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探析
2011-08-15刘显鹏常晓云
刘显鹏,常晓云
(1.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430205;2.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81)
案例教学法在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探析
刘显鹏1,常晓云2
(1.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430205;2.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81)
诉讼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出发点是侧重对法学知识在实践操作中的应用,强调知识的“实战”性;在教学实践中,案例的选择要具有典型性、衔接性、严密性、适度性;诉讼法教学活动包含从基本理论学习到职业技能培养的过程,不同的阶段案例教学的方式应有所不同。
诉讼法教学;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发端于19世纪下半叶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学,20世纪上半叶在全美各法学院普及,二战后被越来越多西欧国家的法学院引入,20世纪末至今逐渐开始出现在我国部分大学的法学课堂上。在漫长的法学教学历史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出现较晚的教学模式,其较强的实践性和较高的逼真性使之尤其适用于诉讼法学这类程序性和动态性较强的课程。
一、诉讼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出发点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教师结合相应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特点,通过讨论、分析和研究形象生动的案例,教授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学生独立、主动思考和探析问题的能力,从而加深学生对理论和实际知识理解的一种的教学方法。在诉讼法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便是针对诉讼法学科程序性和实践性均较强的特点,用案例的方式将整个诉讼法学知识体系贯穿起来,并以实证的方式来加深学生对诉讼法知识的认知程度。[1]与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着重于对特定法学知识点从抽象概念到具体内容的“点射式”强化传授;而案例教学法则侧重于对法学知识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强调知识的“实战”性。
同时,在传统的法学课堂讲授教学中,教师也会举例或者分析相关案例,但其与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运用明显不同:一方面,案例在两种教学方法中所处地位不同。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处于掌控课堂教学进度和节奏的核心地位,教师传授法学知识和培养学生能力是借助案例研讨和分析来实现的;而在一般法学教学过程中,举例则处于次要地位,通常是用来说明和注释理论知识,而非整个知识体系的基点和精髓。另一方面,两种教学方法中运用案例的目的不同。案例教学法是组织学生进行自我学习、锻炼综合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和相关知识是融汇一体的;而一般教学方法中举例只是说明问题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之一,案例并非整个知识体系中必不可分之物。此外,两种教学方法中活动的主体亦不一致:案例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活动;而举例仅是教师单方的教学行为。
二、诉讼法教学中案例的甄选
案例教学法虽然是诉讼法学教学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但其在教学中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各高校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大多不同程度地溶入了案例教学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其一,案例教学法并不适用诉讼法学所有教学内容。首先,案例教学法不适合理论性、抽象性较强的诉讼法基础理论和学界争议较大且尚无定论的问题,其较适合实际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如管辖的确定、对起诉的处理、证据的认定以及裁判的做出等。其次,案例教学法需要学生的参与,这就要求学生事先应初步了解诉讼法的一般知识,能够运用诉讼法基本知识进行讨论与对话,[1]故在课程教学的前半阶段还是应适用讲授法教授学生诉讼法基本知识,到了课程中后期,学生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此时再运用案例教学法才能显现效果。最后,案例教学法需要花费学生相当的时间与精力,也需要占用大量的课堂时间,如果按现行诉讼法一般情况下的学时安排,教学中最多也只能安排5次(10学时)左右的案例教学,否则会影响整个教学任务和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
其二,目前案例教学中所用的部分案例不宜适用。目前,诉讼法案例教材上选编的部分案例缺乏新颖性。许多案例都是若干年前的,多年不换,以至于诉讼法条文修改了,而教材上的案例却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得所选案例与法律规定相脱节,很难与诉讼法时常更新的特点相适应。同时,案例教材上的案例大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虽说一般是具有典型性的大案或要案,但由于案情过于复杂,法院对其已有定论,又远离学生生活,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达不到案例教学的效果。学生也会对这种案例产生厌倦,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也不会激起学生们的兴趣,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至于许多教师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因为虚构的案例往往缺乏针对性,逻辑性也较差,难以将实体法与诉讼法有机结合起来,因此这样的案例只是纸上谈兵,经不起仔细推敲和讨论,故也不易激发学生的兴趣。
其三,师生之间的互动效果不理想。目前,很多学校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师生互动,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然而案例教学不仅仅是教师提出一个案例让学生讨论那么简单,如果学生没有事先对案例进行充分的研究,如果教师在课堂上没有适时提出一些引导性问题,如果缺乏激励学生讨论发言的机制,这个案例讨论很可能又会演变成教师独自解析案例,教学效果自然不尽如人意。
鉴此,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诉讼法教学的运用过程中,案例的选择是关键。具体而言,所选择的案例应符合下列几项要求:
第一,典型性。所谓“典型”,是指某一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启发性和疑难性。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密切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整体布局,切忌为举例而举例。案例的来源既可以是一些经典案例,也可以选择近阶段的著名案例,还可以选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遇到的典型案例。按照教育心理学一般常识,学生在听到老师举案例时候一般都喜欢听真实的、发生在身边的案件。[2]真实的案例,或学生亲生经历的案例,学生比较容易接受,而且记忆深刻,不容易忘记,对学生熟悉但存在疑问的案例进行分析,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第二,衔接性。衔接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案例与教学内容相衔接;二是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之间相关联。如今案例来源很多,譬如网络、报刊、案例汇编等,甚至日常生活中的见闻都可成为教学案例的来源,教师应尽可能选择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那些不太切合教学内容的案例,会显得牵强附会,也不利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
第三,严密性。课堂上运用的案例不会太多,因此,教师尽可能选取一个较合适的案例。选定案例后,要运用诉讼法理论对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看案例中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或者他人对案例的分析和理解是否正确。并不是所有的判决或做法都是正确的,决不能把存在错误处理结果或错误理解的案例不加分析地介绍给学生,当然作为反面案例的除外。
第四,适度性。教师在诉讼法教学中的举例数量和频度要适当,因为学生精力有限,课程学时有限,案例因需而设,不可堆砌案例;[3]同时,所选的案例不能太复杂,案情尽可能紧凑,案件的描述尽可能简洁明了。此外,一个案例最好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法律关系。由于课堂教学时间的有限性,不能进行太多的案例分析,只能在有效的时间内分析更多的内容,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让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进行充分的比较,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
三、诉讼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诉讼法的教学活动是一个逐步深入、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教学,其目的和要求是有差别的,这就要求教师合理安排案例教学。笔者认为,案例教学可用于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第二个层次是职业技能的培养。
在第一层次的基本理论学习中,可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案例教学实施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先讲授理论,再分析案例。这种方案适合理论性较强、比较抽象的知识,比如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诉讼的要素以及证据基本理论等。运用这种方法有利于将原本显得枯燥无味的法律理论形象化、生动化,易于学生具体地、感性地掌握有关知识。此种方案具体包括三步:第一步,介绍、讲解有关的理论知识。第二步,通过录像、PPT、电影等教学手段展示与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案例,让学生运用所讲授的知识去分析。第三步,对学生的分析进行讲评。
第二种方案是直接提出案例让学生自学、分析、讨论。此种方案适合诉讼法中程序性或操作性较强的知识,提出案例的同时提出一些问题,让学生自学教材相关内容,自己总结知识要点,这种方案法能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自己寻求答案,印象比较深刻。此外,这种方案尤其适合教授容易混淆的法律现象或法律术语。许多概念仅凭教师抽象地讲解,学生难以真正理解,如辩护人和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本证与反证等,指导学生自己分析案例,总结出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帮助学生对有关知识透彻地理解,而且做到触类旁通,举一反三。此种方案具体包括四步:第一步,通过录像、PPT、电影等教学手段公布案例,提出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某概念的构成要件,某两个概念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第二步,学生了解案例后,自学教材中相关内容,总结出所提问题的答案。这一步需要学生自主完成,教师应设置相应的机制予以监督,例如可要求学生将总结的内容作为作业计入平时成绩。第三步,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不必给学生过多提示,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思维能力,适时适当地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当学生无从下手时注意适当的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加以引导。第四步,由教师对案件进行讲评。
第二层次是职业技能的培养。这一层次是在掌握了基本原理后,着重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该阶段要以前一个层次为基础,在学生具备了比较扎实的知识积累和一定的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后,精选综合性案例,让学生对案件处理的整个程序进行模拟,通过独立体验,锻炼学生将知识融会贯通,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无论采取何种方案,在学生对案例作出了分析判断之后,教师必须对案例进行讲评。案例讲评能巩固学生所学知识,深化教学效果,可以说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案例讲评是以教师分析为中心,结合学生个人理解,着重从学生分析问题的方法入手进行评析。当学生理论知识不扎实时,往往容易从直觉、感情上去分析案例,而脱离了法理的根基,此时,教师应引导学生抛弃感情的因素而从法学的角度去分析问题。通过讲评,让学生获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不仅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讲评切忌就事论事,要举一反三,由此及彼,前后贯通,看待问题要全方位、多层次,提高学生思考问题的深度及广度,帮助学生学会灵活处理诉讼问题的技巧和方法。
此外,笔者还有一个设想方案。该方案对学生的要求更高,即每个学生要独立完成一个案例的分析报告。案例来源或是报刊、杂志刊出,或是参加庭审获取,甚至可以是个人独创。案例不得重复,以提交的先后顺序为准。选择的案例要有针对性,必须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教师认真批阅学生的案例分析报告,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馈,将此分析报告计入平时成绩。
总之,案例教学法是对于传统诉讼法教学模式的修正和补充。在积极借鉴该方法的同时,不应将其绝对化,尤其不应把它与传统诉讼法教学方法对立起来,而应将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我国诉讼法学教学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1]辛国清.关于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思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2]侯斌.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反思[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0).
[3]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DF815
A
1003-8078(2011)04-0132-03
2011-05-05
10.3969/j.issn.1003-8078.2011.04.42
刘显鹏(1980-),男,湖北襄樊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常晓云(1980-),女,湖北荆州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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