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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厘米主权”下的司法道德底线

2011-10-25徐迅雷

检察风云 2011年2期
关键词:刘旭里奇限度

徐迅雷

法律不是道德,但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提出“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命题的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某些行为规则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这跟我们现在所说的“守住底线”异曲同工,想到哈特的这个命题,是因为这天所见的两条“放哨”的新闻:

其一,北京有个特大卖淫集团案,利用“洗浴中心”进行长达6年时间的卖淫活动,获利高达3000万元以上。该集团之所以安度6年没有被查,关键是有个警察为他们“放哨”。这个在报道中化名为“崔大力”的民警,每次在警方检查前都会及时通风报信。作为交换,该民警可以去洗浴中心免费嫖娼,还收受了老板送的一辆价值7.15万元的轿车

其二,在四川西昌市看守所内,1名在押的杀人嫌犯翻墙越狱,想冲监逃跑,武警西昌市中对官兵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在嫌犯已翻越监墙顶部电网,即将纵身跳下的瞬间,哨兵刘旭果断开枪,击中对方的右大腿。嫌犯摔落,束手就擒。

民警与武警,各有各的职氮两个新闻,一弹一赞:前者的民警,为犯罪团伙“站岗放哨”,替不法分子撑起保护伞;后者的武警,为看守所站岗放哨,高度负责,处置迅速而得当,是为社会安全撑起保护伞。

民警崔大力为犯罪团伙“站岗放哨”,这是猫与老鼠交朋友,他丢弃了最低限度的司法道德,从而滑向犯罪。猫鼠穴,从中获利,甚至连“免费嫖娼”的“利”他也不客气地获了,这种司法底线的突破,案例并不鲜见,其危险胜是显而易见的。

而对越狱嫌犯开枪的哨兵刘旭,履行的是自己的职责,这里最可宝贵的是,他没有将越狱嫌犯击毙,而是将其击伤。从某种意义上说,那时将对方击毙甚至要比伤其大腿来得容易。但刘旭没有那样做。相比那些动辄“可当场击毙”的口号与行动,哨兵刘旭很好地把握了枪支的分寸、子弹的分量。

这让我想起一个关乎“最高良知原则”的著名判例——柏林墙推倒后审判东德警察一案。倒墙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1992年2月1在统—后的柏林法庭上,卫兵亨里奇受到审判。他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4-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

那么法官是怎么说怎么判的呢?法官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在那个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打,但应该有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知。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去超越道德伦理的底线。这就是“一厘米主权”的道德叉务,否则就必须承担罪责,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

对法律的执行,一定要有道德的底线,不可突破最低的限度。作为“猫”的崔大力给“老鼠”站岗放哨,那是一种底线的突破——没有人赋予他这样的“主权”,结果他自己沦为嫌犯;亨里奇不行使“一厘米主权”,将不该枪杀的青年当场击毙了,这也是对底线的突破、对良知的舍弃,同样也成了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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