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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吃的食物”是一种权利读《健康权研究》

2011-10-30于霄

检察风云 2011年11期
关键词:健康权食品卫生集体

文/于霄

“可以吃的食物”是一种权利读《健康权研究》

文/于霄

面对高度集中和复杂的食品生产和交易,个人对健康权的维护反而越来越无能为力。所以,在健康权的维护上更应当关注的是国家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公民免遭伪劣食品的侵害。

著/林志强

出版/上海三联书店

林志强,1972年生,福建惠安人。1992年毕业于集美航海学院, 2008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在远洋船舶担任轮机员,并在大学就职,现在厦门市政府工作。

“食物”和“可以吃的”本来指的是同一类东西,但那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了。

曾经我还一脸幼稚地相信“食物”这个幌子,并且毫不迟疑地将其旗下的各色物什都呑进了肚子。可是当我发现桌边一片面包,两三个月之后还和新鲜出炉一般,买回家的黄牛肉将一锅清水染成了红浆,我开始有些不知所措了。我当然懂得,现代社会个人应当有自我保护的能力,要小心被骗,不去危险的地方,也要注意挑选信誉良好的商品。但面对这如狂风般袭来的食品问题,我第一次深刻地感到了力不从心——从三无产品到国际品牌,从路边小店到大型超市,没有一个可以保证它们标注了“食物”的东西是真正可以吃的。如果食物里都危机四伏,我们健康如何保障?

食品卫生当然只是健康权维护的一部分,而了解了健康权保护的整个历史过程,我们也许会明白面对食品问题,个人为何如此无助。在远古社会,个人的健康主要是指生命健康,即不被人杀戮、伤残。而就保护手段来说,主要是复仇。

时至近代,人们加深了对“健康”的理解,健康不但是指身体的完整和无疾病,更是要维持人、环境与病原体之间的动态平衡。虽然这种认识相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稍显迟滞,但也表明了保护人们的健康权不再是“杀人者诛”这么简单。与此同时,近代健康权的内容开始从私法领域的消极权利,扩及到了在公共卫生领域向国家请求履行的积极权利。于是,健康权不仅仅包含了消极的不得侵犯的内容,而且融入了政府保障公民生活和工作环境卫生、水源以及食品卫生的公共健康权等。

19世纪末,人口的跨国流动急剧增加,加重了各国在防治传染病和促进国民健康方面的责任。由于疾病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医疗保健市场的特殊性,即使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介入医疗保健事务将会更加有效和合理。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首次将健康权纳入宪章序言,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正式确立了健康权的基本人权地位。1978年《阿拉木图宣言》更是明确地表示:“政府对其人民的健康负有责任”。

现代健康权获得了基本人权地位之后,其主体范围也有了扩大。从传统上说,健康权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只有个人才是健康权的主体,并具有不可剥夺的个体性和专属性。但现代学者提出,在全球化趋势下,为了使健康权变得有意义,公共健康成为必要。而集体健康权正可以充当一种社会调节机制,确保那些无法通过个人权利实现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当然集体健康权是从个人健康权中派生出来的。强调集体健康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体健康权,而且只有在保障个体健康的意义上,集体健康权的存在才具有合理性。集体健康权对食品卫生问题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现代商品社会中,“食品”同时也作为商品存在,所以在更多食品生产者看来,他们生产的“食品”更多的是“赚取利润的东西”,而非“可以吃的东西”。并且,作为商品的食品,一般是大批生产,一次性投入市场,由不特定人群消费。而一旦发生了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受害者也绝不是简单个体。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对于这种生产行为,其鉴别和监督并非个人可以做到,一旦受到损害,其中任何一个个人想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护健康权,成本都是过高的。所以,只有引入集体健康权,明确政府责任,食品卫生问题才有出路。

现代健康权包含了广泛的内容,它不仅包括了人们保持健康、追求健康的权利,还包括了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侵害人责任的权利,以及请求获得医治恢复健康的权利。当然,作为集体健康权的主体之一,个人也具有请求政府积极作为,保护社会健康权秩序,使社会免于受到健康问题威胁的权利。

随着19世纪下半叶心理学的诞生,人类对健康本身的认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健康权的客体也从仅仅局限于人的身体,转向了包含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后来还有学者指出,健康权还应该包括人在社会关系中的良好状态。在健康权外延不断扩大的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本身的追求也不再仅仅停留在对疾病的治疗上,而更多的是对生存质量的不断提升。

现代健康权理论取得了长足进步,人们对健康权也更加关心,但随着工业化和商品化的发展,威胁健康权的社会因素也越来越多。回到食品卫生的话题,据估计,发展中国家有18%的人被认为处于食品不安全的状态。而发达国家的情况也非常严重,比如英国每年大约有450万起食物中毒事件,近半数的英国人对食品安全表示担忧,18%的人认为食品安全程度在下降。

根据上面历史的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大综商品的生产成为了社会食品供应的主要手段,这些商品关系着为数众多的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面对高度集中和复杂的食品生产和交易,个人对健康权的维护反而越来越无能为力。所以,在健康权的维护上更应当关注的是国家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公民免遭伪劣食品的侵害。

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方式,确立了预防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对健康损害的法律机制,甚至将其中严重的侵害行为列入了刑法规制。比如,美国成立了保护公众健康的联邦执法机构“健康和人类服务部”,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法律与监管机制,并使用了先进的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技术。

我国最近食品安全问题频出,这已不仅仅是单发现象,而是反映了制度层面的建设相对于食品市场化出现的严重滞后。于是,健康权发展历史上的关键词“国家责任”、“集体健康权”等等更值得我们关注。而作为个人,也应该懂得,获得“可以吃的食物”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应当积极争取。

编辑:黄灵 yeshzhw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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