上说明,提请各位代表审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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