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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转型期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

2011-08-15杨景海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8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责任企业

□文/杨景海

“企业社会责任”在国际通用定义里指一个企业对自己的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一概念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重新引起了西方企业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实行经济改革政策以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至今日,这个转型期仍未结束。而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恰恰是在这个转型期成长起来的。转型期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过渡性、不规范性等特点,也必然会影响到民营企业的成长及其社会责任的履行。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于2009年12月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报告(2009)》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水平较低,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17.9分,处于“旁观”阶段。这样的现状不仅制约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给社会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鉴于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如何督促民营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它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关系到民营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转型时期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一)经济转型过程中,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过分注重经济责任,忽略了环境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改革过程,旧的问题在不断化解的同时,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出现。中国民营经济增长是通过“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式增长方式取得的,只重视增长速度,不重视效益,使得我国面临的环境压力持续增大,同时我国民营经济要面对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化的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始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体制转型过程中,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具有强制性,忽略了企业自主性。在转型时期,各项体制逐渐完善,2002年1月由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指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也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新《公司法》明确地提出了重视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并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指向也有清晰的界定。但也有些制度并不规范,把一些本来应该由民营企业自愿承担的社会责任,变成一种强制性的摊派行为,这就更加引起民营企业的反感,从而使其拒绝承担本来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很多民营企业仅仅采用所谓的“作秀”把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通过媒体曝光,而真正做到为社会谋福利还有一段距离。

(三)文化转型时期,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多元化却没有受到企业的重视。随着文化内涵越来越丰富,我们不仅要关注物质文明建设,更要关注精神文明建设,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应单体现在捐款上,还应体现在企业建设和发展的各个方面,企业的发展要时刻体现和谐文化的主旨。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各个利益相关者负责,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要重视环境生态平衡,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时,要做好规范、文明、科学的发展,从而真正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二、转型期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一)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缺失。许多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还停留在低水平之上,不少企业的行为是“只赚钱,别的都可以不顾”,逃避社会责任的情况还很突出。在近年来的新闻报道中,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反面事例比比皆是,凸显出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迫切性。具体而言,有以下几大认知误区:1、创造就业、按章纳税就是履行社会责任;2、慈善捐款就是履行社会责任;3、社会责任是政府或者行政部门的事儿;4、社会责任是大企业的事,我们企业还没有实力;5、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的事,因为他们利用国家垄断优势赚取巨额利润;6、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无关;7、执行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负担和成本;8、社会责任是外国的“舶来品”,不符合中国国情及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9、社会责任只是一种义务,颇有回到过去“企业办社会”的危险。

(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缺失。民营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实践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从经济责任、员工权益责任、法律责任、公益责任和环境责任方面来分析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发现以下问题尤为突出:

1、不卫生产品和假冒伪劣药品。民营企业某些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行为,如生产销售不卫生的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等,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缺乏有效卫生质量控制,消毒程序不能满足要求,以低价的成本赚取高额利润,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以致影响到消费者对企业乃至政府管理部门的信任,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唯利是图、利欲熏心、制假贩假,给民众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恐惧,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比如,近年来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广州假酒事件、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瘦肉精事件等。

2、缺乏职工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在职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其对员工的信用缺失问题。但是,劳工问题、劳资矛盾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重要原因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1)违法使用未成年员工,雇用童工现象严重;(2)侵犯工人人身权利,扣押身份证和侮辱体罚工人等侵权现象普遍存在;(3)工人工作条件差,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4)工人休息条件差,因过度劳累而致工伤甚至死亡的现象时有报道;(5)拖欠工人工资问题严重,迫使走投无路的人采取过激行为;(6)没有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覆盖率太低;(7)工会组织没有或形同虚设,致使工人投诉无门;(8)女职工的“三期”保护落实差;(9)工人的子女教育问题没得到很好的落实等。

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个别企业以节约成本为由,较少考虑环境保护。有的企业还靠污染环境致富,将利润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每年环境统计年报表明,全国污染排放总量还很大,污染程度仍处于相当高的水平,生态恶化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地区生态破坏的程度还在加剧。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有的民营企业在工厂选址、开办和关闭上根本不顾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利益,没有充分意识到或者无视其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对资源使用不够节约,在管理上也欠科学,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紧张;另一方面,也说明有关部门在对民营企业的审批和检查、监督方面还存在严重问题,致使民营企业的这些问题发生并恶化。

4、对公益事业的冷漠。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中仅仅有一小部分表现出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并做出一定贡献,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群体,而且还存在一个问题,即社会责任观往往过于狭隘,只强调对企业所属地域和特定人群的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民营企业的社会公益行为多从自我需要的层面考虑,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带有强烈的功利意识,带着“做善事”的思想,甚至还带有很强的政治功利。此外,一些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不规范地签署劳动合同,员工遇到辞退、欠薪等问题时,找不到任何证据,侵犯劳动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民营企业劳资纠纷不断。

三、解决我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的教育。由于民营企业大多是家族制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实践中,民营企业家的个人素质是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必须努力提高民营企业家素质。政府可以推出类似浙江省政府开展的“民营企业家培训课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教育、加强企业伦理教育。民营企业家自身也必须加强学习,摆脱传统小农思想的束缚,树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符合的经营管理理念。首先,要有长远的经营眼光,认识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乃是一个与消费者、内部员工、竞争者、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发生互动作用的过程,企业的发展要借助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力量,因而承担社会责任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其次,增强法律意识,在经营管理中应自觉遵守法律,尊重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再次,要有全球化经营的战略意识,积极主动地申请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标准的认证,掌握进军国际市场的主动权。

(二)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多承担社会责任,并从经济和组织形式上保证社会责任的具体落实。这样可以在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基础上谋求社会系统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体而言,民营企业可以从以下六个层次着手:(1)保证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安全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2)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保证员工的基本待遇,创造条件使员工接受再教育,积极承担道义责任;(3)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的出现,坚决把好产品质量关,从长远利益出发让利于消费者,改变为富不仁的社会现象;(4)在盈利的基础上要适当让利给社会,积极参与希望工程、养老、扶贫、教育等社会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5)按照政府的要求,提高其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主动承担纳税责任,并自觉接受政府的约束和监督;(6)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没有能力治理环境污染的应缴纳相应的环境治理费用。

(三)建立政府监督机制,保障社会责任的落实。目前,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民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查处概率极低。要真正提高监管部门的查处概率有以下三条根本性措施:第一,政府监督部门真正落实与维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完善相关利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发挥他们的监督机制作用;第二,建立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激励机制。通过提高监管人员的待遇和福利、保障其人身安全并使其免受报复打击、引入监管的社会收益评价机制等措施使监管人员乐于尽职,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第三,要提高政府监督部门对企业违规事件的发现概率,还必须加强公众对监督部门的监督。

对外而言,应该强化政府监督力度,引导民营企业进行公平合法的经营活动,提倡诚信,监督企业纠正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等损害消费者和社会环境的不负责任行为。一方面应向公众如实反映企业状况,引导企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另一方面要完善信用制度,政府可以与相关金融机构联合,为企业建立相关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指数。

(四)建立公正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讨论过程中,已经有不少学者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对这一问题国外已有不少建树。然而,如何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精神结合中国的实际,力图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责任评估体系,使得民营企业在实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时有章可循,对于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个很好的外部约束条件。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一个操作问题,执行的结果如何,需要有一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手段。同时,为了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应对国内外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新挑战,制定并推行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公正的价值判断标准——民营企业社会评价体系十分必要。

[1]陈旭东,余逊达.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现状与评价.浙江大学学报,2007.3.37.

[2]满河军.企业社会责任的哲学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2008.

[3]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视角透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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