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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幸福权

2011-08-15鲜开林

社会科学论坛 2011年8期
关键词:主观幸福感公民

【内容摘要】 伴随生存型向发展型社会的转变,我国公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有了更高的期待,由此催生了现代公民幸福权的日益彰显。本文系统性地论述了公民幸福权的科学内涵、公民幸福权的实践基础、公民幸福权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 现代公民;幸福权。

【作者简介】 鲜开林,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外聘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人权研究所所长,沈阳军区综合训练基地军官训练教研室教授,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学术委员会委员,国防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主要从事人权理论研究。

2011年的“两会”期间,关注民生、提高公民幸福感一词成了热门话题。追求和实现幸福是每个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各级政府理应对公民幸福权的维护和实现承担责任和履行承诺。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表明,当人们的生存需要满足以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不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而是人的幸福生活的最大化。中国在总体上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后,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需求凸显,实现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统一的幸福已经成为人们最大的追求。人们对幸福生活的日益追求和期待,由此催生了公民幸福权的日益彰显。

一、公民幸福权的科学内涵

公民幸福权是通过公民幸福感表现出来的,而公民幸福感的测量又是通过幸福指数来测量的。“幸福指数”是衡量公民幸福感实现程度的量化指标体系,它的出现体现了现代公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也体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巨大历史进步。

1.公民幸福权首先是通过“幸福指数”来表现和测量。所谓公民幸福权,是指公民享有对自己生活状况评价的一种美好的心理体验和主观感受的权利认同。幸福,是人的一种快乐的主观感受,是一种快乐的心理状态。获得幸福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基本权利如同事物的质首先要通过属性来表现的道理一样,公民幸福权首先要通过“幸福指数”来表现和测量的。古往今来,虽然人们的身份不同、地位不同、命运不同、拥有的财富不同,但是,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却是共同的。人们追求幸福的权利是平等自由的。但幸福是什么?幸福在哪里?幸福如何来测量?千百年来,人类都在不断地思考和探寻它的答案。

早在两千四百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已经开始使用一种方法来计算幸福[1]。柏拉图的幸福公式是:幸福=蜜泉+清凉剂。柏拉图认为单纯的情感生活不能获得幸福。因此,善的生活应该是一种混合生活,是一种理性与感性、快乐与智慧混合的生活。是“蜜泉”加“清凉剂”的生活。柏拉图用这种独特的方法计算出,“王者的生活比独裁者的生活快乐729倍”[2]。尽管柏拉图没有使用“幸福指数”一词,但它却是古代希腊人素朴直观测量幸福程度的开端。

现代意义上的幸福指数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20世纪70年代,南亚不丹王国的国王提出了GNH(Gross National Happiness国民幸福总值)的概念,开始了对幸福指数的研究,并成为第一个采用GNH代替GDP的国家。一些发达国家对“幸福指数”的研究,也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开始试图用数字指标来衡量人们的幸福程度,并创设了不同模式的“幸福指数”。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联合国,开始采用GNH(国民幸福总值)来统计和评测经济价值。

当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也曾经提出过一个“幸福公式”:幸福=效用/欲望。第一,因为收入的不断增加提高了人们的欲望,当收入到达一定的临界点后,随着欲望攀升,人们的幸福感会下降;第二,即使是机会平等的市场经济也必然带来结果的不平等,攀比的欲望上升,也导致幸福感下降;第三,如果是由于权力的干扰导致机会不平等,会引发民众的积怨。萨缪尔森的幸福公式深刻揭示了现代公民幸福与欲望的正反比关系,是对当代公民幸福内在规定因素的准确判断。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彰显了执政党对公民幸福指数的认同和关注。在我国,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理念的提出,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人民生活的满意度,高度关注人民生活幸福指数的提高。2006年4月22日,胡锦涛主席在美国耶鲁大学的演讲中精辟指出:“今天,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3]正是在科学发展的理念指导下,国内的社会各种调查机构连续几年进行了公众幸福满意度的调查。2004年,芝加哥大学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行为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奚恺元与《瞭望东方周刊》合作,对中国北京、上海、杭州、武汉、西安、成都六大城市进行了首次幸福指数测试。测试采取随机访问的方式进行,意图了解每个城市当前、未来和预期下一代的幸福度。

获得幸福既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责任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公民的幸福指数,更应当成为评价责任政府治国理政的一个重要指标。责任政府应当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履行对人民幸福生活的承诺和责任。责任政府之所以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因为人们产生并实现其需求和欲望以达到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某些基本条件,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责任政府正是通过创造、提供或取消这些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人们的幸福[4]。正因如此,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明确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2.幸福指数的构成要素。幸福指数测量的是人的幸福感实现程度,是反映人们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对于幸福指数要素的界定,国内外学者是不近相同的,不丹王国旺楚克国王提出的“国民幸福总值”的概念,包括四个要素:政府善治、经济增长、文化发展和环境保护。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赛利格曼也提出了一个幸福的公式:总幸福指数等于先天的遗传素质加后天的环境,再加你能主动控制的心理力量。在我国,来自零点调查与指标数据网《2005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指数研究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家庭和睦、身体健康、经济无忧是城乡居民幸福生活的三大指标。还有的专家认为“幸福感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依次是满意感、快乐感、价值感,幸福感可以理解为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的有机统一。人是幸福的主体,从人权的角度来看,作为测量人们幸福感的幸福指数的构成要素应该是主客观的内在统一,它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如下三个:一是客观要素,即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幸福感的客观物质基础。幸福指数是反映民众主观幸福感变化的一种指数,它指的是民众对自身客观生存和发展状况的一种心理体验;客观生存状况不仅仅是财富的增加,还包括良好生态环境、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舒适的居住环境、满意的工作、和睦的家庭、和谐的人际关系、健康的身体等方面。这些条件对实现幸福生活影响幸福感至关重要,因为幸福感更多的是来自对这些方面的心理感受,是“客观”现实在心理体验上的一种折射,也是幸福最容易测量的指数。二是主观要素,即人们体验幸福的心理感受或者称主观生活质量。它是人们内心对人生、对生活、对现实和未来满意、满足的一种情感体验。它和人们的安全感、希望、生活压力、荣誉、价值、精神快乐、健康心理等精神因素密切相关。很多时候,并不是物质生活条件满足了,就一定幸福。经济学家、心理学家们从对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的研究已经证实,当人均GDP达到一定水平后,财富将不再是人们感到幸福的绝对要素。主观感受很多国家都很重视,特别是发达国家,生活水平很高,但人的孤独感、失落感却与日俱增,自杀人数增加,心理疾病增多,主观生活质量差是一个重要原因。“幸福”这个东西看起来很没有标准、难以衡量,但是缺少了带有精神层面的“幸福感”这个维度,再硬气的生活质量也欠缺了说服力。三是主体人格要素,即主体人格通过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而达到目标价值的完美的体验。幸福的主体是人,人的需要总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当人们的追求不再局限于金钱、财富时,便开始转向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幸福感的较高表现是价值感,它是在客观生活满意感与主观生活快乐感同时具备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发展的因素,包括职业成就、教育程度、成长进步、目标价值等,从而使个人潜能得到发挥。通过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而达到目标价值的完美的体验是真正意义上的幸福感。

幸福指数的构成三要素,具体体现了幸福指数在客观条件、人文精神和终极价值追求方面的统一,是一种具有普适性并能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加以实现的有效方式。它把自古代以来思想家们关于人类幸福的形而上学思考变成了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可以实际操作化并可以具体测量成效的方法体系,这正是幸福指数最深刻、最丰厚的科学发展理论内涵之所在。

3.公民幸福权的表现特征。幸福指数测量的是人们幸福感的实现程度。幸福感是由人们所具备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的需求价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由此公民幸福权表现如下几个方面特征:特征之一,从公民幸福权的主观体验形式上讲,“幸福感是一种心理体验。这种体验并不是某种转瞬即逝的情绪状态,而是基于主体自觉或不自觉地自我反省而获得的某种切实的、比较稳定的正向心理感受”[5]。“幸福感是人们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状况所持的一种心理体验,但这种体验绝不是抽象的,而是一种具体的体验,它是通过一组极具针对性的指标来加以评价的。这种体验又受到人格、动机、价值等因素的影因而不同个体的幸福感具有很大的差异。但如果采用一定的抽样技术取样,对特定群体的幸福指数加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群体层面上的带有倾向性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幸福感的构成、变化以及引起这些变化的主体条件和环境因素都有客观规律可循”。特征之二,从公民幸福权的内涵状态来讲,“幸福感是人们所体验到的一种积极的存在与发展状态。幸福感是一种个体的心理体验,但幸福指数反映的则是一种社会事实,或者说社会现象,是一般人或特定的社会群体在特定时期主观生活质量的变化程度”。正因为幸福指数是由社会现实中许多科学、具体的统计指标组成,所以我们可以把幸福指数统计看作是对社会存在和发展状态的综合考量。它不仅可以衡量群众主观生活质量。更能鲜活地反映一个地区、一个城市发展的成就与不足,因而可作为体现和谐社会精神的完整的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特征之三,从公民幸福权的人格境界来讲,幸福权的充分实现是完美人格的境界升华。马斯洛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表明,人的需要总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当人们的追求不再局限于金钱、财富时,便开始转向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人格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美,人生的境界也不断得到升华。幸福与美学有极大的相似处,它是主观建之于客观,是因参照系数不同而各异的个体感觉。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一个“幸福方程式”,其表达:幸福=效用/欲望。在他们看来,幸福还包含通过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而达到完美的体验。人们能否体验到幸福,取决于那些与人们的自我实现需要密切相关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满足情况。所以,幸福感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价值感,它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出人们对人生价值的追求”[6]。体现出对完美人格境界的升华。

二、公民幸福权的实践基础

“幸福”是人们内心对人生、对生活、对现实和未来满意、满足的一种情感体验。但这种个人内心的情感体验,如果上升到一个地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高度”的时候,就不能不打上鲜明的时代烙印。公民幸福权并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主观臆造,而是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

1.公民幸福权与小康社会实践。小康社会,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个时代目标和民族理想,它为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对幸福的追求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时指出:“我们必须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构成的基本纲领,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7]这就是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模式、消费模式。这些新要求的最终目的就是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体现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幸福安康的深切关注,折射着民生亮点,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眺望,一幅百姓美好生活的新图景清晰显现。“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8]。它诠释了小康社会的终极目的应该是人的幸福,其他的因素则是人们衡量幸福不可缺少的指标。它标志着小康不仅成了老百姓对于未来生活的幸福向往,也成为地方政府的努力方向。

幸福权的提出,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幸福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指标。衡量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最为根本的标准是这个社会是否能够很好地满足民众的生存需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首位的是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经济发展了,物质财富才能增加。没有物质财富的积累和民众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就谈不上民众的幸福感。根据专家学者对国内某省城市居民的抽样调查研究发现,居民人均收入与幸福感之间呈现一种正向关系,即城市居民幸福感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而提高。大力发展经济,不断积累社会财富,是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也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因为没有物质财富的支撑,幸福就会变成空中楼阁。注重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注重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是满足人民对幸福追求的必然要求。

2.公民幸福权与和谐社会实践。和谐的社会环境、生存环境、文化氛围和人际关系是人民幸福的重要元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宗明义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人民幸福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幸福学的研究发现,尽管每个人追求的东西看上去不同,但终极目的都是追求幸福。人们在收入水平非常低的时候,财富的增长的确能够带来幸福感的提高;但当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财富对幸福感的影响就越来越小,而决定幸福的其他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人们的精神需求凸显,寻找精神家园成了迫切需要,因为精神有了安顿才能实现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谐社会建设应当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幸福不幸福为最高标准。从这个角度来讲,关注人民幸福彰显了一种与和谐社会这一重大决策相适应的新的执政理念。倡导国民幸福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社会的和谐与人民幸福的实现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我们展现的是一幅幸福美好的社会图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各尽其能”可以理解为人们潜能的充分发挥;“各得其所”可以理解为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充分满足。根据我国文化传统,也可将“和谐相处”理解为人们的一种基本需求,这意味着在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里,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可以得到很好的满足,人们可以通过自身潜能的充分发挥而使个人得到全面的发展。依据体验论幸福感的观点,作为体现主观生活质量的幸福感,其基本内容恰恰是人们对自身所具备的生存与发展条件的一种积极的体验。从这个角度上讲,幸福的内在含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又有着高度的一致性,提高人们的幸福感、提升人们的主观生活质量,也就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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