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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立法探究

2011-08-15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教育法法律体系

闵 敏

(湖南师范大学工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立法探究

闵 敏

(湖南师范大学工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必须以法律为支架,以法规为规范,通过法律的规范使国家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得以严格贯彻执行。本文试从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缺失、完善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立法的对策以及对高等职业教育立法体系的内容探究等几个方面,浅谈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的对策。

高等职业教育;立法;政策

法制完备的高等职业教育制度,才是有保障,有活力力的教育制度。随着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系列政策的不断出台,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用法律手段保障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积累的成功经验,把中国特色的高职实践模式纳入法律规范内,高等职业教育立法和的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实在必行。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规范的缺失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很多问题都与法制不健全密切相关。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高等职业教育法》,这使得高等职业教育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制度建设的也并不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很难得到有效规范。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地位不明确

上世纪80年代,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处在初创探索阶段时,立法处于空白,在高职教育的性质地位、体系制度、管理体制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没有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而其他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确立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仅仅提到“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性质、任务、目标等完全没有涉及,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高等职业教育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都无法得到解决,如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方向没有法律依据,经费没有法律保障,就业准入制度没有法律规范等。

(二)髙等职业教育法律条文缺乏硬性规定

在现行的有关髙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条文中,大多都是原则性内容,笼统的表述,没有体现出法律威严。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有的是比照其他条款制定,有的则依靠政府力量,很难产生规范和调解作用。

传统的法律认为,教育法律不能像刑法等法律那样硬性规定,再加上教育法执行力等方面有一定缺陷,实施问题较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样的章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也同样没有。而在某些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中,还存在内容不完备的现象,该量化的没量化,该明确法律责任的都没有明确。而社会对高职教育的不重视,也导致出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时存在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等现象。

(三)高等职业教育政策与法律相悖

现行的教育法律中常常会出现法律与政策“撞车”的情况,这常常影响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实施效果。例如在学生享有平等教育权利的方面,1995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人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而在教育部印发的《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中则提出:"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这与《教育法》相悖,是一种歧视,把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放在了不公平的位置,人为地造成教育不公,使髙职学生在心里上“矮了一截”。

二、完善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的对策

高等职业教育立法,主要是为高等职业院校师生提供制度保障。在立法中,彰显育人为本,加大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的司法程序和执行力度,解决高等职业教育无法可依的问题。

(一)将髙等职业教育法律纳入法律体系

建立髙等职业教育法律,并将其作为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体现了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地位,同时也体现了队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将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纳入到法律体系,有利于规范高等职业教育,使其更加健康和谐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作为教育部门的子部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二)将高等职业教育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

纵观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推动其前进的大多都是通过政策规定的。一方面,党和政府对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高度重视,另一方面,高等职业教育没有将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导致有时政策与法规相矛盾。由于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严密程度不同,政策性文件缺乏约束力、不能够强有力的执行,所以在实际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实施不了,兑现不到位等现象。因此,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要靠法治,运用更多的法律手段来规范。

(三)将高等职业教育立法摆上议程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越来越受到关注,将高等在高等职业教育的立法摆上日程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加强调查研究,对现行的行政法规等进行梳理,拟定相关法律草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在立法的技术方面,尤其要注意语言的严谨性、规范性、确定性,尤其是在合理设置条文、明确内容等方面。在具体步骤实施方面,可先在现有教育法律法规中添加补充上与高等职业教育有关的的内容、条款。指定试行法律,并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等到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律。

三、高等职业教育立法体系的内容探究

在指定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时,我们可借鉴国外高等职业教育的有益做法,构建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法律制度。以求更好地保障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有效地保障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地位。

(一)确立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

1.确立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

建立出台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必须要涵盖高等职业教育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对国家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对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及管理者权限要明确指出。参照其他同类型的法律,此法应包括如下几部分内容:总则、高等职业教育的结构体系、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高职院校的教师与学生、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与条件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

2.明确高职教育的办学方向。

必须从法律上确立确立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高等职业教育的兴办,主要是为了培养“两髙两创”,即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创业型的专门人才,并让他们发挥服务社会等作用。要明确社会各个层面兴办高职教育的目的,才能保障办学条件。

3.完善高职教育的管理体系。

我国正在逐步建立以专科层次为重点,以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专业学位)为两翼,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并举、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相沟通、学校教育与继续教育相衔接、学历资格与职业资格相配套的高等职业教育科学体系。并采取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行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长效机制。

(二)增加《高等教育法》中的职业教育

1.充实髙等职业教育章节。

把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空间进行扩充,使其具备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并同步建立完善升学制度,把升学和就业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搭建求学、求职的桥梁。把大量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技术型人才放在教学的重要位置,使我国人才的结构体系得到充实。促进社会分工,使社会分工更加具体化,详细化,从人力资源大国转变成人力资源强国。

2.增强高校办学自主权。

在一些有条件的高校,鼓励他们发展职业教育,并且允许他们兴办高职本科或专业。一来有利于高校丰富办学内容,培养多方面人才,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二来对促进学校的科研与学风建设,完善学校的制度建设,促进学校的发展。

3.规定高等职业教育的主体和权责

政府应当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主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也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途径之一。对扩大就业面、缓解就业压力等,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虽然高等职业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但却是公益事业。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的此类教育,也都是以公立为主。所以,其教育主体和责任部门应当是政府。

4.规定企业的权利义务

现在,很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都是学校一头热,企业对此根本就不热心也不热衷。那么,如何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配合学校进行职业教育,真正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落到实处,这就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加以约束,规定企业的权利义务,把企业的参与变为义务。比如可由政府牵头,联合企业和学校建立《人才合作培养协议》规范内容,加以监管。

5.推进高教国际化

立足国内,放眼世界。要用用国际化的视野来发展髙等教育,使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与国际接轨。既可以向国际上其他高职教育发展较好的国家学习,借鉴先进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理念,弥补我国在这个方面上的空白,同时,也有利于培养的人才具有国际竞争力,使高职技术性人才能有更多的发展空间。

6.保障资金来源

高等职业教育不应当以盈利为主。其经费主要来源应当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投入。参照义务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也应当从财政预算和各级税收中拿出一部分。绝对不应该把高等职业教育当作一种赚钱的产业,不投入,或者少投入。

(三)设立高等职业教育学位

1.重视专业学位的设置

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只有学士、硕士、博士这样三级划分,比较简单,也比较笼统。尤其是对于职业定向的专业学位,以及对研究定向的学术学位之间的界限并没有特别明确的划分。因此,对于学位授予的层次结构、类型结构和区域布局的调整尤为重要。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来说,把专业学位引人高等职业教育范围内,使高等职业教育也能有与之类型相对应的学位制度,不仅可以推动专业学位教育的建设,同时还能使之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兼容。

2.设立高等职业教育学位

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在社会中常常有教育文凭含金量不够的困扰。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对学生的吸引力,必须要提高等职业教育的文凭含金量,必须要针对高等职业教育,设立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学位。使高职毕业生在毕业时,也能获得相应的学位。在设立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同时,还应当形成具有独立完整的科学体系,这样才能推动专业学位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对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

结论:我国髙等职业教育的若想取得突破性进展,立法是核心,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亟待确立。从现实操作上看,我国加快高职教育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更是迫在眉睫的。从结果上看,国外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而我国几十年的发展经验也告诉我们,高等职业教育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撑才能得到更加完善健全的发展,所以髙等职业教育应该,也必须有更高层次、更为完整的法律规范来调节支撑。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立法进程,必须要拿出足够的决心,拿出足够的魄力,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为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1]陈婷婷,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规与政策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9,(5)

[2]彭彤等,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缺失分析[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6)

[3]胡爱民,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规政策的现状及思考[J].职教论坛,2008,(2)

[4]顾坤华等,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管窥.成人教育[J],2010,(10)

[5]周宁宁,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研究[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08

On Chinese Higher Occupation Education Legislation

MIN Min
(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Hunan)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occupation education,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implementing talent powerful nation in Chinese.However,related lawsand regulations arenot perfect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higher occupation education.Weshould imply thepolicy strictly and take thelaw as the support to improve the status of higher occupation education.The paper try to discuss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erfect China's higher occupation education fromtheflaw of higher occupation education,countermeasuresof perfectingrelevant higher occupation education legislation and higher occupation education legislation system.

higher occupation education;legislation;policy

B25

A

1671-5004(2011) 06-0058-02

2011-12-23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院级立项课题《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研究》(课题编号:GYKYJ2009025)阶段性成果。

闵敏(1979-),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工学院在职硕士,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职业技术教育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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