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困难与对策
2011-08-15欧阳艳文
欧阳艳文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困难与对策
欧阳艳文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困难涉及法律政策、当事人、警察自身、执法保障和多机构合作等多个方面。解决这些困难需推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开展专业培训,争取领导重视和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
警察;反家庭暴力;困难;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完全超出了家庭私事的范围。近年来,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有了明显进展。但总体来说,我们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面临诸多困难和阻力。要使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取得快速发展,必须深入了解当前的现状,认真分析各方面的困难,积极研究对策。
一、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主要困难
笔者认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阻力很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政策方面
首先,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足。国内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不完备,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国家法律中,仅有相关的法律条文零星地出现在《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中,且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不致使被害人死亡,虐待罪但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及侮辱罪但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告诉才处理。[1]这就是说,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社会对其亦不主动干预。这样的规定,不但使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避开了社会的主动干预,同时给人一种暗示: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程度十分有限。在我们的调研中,许多基层一线警察纷纷反映,法律依据不足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重大障碍。
其次,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规定不明。家庭暴力十分复杂,需要多部门合作才能彻底解决,但上述相关法律对家庭暴力防治职责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可喜的是,2008年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同时在近年地方立法中,出现了很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规章制度,比如早在2000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之后湖南省公安厅和省妇联又联合下发了贯彻《决议》的意见。在其影响下,截至2006年底,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这些规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大大地推动了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实际干预工作,但总体来看还不够系统和完善,职责要求还不够具体明确,特别是在落实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些一线警察对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
(二)当事人方面
家庭暴力的发生频率高、防治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对家庭暴力缺乏正确认识,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其一、缺乏对家庭暴力的正确认识。中国特殊的历史发展道路决定了中国当代人受封建传统影响巨大,封建王朝在中国有上千年的历史,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很多人的内心根深蒂固。包括女性在内,人们已经习惯了这种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联合国签署了《消歧公约》,世界促进男女平等的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当前,社会还普遍缺乏对家庭暴力的正确认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呈现多维度、多层次的特点。但说到底,家庭暴力的根源正是男女不平等的观念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关系结构。同时,家庭暴力规律特殊,不及时制止,打破暴力循环,危害十分严重。应该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并非家务事,是社会问题、健康问题、人权问题和发展问题,关系到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发展,应该制止一切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应该受到惩处和法律的制裁。在中国当前,对家庭暴力能有如此认识的人非常少。许多家庭暴力的发生和恶化,都与包括施暴者在内的当事人缺乏对家庭暴力的正确认识有很大关系。
其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家庭暴力问题是人权问题。在家庭暴力中,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老人,有统计表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5%以上是妇女。[2]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暴力就是针对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受暴妇女在暴力中选择沉默的重要原因,一是受封建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从内心深处接受这种不平等的待遇;二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工作在发展。但妇女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还没有得到普遍提高。特别是一些文化素质不高的女性人群在家庭暴力的面前束手无策,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很多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甚至帮助施暴者隐瞒真相,不报警,不寻求社会的救助。即使在外界干预的过程中,许多妇女仍然表现出怀疑态度,行为上反复无常,给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这也是家庭暴力肆意猖獗的重要原因。
(三)警察自身素质方面
家庭暴力的十分复杂,需要有正确的立场态度和专业的干预技巧才能有效解决。这对干预家庭暴力的警察自身业务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当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现实状况来看,笔者认为,警察在自身业务素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认识上存在误区。对家庭暴力缺乏正确认识,这是个普遍性的问题,警察也不例外。除此之外,在对家庭暴力的干预问题上警察也存在错误认识。由于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规律、特点和危害等缺乏了解,加之长期以来,家庭暴力问题并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的现实情况,很多警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社会公权力不应干预。在我国的法律中,如前所述,对家庭暴力还存在不主动干预的倾向,同时,家庭暴力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家庭私密空间,法律有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规定,在个人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之间保持怎样的度也是个十分难以把握的问题,无形中增加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难度。因为认识上存在误区,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立场和态度就不会明朗,这直接影响到干预的实际效果。
二是行动上缺乏技巧。家庭暴力的复杂性要求干预者具备专业的技巧。从现实来看,家庭暴力的干预是个长期的过程,既需要技巧,也需要耐心,还需要多部门合作。在我们的实际调研中,基层警察一致反映,防治家庭暴力目前没有模式可循,没有经验可取,特别需要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操作规范。在家庭暴力中,有几个重要的环节特别需要专业技巧,比如现场处置中,要会进行风险评估,要善于收集证据,要懂得询问策略;在干预的后续阶段,要进行跟踪回访,要开展绩效评估,等等。由于不懂家庭暴力的规律、特点,缺乏专业的干预技巧,当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错误做法十分普遍,甚至存在“一开口就说错话,一动手就做错事”的情况。
(四)执法保障方面
家庭的安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暴力问题的妥善解决,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关注和解决家庭暴力,需要社会诸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保障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领导重视是搞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随着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对家庭暴力问题开始重视起来,但总体来看,重视的程度还不够,究其因,笔者认为,首先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当前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不系统、不完善,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职责规定不明的问题;其次有历史的原因,家庭暴力工作一直以来都不是公安的主要工作,长期受到忽视;再次有领导个人的原因,领导个人本身可能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立场态度不明。
二是经费警力不足。家庭暴力干预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一次一次的反复过程中将暴力循环打破,才能彻底解决。家庭暴力整个干预过程耗时费力,需要有足够的警力和财力支撑。但当前,基层派出所警力不够、经费不足的情况十分突出。这给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形成了巨大的阻力。我们了解到,有些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迫于人力物力方面的原因,不能充分干预,甚至还存在消极应付的情况。
三是未建立干预机制。湖南株洲荷塘分局十分重视警察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不仅领导重视,经费有保障,且将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纳入了公安工作的绩效考核,使反家庭暴力成为了公安工作的重要部分。但在全国,这种做法还非常少。家庭暴力虽然隐蔽,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要真正有效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工作,需要将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纳入公安工作,并逐步建立干预的长效机制。
(五)多机构合作方面
警察是干预家庭暴力的一支重要力量,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家庭暴力不能仅凭警察一家单打独斗,需要社会多部门多机构合作,才能妥善解决。目前,在多机构合作上还存在较大的不足。
一是缺乏较强的联动意识。在家庭暴力的处理中,警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既是家庭暴力的第一个接受者和处理者,也是政府形象的最佳代言人。同时,多机构合作需要一个积极的协调者,警察是干预最早、最熟悉情况、最为受害者信赖,理所当然应该地扮演了这种角色。但从当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际来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联动意识并不强,这使得家庭暴力的干预实效大打折扣。
二是未建立良好的联动机制。多机构合作是一种松散性、临时性的组织,没有哪家可以凌驾于其他部门之上,部门、机构之间需要本着良好的合作心态和对家庭暴力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团结一致,形成合力。如果人心不齐,很容易出现各自为战、工作不实、相互推诿的不良结果。从防治家庭暴力暴力的长远来看,需要建立多机构合作的长效机制,解决合作中力量分散的问题,切实提高干预的实际效果。
二、完善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一)与多方积极行动,努力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
有法可依是防治家庭暴力的前提和基层,同时法律完备明朗与否直接关系到干预的实效。应该理解,立法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工作,有一个较长的酝酿过程。目前,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在妇联等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已引起了立法层的关注,可以说有了一定的基础。同时,近十余年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之前,并非无事可做,不能被动坐等法律出台,更不能以立法不足为由在干预实际工作应付懈怠。积极行动起来,为立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同样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当前至少有以下工作可做:一是积极呼吁,锲而不舍地向立法机构反映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是深入调研,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提供强有力的现实依据;三是加强理论研究与执法实践,为反家庭暴力法内容涉及到的干预模式、机制等提供理论依据。在推动立法的工作,警察可以大有作为,但这不仅仅是警察一家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诸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甚至民间组织,立法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二)大力开展专业培训,培养警察反家庭暴力尖兵
培训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可以解决家庭暴力防治的诸多问题,如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态度问题和干预实效问题等。笔者认为,在当前警察队伍普遍缺乏对家庭暴力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可以抓住当前全国重视教育培训,公安机关构建“大教育、大培训”体系的良好契机,通过培训,培养一支冲锋在前的警察反家庭暴力尖兵,再通过他们带动全体警察。这种做法既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长远发展。
湖南在这方面有了一定经验。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省妇联积极协作,首先培养了一支反家庭暴力的培训教官团队,而后在全省的派出所长大轮训中开出了警察反家庭暴力的专门课程,全省所有派出所长、教导员都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课程学习,在培训后,学员反映,反家庭暴力的意识有明显提高,并掌握了一定的实际干预技巧,部分所长在培训期间表现出了对家庭暴力研究与实践的浓厚兴趣,表示将继续将反家庭暴力暴力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这项工作培训人数多,辐射范围广,对湖南的警察反家庭暴力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此外,培训团队还在市州开展了针对警察、妇联干部和社会群众的培训,反响很好。湖南的做法为全国警察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范本,也用事实证明,培训是反家庭暴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还是家庭暴力的防治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关。在当前对家庭暴力普遍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十分重要。通过多部门、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并使其掌握一定的应对技巧,不仅可以大大减少家庭暴力发生,也可以对家庭暴力恶化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作为警察,可以与政府、妇联、学校、医疗卫生、媒体等部门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与学校合作,将反家庭暴力引入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课堂。可以在低年级的学生课堂穿插家庭暴力的案例,在普通高校设立与家庭暴力相关的专题讲座,在政法高校设立家庭暴力的专门课程。二是与政府、妇联合作,将宣传教育落实到每个社区和村落。中国人口众多,宣传教育面广,容易出现教育的盲点盲区。可以规定性地要求有关部门将宣传教育开展到每个社区和村落,确保全民受教育。三是与媒体合作,将宣传教育贯穿到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当今社会,媒体的作用越来越大,可以通过媒体对家庭暴力案例的正面报道和有针对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影响到社会各行业、各阶层的人群。
(四)由下而上,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和经费保障
领导重视是搞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防治家庭暴力也不例外。警察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反家庭暴力工作不受重视的情况十分普遍,这也是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难出成效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争取领导重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让领导熟悉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政策。并切实贯彻落实;二是揭开家庭暴力的神秘面纱,让领导了解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和特殊规律,了解警察干预干预家庭暴力在保障方面的诸多无奈;三是在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方面做出成绩,办几个漂亮的案子,通过反家庭暴力工作提高百姓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引起领导重视。
领导重视也有个过程,需要在了解的基础上熟悉,在熟悉的基础关注,在关注的基础上才会重视,重视后才会支持和采取对策。这项工作需要办案警察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热忱。只有反家庭暴力工作真正进入了领导的视野,经费保障和长效机制的问题才有可能进一步解决。
(五)树立和强化联动意识,探索和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
从现实来看,警察对家庭暴力基本都做到了有警必出。但在处警过程中,孤军奋战的情况占多数。即使有时需要其他部门的参与,采取的方式也是让当事人直接向其寻求帮助。这种做法是缺乏多机构合作意识的典型表现。要在深入了解家庭暴力的规律特点之后,树立和强化联动意识,这对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十分重要。
在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方面,笔者认为,应以政法委牵头,将公安、检察、法院、妇联、卫生等部门组织起来,一起研究,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研究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要解决实际问题,避免会上夸夸其谈,会后空无一物;尤其要强调在反家庭暴力实际工作中协调配合,努力避免工作不实、相互推诿。在一次一次的摸索中探寻规律,逐步形成机制,并固定下来。
警察反家庭暴力工作任重而道远,虽然面临诸多困难,但发展是必然趋势,一切问题都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在困难面前,我们既要脚踏实地,也要充满信心。
[1]中国法学会.防止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27.
[2]荣维毅,赵颖.警察培训手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8.
Abstract:The difficulty in police intervening family violence involves legal policies,party concerned,police themselves,guarantee for law enforcement as well as cooperation among organizations.To solve these difficulties,we should promote the legislation against family violence,strengthen the propaganda of anti-family violence,carry out professional training,and strive for leaders to take it seriously as well as establish cooperative mechanism of different agencies.
Key words:police;anti-family violence;difficulty;countermeasure
(责任编辑:左小绚)
The Difficulty in Police Intervening Family Violence and Countermeasures
OUYANGYan-wen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410138,Hunan)
D631.19
A
2095-1140(2011)01-0073-04
2010-12-31
联合国中国社会性别倡导基金“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实际操作规范”。
欧阳艳文(1975- ),男,湖南益阳人,湖南警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反家庭暴力研究和犯罪心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