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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报道与司法公正

2011-08-15索站超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网络媒体新闻报道舆论

索站超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报道与司法公正

索站超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新媒体环境下,以网络为代表的传播新形式带来了新闻报道内涵与外在形式的变化,也使得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在网络媒体的报道下,司法审判更为引人关注,也面临更大的舆论压力和挑战。然而,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司法和媒体并没有根本的冲突,二者都是现代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的两种力量,所以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是一种双赢的策略。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司法和媒体更要受各自职业伦理的约束,媒体客观中立报道,司法谦抑应对。

新闻报道;司法公正;新媒体

媒体和司法的关系,一直是国内外新闻界和司法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两大力量,二者在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的过程中,也难免发生冲突和矛盾,媒体和司法冲突的案例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新世纪到来的前后,随着媒体功能的日益强大,二者冲突愈来越多。1994年在国际法学家协会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下,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学家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研讨二者关系,形成了《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我国的法学界和新闻学界也曾在1999年4月和2006年3月分别在北京和杭州召开过“司法和传媒关系”研讨会,围绕二者关系的话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新世纪以来,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发展迅速,使传统媒体的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和机遇,带来了新闻报道和司法公正的新问题。本文就是从这个视角入手,来讨论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二者的关系。

一、新媒体形势下的新闻报道

自从21世纪以来,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迅速发展,以其强大的传播优势,走入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也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传播新概念。在新媒体形势下,新闻报道有了新的内涵。

(一)网络媒体传播的新特点

互联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媒体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互动性突出、公众参与广泛等特点,远远超出传统媒体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弥补了传统媒体的一些局限和缺憾。

1.传播速度快。网络媒体传播是建立在网络平台普及的基础上的。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络发展迅速,已经普及到世界各个角落。近几年来,随着手机上网业务的展开,又大大延伸了网络的触角,也同样加快了网络传播的速度。①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心中心(CNNIC)做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突破了4亿关口,较2009年底增加360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年底提高2.9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增幅为18.6%。其中只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占整体网民比例提升至11.7%。网络新闻一经发布,很快就会有惊人的点击量。②从各大门户网站公布的新闻点击量排行看到,排行首位的新闻在24小时内点击量可以达到数百万之多。在这一点上,报纸、电视和广播等传统媒体无法与之相比。其一是因为这些传统媒体的编辑和播出有较长的周期,另外,由于阅读习惯等原因,公众也不一定能及时地接触到这些媒体,所以传统媒体的新闻传播相对滞后,网络媒体传播速度快的优势非常明显。

2.互动性突出。由于现代网络具有交互功能,所以网络媒体上的新闻一般都开通了评论的平台,受众(这里就是网民)可以针对新闻发表自己的见解,还可以参与讨论,就别人的评论发表不同的看法。不同职业和阶层的人都可以从各自的角度发表认识和看法,进行沟通和交流。这在网络论坛里表现得更为突出,论坛本身就是提供一个大家讨论互动的平台。

3.公众参与性广泛。由于网络媒体的新闻时效性强,又能够满足人们评论和参与的愿望,再加上图、文、声像等多维的传播方式,所以吸引了大量的公众参与。另外,网络媒体的强大检索功能,也满足了人们多元的价值选择需求。这些是任何一个传统媒体都无法比拟的优势。

(二)新媒体时代新闻报道的新内涵

新闻报道本来就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力量,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由于网络新闻受到的控制力相对较弱,因此,新闻报道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首先,“新闻发布者”的概念在新媒体时代得到更新,不仅是专职记者与编辑,而且可能是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网民都可能把身边的重要消息通过网络论坛发布出去,产生新闻效应,也使得新闻报道的价值得到了真正的体现。所以说网络媒体的新闻更能代表普通人的声音,起到“看门人”的角色和作用。

其次,新媒体时代新闻报道的自由度也得到了一定的拓展。在传统媒体时代,政府管理部门对新闻编辑和传播有较强的控制力,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控制体系。新媒体环境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点,政府对新闻报道的控制相对较难,舆论环境相对宽松。很多情况下,网络媒体能够披露传统媒体无法报道和不愿报道的问题。

其三,新闻报道的力量更强大。正是由于上文谈到的网络媒体所具有的传播速度快、公众参与广泛等特点,所以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产生的力量很强大,能够有效地影响广大受众的心理和政府决策。互联网络使得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对关乎自身的报道熟视无睹,被网络媒体曝光的个人和单位往往迅速做出回应就反映了这一点。

二、新媒体环境下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变化

(一)传统媒体环境下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1.媒体与司法关系之中冲突的一面。司法与媒体二者的关系在国内外都是司法界和新闻媒体领域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是宪政体制下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两个价值,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作为新闻报道的重要平台,传媒在现代社会扮演着“社会守望者”的角色。基于公民对政府的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以及知情权,传媒反映上述权利的行为,客观上有舆论监督的效果和功能。所以对于国家权力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的监督,在媒体看来是理所当然,也是必需的。然而司法权的行使,同样以人权保障为原则和宗旨,由于其中立性、判断性等特点,为了保护涉案人员得到公正的审判,理应排除外界一切干扰而为独立判断,任何对司法的指手画脚和干涉都是不当的。在传统媒体形势下,媒体监督和独立司法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冲突关系,媒体监督司法的历史上曾多次出现媒体与司法对簿公堂的情形。西方媒体头上悬挂的藐视法庭罪这把利剑以及我国法院曾对媒体记者下过的封杀令,这些都足以说明二者的冲突是现实存在的。①2003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下达《关于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粤高法[2003]205号),禁止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六家报社的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与媒体监督的道德立场所关注的实质正义不同,司法强调的是程序与证据等技术层面的保障。这就是二者可能产生冲突的根源。

2.媒体与司法协调的另一面。当然,在研究二者关系时,没有人认为二者的关系是绝对冲突的。许多人从新闻报道与公平审判各自的价值和内涵入手,认为二者也有许多契合之处,完全可以实现良性的互动。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就整体而言,传媒与司法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不存在根本上的紧张关系,不仅如此,“在现代社会政治结构中,传媒与司法是具有相同使命、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人们所关注的冲突其实只是特定语境下的一种现象[1]。

(二)新媒体环境下二者关系的新变化

新媒体环境下,由于网络媒体的特点和新闻报道产生了新内涵,所以,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

1.网络媒体的出现使得司法审判更受关注,“媒体审判”特征凸显。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种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司法审判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因此也是媒体关注的焦点。在传统媒体时代,众多报纸和电视台都设有法制栏目,比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以及众多地方台的法制频道等等。报纸媒体对于一个案例的报道已经能够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体时代,由于传播速度快、公众参与面广泛等特点,司法更为引人瞩目。本来一件普通案件,经过网络媒体的曝光,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广为人知,进而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在很多情况下,案件还在审理之中,事实和证据都没有经过核实,网络的报道以及随后跟进的传统媒体的分析和评论足以引发人们的各种联想与猜测,这种联想、猜测以及伴之产生的不满就通过网络这个平台释放出来,形成强大的舆论,把司法推向风口浪尖。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也一度紧张不堪。而传统媒体环境下,媒体报道司法的效应就不那么明显。近几年发生的许霆案、杨佳案、彭宇案等之所以短时间内引起广泛关注,其实就是网络媒体推动的效果。

2.网络媒体被工具化的趋势比较明显。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和司法二者已经不是简单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在这种监督关系的背后多了两个角色,或者说在新媒体时代这两个角色的作用更为突出:一个是司法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友;另一个是人大、党委、政府等机关部门。网络媒体报道的司法案例更多情况下是当事人或其他网民启动的,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友在感觉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往往选择媒体,希望借助网络的力量改变现状,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支持。网络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一方面是通过舆论的压力,引起司法的重视;另一方面是通过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引起政府等权力部门的关注,希望通过权力干预司法,进而影响司法判决的产生和改变。概括来讲,当事人和权力部门在监督司法的关系中发挥着这样的作用:前者启动了监督,后者帮助完成了监督。因为在现代社会,政府也需要来自媒体的力量帮助其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所以对媒体监督司法的做法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支持的,至少不反对。如此看来,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工具化就十分明显了,虽然给公众提供一个批评政府的平台本身就是媒体的基本职能,但是由于当事人的不同动机和政府管理的需要,媒体被作为一种博弈的工具,是一个明显的趋势。①在新媒体环境下,传统的报纸、电视等媒体也有可能参与到网络媒体的讨论中去,进而也面临被工具化的危险和趋势。

3.司法需要在网络舆论两面性中做出正确抉择。网络舆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正确反映普通大众的呼声,是合理的民意反映;另一方面有可能是被误导的、非理性的诉求。②2010年中国网民达到4.2亿,他们已经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力量。网民拥有表达意见、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但是由于网络的匿名评论,网民的浮躁和不理智情绪在网络中表露得淋漓尽致,也极为容易被误导和利用。关于司法的舆论同样具有这种两面性。现代司法不可能对其置之不理,而应当对其做出积极回应。如果坚持司法的绝对封闭与独立,拒绝舆论中的合理因素与积极的民意,显然是武断的。虽然合法,却不一定合理,也会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当然,对于舆论中的非理性因素以及被人为操纵的“伪民意”、“假民意”,司法也要仔细甄别,不能受其影响而被其“绑架”。必要时,司法机关也应当主动出击,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利用网络平台对网络舆论积极回应,这样才能变被动为主动,从而抵御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对新变化的分析

综上所述,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新闻的发布已不再是新闻记者的“专利”,普通人也可以通过开放的网络发布新闻,或者说“新闻”的内涵与外延得到了扩张。在这种便利情况下,媒体被工具化成为一种可以预见的趋势,客观上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舆论带给司法的是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即网络舆论客观上要求司法过程的阳光与公开,一定程度上能够阻止外界对司法的不当干涉,但是媒体也希冀司法以外的权力机关去影响和干预司法,从而达到其监督的目的。面对这样矛盾的样态,司法要调整思维,仔细甄别网络舆论的真伪,从容应对来自媒体的监督与权力机关的压力,做出公正的司法判决。

三、新媒体环境下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

基于对于新变化的分析,人们能够发现,新媒体环境下由于网络舆论的强大和难以控制,公平司法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舆论批评中的司法明显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虽然多数情况下,司法依照法律程序的办事方式并没有过错,但是非理性的网络关注和评论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作为回应,司法机关抵触和排斥新闻媒体,甚至禁止正常的报道也就难免了。这样的关系现状显然不利于实现自由报道和司法公正这两个重要的价值。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才是实现双赢和共同发展的最佳途径。

其实,正如上文提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并不存在根本的对立关系。在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公正的理念也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普及,媒体承担此项义务责无旁贷。而要承担该责任,除了专门的正面宣传普及以外,在对案例的报道过程中去引导普通大众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则是一个更为有效的途径。媒体也在合理报道司法与引导舆论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守望者的功能。因此,在司法和媒体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理论上是成立的。实践中,司法需要宽容对待媒体的评论和指责,维护新闻报道的权利;媒体在报道司法时也要坚守职业伦理,做到客观中立,不为“道德审判”。为此,就要求媒体和司法既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需要司法和媒体恪守各自的职业伦理,处理好与对方的关系。

(一)正确理解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精神,依法规范二者关系

新闻报道的自由源于《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的精神。《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堪称代表,该修正案认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司法机关在处理与媒体关系时,要维护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以媒体报道有侵犯司法独立、妨碍公正审判为由而单方面禁止媒体对司法的接近和报道。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历史上,因为担心媒体报道不利于公正审判而对媒体进行种种限制,比较典型的有英美的藐视法庭罪。但是自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通过之后,该罪就引起了某些人们的反对[2]。1941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一直不允许以藐视法庭罪惩罚媒体之批评法院和法官的言论,而且由于言论与出版自由为基本人权,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见通过宪法第14条修正案亦适用于各州法院。这已构成一个牢固的司法先例,所以现在无论是在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藐视法庭罪作为对抗媒体之批评的一个工具实际上已失去作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Bridges v.California和Pennekamp v.Floria两个案例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保障新闻报道自由的同时,公平审判的价值也不能被忽视。中外各国的宪法和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新闻报道更多关注的是刑事审判,所以司法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避免刑事诉讼被告因为舆论而受到不公正的审判。媒体对被告权利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审前对案情的公开报道上。对案情做倾向性的报道可能产生强烈的社会舆论,有可能影响司法判断,在美国是对陪审员发生影响,在我国则是对审判的法官带来压力。我国近年来一些重大的案例就证明了这一点,如许霆案、彭宇案等等。在美国以sheppard案最为著名也最为重要[3]。与国外这些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判例相比,我国的许霆案、刘涌案等则明显是媒体舆论严重影响了司法判断,虽然有些时候媒体舆论也可能是正确的呼声,弥补了司法的缺陷和不足,但是这种现象还是值得深思,现代司法需要考虑民意与社会的回应,但是独立审判还应当是首要的价值而不能被削弱。因此,当前在我国,除了以宪法的精神来规范司法与媒体关系以外,还应当制定《新闻传播法》,明确规定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二)恪守职业伦理,共建良性互动关系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除了由立法规范以外,也不能忽视职业伦理的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要求各职业主体以宽容之心对待世间万物,以自律、克制的态度规范自身职业行为。

1.司法伦理的倡导。在尊重言论自由的现代社会,司法不能对媒体的报道施加过多的限制,对媒体的评论甚至批评也应该保持克制与谦抑的心态。为了取得大众和媒体的信任,司法人员更要坚守职业伦理,坚持公开、公正司法。

(1)司法要正确对待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司法职业是一项公共职业,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行使自然应当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也应当容忍社会大众和媒体的批评。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第1款,每个公民都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来行使其言论自由,公开表达对司法判决的意见。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媒体作为公众的代言人,其对司法的批评自然也具有合法性。DENNING勋爵称:法庭和任何人一样,它可接受任何公正的批评,这是正确的,而且法庭也应该这么做。所有人都应受到公平的批评,这对那些掌权的人来说是一个有力的钳制[4]。在美国,对于媒体对法官个人案件的批评和指责,法官往往保持谦抑的态度。美国法官说,“他们一概不接受记者的提问和专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从来不去看相关报道,对于媒体报道的不实之处,他们也保持沉默,‘我手上握有强大的权力,但我不与媒体争辩,这是准则’”[5]。西方国家的法官一般认为,为了维护司法的尊严,不应该对媒体的评论进行争辩,判决的理由都已经在判决书中得到详尽说明。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GERARD说得好,他认为:“每一位称职的法官都承认他必须承受人们的批评和指责;他很清楚,作为法官生来就是要受到责难,就像火花飞翔天空一样自然;但是无论是在准备做出判决的时候或者就某些案件进行反思的时候,他都不会用别人的表扬或者批评、认可或者嘲笑来衡量自己的收获。他不会对此做出任何回应,也根本不会为自己进行辩护。”在处理司法人员面对指责做出回应的问题时,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MURRAY先生说:“我绝不希望发生的一件事就是个别法官卷入关于他们所做出的某个判决的对与错的公正辩论。我认为,法官在宣布判决的时候已经做过解释了。”[6]

面对由网络媒体引导,传统媒体紧跟的对司法的报道和批评,司法应该保持谦抑的态度,不必太过紧张,而应该苦练内功,在程序上公开透明,在实体上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去赢得公众和媒体的信赖,而不能采取对媒体打压、封杀的态度。英美国家的藐视法庭罪已经很少被使用,我国也不能再采取类似于南方某省下令禁止个别记者旁听采访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做法了。

(2)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有必要积极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回应。这一点虽然背离了上述西方国家法官坚持的不争辩原则及其传统。但是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却是必需的。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我国当前的政治和司法状况与西方法治国家有所不同。在西方奉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司法不仅有抵抗媒体舆论的能力,也有排除政府权力部门干预的能力。因此,他们通过一系列司法自治的举措,能够回应媒体的指责和批评。而我国的法院系统明显不具备这种地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还较弱,它很难抗拒来自舆论、人大、行政、乃至任何一个足以影响其正常发展的部门的压力。对于媒体的一般评论和批评,司法可以保持谦抑,不用多做解释。但是在遇到网络舆论的猛烈批评、甚至歪曲攻击时,司法的形象和公信力会降到最低点,此时,司法有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回应媒体的批评,以澄清事实。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较为敏感的案件,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出击,利用网络平台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说明,避免引起媒体和公众的误解和猜测。这也符合我国司法运行的逻辑。其二,是因为网络传媒有被工具化的趋势。面对网络这个强大的舆论力量,可能某些与司法个案有关系的当事人或其亲友会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片面的消息,误导公众,从而形成非理性的社会舆论,产生对司法的压力。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权威和司法信赖的情况下,有必要对非理性舆论进行回应,以正视听。

2.传媒也要坚守职业伦理,客观对待司法,正确引导舆论。传媒伦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因为在走向市场化的现代社会,在利益面前,传媒有可能失去基本的伦理底线,侵犯了基本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传媒伦理首先是对人们媒介行为善恶选择的系统性探究,它是系统地研究道德善的媒体当如何履职、媒体是否符合它的应当以及媒介从业人员在其媒介行为中对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认识与抉择等问题,其次,与人们的实际生活相关的是,传媒伦理也试图界定那些构成价值与生活规范的,被作为个体、群体或文化共同体的人们所共同认可的原则性东西。”[7]从该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传媒伦理是一种道德善的行为规则,它要求媒介人员正确履职,明辨是非,在善与恶、正当与非正当之间谨慎抉择,回答了媒介人员当如何行事的问题。

回到媒体报道司法的现实中,我们发现如果媒体对司法只进行片面的报道、仅站在一方当事人的角度对司法进行指责、过早地对案件进行评论和不当的引导,都有违职业伦理。即使是履行批评的职责也应该有理有据,客观与中立。在发现大众舆论有走偏的可能时,媒体应当给以及时矫正,这些都是媒体的责任所在。另外,由于司法的专业性较强,需要依程序和法律办事,司法伦理和大众伦理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差,所以,媒体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宽容,不应该为自身的利益而沦为某些个人和组织利用的工具。宽容对待司法也应该成为传媒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女士曾经提出了12条媒体自律规则,可以看做是对媒体涉案报道的伦理规范最好的界定[8]。

在新媒体环境下,因为信息获取的有限性,有可能媒体先前对于一个司法案例的报道有失偏颇,给司法及其相关人员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随着调查的深入,事实真相与原来报道不一致时,媒体有责任进行后续报道,更正原来的失误。这样做一方面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另一方面是对被报道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责,有助于维护司法形象,修补与司法的关系。传媒的社会责任也应该是其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结语

新媒体环境下,由于新闻报道的内涵和形式有了新变化,网络舆论成为一种强大的媒体力量,也使得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与变化。原本就处于较为弱势的司法在新媒体环境下,面临更大的压力与挑战。然而,新闻报道的相对自由和公平审判都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价值,不可能有所取舍和偏向。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形势下,二者还都缺乏相对独立的地位,所以更不能有所偏废。司法和媒体并非存在根本的对立关系,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权利的两大守门人,他们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指导下,恪守各自的职业伦理,司法和媒体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

[2]D.L.Teeter,Jr.&D.R.Le Duc,Law of Mass Communications,1992.75 ~76.

[3]侯健.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J].比较法研究,2001,(1).

[4]怀效锋.法院与媒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67.

[5]刘岚.自由与公正——美国媒体与司法关系印象[N].人民法院报,2010-11-19.

[6]怀效锋.法院与媒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5.

[7]郑根成,田海平.论传媒伦理的界定[J].伦理学研究,2007,(5).

[8]吴飞,程怡.传媒与司法的对话——公开与公正——司法与传媒关系研讨会述评[J].新闻记者,2006,(4).

News Report and Judicial Fairness under New Media Environment

SUO Zhan-chao
(Henan University,Kaifeng Henan China 475001)

In the age of new media,the new form of communication has brought changes to news report,and also produces new features fo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dia and justice.Once a case has been reported by the network media,the public may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courts,which would make the latter facemore pressure and challenges.However,there is no fundamental conflictbetween the judiciary and themedia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they are two forces that can safeguard and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in modern society,so it is a best strategy to establish amutually benign relationship for them.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legal norms,the judiciary and the media have to be bound by their professional ethics.Media reports must be objective and neutral while the judiciarymust be self- restraint.

News report;Judicial fairness;New media

D926

A

1008-2433(2011)05-0092-05

2011-07-15

2010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司法与媒体关系问题研究”(2010-ZX-027)的研究成果。

索站超(1976—),男,河南灵宝人,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理工大学2009级司法制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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