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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2011-08-15周江燕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5期
关键词:会计准则会计师会计信息

□文/周江燕

随着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执行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均得到了提高。这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休戚相关。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仍然存在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以及披露不相关的现象,阻碍了上市公司正常的优胜劣汰,使得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这势必会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及其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良性、健康运行。

一、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即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仍然存在。《会计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虽然证监会、中注协等相关监管机构都采取了种种措施以杜绝其恶劣影响,但是此类现象仍有前仆后继之势。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发生了不少重大的会计案例,如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郑百文、银广夏等上市公司,他们利用虚假会计信息牟取私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部分公司为了申请上市、配股或由于面临终止上市的威胁等原因,为了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惜包装自己,以各种方式人为提高利润。此外,由于盈利预测受主观判断的影响比较大,却又容易左右投资者未来的投资选择,因此很多公司在盈利预测方面弄虚作假,甚至恶意操纵盈利预测,误导广大投资者,最终很可能导致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具体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但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和规范,通过这种方法逃避社会监督的可能性也随之降低。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

1、或有事项披露不充分。有些公司只把对自己有利的或有资产进行披露,而把有可能转为负债或损失的或有负债项目,如大额替第三方或关联方担保事项、涉及本公司法律诉讼的潜在赔偿或损失的事项等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信息轻描淡写或一带而过。

2、分部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者无法掌握各种经营活动对整个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也不易了解各分支机构在公司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

3、重大事件披露不充分。有的公司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这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有关公司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4、预测性财务信息选择性披露现象严重。在自愿性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下,上市公司倾向于对预测性财务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出现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并且财务数据预测的准确度较低,有的公司公布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甚至数倍,可信度差。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在股票市场上,如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则无异于为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我国有关信息披露要求中对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做了严格的时间规定。近年来,各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一般都能在截至日前向公众公布,保证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但是,在临时报告的披露上,部分上市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决定何时披露重大事件,这影响了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势必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如,西昌电力虚假信息披露一案中,西昌电力在2003年半年报至2005年半年报,共有81笔重要对外担保合同未披露,共计担保34.65亿元;2005年半年报,有7笔重大对外担保未进行及时披露,担保金额7.87亿元。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相关。不相关性的会计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通用性小,对决策的作用不大的会计信息。部分上市公司通过披露大量相关性小的信息,干扰公众对有用信息的辨别和使用,也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可能使真正相关的信息被掩盖起来,影响预测和决策。这些会计信息形同虚设,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导致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金量不高。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存问题原因分析

如上文所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及相关性等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主要由《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各种规定构成。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形成较晚,发展尚未成熟,其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应同时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有些实际工作仍然缺乏具体会计准则作为指南,所以很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和规范。有了一个健全的会计信息披露法规体系才能很好地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才能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准则成为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障碍。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现阶段主要是以规则导向为主,同时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相结合。以规则为基础制定的会计准则很难与日益复杂的经济事项保持一致,准则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为它过分强调技术细节反而给企业滥用准则的机会。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大量钻现行法规空子的上市公司。如,ST包装在2000年11月25日将其持有的四川长信40%的股权(因长信资不抵债,长期投资已减记至零)以4,800万元转让给尚未入主的潜在大股东四川泰港集团,确认4,800万元的投资收益,占当年利润总额的295.9%,这体现了上市公司在现有游戏规则的限制下利用各种手段来掩盖会计事项的经济实质;而CPA的审计也仅仅是在现行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只要上市公司各项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就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类案例的大量存在表明:规则导向的准则由于在对具体操作的指导中存在很多漏洞,无疑对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制造了极大障碍。因为监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一家上市公司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每一案例的爆发总是经过了长时间的集聚,此时股东的损失已不可挽回。因此,对系列恶性事件的处置与曝光最终将使股市人气涣散,直至崩盘。

(三)监管力量薄弱及监管效率低。监管部门之所以没有及时充分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很大程度上在于监管部门现有的人力资源难以及时、充分地发现众多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国监管部门职权设置的不合理是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有证监会、两个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财政部是国家会计主管部门,它掌握着会计规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由于它们之间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界定边界模糊,导致整个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整体性制度安排的不完备性。

(四)中介机构功能错位——缺乏独立性。与美国不同,我国中介机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并得到发展的,这使得我国中介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市场基础较弱。虽然我国正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但利益的诱惑使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在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对他的期望是不相同的。例如,上市公司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符合其特殊利益的审计报告,公众投资者希望注册会计师出具客观、正确的审计报告。但是,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直接来自于客户即上市公司。所以,一旦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在审计报告上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出于自身的利益驱动,注册会计师出具迎合上市公司特殊利益的审计报告也就顺理成章了。特别是,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时,就会害怕与客户争执而失去其收益,因而可能会屈从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而不会保持其独立性。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途径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对其原因的分析,本文试提出以下措施,以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一)扩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充分的问题。扩大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加披露表外信息内容、提供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会计信息、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报告、增加不确定性信息内容的披露等。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比较单调,不能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通过扩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能使投资者更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健全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主要由《证券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构成。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是确保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也是证券市场向规范化迈进的关键一步。我们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在吸收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制度化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尽快完善现行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建立一套符合公开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充分性原则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披露方式、披露到何种程度及公司违规后的处罚做出更详尽的规定。

(三)制定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基础应由以规则导向为主逐渐向以原则导向为主循序转变。以具体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其操作性较高,但容易被规避。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相比,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必然是高度简化,同时也是高度灵活,具体执行时需要更多地依赖职业判断,因而要求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在运用准则时具有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在实现这个转变过程中,必须提高会计行业的整体执业能力,同时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步伐,为准则制定导向的转变做好准备。

(四)加强监管,加大对造假的处罚力度。我们应该大力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加大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投入,消除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树立起证监会的权威。其次,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虚假和重大遗漏行为的处罚力度。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格处罚,轻则警告、罚款,重则摘牌、停业,甚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证监会还应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一套惩戒制度,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共同舞弊。

(五)进一步推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业互查。同业互查通过各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制约,确保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规范化及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的规范化。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业互查机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无疑具有一定的启示。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进一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同业互查,监督审计行为,进而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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