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控制权与公司治理的演化分析

2011-10-20郑江绥

中国商论 2011年1期
关键词:控制权名义管理层

郑江绥/文

控制权与公司治理的演化分析

郑江绥/文

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表明:公司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组不完全契约的联结。由于不完全契约的特征,公司治理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并应运而生。按照公司利益相关者权利的性质和大小分,分为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其中特定权利是利益相关者明确规定的双方享有的权利,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契约中没有明确的权利则是剩余权利。一般来讲,缔结一份完全契约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合同当事人要想得到所有各种权利并列在契约中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所以,公司契约没有必要规定所有特定权利,而是将剩余权利交给当事人自由决定可能是一种次优选择。这些剩余权利,即所谓的“剩余控制权”。由此可见,剩余控制权与不完全契约就像一个事物的两面,其一,考虑到公司契约的不完全性,剩余控制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其二,合同当事人对剩余控制权的随机处置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资源配置的成本,减少资源配置扭曲现象的发生。在公司中,剩余控制权的不同配置方式会带来不同的效率,这就使得公司治理有了存在的必要性。

剩余控制权的演化

哈特认为:剩余控制权给予了利益相关者可以不按照契约、法律或惯例的方式行为的权利,导致剩余控制权这个概念的外延无限扩大。在这样一个模糊的界定下,剩余控制权成了一个无范围的变量。区分契约的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没有任何意义,实际上剩余控制权就等于完全控制权。

鉴于此,本文试图另辟蹊径:用“控制权”取代“剩余控制权”作为分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概念。该概念绝不是简单地字数精简,与剩余控制权相比,具有不同的内涵。

本文认为控制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 “名义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按照控制权的内涵,控制权是左右决策制定的重要力量,这样就可以通过分析影响决策的方式界定控制权的属性。“名义控制权”是法律、契约中明确规定的,对决策者的决策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权利;实际上,拥有名义控制权不足以影响决策的制定,真正对决策制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实际控制权”。

首先,名义控制权是法律、法规或惯例明确规定的,所以名义控制权应由公司所有者拥有并实际控制,从这个方面说,剩余控制权与名义控制权有相似的地方,即所有者应拥有剩余控制权。但名义控制权不同于剩余控制权,公司契约已经就名义控制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排除了对剩余控制权的行事,除非契约或法律规定名义控制权的拥有者可以就契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自由裁定,否则名义控制权并不等于实际控制权。实际上,名义控制权仅仅是实际控制权的一部分。例如:在公司法中,股东有投票表决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投票权就是名义控制权,因为在公司法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表决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即投票权不属于剩余控制权。但是,当公司需要战略调整时,股东就其进行投票表决,虽然是名义控制权,但这种投票权具有剩余控制权的特征,因为在公司章程中,不可能就公司未来发展的所有规划都明确列出,这样就可以股东随机地控制权力。

其二,经理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控制股东拥有实际控制权,实际控制权涉及公司的运作管理、公司的绩效和公司员工的福利,由此导致公司治理与实际控制权密切相关,公司契约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明确规定各种权利事项,除了少部分事项,如经理从事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正是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为公司利益相关者创造了极大的发挥空间,受到利益的驱使,利益相关者就有侵犯其他当事人权利的冲动和空间,许多公司治理问题由此产生。以上分析表明:伯利和米恩斯所提到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离问题,实际上是实际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离,正是两者的分离引出了公司治理的一些列问题。

公司治理的演化

在古典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合二为一的,企业的所有者同时掌握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这样的情形下,不存在公司治理问题。与古典企业不同的是,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者与管理者互相分离”。虽然实际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离有其积极的一面,即提高了公司运行效率,但也引发了公司治理问题。在现代公司运行中,由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结构日趋复杂所带来的股权分散、管理层级增加、外部权益介入等因素,使得剩余索取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分离状态加剧,为争夺实际控制权而引发诸多冲突、较量,由之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

1.现代企业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股东所有者极其分散,尤其是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股东数量非常庞大,导致每个股东只拥有一小部分股权,由此,现代公司的治理问题完全不同于古典企业的治理问题。

第一,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数量大,使得即使小股东享有各种股东权利也没有动力、能力去参加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一般的情况是,小股东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而董事会将经营权交给了管理层。由于股东无法亲自参与日常运作管理,增大了他们对管理层监督的困难性以及对企业失去控制的可能性。其次,股东在监督管理层时难免出现“搭便车”问题,指望别人去监督而分享带来的收益,最后的结果是谁都不会去监督经营管理层,单个人的最有决策导致集体的无效率。

2.实际上,将管理层划为一个整体过于简单化,因为管理层也由总经理—经理等成员构成,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层层授权的,而且公司代理链条还要延伸到基层员工,现代企业有着严格的科层等级。Tirole认为,公司所有者与所有科层建立一份完备的契约没有可行性,更实际的情况是科层之间存在各种形式的私下契约。正是这种私下契约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第一,公司内部关系网络复杂,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使得基层员工的合谋成为可能,串通一起侵犯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第二,仅靠上级监督下级的做法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当存在员工之间的合谋情况发生。

3.在前面的分析中,都没有考虑企业家的财富约束,其隐含的一个前提假设是:企业家能够随心所欲地投资于想投资的项目而不必顾及资金问题。但在现实的大多数情况下,当企业家看中一个投资项目时,一方面他需要自己有资金,同时也需要向外部投资者筹集资金,所以企业家自身需要对项目有一个良好的预期,同时还要说服外部投资者。所以现代公司要想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即需要源源不断地外部融资。由于不同资金供给者的目标函数存在差异,因此,公司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公司治理问题实际上是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Shleifer和Vishny认为,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实施的各种机制措施,即公司治理需要解决如下问题:第一,资金供应者如何控制经营管理层;第二,资金供应者如何保证经营管理层合理利用资金;第三,资金供应者如何保证他们的资金按期收回。一般来说,公司获得资金有两种渠道,一是发行债券,二是发行股票。作为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都面临治理问题。但是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不一样,而且获取的权益不同,所以他们的治理机制存在差异。有些治理机制可以共存,但有些治理机制会有冲突和矛盾。由于股东和债权人的风险函数不一样,所以股东就有为了追求高风险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企业发行债券时,债权人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由于投资过于稳健,有可能错失一些好的投资项目,最终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公司的总价值。

公司治理之难

研究表明:从古典企业到现代公司的企业演化历程中,由于剩余索取权与实际控制权的分离及其关系的嬗变,引发了公司治理问题的出现,进而推动着公司治理的演化。按时间划分,实际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离为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公司所有者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管理权,经营管理层获得实际控制权,企业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这个阶段中,所有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划分是相对清晰的,所有者具有控制优势,能够直接控制和监督经营管理层。第二阶段,由于现代公司的发展,股权数量庞大,股权分散化使得控制全分散,每个股东拥有的只是形式上的名义控制权,而实际控制权掌握在管理层手中。最后的结果是,实际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进一步分离,管理层最终掌握了控制优势,公司治理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公司治理之难就在于如何使实际控制权的配置有效率,具体说来,是如何在具有不同目标函数的多种利益主体之间有效地配置实际控制权。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于现代公司来说都很重要,所以,要保证内部管理层利益的同时,也要保证外部投资者的权益。但是,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函数是冲突的,导致公司治理不得不成为一种权衡取舍的学问。由于剩余索取权与实际控制权的分离及其关系的嬗变,引发并推动公司治理问题的出现及其演化;公司治理之难就在于如何在多种利益主体之间有效地配置实际控制权。这些似乎预示着:公司治理的演化历程也许只是刚刚开始。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演化经济学与企业理论)

本文系江西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JJ1006]的研究成果之一)

猜你喜欢

控制权名义管理层
神农科技集团正式接收广誉远控制权
逆行,以生命的名义
核安全文化对管理层的要求
FF陷控制权争夺漩涡
以二胎的名义,享受生活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独立董事的义务——以万华之争为例
高级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
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对公司债务杠杆的影响
以创新的名义宣誓发展
论公司控制权的双层安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