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金融与中央监管
2011-11-13□文/晁辉杜娟
□文/晁 辉 杜 娟
地下金融与中央监管
□文/晁 辉 杜 娟
地下金融是指其经营活动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以外,国民经济统计核算难以触及的经济形态。地下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的伴生物,自身的不择手段获利的动机,以及金融监管大多时候的鞭长莫及,使得其在为中国经济近几十年腾飞做出不可估量贡献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为了更好地了解地下金融的性质、形态和影响,做到对症下药,我们必须对其来龙去脉有一清醒的认识。
一、我国地下金融现状
其实地下金融在我国历史上早就存在,在计划经济时期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地下金融再度以各种形式在我国一些地区的农村出现,并呈不断蔓延之势。近20多年我国地下金融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八十年代初期,地下金融开始出现,但规模、范围都还很小,当时的主要形式是亲朋邻里之间的互助性借贷以及一些个体或集体企业的内部集资;第二阶段即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中期,是地下金融的兴盛时期。在这一阶段,地下金融从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延伸至次发达地区及至落后地区,并且形式越来越多,信用工具越来越繁杂,规模越来越大,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第三个阶段即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是地下金融的调整时期。由于前一阶段暴露出民间信用的种种问题,国家加强了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取缔了一批非法经营的地下金融组织。地下金融活动中频频出现的信用危机,也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参与民间信用持谨慎态度。这一时期我国的资本市场有了较快发展,有相当部分民间资金流向了股票及国债市场,这在客观上也抑制了地下金融的蔓延。
就目前而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估计,中国地下钱庄年洗钱规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而北京安邦信息集团更进一步的分析是,其中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元,腐败收入洗钱约为300亿元人民币(而根据有关部门的估计,官员权力腐败的情况较这个数据远为严重),外资企业进行非法利润转移1,000亿元。在广东、福建和浙江等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地下金融的间接融资规模,大约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1/3左右。如此规模的地下金融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模式进行:
1、个人借贷。这是民间最常见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主要是农村居民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个人借贷手续简单,一般以“欠条”为凭证,主要用于生活临时资金急需如结婚、建房等,现在农民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也常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获得资金。作为对资金占用的一种补偿,借款人一般要向放款人支付利息。
2、邀会,也叫摇会、钱会、聚会、呈会等。随着借款额的增大,原来仅限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渐渐不能满足生产流通的需要,于是出现了邀会的形式。邀会一般由发起人(称“会头”)邀请亲友若干人(称“会脚”)参加,其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带有风险创业投资的某些特征。但邀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所谓“抬会”现象。“抬会”的特点是会套会,从上向下发展,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的融资结构。一旦出现断裂,其危害极大。
3、地下钱庄。钱庄是具有类似银行功能的专门从事资金交易活动的非法金融组织。在很多地方,钱庄是在邀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规模要大得多,而且放贷对象多是一些中小企业,同时也从事一些诸如票据贴现等中间业务。但近十多年来,广东和福建一带的地下钱庄有相当部分转为从事倒卖外汇和洗钱等非法交易。
4 法集资/私募基金。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点是承诺的收益率较高,不受法律保护,靠商业信誉维护运作。
二、中央监管地下金融的博弈分析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对于所谓的地下金融我们不能一概加以取缔,而是应该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抑制、铲除地下金融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具体说来,就是高利贷、抬会、洗钱、投机炒作等。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努力,以达到消除地下金融的不良影响。
曲线监管改变地下金融活动从事者的收益函数。既然从事的是非法地下活动,就存在着失败和成功的可能性,我们的目标是想法降低他们的预期收益,增加其风险。现在假设地上和地下金融活动均处于均衡状态,而政府此时的策略有两个:保持现状和打破现状。同时,地下金融从事者也有两个策略可供选择:一如既往和减小规模。再者,我们假设此时政府和地下金融活动者的收益向量为(0,0),当然并不真的是零,只是相对而言。由于原先地上金融活动处于均衡状态,现在政府想打破这种状态,可采取的行为包括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压缩外汇买卖差价、提高效率,等等。那么,地上金融机构参与者必须让渡一部分权利和利益,当然这由政府买单,考虑到政府这一行为的长远利益,我们假定政府的总收益为Y>0。如果此时地下金融从事者仍然一如既往,可想而知他们的收益将变为-L<0,如果减小规模,其收益变为-S,这里L>S;反之,如果L
打破现状维持现状减小规模(Y,-S)(0,-S)一如既往(Y,-L)(0,0)
由表1可知,最终的纳什均衡为(打破现状,减小规模),此时的收益向量为(Y,-S)。当然,我们也可以采用立法手段,加大对违法地下金融活动失败者的处罚力度以降低其收益函数。但是,立法有个过程,且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只能是量刑定罚。无限地加大惩戒程度也是不现实的,况且受到严惩的往往是一些马前卒,真正的主谋还是逍遥法外,而且从长远来看这种治标不治本的举措也无助于我国金融环境的自我完善,当然它还是有短期效果的,有时候还是必需的。
三、直接监管阻挡地下违法金融活动渠道
图1
我们假设政府对目前的地下违法金融活动严重不满,向地下违法金融活动从事者发出威胁:刻不容缓,加强监管,下大气力进一步挫败地下违法金融活动。同时,我们假设地下金融活动从事者有两种类型:狡猾者和笨拙者。先把简单的动态博弈展示如下,然后稍作解释。这里,G>0为政府的成本,Lc为狡猾者在政府加强监管下我行我素的损失,Sc为其行为收敛时的损失。Lf为笨拙者者在政府加强监管下我行我素的损失,Sf为其行为收敛时的损失。(图 1)
我们首先来分析狡猾者情形:由图1可知,当强化监管时,博弈的结果是策略组合(强化监管,收敛行为),此时的收益为(-G,-Sc),-G-(-Sc)=Sc-G<0;当监管者仅仅是做做姿态时,博弈的结果是策略组合(虚张声势,我行我素),此时收益向量为(0,0),0-0=0,所以威胁并不可信,最终的博弈结果为(虚张声势,我行我素),此时,收益仍然是(0,0)。我们再来看笨拙者情形:由图1可知,当强化监管时,博弈的结果是策略组合(加强监管,收敛行为),此时的收益为(-G,-Sf),-G-(-Sf)=Sf-G>0;当监管者仅仅是做做姿态时,博弈的结果是策略组合(虚张声势,我行我素),此时收益向量为(0,0),0-0=0,所以威胁可信,最终的博弈结果为(加强监管,收敛行为),此时,收益向量是(-G,-Sf)。
事实上,把地下违法金融活动从事者分为狡猾者和笨拙者两种类型的标准并不是固定的,在加强监管下,他们的损失也不是恒定的,分类标准和损失大小都随着政府加强监管成本大小而改变。同时,监管者也不能事先确定地下违法金融活动从事者的类型,在监管者的信念里地下违法金融活动从事者的类型服从于某一概率分布(因不同地区,不同形式的地下违法金融活动而异),而且这一概率分布也是在不断的反馈和贝叶斯学习过程中逐渐的加以修正的。综上可知,加强监管的有效与否,以及监管力度的选择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而不是一成不变。不惜一切代价,一步到位地消灭地下金融活动是不切实际的,也违背人类的行为理念。如果我们能够用以上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不断地建立一个又一个的纳什均衡,逐步地缩小包围圈,就可以把地下违法金融活动彻底歼灭。
四、博弈结论
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让民间金融融入到整个金融体系中,彻底铲除金融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同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加以取缔。因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有方面不可能同步发展,有滞后的地方,就会出现自然的,自发的补充手段以协调经济运行,我们不能坐等经济制度主动的、有意识的自我完善去除影响经济发展的瓶颈束缚。当然,我们也不能放任地下金融活动自流,要对其违法活动予以坚决的打击,而在这一过程当中,也不能一味地蛮干,要做到与地下金融违法活动从事者斗智斗勇,削其于无形之中,应为上兵伐谋。
(作者单位:广东理工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