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3批通过公示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1-08-22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1年5期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 (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 【2005】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津经环资【2009】9号)以及《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有关认定工作的通知》(津经环资【2009】26号)文件精神,经审查、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TCL奥博(天津)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见附件)已按认定程序通过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公示,请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审批。
二、对于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及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经信委和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税收等情况。
四、市经信委将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及未按时报送情况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告的名单可在市经信委网站(www.tjeic.gov.cn)上查询。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