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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层话语权失衡的权利制度分析*

2011-08-15汝绪华

关键词:结社话语权阶层

汝绪华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人文学院,山东东营 257061)

阶层话语权失衡的权利制度分析*

汝绪华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人文学院,山东东营 257061)

在现代政治体制中,公民表达权、结社权与民主选举权构成了阶层话语权生成的权利制度机制,是实现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权利制度保障。在当代中国社会,由于表达权、结社权与民主选举权的制度性不足,导致其在社会各阶层中分布的不均衡,这是影响社会阶层话语权失衡的重要原因,也是妨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潜在威胁。

阶层话语权;表达权;结社权;民主选举权

阶层话语权之所以重要,因为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影响公共政策形成的重要因素,也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阶层话语权由表达权、结社权和民主选举权构成,它们是递进的、互为保证的制度体系,表达权是阶层话语权的呈现机制,结社权是阶层话语权的力量机制,而民主选举权是阶层话语权的政治制度保障机制,它们一起构成了阶层话语权生成的制度链,是实现阶层利益的政治保证。然而,由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公民表达权、结社权和民主选举权的制度性不足以及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化,我国的阶层话语权失衡了。强势阶层的优势地位,有效地弥补了公民表达权、结社权和民主选举权的制度性不足,他们掌握相应的话语权,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巨大,是当前“葫芦型社会结构”的既得利益者;而中产阶层是公民表达权、结社权和民主选举权的主体,虽然他们的话语权受到制度性不足的约束,但其话语权却在逐渐增长,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在加强,虽然仍无法与强势阶层的话语权相抗衡,但他们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弱势阶层则是受公民表达权、结社权和民主选举权制度性不足影响最严重的群体,他们的话语权基本处于“沉默”状态,无法有效影响公共政策的走势,无力对抗强势阶层对自身利益的侵害。

一、表达权与阶层话语权失衡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本质上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准则,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民表达权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特别是弱势阶层的言论自由并未获得很好的保障,这是造成当代中国社会阶层话语权失衡的首要因素。

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言论自由的基础。在西方法理学上,表达自由权被看作公民的“第一权利”,是其它权利的源泉,也是其它自由的条件[1]。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无不都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与请愿向政府伸张正义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十一条也规定:“思想与言论的自由交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任何公民均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而在宪法中确立了公民的表达权。但是由于其他配套条款的相对不足,当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未获得很好的保护。

(一)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有些简单、模糊,界定不够明确

我国宪法仅仅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对于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等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性规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否则,就无法有效地保护言论自由的行使,这在其他国家宪法和国际公约中都有明确的体现,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二)我国宪法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

从应然意义上讲,宪法在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的同时,还应规定相应的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措施,否则,公民表达权就难以保障。例如,为了高标准地保护和促进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欧洲条约成员国同意以下标准:对于信息传递过程的参与者,媒体的内容或其他传送和散发信息行为,政府应当避免审查或任何形式的武断控制、限制。与此相比,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性措施并未涉及,而保护性措施的缺失却恰恰是公民表达权状况不能令人满意的原因所在。

(三)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行使的限制性规定过于宽泛,缺乏相应的专门限制性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种缺乏专门限制性条款而对于言论自由权行使统一限制的规定,实践操作性不强,容易因缺乏明确操作标准而对公民的表达权造成伤害。而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大多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后紧接着有相应的专门限制性规定,如驰名于世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1.人人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2.人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3.本条第2款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殊义务及责任,因此得以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为下列所需:(1)尊重他人权利或者是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

知情权是表达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在民主社会里,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公众应当知晓政府在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2]近年来,虽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座谈会以及政府上网工程等形式,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进程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长期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比较狭窄。二是信息公开的形式不够严谨、规范,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信息公开的效果并不理想。三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缺乏法律救济手段。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申请获得信息的权利既没有相关法律或政策性程序规定,也不能对政府拒绝公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法律诉讼。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

表达权的实现还有赖于表达渠道的多样、畅通。表达渠道的健全与否是衡量公民表达权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表达渠道在社会各阶层中分布的合理与否则是社会各阶层话语权能否实现均衡博弈的关键因素。一般来说,制度性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媒介性的大众传媒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两种话语表达途径。

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就是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以此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方针、政策能够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制度性的、权威性的、合法性的民意表达渠道,是社会各阶层公众最直接、最有效的话语权博弈场所,因此,人民代表的构成就显得极为关键,它是反映社会各阶层力量对比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社会各阶层话语权实际状况的重要指标。然而,纵观近年来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并不令人乐观。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指出,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官员之多是世界罕见的,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官员代表大会!现在,我国有将近3000名人大代表,“但有近70%的代表,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这些“官员代表”,在平常的领导和管理中,一直充当着意见领袖,而每年的“人代会”,作为人民可以最直接、最有效表达意见的渠道,如果在这里,还要让官员代表人民发声,他们的代表力难免让人质疑。因为政府官员及企事业领导,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反映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或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更不会披露曝光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这样,他们在参加会议时,未必能将大众关心以及切合大众利益的问题,反映到、反映好[3]。

大众传播媒介作为人们日常社会生活须臾不能离开的东西,是人们传递信息、交流思想或情感的主要渠道。公民的言论、意见和建议只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才能成为一种为社会听得见的声音。20世纪以来,出版、报刊、广播、电视、多媒体网络、新闻发布会等媒体表达渠道得到迅速发展,这有力地促进了公民对公共政治层面的表达。然而,在当代中国,政府控制着大众媒体,一些地方政府常常在“维护地方利益”、“维护大局”等借口下干涉公民通过大众媒体的话语表达,这严重阻塞了公民意见表达的渠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近年来,虽然互联网的兴起让公众找到了一种新的方便快捷的表达渠道,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局限,使得网络表达“真假难辨、良莠不齐”,严重干扰了公众的理性判断。因此,政府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各种便利的渠道,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干扰和阻碍。

尽管公民表达权的制度性不足普遍制约着社会各阶层的话语表达,但强势阶层凭借自身在权力、资本、知识等资源方面的优势地位,可以有效地化解言论自由的制度性缺陷,可以卓有成效地形成对政治层面的“公共话语”,影响倾向性公共政策的出台。中产阶层虽然也受到很大约束,但由于他们具有知识性、技术性等能力型“社会中坚”的特点,使得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制度性不足的束缚,在公共领域内形成的“公共话语”中加入符合自身利益的成分。而弱势阶层则既不具备强势阶层的资源优势,也没有中产阶层的能力型特点,长期的话语沉默状态使得他们无力突破言论自由制度性不足的束缚,难以在公共领域内形成自身的“公共话语”,也很难通过公共博弈在强势阶层、中产阶层的“公共话语”中加入自身利益的成分,他们是表达权制度性不足的最大利益受损者。

二、结社权与阶层话语权失衡

托克维尔说:“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清晰的。这便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4]结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在任何一部现代宪法中都可以找到,它也是世界人权法所保障的、基本的、不得限制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部宪法均有关于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法律规定。可以说,结社自由权从来都是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但是从权利主张和实际效果来衡量,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自由结社权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具体来说:其一,我国宪法虽然规定公民拥有结社自由权,但是现行立法体系中却没有一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实体法来保障公民结社权,虽然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就明确提出制定《结社法》的立法规划,但这部重要法律一直没有纳入正式立法议程。在现实中,只有国务院1950年制定、1998年第二次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规范,结社权作为基本的公民权利,用低位阶的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定显然是不妥的。其二,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存在某些问题,如,就成立社团的条件来看,它规定: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人以上的团体会员、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全国性社团10万元以上活动基金,地方性社团3万元以上活动基金)有固定的场所和专职的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对于弱势阶层的来说,显然条件太严格了,我国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和农民工鲜有社团组织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而“如果没有一个社会组织,它愿意并且能够为我们所珍视的观念和价值大声疾呼,除非我们正好非常富有,或者非常有名,否则,我们就很难让很多人听到我们的主张,也很难影响政治决策”[5]。这对于强势阶层来说,却轻而易举,他们普遍具有自身的社团组织。其三,现行社团组织管理实行“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模式,管理的重心不是结社权的保障,而是社团的行政化管理。社团组织结构也仍然停留在以行业性和职业性为主导的模式下,“官办”隶属色彩浓厚,缺乏独立性,公民结社权的核心功能和价值无法得到体现。其四,对于公民结社的认识尚待转换。从功能上讲,公民结社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利用团体的力量对抗公共权力的滥用,并利用团体的影响力来博弈公共政策。现代社团不同于我国历史上的会党,它本质上并不存在颠覆性的特质,而是实现社会自组织,促成社会理解和社会对话,促进社会宽容和包容的制度化平台。

尽管我国公民结社权制度性保障的不足是面向所有社会公众,然而,实践中对于社会各阶层的结社状况的影响程度却有很大差别的。对于强势阶层来说,他们是社会各方面的精英,一般都有良好的教育或家世背景,掌握着这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主导权,更容易接近国家政权。他们不仅有相对明确的利益范围、鲜明的利益诉求,而且维护和争取自身利益的意志更为自觉、坚定,这使得他们更容易结社而形成利益集团,实现本阶层的话语权。中产阶层是我国行业性和职业性社团的骨干力量,虽然这些社团的独立性尚待完善,但它们也在很大程度上聚合了中产阶层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话语权的实现。而弱势阶层则往往受困于人数规模庞大以及生产力分散引致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困境”,难以组织,本就需要政治制度层面的主动帮助,如果结社制度是不健全的、被动许可式的,弱势阶层的结社权就很难得到保障,无法依靠团体的力量博弈“公共话语”,其阶层话语权的实现也受到很大制约。

三、民主选举权与阶层话语权失衡

民主选举权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一方面社会各阶层通过民主选举使得代表或兼顾本阶层话语诉求的人成为政策制定者;另一方面又通过民主选举使得政策制定者把第二次政治参与所形成的共识型公共话语上升为公共政策。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普选权的普及,民主选举越来越成为实现阶层话语均衡的重要制度化手段。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宪法和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的第34条以及《选举法》的第3条等都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作了明确的规定。领导人民实行基层民主,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虽然几经改革,其科学性、民主性与可操作性有了很大提高,但仍不够完善,这已经成为造成当代中国社会阶层话语权失衡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为:

(一)城乡选举代表的比例不公正

1953年的《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这个比例一直延续到1995年,新的《选举法》才统一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这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人大农民代表比例偏少的重要原因,这种代表比例显然不利于弱势阶层话语的表达,不利于他们与其他社会阶层进行公开的话语博弈,不利于维护其权益的公共政策的提出、讨论、通过。这是造成当代中国弱势阶层的利益普遍被漠视、被侵害的重要缘由所在。

(二)选区划分与选举单位构成比较单一,不能及时反映我国转型期的社会现实

1986年《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人口大规模流动,使得这种选区划分方法难以全面反映民意。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来,人口流动更加频繁,规模更大,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成为最大的流动群体,但是由于受制于选区划分与选举单位,农民工无法回到他们的户籍地区选举,难以在他们打工的城市或打工的单位参加选举,更无法把自身的话语诉求直接传达到权力机关的视野中去,这是造成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常常被侵害的根本原因之一。

(三)直接选举的范围尚待拓展

直接选举的好处在于,社会各阶层直接选举自己的代表参政议政,是实现阶层话语权均衡博弈的重要保障,因此普选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间接选举的好处在于通过层层选举把社会各方面的精英选入代议机构,更加理性地行使公共权力,但问题在于:通过层层选举后如何保证弱势阶层的代表比例,如何保证不受选民直接控制的上层代表始终如一地维护选民的利益。经验证明,“越是高层次的选举,离普通公民的距离就越远,中间环节就越多,公民进行利益表达就越困难。虽然更高层次的人民代表在选举时可能综合一定的民意,但这与群众性利益表达没有必然联系,因为人民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是比较松散的。”[6]且按照“经济人”假设,人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人民代表也不例外,那么在缺乏直接选民压力下,间接选举的代表利用公共权力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往往难以杜绝,因此,必须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才能够真正保证社会各阶层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然而,当代中国社会直接选举的范围尚不能突破县级的范围,即使在县级范围仍处于试点状态,当代中国社会阶层话语权的失衡与此不无关系。

(四)选民与代表需要进一步转变对选举的认识

民主选举的行为是权力委托的行为,它关系到人民将国家权力委托给哪些人来直接行使的大事情,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然而由于长期受封建主义的影响,我国选民对民主选举的认识不足。当前一部分选民存在“选举与我无关”的思想,甚至认为选举仅是种形式,或认为选举是一种光荣的任务,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而且社会各阶层对民主选举的认识差别也较大,强势阶层和中产阶层对选举的认识要好得多,他们已经在通过民主选举来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而弱势阶层对民主选举的认识较不足,这从农村基层自治选举中屡禁不止的贿选现象可窥端倪。

综上分析,在当代中国社会,公民表达权、结社权与民主选举权的制度性不足及其在社会各阶层中分布的不均衡,是造成阶层话语权失衡的重要原因。因此,深化政治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民表达权、结社权与民主选举权,实现社会各阶层话语权的均衡博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想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55.

[2][美]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J].宋华琳,译.环球法律评论,2002,(秋季号):263.

[3]华夏时报:人民代表大会可否减少官员代表!http://www. people. com. cn/GB/news/37454/37461/3198884.html.2005-2-24/20093-15.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640.

[5][英]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M].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2006:1.

[6]胡伟.政府过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204.

An Analysis of the Imbalance of Discourse Power of All Classes from the Viewpoint of Right System

RU Xu-Hua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Chinese Petroleum University,Dongying 257061,Shandong,China)

In modern political systems,rights of freedom of speech,association and democratic election are systems that guarantee the formation of discourse power of the classes,and are system guarantees of realizing their interests.In today’s China,because of systematic defects of rights of freedom of speech,association and democratic election,discourse powers of all classes are imbalanced,which has become a potential threat for constructing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and a harmonious society.

discourse power of all clesses;freedom of speech;freedom of association;freedom of democratic election

D663

A

1671-0304(2011)01-0041-05

CN KI:65-1210/C.20101224.0906.001

2010-10-15 < class="emphasis_bold">[网络出版时间]

时间]2010-12-24 9:06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研基金项目“阶层话语权与和谐社会研究”(Y090910W)。

汝绪华(1976-),男,山东济南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学院公共管理学系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治研究。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65.1210.c.20101224.0906.001.html.

(责任编辑:吴凌霄)

【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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