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与现代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的对立统一
2011-08-15陈一凡
陈一凡
不同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之间的差异,应如自然界中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随着经济全球化之大潮,在国家城市化政策的引导下,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政策文件。旧城改造,新城崛起,地域性建筑色彩的传统与现代矛盾日趋显露。两个对立面随之发生格局变化。很多城市建筑色彩丢失了“性格特色语言”。近年来,不少建筑设计师在反思、探索“返璞归真”之路,寻求传统意义上的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与现代相融合。
1 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的认知与发展
1.1 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的定义与形成
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指特定地域城市建筑物体所有外部被感知的色彩总和。色彩在人类生活环境中的应用旷古悠远。距今1万多年前,旧石器时代人类祖先就采用了红、黄、褐色和黑色颜料描绘野牛等装饰洞穴。从古埃及法老胡佛陵墓的大金字塔到公元前6世纪的美索不达米亚建筑,我国的北京山顶洞人,无不利用绚丽多姿的色彩表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1.2 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的“再生长”是一个扬弃的过程
推陈出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而“任何新的东西都是在旧机体中生长出来的,每一代人仅能选择对整个城市结构最有影响的方面进行规划和建设,而不是重新组织整个城市”[1]。对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的扬弃过程需建立在“再生长”思想的前提下。现代色彩是新事物,传统色彩是旧事物,现代城市色彩对传统城市色彩是既克服又继承、既抛弃又保留的辩证过程。现代对传统的扬弃,通过传统与现代色彩的内在矛盾运动而进行自我否定,完善旧的扬弃过程。一个时代周期的“再生长”完成,最终造成旧的矛盾统一体的破裂,进入又一个新的对立统一矛盾中运动发展。
日本东京在城市建筑色彩规划上同样经历过扬弃过程。本来具有浓郁地域性城市建筑色彩的日本京都,从1927年起以当地古建筑群色彩为基调,对城市的新建筑作了明确的色彩限制,可是为迎接奥运的举办,20世纪60年代在建筑上大量使用饱和色,其间混杂五颜六色的霓虹灯、广告和车辆,造成色彩严重污染、炫目刺眼,逼迫政府出台《东京色彩调研报告》,成为东京城市色彩规划的蓝本。
2 我国城市建筑地域性色彩的应用现状
2.1 崇洋媚外、盲目模仿
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以来,欧洲的科学技术在全世界得到蓬勃发展。我国的改革开放,由过去的闭关锁国出现另一极端现象:崇洋媚外、来者不拒。城市建筑式样和色彩也卷杂其中:哥特式、罗马式、美国白宫式等等。不少传统文化极深、地域性极强的城市,看见其他城市矗立了一座“标志性建筑”,亦应“照样画葫芦”,这种现象极为严重地破坏了城市传统建筑风格和传统装饰主色调。
2.2 缺乏整体感
缺失政府城建规划部门色彩规范和监督管理。老城区的改造和新城区的开发,政府大多只规划出红线和各个功能区,对色彩的生产定位及使用上顺其自然,开发商和建筑商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或盲目地模仿,或自以为“鹤立鸡群”,你方唱罢我登场,导致现代城市“皮肤病”。
2.3 可喜与忧患的两个面
可喜的一面:北京、哈尔滨、南京、上海、杭州、大连、成都、深圳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地域性的城市色彩规划,开创了我国城市建筑地域性色彩规范之先河。
忧患的一面:色彩表现尚不能做到传统与现代的统一,无法出现准确表现该城市地域性的特定色和发展方向色。没有色彩标准可依,就无法实施色彩检测标准和监督方法,色彩定位的准确度无法保障。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将色彩的规划与实施的对立关系统一起来,摆在了政府的面前。
3 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的定位
3.1 传统地域文化是地域性建筑色彩的定位之源
“色彩是一种乡土的、文化的要素,它深深地扎根于文化的深层,因此具有本土的特征。”[2]全球文化的交流,导致传统与现代城市文化的对立。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的表现为:传统与现代之间相互依存、渗透、贯通,之间又具有排斥、否定的性质。在城市地域性色彩定位上,需找到连接矛盾对立面同一性的文化纽带,这便是城市自身的特性文化。“城市是靠记忆而存在的”[3],城市在时代变迁中积累的精神和文化气质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价值所在[4]。在较大尺度的现代城市中,把所有建筑单体的色调整合为统一传统城市色调的几率微乎其微,但在城市一些特定区域,如历史文化区、规模较大的商业开发区或住宅区,对其建筑群的色彩进行地域性的协调与归整有其必要性与文化传承的意义。
3.2 地域性建筑色彩定位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
尊重自然地理环境赋予城市的基本色彩,大自然为主,建筑色彩为次,是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定位的首要方面。这里所指的自然性是大自然所赋予某地区的地方性材料、当地文化的色彩偏好或是受政治宗教影响对色彩的取向等。如被称为“红城”的印度斋普尔古城,几乎所有建筑都是红色的粉刷;被称为“黄城”的杰瑟梅尔,其大部分建筑都由黄砂岩建造[5]。又如北京紫禁城金碧辉煌的红墙黄瓦与民居朴实的灰瓦土墙对比,便是我国传统礼制下社会等级观念的反映。只有细致鉴别和充分认识地域文化,接受现代多元文化,梳理城市纷纭繁杂的色彩现象,才能准确定位建筑的地域性色彩。
3.3 城市地域性色彩大于建筑色彩——在色彩的矛盾对立中寻求统一
文艺复兴时期阿尔伯蒂提出的“城市是个大建筑,建筑是个小城市”,在许多传统社会中,城市与建筑存在一种清晰的同构关系[5]。但随着城市化的巨大发展,建筑色彩构成逐渐与城市色彩体系相分离,城市与建筑色彩的相互关系由有序走向混沌。城市作为传统人居环境的大前提,对建筑具有其优先意义。当城市地域性色彩与建筑色彩发生较大冲突时,应以大环境下的城市地域色彩为主,建筑色彩为辅,强调城市地域色彩大于建筑色彩,在色彩的矛盾对立中寻求统一,以城市建设理念来进行地域性城市与建筑色调的归整。
3.4 城市地域性色彩定位要有专业的技术支持
色彩学是一门系统、复杂的学科。红、黄、蓝为基本色,调配衍生出来的颜色有十万多种,灰色占了八万,许多色彩人眼无法分辨,必须依靠现代高科技手段,建立专门的色彩科研机构来分辨定位,对色彩的应用、实施、管理和监督方能行之有效。
4 立法是保证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的根本
4.1 国外建筑色彩立法概述
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都走过混乱无序到有章可循。19世纪,意大利的都灵市开城市色彩规划之先河,欧美很多国家随之效仿。20世纪70年代初制定颁发色彩规划及用色标准的政府条例。德国是先行实施城市色彩标准化的国家之一。法国最早进行色彩规划及使用色彩标准。70年代初政府颁发条例制定色彩规划及用色标准,统一进行环境色彩调整,对城市环境基础色彩引导、监督设计和施工。日本1968年颁布《新城市规划法》,70年代开展城市色彩的课题研究,出台了一系列区域性的色彩控制法规。二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传统与现代城市色彩矛盾激烈,色彩污染严重。对此,1981年后,日本建设部的《城市空间色彩规划》《城市设计导则》《景观法》,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城市色彩及环境。1995年大阪出台了世界知名的系统色彩规划审批方案。
4.2 我国城市色彩立法现状
我国的城市色彩立法现状基本处于无序混乱阶段。纵观世界各国,这是发展中国家面临和必经之路。2000年开始,北京等地市政府陆续出台有关城市地域性色彩规划法规,对城市色彩作出了原则规定,走出了立法的第一步,但在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施工监督管理等方面,距离先进发达国家甚远。
5 结语
如何在传统与现代城市地域性建筑色彩方面,既能延续传统特色,又能创造出符合时代特征的新形象,使两者在对立统一中和谐相生、相得益彰已成当务之急。当今的建筑设计师面临着一个承前启后的转折期,这也是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为此,客观、全面和准确的科学思维方式方法突显重要。
[1] 沈玉麟.外国城市建设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190.
[2] John.V.Mutlow.The Architecture of Ricardo Lergorreta[J].Thames and Hudson Ltd.,1997(5):18.
[3] 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M].宋俊岭,倪文彦,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104-105.
[4] 梁 梅.中国当代城市环境设计的美学分析与批判[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40.
[5] 单 军.建筑与城市的地区性——一种人居环境理念的地区建筑学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13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