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混凝土结构施工方面的规范规程应更具有指导性
2011-08-15李玉琳
李玉琳
(高级工程师,中宏基公司)
在我国现行建筑施工中,大家普遍将有关规范、规定、标准作为指导正常施工操作的依据,虽然规范标准不是法律法规,但是在现阶段,在整体建筑市场还不是很规范的前提下,编制各专业工种及过程控制的规定及标准具有实际意义。对于规范规定的各个条款,无论是强制或是推荐,原则上讲应该是指导我们操作执行的最低要求,也可以说,怎样执行标准?具体如何操作?其实是与企业的管理水平有直接关系的。规范的基本定义:对于某一工程作业或者行为进行定性的信息规定。一般讲是因为无法精准定量而形成的标准被称为规范。既然规范规定具有很强的实际指导意义,那么在编制的内容中就应该有可操作性、能指导性和易判断性,让执行者清楚,让检查者明白。建筑施工中建造任何一个建筑物,不同于机械行业生产加工任何零件,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单项性和一次性投资大等特点 ,要求必须一次性成功。对于我们国家还处在发展中阶段,就更应该认真做好每件事情,一定不要随意浪费自然资源,使其能够持续发展。在我国对于规范规定的编制都具有政府职能色彩,一般讲规范规定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所以定期修订很有必要,以防误导操作和执行。在一些管理水平比较高、技术水平发达的国家,编制规范规定都是由民间协会组织编制,相互之间有侧重和特点,同时也能相互兼顾和统一,绝不会出现一个问题多样规定解释的结果,所以操作执行起来很顺畅。目前我国仅建筑施工方面的规范规定不下百种,在这些规范规程中其内容存在很多相互矛盾而让执行者无所适从,甚至是无法操作和判断。现仅就部分规范规定中存在的不清楚或是矛盾之处谈谈自己的看法。
1 GB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建筑工程在结构验收时,需提供实体检测抗压强度的统计数据。出于以前工程结构验收时大部分采用回弹法去判断混凝土的强度,一直存在着不均质性和离散性及难判断性等问题。为了有效公正解决验收中的某些问题,在新修订的《规范》中增加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的内容(简称600℃·d)。这确实比用回弹法去做验收依据具有科学性、公正性,也更具有实际意义。但是对于《规范》中的一些细节规定却让执行者有些茫然。如:养护温度的取值要求用当地的平均气温值。众所周知,天气预报的温度测定是在标准状态下的预测值(百叶箱、距地高度、位置等)。而任何一个建筑物的施工场所又会因位置、施工占地大小、规模、施工方式、人员构成等特点,一般与天气预报值有出入,甚至出入性很大,尤其是在北方的冬季施工季节,在600℃·d试件的养护周期上,常因龄期问题被检查为“无效”的结论(大于60d),而难以做到结构验收一次合格。在冬季施工中,实际工程会有很长一部分时间是在低温或是负温条件下施工的,如果按600℃·d计算,0℃以下不计入公式中,一定会造成总养护龄期超出60天的结果,一般会在验收时被定位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是让其修改温度实测值(过分教条执行),甚至会要求找第三方进行检测(认为是养护龄期超出60d的规定,相对抗压强度值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其实在冬季施工中我国有明确的施工规定,即JGJ10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规程中要求应对结构件进行养护测温(包括环境温度、结构件实测温度等),同时也要求结构浇筑完成后要先进行保温养护,当混凝土达到临界强度值后,就可以撤除保温,因为此后即使混凝土仍处于负温下养护,也不会因混凝土受冻而受害。对于600℃·d规定的结构部位又是“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要求,所以这个部位更要进行养护测温,而且这些部位的结构件截面尺寸都不一样,温度相差有时会很大,所以使用实测值用于计算600℃·d应该更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同时也是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在管理范围之内的检验。所以编制内容一定要综合考虑,从可操作性考虑,从是否能达到目的考虑,切不可“束之高阁”。
(2)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第D.0.3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规定确定后,乘以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但是在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却又如下解释:D.0.3……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时,可将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乘以折算系数1.10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评定。虽然从数学角度先乘系数与后乘系数最终结果没有变化,但是从实际操作上却出现问题。常规讲结构验收时,施工单位将混凝土强度报告单(由检测单位出具),按验收的相应部位和强度等级分别进行整理(按数理统计法),将统计后的结果乘以1.10系数后,满足设计要求后才视为验收合格。可由于规范中的内容编写不严谨,使得一些检测单位,在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单内将实际检测值直接按乘以1.10后的数值写在报告单的格式内,从字面上好像有利于施工统计,实际造成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严重偏离(不是实际的检测原始数据而是经过修正后的数据)。(现在试验管理软件已改正过来)。
(3)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第7.4.2规定: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针对同一问题的要求,都是国家制定的标准,在GB502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第4.1.5规定防水混凝土的抗渗性能……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施工单位的试验工作,不知怎样操作才是合适的(咨询规范编制人答复是各执一词,最后只能由监理或是监督站的人员确定,因为这些人掌管着验收权利)。按照GB50208规范要求会造成施工项目的试验工作量超大。因为在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基础中,绝大部分为大体积混凝土,抗渗等级不等,一次浇筑量在几千立方米甚至上万立方米的工程经常会有。成型抗渗试件是既有技术含量(成型后的初凝阶段需要处理试件的表面)又有劳动量(试块截面尺寸比较大)的工作。按GB50204标准要求操作很容易满足验收要求。如果按GB50208标准操作,其工作量可想而知,针对相同的配合比,一次连续性施工的工程,几十组的制作工作量是不是太过于繁琐,且没有实际意义,甚至可以说没有必要呢?
2 JGJ10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
在北方进入冬季施工阶段,为了保证建筑结构的混凝土不因受冻而出现受害的结果,所以对临界强度的取值都做了相关的规定。JGJ10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对混凝土受冻前的最低强度值要求是:掺加防冻剂的混凝土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15℃时不得小于4.0N/mm2,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30℃时不得小于5.0N/mm2。这个规定对于施工方完全可以理解和操作。但是在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标准》中4.6.6条内的第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不得低于5.0N/mm2。对这个问题不要仅认为只是1.0N/mm2的差别,因为和养护有直接关系,为了提高1.0MPa有可能会增加很多成本;如果能减少1.0MPa则可缩短工期,综合效益显著。如果按照JGJ104中的要求操作,当混凝土临界强度达到4.0MPa而没有达到5.0MPa时就撤除养护,出现混凝土结构受冻的质量缺陷时,往往在进行责任分析中会按相关要求中的最高标准去评定,这样就会造成企业的极大损失。
3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中的泵送剂技术指标的泌水率检测,只进行常压条件下的泌水检测。我们知道混凝土拌合物在泵送压力作用下会发生组分之间的位移,尤其是在保水性差的拌合物中更为明显。在试配试拌检验中,如果仅检测常压状态,显然与施工实际相差很远。自20世纪从80年代初泵送混凝土开始大量应用于工程中,从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方面要求现在几乎所有的建筑施工都在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泵送剂已成为常温施工条件下必使用的材料,由泵送剂质量不稳定造成的拌合物离析现象占据很大比例,而压力泌水检测能有效地判断泵送剂的质量和拌合物的质量优差,是混凝土质量控制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所以建议主编部门考虑增加此项检测内容(不应认为压力泌水检测操作麻烦就放松要求标准)。
4 GB50496《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1)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是属于建筑施工中的特殊环节的控制要求之一。其主要目的是控制混凝土结构内不产生有害裂缝。在此规范颁布之前建筑工程通常参考YBJ224标准进行相关方面的计算和施工方案设计。由于建筑工程结构类型变化大,施工条件也有一定的差距,但是针对建筑基础中的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还是有一定的共性关系,即控制混凝土初凝之前结构表面的塑性开裂和硬化过程中的结构内部温差应力(包括降温速率)的开裂。无疑制定建筑施工中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规范很有现实指导意义。但是有些内容好像只是从YBJ224中抄录过来,并未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和实际编写。如:3.0.4中1混凝土浇筑体在入模温度基础上的温升值不宜大于50℃(这里又有入模温度也有温升值,属于概念不清楚)。大体积混凝土中的温度一般有如下关系,混凝土块体内的最高温度值是由两个温度组成即浇筑温度和温升温度。浇筑温度是由材料组成、搅拌工艺、浇筑工艺、振捣工艺、运输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有关系;温升值则主要和胶凝材料的品种、性能、数量等因素有关系。按规范中内容理解,应该是混凝土块体的最高温度值,也就是浇筑温度+温升温度≯50℃。根据理论计算和工程实际实测,要想满足这个要求首先一定是一个强度等级不高、一次浇筑厚度不大、而施工又是在冬季的工程。如果要求最高温度值≯50℃,按照温差温度不大于25℃的原则是可以不需要进行温度控制的,何必还要写进“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规范中呢?其实在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控制温升温度是最重要的,因为胶凝材料不但是温度产生的源头,也是制造收缩的“罪魁祸首”,所以规范规定最高温升值是很有必要的(YBJ224有规定),这样不但能考核配合比设计水平如何,同时还能检验施工管理是否到位。按照一般建筑基础受荷要求强度等级(最高考虑C40)和时间(验收龄期最长考虑60d)的考虑,温升值≯35℃为宜。
(2)在此规范中还有一个不理解的内容如4.3.1中的“所配制的混凝土拌合物,到浇筑面的坍落度不宜大于160mm。”按照以往的施工技术水平控制大体积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有直接意义,但是随着材料技术的发展、施工工艺的进步和工程实际结果看,只要控制住总用水量即可,因为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流动性还是很关键的。从国外一些先进的施工经验中采用自流平(也可称自密实)混凝土技术应该是最合算的(综合考虑成本投入)。只要没有过多的用水,就不会产生过多的水化热 (水越多水化越充分),所以规定坍落度没有现实意义。
(3)再有就是规范中关于“温控施工现场监测”一章中的温度点布置。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的测温工作主要是:监测温差变化和指导养护,目的是控制混凝土块体内部叠加应力不超出混凝土当时的抗拉强度值。测温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记数值。一是当发现温差超出时(有效点间的温度差不大于25℃,一般点间距最大不大于1.0m,如果间距过小则没有实际意义)能通过采取措施而得到控制,就是温差大了可以进行保温养护,温差过小能做到适当“放热”。另一个目的是工程验收时能通过温度的测温记录进行分析,确认结构内部没有产生叠加应力超出而造成混凝土的开裂。温度布点是很重要的(布置原则一般按等温度层考虑),布点一定是能监测到和能控制到。对厚大基础的下层点布置没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就是即使发现下层点与临近控制点出现超差时,应该是无法对其底面进行任何有效养护的。相对应上层点的布置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只要发现此点与临近的控制点出现大于25℃(20℃的控制指标有些保守)时,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养护方式(保和放)使其得到控制而不出现问题。再有大截面的结构件的布点,也应该在规范中给出参考建议或是规定。常见的有柱子、大梁、厚墙等,因为这些都应该是在大体积范畴内的。关于测温点的布置原则中还要有基础表面的测温点即塑料布养护下的温度,因为这个点与上层点之间存在着温差应力,会影响着表层的开裂(非塑性收缩原因)。如果任何一个块体(结构)其表面是处于相对密封状态下的养护(覆盖严实的塑料布、蓄水养护的基础、未拆除模板等),即不存在有结构表面与之有直接介质交换的现象,所以也可以不布置表面点。
(4)规范条文说明中有以下内容值得商榷。如5.4混凝土浇筑中的:“大体积混凝土采用二次振捣工艺,即在混凝土浇筑后即将凝固前(这是很含糊的说法,是初凝还是终凝?),在适当的时间和位置给予再次振捣,以排除混凝土因泌水在粗骨料、水平钢筋下部生成的水分和孔隙,增加混凝土的密实度,减少……根据混凝土的流动性大小而定。”我们知道混凝土的凝结是个从塑性—失去塑性—硬化的过程。在实际工程操作中对拌合物又有:好的操作性能(具有流动性)、混凝土收水过程、开始失去塑性(初凝)、开始进入硬化阶段(终凝)。实际施工经验表明,在混凝土开始收水时就可以进行面层处理工序施工,直至进入初凝前(初凝的检测标准值是:贯入阻力达到3.5MPa时),此时混凝土颜色处于深颜色,感觉有明显的湿度。而过了初凝开始进入终凝时绝对不允许再对混凝土进行任何操作。一般讲从初凝到终凝时间较短(主要视水泥和外加剂品种),这个时间段很难掌握准确,所以处理混凝土的塑性开裂(失水干燥收缩)必须在初凝之前。从混凝土的开裂特性讲,只要应力释放了,就不会再在同一位置重复开裂,所以初凝前的面层搓面处理工序很重要,很关键(俗话说“火候”的掌握)。无论任何情况下搓完面后必须即时覆盖塑料布,因为这是保证不发生失水收缩开裂的最有效措施之一。另外大体积混凝土由于材料的密度不同和厚度现状,很容易出现沉降收缩开裂和因为配合比的设计不合理而容易产生表面泌水现象。解决这些问题用所谓的“二次振捣”很容易因掌握凝结时间不准确而出现质量缺陷。最理想和最有效的办法是用:混凝土浇筑振捣后先用滚杠滚压一遍(这是标准的水平构件施工工艺处理方法),再用长刮杠,刮、压混凝土面层,将浮浆和多余水排除,再在收水后初凝前进行有效的搓面处理操作。
5 JGJ T23-200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具有比较长的历史(大约30余年),也有一定的“功劳”(相对比较简单易行)。在材料比较单一的前提下(胶凝材料只有水泥),在所有混凝土拌合物属于塑性或是干硬性混凝土的状况下,使用回弹法作为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的一种方法,是可行的。但是进入80年代后,我国开始在工程中大量应用大流动性混凝土进行泵送施工,材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外加剂的应用和掺合料的大量使用,形成配合比设计突出了流变性能(坍落度大于100mm),而为了满足泵送浇筑工艺要求(润滑性),砂率的加大使得混凝土结构表面与之前使用塑性混凝土浇筑的结构件表面状态,出现明显的差别(表面的密实性)。从很多试验结果和工程实际检测中发现,现在混凝土结构表面采用滴酚酞的方法,去说明是混凝土发生了碳化而形成的碳酸钙层显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在胶凝材料只有水泥的前提下可以说明白,但是现在掺合料的大量使用,尤其是粉煤灰的掺入,使得混凝土结构表面滴入酚酞后,明显出现不显色(没有碳化滴入酚酞显粉红色)的厚度在加大,但绝非完全是碳酸钙层。在工程实际中竖向构件表面初始状态(不显色厚度大约4mm)的回弹值,与在同一处将表面磨去3mm至4mm后(不显色厚度约为1~0mm)时的回弹值相比,差值不大,大约在1~3,也就是越接近不显色0mm时其回弹值略高些。这就说明并不是不显色层加厚后会造成回弹值增大的结果(规定中用不显色的厚度去修正回弹推算值,是否缺乏实验和实际验证?);其次由于竖向构件的表面状态受混凝土在硬化阶段过程中,水分会向模板方向迁移造成表面与内部不一致的结果的影响,表面的密实度明显差于里面(通过使用砂轮片的打磨易与难就能判断)。随着将表面不断打磨,结构的表面光滑度越来越好,呈现混凝土结构内部的材料构成和均质性也越发清楚明了,所以回弹之前打磨结构表面是应该的也是正确的。不让打磨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现在工程结构验收(分段或是层)时普遍采用回弹法,去判断结构的强度是否满足验收要求,一般龄期都不是很长的(约为1~2个月),而此时混凝土的碳化(不显色)会经常检测出5mm以上的结果,按此进行评定绝大部分是满足不了验收标准的(主要是碳化修订值)。所以修订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已是当务之急,不要再让这个一直被验收检查人员,普遍认为是简单易行可靠的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方式,继续误导检查了。再有,在此规程内一定要显著指出和标注明确,使用回弹法在结构验收时不能判断结构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更不能作为评定的依据。只能作为检查混凝土结构均匀性的方法之一,或是作为质量事故处理的参考内容之一。造成现在这种不负责任和片面滥用的局面,主要是由夸大性造成的。所以应理智的、合理的,客观的去编制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结构强度的规程规定,从而避免在混凝土结构部位随意进行取芯样的现象(很多地区的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员,由于本身不懂建筑结构的受力特点,而经常在验收时,对相应回弹不合格的结构部位要求施工方取芯送检,好像这样才是对结构的负责任),保证结构的受力安全性和使用的耐久性。
6 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讨论稿)
(1)在规程基本规定中“配合比设计应以干燥状态骨料为基准,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粗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2%。”众所周知骨料的基本性质有如下特点:按含水状态有饱和含水、饱和面干含水、无含水(恒重干燥)。仅细骨料而言就可以通过试验后某种状态准确判断。其实规程中所说的“干燥”状态(仅能用于设计配合比用)只有我国才有如此规定,国外均采用骨料饱和面干。而这里所说的含水状态和上面三种标准状态都不能对号入座,这也是我国为了简便试配的操作程序,将材料进行晾晒干燥的结果,俗称“气干”。从材料试验检测方法中得知,饱和含水与干燥(恒重)状态很容易理解,而饱和面干却是在一个范围之内(JGJ52第52页内的(b)及吸水率的试验规定),一般视材料品质不同,含水率在0.7~0.9%。如果按照规程中的要求使用骨料(含水0.5%和0.2%),只有通过取样去烘干再计算,满足这个要求后才可以进行下步操作,是否不具有“简单易行”,而过于繁琐。
(2)第4.0.2中配合比设计中有一个重要的指标值即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表示质量波动)。仅针对混凝土而言,生产混凝土搅拌混凝土不存在单独的意义,只有用于结构中,浇筑到结构件上才真正具有实际意义,所以σ的取值一定是综合性的,绝不仅是生产环节的标准离差。通常在工程验收阶段中一定要审核该阶段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数理统计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这个统计中的σ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它不仅能说明混凝土拌合物生产质量波动情况,同时也能看到施工环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存在需进行改进之处。如果从规程里就只要求用生产单位的标准差值去修正配合比,有明显的欠妥,所以编写者一定要真正清楚环节过程控制和明白指标要求的真正意义。
(3) 第4.0.2中:现在的材料使用更换性很大 (非质量问题),要进行统计一定要求是同一厂家的、同一规格的、同一强度等级的和外加剂也必须是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因为外加剂也是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很重要甚至是关键的材料,否则统计意义不大。
(4)第5.2.1中:泵送混凝土施工已占我国使用混凝土的工程中的绝大部分,从95年《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实施后,骨料的生产规格就随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5~25mm规格(主要考虑泵管径尺寸),而且这个规格的生产和应用量最大。但是《配合比规程》中却一直没有增加相应的内容和规定,而还是“照葫芦画瓢”直搬过来,让人费解。
(5)第5.2.2:外加剂的减水率在混凝土拌合物中具有很关键的作用,而减水率的检测又有:净浆、砂浆、混凝土之分。强调使用混凝土拌合物检测不但具有保证性同时还有与生产的一致性。
(6)第5.4中:真正在一线做试验或是有实际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知道,用现在的骨料调整砂率其幅度为1%一般意义不大,缺乏现实性,实际调整至少2%以上(和易性的保证)。
(7)表5.4.1对于薄壁构件一是厚度小应该使用小粒径的粗骨料;二是使用低砂率尽量减少由材料收缩引起的变形(开裂),规程中要求“对薄壁构件,砂率宜取偏大值。”是否存在商榷之处。
(8)配合比设计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省事和方便,更不可以随意降低技术含量(技术要求)(见第5.5一节),关键是一定要满足使用方的要求(施工要求)。混凝土的生产主要是使用地方性材料,存在着不稳定性。但是从混凝土结构安全要求,必须是合格的和尽量稳定的,所以就应该要求从始至终都可以在可控制范围之内进行生产和使用。以现在拌合物中使用的材料性能(多胶凝材料品种)和对结构的负责,应该规定要使用“体积法”和骨料“饱和面干”计算和试拌混凝土,这样不但在生产过程中能做到有效控制(关键是用水量的控制),同时还对施工使用起一定的保证作用(拌合物和易性)。如果因为是检测过程程序多或是认为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就放松要求,是否有些过于迁就落后呢?从另一角度讲,如果试验人员连最简单的表观密度和吸水率的试验都掌握不好,还称得上是试验员吗?还有资格进行配合比的设计和试配工作吗?其实骨料的密度值检测(堆积密度和表观密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配合比设计中的空隙率计算。
(9)关于规程中对砂率的参考值(见表4.0.2)。在单位体积下仅从粗骨料粒径(均匀前提下不考虑级配)分析,确实是粒径越大其空隙相对越小。从传统砂浆填充粗骨料空隙角度看,砂率是随着骨料的粒径加大后其需要的砂浆量在减少。但是业内人士都清楚,现代混凝土的砂率绝不是简单的填充作用了,更重要的作用是保证拌合物的和易性能,保证施工性能,尤其是大流动性的混凝土拌合物。我国初始编写配合比规程时期,那时混凝土主要为塑性(坍落度很少大于80mm)或是干硬性的混凝土,砂率的变化规律如规程所述尚可。但是现在的混凝土拌合物的需求发生如此多的变化,实际砂率会由于骨料的粒径变大,而必须有所提高,否则无法获得理想的和易性,满足施工要求。面对这些实际情况,这样重要的一个建筑施工规程,是不是应该在指导意义方面更现实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在GB50204中针对钢筋混凝土结构验收除了增加实体试块检测之外,还增加钢筋保护层的检测。钢筋在结构中的位置(保护层)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有效保护钢筋不受碳化影响而过快生锈,尤其是现在混凝土中大量使用掺合料,存在着失去保护钢筋作用的现实,所以保护层的厚度尽量大点(比起钢筋受力弯矩更有实际意义)。但是现在的验收规范检测是要求越小越好(如常规工程的楼板钢筋保护层要求偏差是+8和-5,但是结构长城杯的检查要求却要求是+5和-3,理由是验收检测更严格。针对这个问题是否请编写《施工验收规范》的人员注明的具体些,讲清利害关系,以利结构验收对结构安全性更加具有保证性。
我们不迷信规范标准,也不应该是机械教条的执行。但客观科学公正的编写,对施工中的指导性还是必要的。
以上仅是本人根据自己的施工经验和对规范的理解谈了一些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教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