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潜力与实践
2011-08-15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环保部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环保部 钱 峰
宝钢作为典型的高耗能超大型工业企业,大力进行节能减排工作,既是必须完成的任务,也是作为超大型央企的重要社会责任。
“十一五”期间宝钢股份法人向国家发改委、国资委承诺的节能目标为100万吨标准煤,截止2010年10月,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年,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为此宝钢股份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其中包括大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
在钢铁企业中,宝钢股份率先下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全流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和标准,是宝钢股份节能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在企业中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节能项目实施的新途径。
本文从介绍EPC的概念谈起,对宝钢的EPC实施情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对其它高耗能企业实施EPC提出了建议,以供业内同行进行交流,共同在这一领域进行探讨,从而推动节能事业的发展。
1 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1.1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 被 称 为 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从具体形式来说,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EMCo,简称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节能目标,提供节能项目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承担项目风险,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有四种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支付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具体如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EMCo)支付。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分享由节能改造带来的降耗收益。合同期满,节能设备(馈赠)及长期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节能效益支付型,又称为项目采购型,即客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投资,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余额,或用节能效益支付。
节能量保证型是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由EMCo先期提供,如达到所承诺的节能量,客户支付节能改造工程费用。
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在保证客户能源成本降低的前提下,客户能源费用全部交由EMCo管理。节能设备长期的运行管理维护、更新改造再投入均由EMCo承担
对以上四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式,在具体项目中,需要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的选择合适的项目形式。
1.2 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优点
与传统的节能项目方式不同,通过EPC这种市场机制具有三大优点:
1)有利于推进前期节能效果不确定的项目,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2)有利于推进节能新技术应用项目,起到示范作用;
3)有利于挖掘和促进节能项目,起到早实施、早受益、保障和提高节能效果的作用。
拥有专业技术的技术依托型公司,改变传统的技术销售,为客户提供全过程的节能服务,保证实现节能量。通过EPC新机制实现双赢,客户无需项目投资,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就能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结束后,全套节能设备无偿转移给用户,用户享受项目创造的全部效益。既可以零投资使用,改造所需产品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预支付;合同期内零维护费用;又可以节能降耗,完成政府减排指标,减少碳排放,造福社会;使用期间与投资方共享投资回报即节省的费用;合同结束产品所有权全部归使用方。
这种机制非常灵活,十分有助于推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实施。
1.3 国家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政策
现在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非常支持,具体政策为: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上海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1)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3)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4)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总结以上,得出EPC优惠内容:节能服务公司可获得诊断费扶持(3万、6万)、财政奖励(中央600元/吨标煤,上海市500元/吨标煤)、免征营业税、资产增值税,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用能单位可分享,宝钢也可直接申请节能奖励。
2 宝钢已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宝钢股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9月16日下发,在国内大型钢铁企业中率先出台全流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制度,是宝钢股份节能管理制度创新,在钢铁企业中节能项目实施方式的一次革新。在宝钢,为适应公司各类项目的管理体系和管理要求,体现EPC项目的实施效率,根据实施主要内容,EPC项目分为投资改造类和技术服务类,投资改造类是指对现场工艺设备进行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它仅提供技术服务、现场无改造施工或仅有一般离线工作的项目为技术服务类EPC项目;不同类型的项目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达到规范、高效目的。
2.1 宝钢已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计划开展项目情况
宝钢股份首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高炉一、二次除尘风机系统节能改造实现既定目标,2010年11月达到项目验收标准,顺利通过验收。
项目立项、设计、安装、调试、投运仅用了半年的时间。项目投运后预计年节电460万千瓦时,节电效益350万元。
继第一个合同能源管理成功上线后,宝钢股份开展硅钢部Q318机组烟气余热回收项目,此项目年节约标准煤2344吨,项目正在进行之中。此项目成功改造后可推广到公司冷轧、硅钢等同类型机组。
另有多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已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即将开工。其他项目已处于技术交流、现场调研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宝钢得到的大量的应用,并将直接推动宝钢节能工作的开展,从而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
2.2 宝钢股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得到成功开展的关键因素
宝钢成功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表明,以下两点是推进过程的关键因素:
首先是疏通再造管理流程。通过对各职能部门职责的明确,按照管理流程各尽其职,开展工作。如:能环部是公司EPC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合同签订、节能审核、结算确认、后评估等全过程管理。项目单位是EPC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作为主体负责技术附件签订,参与合同谈判,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后评估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算方法。财务服务中心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并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服务费用核算及项目结束后的固定资产财务入账工作。
其次是基准值的确定。它对节能项目至关重要,是计算节能效益的基础,也是签定合同的关键条款之一。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基准值,具体如下:
1)改造项目:以节能改造前原有设备的耗能指标为准,设定基准值;
2)新增节能设施项目:以行业内与原有相似设备的耗能水平为基准,设定基准值。实际项目中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设立基准值方法和监测方法。
节能量监测和节能效益的确认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制订的标准方法检测,具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得到各方都认可的客观结果。
2.3 宝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取得的成效
宝钢股份首个全流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3BF出铁场一二次除尘风机系统节电改造实施完成,于2010年11月23日正式投产,节能量、环保指标均通过第三方认证,对后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起到示范作用。2011年已列入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2项,预计投入1.4亿元,节能量约5万吨标煤。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采用即时滚动增加方式推进。
作为现有节能项目实施模式的重要补充,宝钢股份将在此试点项目成功实施的基础上,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听取外界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分享期完成的流程和标准,加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推进和推广速度,从而提升公司节能技术推广应用进程。
2.4 宝钢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面临问题
部分项目节能量测定难,常规项目节能量大多通过计算,很多节能项目为节能类工艺设备改造,难以区分,国家有关政策为:乙方投资比例>70%,EPC结算必须以实际节能量为依据。事实上,部分项目的节能评估办法难以得到普遍认同,难以操作实施。另外,财税制度方面,还存在操作性问题。
1)部分节能项目结合工艺改造进行,且一般投资额较大,投资组成难以区分,节能量的边界也难以确定。
2)目前节能公司一般规模较小,业务单一,部分财税政策还没完全落地,对用能企业而言,由于是从能源成本中支付服务费用,与技改投资项目相比,某些税务政策反而难以享受,不利于EPC项目的推行。
3)从投资项目的设备招标选择到节能服务公司选择,制度的适应性与操作性问题有待探索研究。
所有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提高项目的可实施性。
3 对国内钢铁企业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建议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运作过程中要不断梳理并解决各种各样问题,不断总结并创新才能将其优势最大限度发挥,为企业的节能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做出更大贡献。
3.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选择
项目选择原则:规避风险、保障(节能、运行)效果;促进、加快节能项目实施;节能量可测量;重点针对全额投资项目。
EPC类型选择原则: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为EPC典型模式,分享型适用于回报期较短的项目,保证型适用于回报期较长或非投资改造类项目,无本质区别。分享型是用节约的能源费用支付款项,即当期节约额>分享额,国家财税目前鼓励的为分享型。
能源费用托管型:资产为用户方,全部或部分系统(设备)委托专业公司管理,降低的成本部分支付服务公司,是大型节能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该种形式目前阶段不作讨论。
3.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的一般建议流程为:
1)节能服务公司(EMCo)经过调研诊断,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节能率(效益)预测报告,供客户参考。
2)EMCo与用户协商,签订合同,明确节能率、合作分享方式,以及相关技术、商务内容。
3)按合同内容实施节能项目,实施前安装计量装置。
4)节能项目实施后,EMCo提交经双方确认的节能率报告,作为双方节能效益分享的依据。
5)用户按合同规定,向EMCo支付节能服务费。
6)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后设备无偿移交用户,合作结束。
目前各企业的EPC业务管理模式并不相同,部分企业的EPC业务管理职能仍部分留在投资、维修部门,这应视各企业管理模式而定,只要有利于EPC项目的推进和实施。
3.3 节能量的计算
节能量是指所采取节能措施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实施措施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量相比较的降低量。
由于节能量涉及到企业的投入与对方的收益,双方在项目实施完毕后,有可能对节能量的核算产生分歧。因此只有在EPC项目合同签订前协商确定可操作的测量方法,在合同中明确能源节约的判断与检测原则、标准、程序与方法,并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才能尽可能减少分歧的发生。
节能量审核要点:
1)能耗基准、节能量确定应首先明确项目的范围边界,并保持改造前后的一致,扩大产能、结构调整的节能效果不能包括在内。节能量测量应在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同时节能量确定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的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
2)能耗基准、节能量确定一般通过计量测量直接获得,对于生产及用能稳定的设施,计量方式是首选,即使短期有波动但长期稳定也并不影响。其中能耗基准的获得一方面基于原有计量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应通过长周期能耗获得,通常采用前一年或前三年能耗平均值;由于分享期一般相对较长,节能量的计量并不因为某一时期的生产波动对节能量的真实性产生实质影响。
3)对于产量变化较大、长期不稳定的用能设施,主要通过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节能量的计算和确定。总体而言,数据的偏离度相对要大,因此能耗基准的计算周期应尽量拉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选择改造前后同工况下的用能情况进行实时计量检测,对节能量进行辅助验证。
4)另外,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列出节能技术以外影响节能量的因素,如能耗泄露等,对节能量加以修正。
总之要选择易计量、能计量,或者双方认可的一种计量方法来作为结算依据,方可开展此项EPC项目。
3.4 分享期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工艺操作及节能装置设备维护管理水平对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节能效果有较大影响。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做好系统操作维护标准的制定和培训工作。明确双方的日常维护管理分工和界面,完善相关规程和制度,确保生产安全和节能效果。
4 结束语
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先进的技术、装备与节能体系,是否取得良好的节能效果,实际操作岗位员工的操作水平和素养是重要环节。操作岗位员工的操作应是精益化、精准化、系统化,而非粗放型操作方式,那么节能的效果才能真正凸显。为此需要不断加强节能管理工作,使节能技术、节能设备有机地融入大系统之中,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从这个方面来说,合同能源管理只是节能项目实施的途径之一,关键是利用好这一途径,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
宝钢将继续利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机制深挖节能潜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努力使能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断创新,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企业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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