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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化融合下的无线电管理

2011-10-26刘利华

中国工业评论 2011年18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电磁频谱

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诞生了我国首部无线电管理法规。在过去的十八年里,《条例》的实施推动我国无线电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2011年,我国踏上了“十二五”的新征程,无线电管理工作肩负的使命和任务也更加艰巨。

三管理三服务一重点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这对无线电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管资源、管台站、管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服务党政机关,突出无线电安全保障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无线电频谱资源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国防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管资源、管台站、管秩序”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

新形势下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是无线电管理坚持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加强对无线电频率规划的前瞻性研究,不断提高频谱资源科学规划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有力的频谱资源支撑和保障。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是无线电管理坚持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设台的查处力度,有效保证各部门各行业无线电台站和业务的正常运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是无线电管理坚持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要加强对各行业、各部门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要地域、重要业务、重要频段的无线电监测保护力度,及时查处有害电磁干扰,全力做好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服务党政机关”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目标取向。

无线电频谱资源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其重要性和稀缺性日益凸显。“十二五”期间,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和物联网等将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无线电频谱作为信息化的重要载体,将直接或间接产生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无线电管理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无线电管理对无线产业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无线电频谱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倍增器的作用,服务于两化融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国防建设是国防现代化和打赢复杂电磁环境条件下信息化战争的必然要求。无线电技术已普遍应用于国防建设各个方面,制电磁频谱权已成为掌握战场主动权的关键之一。要继续加强军地合作,完善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国防建设的用频需求。服务党政机关是无线电管理机构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社会公共部门提供服务职能的体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为国家重大任务、抢险救灾、打击违法犯罪等提供必要技术手段支持,为党政机关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重特大自然灾害服务能力。

加强无线电安全保障是近几年来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点。

随着信息化不断向纵深发展,基于无线电技术的应用深入渗透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空中电磁环境日趋复杂,无线电干扰风险不断加大,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日益艰巨。面对日益加重的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建立和完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作出更大贡献。

为两化融合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

自《条例》颁布以来,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日益加强,逐渐形成了以《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增加了对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增加了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处罚条款。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0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调无线电频谱是国有资源的属性。在军地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相关部委的共同努力下,2010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为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2009年和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第7号令、第19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和《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卫星通信终端地球站(含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行为。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也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普遍出台了无线电台站管理办法,全国有9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无线电管理条例(法规),18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无线电管理规章。

这些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推进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各地地方法规规章建立情况各不相同;《条例》已颁布实施多年,难以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逐渐暴露出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问题;无线电频谱知识普及不够,社会各界依法使用频谱资源、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以及无线电安全意识不足,频谱拥挤和电磁环境日趋复杂的形势依然没有改变,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任务仍然繁重。

针对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新情况、新任务,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未来五年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目标要求。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提升无线电管理法制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一是要深刻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健全完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无线电管理法制教育力度,营造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首先应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能力。二是要大力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抓紧做好《条例》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断健全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是要扎实抓好无线电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四是要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无线电频谱资源用户和设台单位及个人的无线电法律责任观念,以及依法用频、依法设台意识,提高全社会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管理工作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国防建设中的重要性认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规范使用各类无线电设备,共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为各类无线电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和电磁环境。

展望未来,我们又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无所不在的无线电波将引领信息时代的发展。维护有序、安全的电波秩序,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不仅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努力,更需要无线电频率、台站用户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大社会公众对于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充分理解与支持配合。面对“十二五”规划的宏伟蓝图,全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继续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管资源、管台站、管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服务党政机关,突出无线电安全保障重点工作”的要求,为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文节选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刘利华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十八周年署名文章,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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