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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视角 校车须财政支持
——访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

2011-09-12邓凌原

民生周刊 2011年52期
关键词:校车桂林草案

□ 本刊记者 邓凌原

精英视角 校车须财政支持
——访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

□ 本刊记者 邓凌原

“距温家宝总理11月27日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提出制订《校车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仅仅半个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就向全社会征求民意,这表明我们国家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重视。”这是袁桂林教授在接受本记者采访时所说的第一句话。袁桂林对农村校车问题关注多年,在《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就曾多次参与过论证。

袁桂林告诉记者,《草案》的出台,并非无根无据,有关部门已做过多方面的调研。从目前来看,这次制定的《草案》填补了我国历史上在校车立法方面的空白。尽管之前有关于校车车体的国家标准,各地也颁布了一些校车管理办法,但是还没有关于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条例的出台,无疑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开端。

目前,《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民意,一个月以后会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然后定稿,至于具体的出台时间,目前还不能确定。但袁桂林认为,进一步研究校车运营过程中的成本分担问题,建立合理的校车运营成本分担机制,这是明年工作的重心所在,“关于这一点,温总理和法制办都有明确表态。”

校车的运行时间短,它的功能决定了它盈利的可能性不大,不可能出现暴利。有校车和提供校车的学校、单位都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保持微利的运营状态,才能维持良性循环。

校车的运营必须有财政的支持。那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多少?校车的生产部门、运营部门、学校、家长各承担多少?袁桂林表示,具体的成本分担机制正在研究中,明年即将出台。

对于刚刚出台的《草案》,袁桂林也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校车的发展,政府应该承担主导责任,积极推动校车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并对日常运营实施严格监管。此外,生产企业、运营商、交警部门、学校、老师、学生(乘车者)本人、家长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校车运营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应该按照人群来分,不同的主体应该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没有做到,就该接受具体的惩罚。这些内容应该在修改稿中会得到细化。”

校车超载、超速的现象严重,这往往是导致校车出事的最直接原因。前不久公安部曾召开电话会议,要求不能再以罚款代替处罚的方式来惩治超载、超速现象。交警部门一旦发现超速,司机将孩子送到目的地后,必须回来接受教育;一旦发现超载,司机必须就地驳载(将超载的孩子动员下车),然后才能放行。

“但遗憾的是,这一点目前还没有写入《草案》中,在明年出台的修改稿中将会有所体现。”袁桂林同时指出。

从目前来看,《条例》只是完成了校车立法的第一步,我国要在完善《条例》的同时,在校车成本分担、校车服务标准、校车配置标准、校车生产标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校车法律体系。

在下一步的展望中,如何能够通过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校车法,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民众翘首期盼的。

袁桂林:主要研究方向是农村教育,曾主持教育部部长委托项目“全国农村教育调查研究”。

“校车的发展,政府应该承担主导责任,积极推动校车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并对日常运营实施严格监管。”

寄望2012

网友船长:中国,请停一下你那疯狂飞奔的脚步,等一等你的人民,等一等你的灵魂,等一等你的道德,等一等你的良知!不要让列车脱轨,不要让高速公路的客车燃烧,不要让桥梁坍塌,不要让道路成陷阱……

阜阳网友王鹏:赞同给予校车行驶特权,要把校车司机的管理要作为重点管理,硬件暂时无法改善,就从软件抓起吧,先管好“人”!

□ 编辑 崔银娜 □ 美编 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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