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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研究*

2011-08-15凌瑞金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法学法律人才

凌瑞金

(江西理工大学 应用科学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研究*

凌瑞金

(江西理工大学 应用科学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对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精英说;二是职业教育说;三是通识(才)说。在本文中笔者采用了第三种观点即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本文从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沿革、我国目前的人才培养模式、复合型人才的素质要求、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教学路径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复合型;培养;教学模式

一、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沿革

在我国建国初期,由于受苏联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全面学习苏联,这包括讲授苏联法学、采用苏联教材,或根据苏联的教科书与著作编写自己的讲义。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评了学习苏联的教条主义错误,各校开始自编教材,“文革”结束,最早出现的一批教材是司法部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出版的教材,以后又陆续出版了若干批统编教材。由于受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影响,当时的定位对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1]。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法学教育也发展迅速,开办法学专业的院校越来越多,实践和应用型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人们开始试着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社会对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律人才的需要。这样复合型人才的概念就应运而生。所谓复合型人才就是指,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标准,结合中国本土的实际情况,笔者将其界定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多元的知识结构、高尚的道德情操、较强的开拓精神且能适应我国法制建设需要的法学创新人才。

二、复合型人才培养与我国目前的教学模式

(一)我国目前的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

目前,法学院在培养法律人才时所采取的模式仍然是在中国“前法治”社会时期形成的,而且带有许多前苏联的人才培养模式的烙印,已经很难适应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2]:第一,把法学划分为若干专业或专业方向的作法使各专业的学生都无法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造成专业知识面的狭窄化。而对于一个法学人才,就其专业必备知识而言,除了具有以基本法学学科为主体的法学基础知识以外,还要了解社会各主要领域的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但这在现行模式下却往往难以实现,更不用说使学生掌握较为全面的各类部门法律知识了。第二,是由于知识结构不尽合理,故学生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容易产生思维偏差,尤其是对问题缺乏全面考虑和解决的能力。第三,是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和纯课堂教学使学生脱离实践,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动手能力,这种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上的缺陷是现行法学教育模式所无法克服的,法学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脱节。

(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

复合型法学人才应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结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精通法律。作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必须具备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这是基本的素质要求。要具备这些基本的素质,除了必须学习法学专业的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外,还应侧重学习与经济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学习与会计审计有关的法律[3]。(2)掌握自然科学的基本知识和技能。(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中国的司法腐败现象,与我们长期以来没有把握好法律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得司法职业队伍缺乏法律职业教育的共同背景有着重要的关系。首先,复合型法学人才必须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运用法学、会计审计学知识处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保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得偏袒、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其次,必须具有严于律己、诚实守信、严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三、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的思路

(一)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方法要素的创新

培养模式要素包括目标要素、内容要素、方法要素。下面谈谈方法要素的思路:(1)从注重“师本模式”转向注重“生本模式”不论是在教学还是在学习中,学生永远是中心,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4]。(2)从注重“接受模式”转向注重“探究模式”把方法交给你显然比我把东西交给你更为重要,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必须完成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的教育观念的转变,让学生真正从一个“食客”转变为一名“渔夫”。(3)从注重“文本模式”转向注重“实践模式”从书本中学习和从实践中学习是人才培养过程的两条路,各有利弊。从书本中学习比较方便快捷,而从实践中学习则比较扎实有效。

(二)借鉴西方先进教学经验,实现教学方法多元化教学方法[2]。随着中国参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越来越多地被引进中国,一些高校已经开始尝试“诊所教学”、“案例教学”等方法。笔者认为,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可以为中国所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同行早在20年前就注意到了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的缺陷,尝试采用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Iinical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意在重塑法学教育的模式。在这种方式中,学生不再机械地记录授课老师的笔记,而是为模拟案例或真实的案例忙着写计划、和同学们讨论、向老师提问、同当事人交谈等。学生们在扮演原告、被告、代理人等不同的角色,学生们要学会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巧,学会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等。

(三)建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5]。通过提高教育层次,增设相关学科、扩大规模、完善结构、扩大内涵,创造复合型人才的成长条件。要借鉴国外经验在校内设立跨学科教研室、研究中心这样的适于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的机制,使之成为培养跨学科人才的基地。要发挥本校优势,加强本校与兄弟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协作,甚至与国外联合培养复合型人才。

四、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的路径选择

(一)参与型学习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应用[6]

1.法学学生参与老师备课 。法学学生参与老师备课是教学原则的使然。充分应用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动性相结合,既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贯彻该原则,首先要求教师充分了解学生,并且有针对性地进行激发他们动机、目的及学习方法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兴趣、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法学学生参与老师备课,可以让老师在上课之前就知道学生兴趣、爱好,从而师生在课堂上有共同的话题,激发大部分学生的爱好与兴趣,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当然,有些老师认为,学生过早知道教学内容,是否到上课时,学生就不听了。针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是杞人忧天,虽然学生参与了备课,但教学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老师在讲授即使是同一个内容,但在面对着的学生实际情况时,教学方法有可能就不一样。在这一点上,这些老师的想法类似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法学家的观点,他们认为,刑不知则威不可测。经过笔者的实践经验表明,法学学生参与老师备课是可以取得好学习效果的。

2.法学学生参与老师备课的实践。在学生参与备课中,教师指导学生在使用统一的教材方面,还有哪些相关书籍,学生感兴趣,与上课的内容有相关性,可以要求学生备课时当场讲出,也可以以信件的方式让老师知道;在法学教学的案例方面,也可以要求学生提供;在教学方式上,也可以与学生一起探讨;对那些为教学有帮助的学生,在该课程的学生平时分数上,老师可以给他们一个较高的分数,以此鼓励。通过这些努力,可以更好地贯彻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动性相结合原则、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

3.教师指导下的学生自学。人类的学习是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以语言为中介,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掌握社会与个体的经验。狭义的学习是指学生在学校里的学习,它是人类学习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在老师的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过程,其目的是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系统掌握科学知识和技能,开发智能,培养个性,形成一定的世界观与道德品质。大学生学习的特点有:(1)内容上,专业化程度高,职业定向性强;实践知识丰富,动手能力较强;学科内容的高层次性和争议性。(2)学习方式上,自学方式日益占有重要地位;学习的独立性、批判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课堂学习与课外和校外学习相结合。在教学论上,教师与学生的地位与作用如何?现代教学理论流派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存在两个极端:一是片面强调老师在教学中的权威,忽视学生的主体性,把学生看成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另一个极端片面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完全否认老师在教学中的作用。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教师通过对教学内容的传授,学生通过对教学内容的学习,借助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这一中间要素,通过双方的共同活动,从而达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的任务。在教学过程中,针对内容相对简单的部分,教师不妨采用学生自学的形式,不过,这里讲到的自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的。首先必须由老师将要掌握的内容,需达到的要求跟学生说明,要求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即发现学习。其次,学习完后,由老师针对学习内容,安排练习。再次,由学生彼此互相批改作业。最后,有老师当堂讲解作业。在这系列环节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积极地参与学习,从过程中培养了自己的能力。

4.学生参与讲课。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多样化是参与型教学模式的一特点,但并不一味追求让学生自由讨论,在保证其逻辑的严密性及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前提下,组织学生参与讲课,不妨是一好的教学方法。在此讨论学生自学,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在老师的指导下,由老师根据课程内容的难易程度,确定哪些内容适合学生自学,那些不适合。针对课程内容的容易部分,可以由老师给学生布置任务,同时提供参考书给学生,并精心加以辅导,最后采取任意挑出几个学生来讲,另外,为了照顾到一些学生的积极性,可以由一些自愿的学生来讲课。最后,由全班学生对参加讲课的学生进行评比,优秀者,给他们的平时成绩加分,其他人不加分。通过学生参与讲课,可以让学生感受老师工作的艰辛,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习的质量。

(二)加强实践环节内容,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主要归纳为四大类,即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专题辩论、诊所式教学)、社会实践课程体系(包括社会调奋、法院旁听、法律咨询)、实习课程体系(包括期实习和毕业实 )、论文课程体系(包括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同时,加强法律实务性课程建设,开设案例分析、司法文书、律师实务等课程,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加强现有教师的定期培训,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到学校进行讲座。

[1]马民革.法学人才培养与刑法教学方法[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6,(4).

[2]陈雅军,董惠.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2008,(12).

[3]雷裕春.法学和会计学交叉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8,(8).

[4]奚玮,郝亮.论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以培养创新人才型法律人才为视角[J].继续教育,2009,(1).

[5]谭恩惠.试论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3,(3).

[6]凌瑞金.“教师指导下学生参与型”法学教学模式探究[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9,(3).

G642

A

1006-5342(2011)05-0146-02

20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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