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联网核查系统存漏洞储户存款被盗取责任咋担
2011-08-15张木生
□张木生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在某邮政储蓄银行的10万元存款,被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及调包的存折取走。据警方调查,犯罪分子利用该银行联网核查系统的漏洞,盗取我的存款。但因犯罪分子留下的有效信息太少,加之银行的监控视频故障没能留下犯罪分子影像,导致警方无法破案。请问:银行联网核查系统存漏洞,储户存款被盗取责任谁承担?
读者:李小娥
李小娥同志: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为了准确核实身份,2007年6月底,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成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第67条明确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邮政储蓄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提供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照片以及签发机关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从以上规定可知,联网核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不法分子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利用联网核查系统漏洞,伪造他人身份证件到该行开立账户,而银行的电脑核查终端却只得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一致,且存在照片”的反馈信息,从而做出错误的核查判断结论。这说明银行联网核查流于形式,未做到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如果银行能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核对照片的方式进行联网核查,或将能识别不法分子与公安部系统存储的照片不同,从而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因此,你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你在经济交往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致使个人信息被盗用、储蓄存折被调包,你自己也存在较大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你和该储蓄银行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联: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