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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省委书记

2011-10-18赵杰

领导文萃 2011年18期
关键词:省委书记监督权审计工作

赵杰

6月10日,国家审计署公布《“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下一步在对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进行审计试点基础上,将探索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

责任关注

审计省委书记之所以受关注,无非缘自两个相互关联的词汇:权力、责任。中国的地方“一把手”,常常是有权无责、权责不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倾向于认为,此番针对省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财政公开、财务公开做准备”。虽然审计作为一种技术,有可能达到一定的监督效果,但甚微。更多的是对“一把手”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因此,审计结果的公开、透明和使用无疑更有力。

据此前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经济责任审计试点中凸显的问题主要在于部分决策程序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财政预决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隐瞒转移收入、挤占挪用资金、虚增虚减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目前来看,要让审计监督达到最大效果,最大的困难是缺乏足够的支持力度。”毛寿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解决的途径一方面需要自上而下的更大支持,同时需要地方领导对自身责任的主动认识和自觉接受审计。

权力制衡

除了明确责任,立意于公众支持的权力制衡尤为各界期待。有学者即提出,经济责任审计是社会公众对“一把手”的公共权力进行权力制衡的需要。

“审计监督,就是专门用于制约与监督权力的权力。”兰州大学教授杨肃昌认为,分权与制衡作为西方政治体制的特征之一,决定了其普遍将审计机关设置在政府之外。鉴于与西方的体制差异,中国的审计监督权就要结合人大制度、党政领导体制等进行。

“但是,要让审议监督权真正对‘一把手权力形成约束或者制衡,就一定要实现异体制衡,因为只有不同的主体范围才可能相互有效制约。”在杨肃昌看来,首先,审计必须立足于群众,方能生效;其次,审计结果必须为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使用,才能真正将审计监督的作用发挥落到实处。

有限监督

当然,审计毕竟只是一个技术工具,加之它仅仅是一个政府部门,要监督省委书记这样的地方党委“一把手”,权力先天不对等,这些特点决定了其监督的有限性。

正是基于此,毛寿龙曾指出,没必要在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外再设审计权。审计只是程序性的业务工作,是前三者的助手。

杨肃昌也认为,审计机关要做到的就是怎样以客观、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去审查问题、暴露问题,以此配合特定政治制度的运转。“无限扩大审计监督权特别是审计处理权既不适当,也不符合法治原则。”

但是,毛寿龙同样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予以承认,“最关键是审计程序的完善,坚持责任评价的公开性和独立性,并推进民主监督。”做到这些,就可以使其功能发挥理想。

杨肃昌则提出要进行系统的制度安排,这个系统包括了整个党政干部监督与管理制度。“要让审计工作成为这一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上有中央机关的授权与委托,下有群众和舆论参与的民主监督”,这样才能弥补审计的先天不足。

毛寿龙认为,审计监督必须配合公众监督,而舆论监督的有效发挥即为重要体现。根据《征求意见稿》,其对加大舆论监督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密切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增强新闻报道的主动性,并重视网络民意,加强舆情研判和舆论引导。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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