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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分析法评价假劣药举报制度

2011-10-17中国药科大学211198张翀常峰邵蓉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1年8期
关键词:假劣制售举报人

中国药科大学(211198)张翀 常峰 邵蓉

不管药品监管部门如何努力地打击假劣药品,假劣药品仍然会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就是政府打假失灵是客观存在的[1]。这种现象的产生,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作为公权机关的药品监管部门与药品产销商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药品监管部门很难全面、准确地掌握药品产销商的经营信息;另一方面,公权机关追求的是公众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就使得他们希望药品产销商能够为公众提供物美价廉的药品,而药品产销商则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他们希望用最少的付出获得最大的回报,因此他们不惜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原则来生产和销售假劣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产销商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使得两者之间处于一种相互博弈的状态,举报者的引入,可以对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加以补充。而信息的使用价值在于人们可以利用它来消除某种不确定性,进而获得正确的知识以指导实践[2],监管部门对于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确认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全面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则提供了行使权力的能力[3]。通过举报者的举报与监督来制约药品产销商的行为,可以激励药品产销商做出正确的选择,推行假劣药举报制度的意义也正是在此。

1 假劣药举报制度的模型分析

1.1 基本假设

1.1.1 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药品产销商的经营行为,并采取措施促进药品产销商合法经营,其目的是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现作出如下假设:正品药品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所取得社会效益为Q,假设Q为药品监管部门的效益。对于检查到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其处以的处罚为M。当药品产销商制售假劣药,而药品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时,社会损益为S(包括公众的财产、健康和人身安全等损失),假设S为药品监管部门的损失。而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正常的执法检查(抽样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多种执法检查方式),查处假劣药行为的执法成本为X。

附图1

附图2

附图3

1.1.2 药品产销商 产销商生产和销售药品,为社会提供医药服务。然而,由于利益的驱动,药品产销商有可能选择生产或销售假劣药品。现假设药品产销商会以ρ的概率选择产销假劣药品以牟求暴利,而市场上药品(合格药品与假劣药品混淆)的价格为P,合格药品的成本为Ch,假劣药品的成本为Cl,假劣药品伪装为合格药品所需的伪装成本为C。

1.2 博弈模型的结构 药品监管部门与药品产销商之间形成的是相互博弈的关系,而举报者的作用在于: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激励其去举报,从而间接地激励药品产销商遵纪守法,生产和销售合格的药品。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附图1所示:

1.3 模型的构建与计算

1.3.1 不存在举报人的模型 根据以上分析,在没有举报者的情况下,药品监管部门是通过抽样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多种执法检查方式来维护药品生产、销售市场的安全的,可以将整个模型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药品产销商以ρ的概率选择产销假劣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此种情况下选择是否进行执法检查,进行执法检查的概率为α,不进行执法检查的概率为1-α,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则此时药品产销商的损失为M+Cl+C,监管部门的收益为M-X;第二,监管部门没有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药品产销商则获得收益为P-Cl-C,监管部门的损失为S。

第二部分:药品产销商以1-ρ的概率选择生产合格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此种情况下选择是否进行执法检查,进行执法检查的概率为α,不进行执法检查的概率为1-α,也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则药品产销商的收益为P-Ch,监管部门的损益为Q-X;第二,监管部门没有对其进行检查,则双方都获得收益,药品产销商的收益为P-Ch,监管部门的收益为Q,这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

据此,可得附图2所示的模型。

按照贝叶斯法则,设药品产销商的期望收益为u1,则,药品产销商期望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即时,药品产销商的期望收益最大;设药品监管部门(规制者)的期望收益为u2,则

规制者的期望收益最大。即均衡解为:

可以看出,均衡情况下,①药品产销商的造假概率与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成本X成正比,也就是说,如果监管部门能够降低执法检查的成本,也将迫使部门药品产销商降低制售假劣药行为的概率。另外,药品产销商制售假劣药的概率也与处罚的罚没总额M及监管部门的社会损失S之和成反比,社会损失是无法预见的,但是对造假行为进行处罚是可以控制的,如果上调罚没款比例,加大罚没款的处罚力度也可以降低造假行为发生的概率。②政府应该选择的执法检查概率,与Ch-Cl-C成正比,而Ch-Cl-C是通过造假可以获得的额外利润,当Ch-Cl-C≤0时,药品商造假无收益,不管政府是否执法,药品产销商都不会造假。这就意味着,在Ch和Cl恒定的情况下,通过提高伪装成本C,可以降低政府必须主动执法的概率。

1.3.2 引入举报人的模型 引入举报人后,假设只有在产销假劣药品行为确实存在的情况下,举报人才会选择是否举报,当药品产销商没有产销假劣药时,举报人不会去举报。模型将变化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药品产销商以ρ的概率选择产销假劣药品,假设举报人以β的概率选择举报,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必然进行检查,并且必然能够发现并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监管部门通过举报来进行有针对性地执法检查的成本为x(x包括收到举报信息而出动人员和车辆对其进行检查的相关成本,这种成本一般比较低,远远小于X,x

第二部分:药品产销商以ρ的概率选择产销假劣药品,以1-β的概率无举报人举报,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则此时药品产销商的损失为M+Cl+C,监管部门的收益为M-X;第二,监管部门没有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药品产销商则获得收益为P-Cl-C,监管部门的损失为S。

第三部分:药品产销商以1-ρ的概率生产合格药品,则不存在举报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则药品产销商的收益为P-Ch,监管部门的损益为Q-X;第二,监管部门没有对其进行检查,则双方都获得收益,药品产销商的收益为P-Ch,监管部门的收益为Q。

据此,可得附图3所示的模型。

按照贝叶斯法则,设药品产销商的期望收益为u1',则,

药品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为u2',

显见,M和S的和必然大于X(X>x),而0<α<1,所以恒大于0,u2'对于β为单调增函数,由此可得药品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随举报率β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举报越多,药品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越大。故采取措施提高假劣药品的举报率,是可以增加药品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的,这体现了假劣药举报制度的意义。

2 假劣药举报制度的意义分析

2.1 药品产销商的角度 举报概率β不断增加并趋近于1的时候,药品产销商的期望收益为:

由于P+M+Cl+C-Ch>0,所以此时随着造假概率ρ的增加,药品产销商的期望收益反而会减少,也就是在产销假劣药品会被举报的情况下,药品产销商越是选择制售假劣药品,那么他将获得的收益将越小,最后的趋势必然是没有药品产销商选择去制售假劣药品,从而将彻底驱逐假劣药品,这是与“柠檬市场”截然相反的结果,是理想状态。

市场上药品的价格P、合格药品的成本为Ch和假劣药品的成本为Cl都是相对比较稳定的,此时,伪装成本C和药品产销商选择造假的概率ρ的增加都是药品产销商期望收益降低的因素。从狭义角度看,如果对假冒伪劣产品不采取任何的措施,那么,伪装成本仅仅是简单的伪装费用,例如整理、包装费[4]。从广义角度看,如果采取鼓励举报产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措施,例如推行的假劣药举报奖励制度,那么伪装成本就不仅包括单纯的伪装费用,还包括欺骗公众的其他费用成本和更加容易被发现的风险成本。假劣药举报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假劣药品的伪装成本,降低了药品产销商的期望收益。

2.2 药品监管部门的角度 将举报人引入后药品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与引入前的进行比较,可得:U=

显见,M-x>α(M-X),而(1-α)S>0,因此U≥0,由此可知,引入举报人后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会增加,并且期望收益的增加值会随着举报概率β的增加而增加,带来整个社会收益的增加。

3 小结

假劣药举报制度推行的目的在于通过相关知情者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举报,更加有效地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假劣药举报制度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项制度真正产生作用还要依靠举报概率β的提高。如果相关知情者能够被有效激励,选择举报,药品监管部门能够根据举报信息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那么,这项制度必然能够督促药品市场各主体合法经营,从而改善整个药品市场环境,在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上发挥重大作用。提高举报人的举报概率β,主要是通过物质奖励和对举报人的保护等措施来实现的,这些都值得监管部门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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