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而法,乃为至法
——徐利明篆刻创作谈
2011-10-09安徽薛元明
/[安徽]薛元明
无法而法,乃为至法
——徐利明篆刻创作谈
/[安徽]薛元明
徐利明老师以草书名世,个人印风的意境追求,合乎个人所追求的审美意味,二者是默契的。只是相对于书法的超大巨幅来说,印面经营有更多的“小处”,更有法度的呈现与理解。对于法度,可以理解成约定俗成的范式、规矩,所以即便注重性情之美,写胸中之意,也要做到“发乎情、止乎法”。传统艺术虽然“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但最终指向很明朗,艺术的精神与基本技法相互匹配。艺术有自身严格的创作要求,不是随意散漫和机械制作就可以打开精神自由维度。
印人不能没有技法,没有技法基础的创作只能是欺世盗名。技法是在长期的历史积淀中形成的一些系统化创作规范,传统要求往往体现在技法之上。另一方面,艺术恰恰就是表现个人性情,所以印人的创造精神几乎必不可少地要遇到来自技法方面的限制。对于法度的理解与驾驭,成为重中之重。在传统思维中,“法”具有则、刑、律、度等意义。就艺术而言,即法则。《石涛画语录》说:“一画之法,乃自我立。立一画之法者,盖以无法生有法,以有法贯众法。”“至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佛学中关于法有一个特性——“轨”可以说明。“事有其名,名有其对,是为轨则”,熊十力先生解释“轨”云:“轨范者,略当于法则底意义,可生物解之物,即人之异语,盖法之为言,即明其所目事物之本身,善于一种轨范,可以令人对之而起解也。如名白色为法,即此色法具有可变坏性底种种轨范,才令人对彼生起如是色法之解。”法性是不变的,而法相是变的,法是变与不变的统一。由此可以看出“法”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可以使人“对之而起解”;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在推求事物的共相时,往往会执著于自身的观念而推广至一切事物。就会出现妄执现象,最终变成一种限制。
从徐老师的创作来看,他对“法”的理解,是对传统的思考。我觉得可以分成四个层次:一是古人的成法,即古典的法度;二是技法,具体创作中的法度,一印一法;三是艺术本身的美感,规律始终不能变的;四是现实社会潮流形成的“法度”,对于印人的创作会产生影响,这就要看印人如何把握了。最终是要建立“我法”,但这并不是个人所有创作一成不变的根本准则,否则就会变成一种桎梏。依据我的理解,徐老师心目中的“法”是“最高的真实”,是心灵体悟中的法。法度如果从传统的角度来理解,一是范式,按照既定的规矩和程式来经营,二是古意、古味,前者是形式,后者是精神,从更高层面上来看,则是文化精神的熏陶。
建立在充分素养上的艺术才不会单薄,而且随着个人素养的加深,作品的内在精神力量也会随之加强。素养即平时个人情感境界的持续修炼。如前所述,并不是有了性情就可以有一方方好的印章。创作伊始,需要有一个灵感引导进入创作阶段,由创作过程最终生成一个命题:纯粹和融合。“融合”是精神素养的融合,从不同艺术种类中可以吸收更多的营养以丰富情感,心有灵犀、触类旁通,提炼、升华感情为个人品位作为基础;“纯粹”是以兼容并蓄的素养为底蕴,以篆刻艺术本身为第一性,即表现方式、题材选用、纯化而丰富的语言。一方面可以进行自由的精神创造,一方面只为本体而存在,必须要有一定的技法基础,才能产生巨大的张力。纯粹与融合的关系处理好了,才能创作出起点高、情感真、有艺术价值的作品。沿着这个观念走下去的艺术道路才是长久的。
作 者:薛元明,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著名书法评论家、篆刻家、书法家。编 辑:王朝军 zhengshi5@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