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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现状和对策

2011-08-15

山西建筑 2011年26期
关键词:评标投标建设项目

陈 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特别是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一度被赞誉为“阳光法案”。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作为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已广泛实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不但为建设单位选择优秀的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

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致使当前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 当前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

1)部分地方政府没有构建公路建设工程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统一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使得招标投标不能置于阳光下运行,不能真正做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部分招标人故意避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或监察,而进行暗箱操作,让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未能发挥作用。

1.2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1)围标和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以“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公路建设项目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违背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市场的秩序,使得建设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施工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 “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1)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背后指挥、操纵招投标机构操作采取加设参加投标或加分特定条件、故意向其泄露标底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中标。2)有的评标专家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1.4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区仅以报价高低作为评定的标准,且整个评分办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而部分中小城市由于专业性人才缺乏,评标专家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学评标办法的建立和实施,严重影响了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专家评标水平和综合素质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5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建设单位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2 改进和完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建议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了对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力度,但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工程招投标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2.1 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机构和构建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统一平台

1)成立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研究解决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2)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统一平台,通过构建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统一平台,将招标投标置于阳光下运行,使投标人在平等的条件和环境下参与竞争,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2.2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和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现象

1)作为招标单位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企业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2)针对当前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2.3 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调整监管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2.4 细化评标办法,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1)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的不同,细化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难度较大的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项目,要求招标人设立预算控制价,并结合具体实际,确定预算控制价浮动标准。

2)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每次评标结束后,由评标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此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共享专家库,以解决部分地区专家欠缺及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并逐步与其他省市的评标专家库实现联网共享。

2.5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2)发挥监督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2.6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

1)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

2)通过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和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优秀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 结语

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应在健全配套法规、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机制、培育行业自律等方面下大力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监管,使工程招标投标的各环节置于“阳光”下操作,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1]贾立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问题分析[Z].项目管理者联盟,2008.

[2]董杰元.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8):68-69.

[3]石国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Z].2003.

[4]石国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Z].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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