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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轮胎特保案败诉的原因及教训

2011-08-15刘耀宏

关键词:轮胎贸易出口

刘耀宏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贸易系,福建 福州 350016)

反思轮胎特保案败诉的原因及教训

刘耀宏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贸易系,福建 福州 350016)

轮胎特保案败诉,这个结果出乎预料。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固有缺陷及美国针对中国特保的立法,我国解决特保案陷入困境。反思其教训,政府、行业、企业要采取措施,协调运作,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政府要适时提起申诉,扩大内需稳定国内轮胎市场;行业要建立预警和出口协调机制;企业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开拓新兴市场;以期构筑应对特保调查贸易救济机制,从而解决贸易摩擦,维护自身权益。

轮胎特保;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摩擦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WTO争端解决仲裁小组2010年12月13日发布仲裁报告,美国胜诉轮胎特保案。这个结果出乎业内人士预料。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签订了妥协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规定,对原产于中国的任何产品可实施过渡性保障机制(即一般产品“特保条款”)。“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这些“特保条款”仅对中国适用,所有WTO成员国都可针对中国适用这些“特保条款”,特定性、单向性是特保的特点。[1]P48

一、轮胎特保案起因及影响

轮胎特保案源于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对我国输美消费轮胎实行配额限制的特别保障措施。其申诉书指控中国轮胎最近几年对美出口激增,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ITC发布公告,正式启动对中国轮胎产品的特保调查,这是美国对中国发起的第七起特保调查(前六起均被布什政府否决),也是案值最大、影响最大的一起。在美国“911事件”八年之殇时,奥巴马政府决定未来三年对来自中国输美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课以第一年加征35%,第二年加征30%,第三年加征25%关税。成了中美贸易史上永远铭记的日子。

这起贸易摩擦实质上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表现,直接冲击着我国轮胎业,负面影响深远。重创我国出口企业,约十万工人失业,美国订单锐减,中美其他合作也受到影响。更糟糕的是行业“跟风”,殃及池鱼,其他成员国可能仿效,中国产品可能遭致全球反倾销、特保调查。

二、轮胎特保案败诉原因分析

WTO仲裁委员会裁定中国在输美轮胎特保案中败诉。这个结果虽然出乎预料,但是,就WTO诉讼程序而言,仲裁委裁定中国败诉在程序上也有其合理一面。仔细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其固有缺陷及美国针对中国特保的立法,使中国解决特保案陷入了窘迫之中。

(一)世界贸易组织重视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重要的机制,它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和预报起着中心作用,基本上保障了世贸组织成员国得到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世贸组织正常运行的保障。

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公正,必须通过公认的、看得见的方式(程序正义)来实现正义。①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附件二《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一整套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方法和程序,包括磋商、斡旋、和解、调停、工作小组裁决、上诉复审和仲裁。WTO更多注重的是程序上合法合规,不太关注结果。WTO争端解决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并未违反其应尽义务,符合该组织的规定。WTO网站上刊登的仲裁报告显示,中方未能证明美国征收惩罚性关税的时间超过市场所需。而根据举证规定,美国无需证明量化进口数量增加所造成的伤害。②

(二)WTO固有缺陷

中国加入WTO就如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即对于其他成员国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各种不公平待遇,只要不符合WTO规则的规定,我国就可以及时提起申诉,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也有不利的一面。

一是WTO本身在反倾销上的规则不是很细致。比如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具体影响到何种程度构成实质损害,WTO就没有具体确定标准。虽然说,要作出具体的规定的确比较困难,但是,由于条款含糊不清,在实际案例的进行中,很难具体操作。本案中,WTO仲裁委裁定美国实施三年特保措施是否过度举证责任在于中国,而且不需要证明量化进口数量增加所造成的伤害,这不利于我国反特保调查证据的收集,也给其他国家仿效操作留下了余地。

二是由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作为国际力量制衡的产物有其结构性缺陷。发展中成员国难以实行交叉报复,发达成员国对发展中国家依赖小,发展中国家考虑长久经济利益甚至政治利益,往往委曲求全,难免在事实上显失公平。

(三)美国“421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和《中国加入 WTO工作组报告书》是与中国自由协商的结果,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也成为了各成员国对中国适用特殊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除了中国的自制承诺即可针对中国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外,其他成员国也以此为依据制定并实施了国内法。以美国“421条款”为例,要启动特保调查只需确定中国产品是否扰乱了市场,而依据美国“421条款”,若认定有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品,迅速增长,美国产业遭受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方就可以对进口的中国产品展开特保调查。这样的法律规定很显然把市场扰乱的标准降得很低,中国产品很容易在美国遭受特保调查。[2]P91-92这为美国的特保调查在其国内法内站住了脚,找到了支撑点,使中国解决特保案陷入困境。

三、反思轮胎特保案教训

(一)从政府层面看,适时提起申诉,扩大内需稳定国内轮胎市场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申诉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申诉。为了维护中方产业的合法权益,以最大可能维护本国利益,我国应当适时提起申诉。因为WTO仲裁委员在裁决特保案时,也曾有不同的声音。认为美国公司关闭本国的生产基地,而在中国国内生产轮胎,在某种程度上说,这是美国公司的营销策略,这种状况导致进口中国产品的增加,并非中国在美国倾销了其产品导致美国企业的实质性损害。当然,我们也要利用WTO仲裁繁琐的程序做文章,锁定每个细小的环节积极应诉。试图以这些为突破口,增加话语权。

自从美国发生次贷危机以来,国外轮胎企业为了降低企业风险,其商业策略之一就是把大轮胎企业营销重心放在中国,国内生产轮胎的企业要与国外大轮胎企业并存竞争,压力不小。为防止恶性竞争,政府可适当干预,规范市场,合理定价。积极倡导创新,开发低碳轮胎,才能保证国内产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扩大国内市场需求,从而稳定国内轮胎市场。[3]P717-718

(二)从行业层面看,建立行业预警和出口协调机制

预警机制顾名思义就是预先发布警告的制度。是对现实资料、数据的可能走向进行系统分析,以达到预先告知某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可提前了解中国产品短期内在国外激增的数据,也可了解该国同类产品经营状况。经过预警系统分析,若中国产品可能遭受反倾销或特保调查时,行业就可做好多方面的应对准备,如调整出口战略,减少短期内对该国的出口的数量;也可加强两国间行业组织的交流沟通,陈述短期出口激增的现实理由,取得谅解,规避产品由此遭受被调查的风险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构建完善的预警机制要建立动态信息平台,也要组织行业的专家以研讨会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进行专业分析,作出预测,并提供综合的对策参考。[4]P57-58做到所有信息实现行业内共享,早预警、早发现、早化解。

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不断放开,转型国家的外贸经营者不断增多,轮胎企业数量增加了不少,但几乎没有自己的品牌,再由于企业的管理不完善及出口经营秩序的不规范,企业为抢占国际市场,产品大幅降价,尤其是最近几年,轮胎出口价格差不多降了将近一半,造成恶性竞争与低价竞销,很容易造成反倾销、特保案件。鉴于此,我们有必要继续加大轮胎行业的整合力度,加强合作、统一行动、步调一致,探索推进价格谈判机制,逐渐形成行业的拳头,逐步建立出口协调机制。[5]P34

(三)从企业层面看,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开拓新兴市场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轮胎生产国和出口国,长期以来,我国的轮胎出口产品处于产业链的最低端,一直靠价格低廉取胜,正是因为依靠低价格去占领市场,才一次又一次被扣上倾销的帽子,在国际贸易中屡屡遭遇碰壁。企业就要不断地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提高科技含量,打主导品牌,努力开拓国际高端市场。做到物有所值,优质优价。通过技术升级突破贸易壁垒,通过产品创新扩大利润空间,推动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从总体上提高自身竞争力,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各种新型壁垒。[6]P102

目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势头并没有根本改变。企业应从刺激供应转向创造市场需求,积极开拓市场营销网络。目前我们的出口结构相对单调,美国是我国出口的最大市场,美国市场一旦出了问题,损失就很大。一方面采用灵活性方式出口,要保持住传统市场,即保住发达国家对我国轮胎市场的需求,力求稳定有序的增长;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对主要发达国家市场的过度依赖,拓展新兴市场,实现出口的多元化。就轮胎企业而言,既要以优良的品质、到位的服务赢得国外消费者的信赖,也要善于合理利用国际规则规避贸易保护,拓展欧洲市场,打开第三世界市场。[3]P718

总之,我们要站在宏观大局的位置,跳出特保案败诉事件本身,多角度宽视角来反思轮胎特保败诉教训。政府要积极应诉,争取贸易争端话语权和主动权,行业要积极探寻企业预警措施,企业要实现技术升级,自主发展品牌,降低对出口过度依赖,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政府、行业、企业要采取相关措施,协调运作,以期构筑应对特保调查贸易救济机制,从而解决贸易摩擦,维护自身权益。

注 释:

①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②参见2010年12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

[1]乔生.“特保条款”及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评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5,(5):48-50.

[2]张炳生,姚立国,蒋敏.中美轮胎特保案法律困境及其WTO下的贸易政策[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1):90-95.

[3]蔡为民.应对我国轮胎出口贸易摩擦的措施和建议[J].轮胎工业, 2009,(29):716-718.

[4]李娟.建立国内预警机制:应对“中国特保”的策略分析[J].法学, 2007,(9):57-58.

[5]顾湘郡.探索金融危机下贸易摩擦的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 2009,(23):33-34.

[6]廖菲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遭到的贸易摩擦现状及其对策[J].中国商界,2009,(10):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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