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2011-09-06
1 引 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招投标制已经成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一环。当前我国 公路建设投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公路工程建设模式也更加灵活多样,公路施工招投标 体制已成熟并稳步发展,公路工程项目走向了市场。但是,在具体的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我们也总结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存在问题
(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是一直以来都是由交通主管部门自行实施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包括从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招标评标办法的制定,决标的报备核准等。从而出现了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想管管不了”的情况,在交易中心进行公路工程招投标 仅仅只是改变了开标评标的地点,制定的一些 法规也成为了“纸上谈兵”。所以,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还有必要打破行业范畴,同时引入地方政府监管,以规范发包人的行文。要严格约束发包人不具备招标资质而自行组织招标、有意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搞政策倾斜、随意干预限价编制、采取变相的公开招标或不公开招标方式及暗箱操作等行为,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发包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该进行经济、行政处罚,以规范发包人的行为。
(2)假借他人名义投标
一些不具备资质等级的队伍假借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一旦工程他们中标,势必会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3)最低价招标
最低价招标一般出现在建设资金不是很充足的项目中。招标人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制定低标底,或将最佳报价控制在一个低价位置,从而出现投标人低于成本的报价,而不利于履行的合同和工程质量。
(4)恶意投标
恶意投标容易出现在由于某种因素影响将投标人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且采用复合标底的中小工程招投标中,几家投标人串通后抬高报价,使最终合同价偏高。
(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不合理的招标范围,排斥外系统、外单位的投标人。
(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的方法和中标标准表述程度详略问题。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目前尚没有一个成形的标准可以作为依据,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将评标标准阐述过于具体,一些投标人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有针对性地将所欠缺的资料和设备,采用伪造、租赁等手段补齐,难辨其真伪,不能反映该投标人的真正实力。
(7)不同的工程项目在规模、资金、影响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异,特别是一些补贴项目,由于资金和拆迁等等原因,不具备招投标条件,而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必然存在非规范性和表面性。
(8)招标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评标活动,制定有倾向性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还有一种常见现象就是采用低价中标,而在施工中用大量非正常的变更追加费用。另外,还有行政主管部门干涉施工主要材料采购供应的现象。
(9)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进行暗箱操作,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转包工程、利益分成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陪标、围标),以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
3 对 策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相应对策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或缓解。
(1)资质审查一定要给予足够的时间,并且要加大强力度,充分调查各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同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的形式,将具有一定资格的施工单位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以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2)解决低价中标问题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合理的成本价格。首先,招标人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成本价格。当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制定的标底,且不能在技术、材料等方面提供充分的原因说明的应坚决取消其参评资格。
(3)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在招标文件中应取消一些类似于像“获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评标条件”这样的规定,打破地区垄断,减少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当然,在各行业之间由于有着不同的专业技术和特点,并不能在短时间内相互融合,可以缓冲一段时间。
(4)对于那些不具备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主要表现在资金、拆迁、技术复杂等方面)不要强求实行招投标,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实施。科学地划分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的范围和标准,维护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
(5)制定严格的回避制度。招标行政主管部门应避免直接参与招投标的具体评审工作.使评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如实进行,并且要保证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独立性.必要时聘请多家监督机构对招标评审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
(6)成立各级评标委员会人员专家库。专家库的组成应侧重于那些有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适当减少行政领导所占的比例。在评标过程中,按照工程项目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随机抽取评审人员。
从根本上讲,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是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和完善配套招投标制度执行的规则,尽快将招投标法进一步细化。另外,现在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现行的一些办法、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也应通过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来消除差异,维护招投标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7)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强化制裁违法招标
严厉的制裁破坏招标投标纪律,冒牌投标以及其他一切违法案件,杜绝违纪案件的发生。从目前的情况看,许多大中小型工程出现合法的冒牌投标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有些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经不起个体承包商糖衣炮弹的攻击。因此,建设工程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的素质培养。并对违纪违法当事人一经查实即进行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端正企业法人代表的作风,杜绝冒牌投标现象的发生。
(8)公开、公平、公正是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原则
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象招标法规定的那样,在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内.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事先批准。一律禁止议标。不管是何种理由或是背景深厚的“首长工程”,均不得违背这些规定。否则,就以违法论处。只要思想上公开招标的意识加强了,一些具体情况也会迎刃而解。如高校为解决项目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太多的矛盾,完全可以实行捆绑式招标,即几个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可作为一个标的物来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