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卡通角色为视角析动漫产业的著作权保护
2011-08-15谢乒
谢 乒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以卡通角色为视角析动漫产业的著作权保护
谢 乒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动漫产业是我国近年来积极扶持的重要文化产业。卡通角色的商品化是形成动漫产业价值链的最重要环节。基于卡通角色的产生和运用途径,各国将著作权法视为最重要的动漫产业保护手段。文章分析了我国对卡通角色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现状,并对相关的保护条件,侵权性质及权利期限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著作权;卡通角色;完善
一、著作权法是保护卡通角色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卡通角色是指以视觉上比较简单的形式表现的所有线条画。随着近年来动漫产业的迅速发展,卡通角色对人们的生活、消费产生了重大影响。许多动漫衍生产品,诸如米老鼠水杯、灰太狼玩偶、凯蒂猫玩具等,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卡通角色进行商业化利用,建立出版、动画制作、音像制品、玩具等一系列的产业链,能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作者还能将获得的回报用于进一步的创作和开发,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或创作新的作品,并建立卡通角色的衍生产业,使动漫运作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例如,“虹猫蓝兔”制作人宏梦卡通集团自成立以来,在推出《虹猫蓝兔七侠传》,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之后,便接连推出了“虹猫蓝兔”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以及《神厨小福贵》等一系列让中国青少年耳熟能详的动漫作品,并形成了一条集影视动画片创作——节目和出版物发行——衍生产品授权——品牌连锁店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目前,宏梦卡通已经吸引了国际投资,并计划于近期内在海外上市。因此,对动漫产业的保护离不开对卡通角色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
对卡通角色的保护,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基本上都是综合版权法、外观设计、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在美国,自1927年初创开始,迪士尼公司和获得其授权的公司每年都会推出新的米老鼠动漫作品,每次推出新作品都相当于对该卡通形象进行新的演绎,形成了一个新的演绎作品。在著名的“Walt Disney Production v.Air Pirates”中,上诉法院认为,根据以往的判例,图书或样本中的插图是可以单独取得版权保护的。据此认为,动画图像也可以单独受到保护。日本采用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辅之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观设计法以及民法的综合保护方式,并遵循相关判例运用于司法实践。德国则主要依据著作权法对虚构角色提供保护。尤其是对于作品中的虚构角色形象,只要后一作品使用了原作中的形象即构成侵权行为,即使模仿也属此类。我国目前主要利用著作权法对卡通角色商业化进行保护,法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将“作品”的含义进行扩张解释,对性格鲜明、风格独特的卡通角色,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我国卡通角色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和相应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对作品中卡通角色的保护,但也未明确排除。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中以列举方式对版权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最后一款为“应当由版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条款为著作权权利内容的扩充留下了空间,具体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卡通角色的保护纳入版权法的调整范围。实践中的典型案件有“三毛案”、“奥特曼案”、“米老鼠案”及“天眼案”等。“三毛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已故作家张乐平生前创作,该作品版权为张乐平所有……被告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企业形象使用,侵犯了原告的版权……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大脑袋、头上长三根毛、鼻子圆圆的小男孩“三毛”漫画形象系张乐平独立创作,并享有版权……对原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1]
而在“奥特曼案”中,审理法院判决认为:“奥特曼”系列剧是权利人制作的影像作品,该系列剧中主人公“奥特曼”的形象与一般人有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正是原告设计的“奥特曼”科幻人物形象的独创性所在,因此认为,权利人对“奥特曼”形象的独创性设计可以作为一种美术作品,依据《伯尔尼公约》享有版权并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2]
“米老鼠案”,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米老鼠”、“米尼老鼠”美术作品为原告创作的卡通人物图形,具有独创性,故原告对“米老鼠”、“米尼老鼠”美术作品享有版权,依法应受保护……被告未经版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印有“米老鼠”、“米尼老鼠”图案的服装,构成对原告版权的侵犯。[3]
“天眼案”中,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版权法的有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版权由制片人享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版权。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属于美术作品,应受版权法的保护……[4]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在实际上已经对卡通角色提供了一定条件下的保护,尤其是对于一些知名的国内外卡通角色,虽然到目前为止这种保护还不成体系。
参照已有案例的处理,大致可以发现几个特点:
第一,它们的对象都是著名的卡通角色。这类角色即使脱离了原作,漫画中的单幅画像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而主要角色作为单幅画像中的主要内容,其保持着固定姿势和表情的静态形象也就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版权保护。
第二,我国对卡通角色无明确法律规定,国内法院大都把卡通角色解释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第三,侵害的对象权利属性不明。司法实践虽然已经确认未经许可使用卡通角色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但在判决书中却一直未能阐明该类行为究竟侵犯了作者何种权利。
三、保护卡通角色有关问题的分析
(一)著作权法保护卡通角色的条件
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作品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该《实施条例》的规定,笔者将卡通角色的版权保护条件界定为,第一,卡通角色的独创性,强调卡通角色与已有卡通角色的区别;第二,卡通角色具有独特的个性,已经取得读者的认同,将其投入商业领域能让权利人获得丰厚的利润。
1.独创性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卡通角色是否具有版权意义上的独创性。
第一,卡通角色的形象是前所未有的,该角色具有独创性。
首先,卡通角色的形象是作者创作出的世界上从未出现过的形象,该形象具有独创性。比如一个动物有着鱼的身子,老虎的爪子,蛇的尾巴。这样的形象不会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也从来没有人如此表现过,这种形象一定是具有独创性的。与已有的形象区别越大,越能说明该角色的独创性。
其次,以不同的手法表现已有的事物也具有独创性。如《大闹天宫》中为了塑造孙悟空嫉恶如仇的英雄性格,万氏兄弟特别为他设计了尖尖的下颌和接近于直立的眼睛;而沃尔特?迪斯尼则是通过将尖尖的老鼠头部变圆,为我们塑造出一个可亲可爱、近乎顽童的米老鼠形象。应当认为这些新的形象或者以新的手法表现的形象具有独创性。[5]
第二,形象并非独创,但是被作者赋予了新的个性与风格,也具有独创性。人类的任何智力成果都是建立在前人的智力劳动基础之上。在众多的动漫作品中,有时很难在形象设计上做出某些突破。但是,除了卡通角色外部的特征,读者印象更深的是其行为能力、性格等方面的印象。对于形象上并非独创的卡通角色,如果角色的性格、神态等抽象的方面凸现了与众不同的特征,也应当视为具有独创性。比如《喜羊羊与灰太郎》中的灰太郎,在形象上和本性上与普通的狼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灰太郎很聪明,爱动脑筋,经常发明用于捕羊的工具。它还有恒心有毅力,虽然每次捕羊都失败了,但是它还是会锲而不舍、从头再来。它还非常爱自己的老婆,即使红太郎一不如意就用平底锅砸它,灰太郎依旧对她痴心一片,言听计从……基于这样鲜明的个性,还有人创作出歌曲《嫁人就嫁灰太郎》,一度在大街小巷传唱。这样的角色虽然在表达方式上没有大的突破,但是具有了自己独有的风格和个性,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
2.卡通角色的完整性
一部动漫作品中,卡通角色众多,却不是每一个角色都有必要运用著作权进行保护,而只需要对其中具有独特风格的角色进行保护。这就需要卡通角色本身具有一定的性格特征,在读者心目中具有一个整体的形象。
第一,清晰描绘标准。如果卡通角色被清晰的描述,其可以独立于情节单独受版权保护。卡通角色只有被充分的描绘才能构成作品的表达性因素,没有被充分描绘的角色很可能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在一部卡通作品中,出现的角色会有很多,要达到版权保护的标准,角色必须被清晰描绘。例如,《奥特曼》动画片中出现了奥特曼、众多怪兽及其他形象。但是正因为奥特曼被描述成具有超能力、有正义感的、为保卫人类和怪兽进行英勇搏斗的英雄,达到了清晰描绘的标准,我国法院才会对其进行单独保护。该作品中的怪兽无法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因为其特征、个性都不显著,未达到清晰描绘的标准。
第二,可预见性标准。如果读者看到某个与身体特征相同或相似的事物会联想到某个卡通角色,甚至在一定的情形下,读者能够清晰预见角色未来的行动,证明这个角色在读者心中已经具有独特鲜明的个性,具有版权保护的意义。例如,《喜羊羊与灰太郎》中懒羊羊头上大便形的头发懒羊羊很懒也很馋,读者可以想象,懒羊羊总是尽可能地睡懒觉。而在不睡觉的时候,它总会享用美味的零食。由此,如果角色的表现是可以预见的,也可证明了作者对角色进行了个性表达;这样的角色从而具有了和其他角色不一样的个性,具有了版权法所要求的表达性因素。只有将具有完整性的卡通角色投入商业运营,才会激起消费者购买的欲望,才具有运用法律保护的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卡通角色如果具有独创性,不是已有卡通角色的简单模仿和抄袭,并且具有独立于作品保护的意义,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二)侵害卡通角色的行为性质分析
卡通角色商业利用方式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将卡通角色进行平面复制后附着在商品上,如在T恤衫上印上喜羊羊的形象,在书包上印有米老鼠的形象;第二种是利用卡通角色形象制成玩具或用品,如奥特曼玩具,蜡笔小新钟表等。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第五款规定,复制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第一种情况下的角色利用显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然而,第二种角色商品化的情况,属于将平面转化为立体。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无法依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得出直接的结论。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在国内法缺乏明确依据的情形下,可参照相关国际公约的作法。《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公约明确规定,对于复制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其可以合理解释为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同时,我国法院的判决也认为《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异形复制,至少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上文“奥特曼”一案中,法院就因原告来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对其进行保护)。依照国际公约及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二维平面与三维立体互相转化的制作利用卡通角色形象的产品属于复制。从二维平面的卡通形象转化成三维立体的卡通形象,制造诸如玩具、木偶、日用品等动漫衍生品,这类行为比平面的复制能给权利人带来更大的商业价值,应认定其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
(三)卡通角色的权利保护期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有一定期限。知名卡通角色魅力长盛不衰的例子却屡见不鲜,1927年诞生的米老鼠即是一例。米老鼠发表于1928年,依《1909年版权法》取得版权,保护期为首保期28年+续保期28年,共计56年,截止期为1984年。从1978年起,根据《1976年版权法》可延长19年,截止期延长至2003年。根据1998年的《CIEA》再延长20年,因此米老鼠在美国的保护期共计95年,最终截止年为2023年。米老鼠保护期限的一再延长表明了,已经衍变为纯粹商业标志的卡通角色与著作权法繁荣社会文化、促进作品传播及社会公众分享创作成果的立法目的冲突。我们需要分析卡通角色背后的利益关系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价值的卡通角色确定合理的保护期限。对于卡通角色的权利期限存在几种观点:无期限;根据其不同的社会吸引力确定保护期限;适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笔者赞同适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原因有:第一,卡通角色的商业利用应该有期限,否则与知识产权的宗旨不符。从现实角度看,美国法院不断延长版权的做法遭到了国内民众的抵制。2002年一名为埃里克·埃尔德的男子,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重新审查关于1998年关于把版权持有人的保护期延长20年的法案。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的著作权学者Peter Jaszi表示:“蒸汽船威利”是属于大家的,这是必然的结果。[6]第二,根据虚构角色不同程度的吸引力给予不同期限的保护则忽略了法律的实际操作可能性。卡通角色的吸引力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读者的欣赏观念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因此,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对每个角色的吸引力进行量化从而确定每个角色的保护期限。适用著作权保护期,既保持了著作权法体系内权利期限的统一性,又能防止过度的权力垄断,兼顾了利益与公平。当然,对于市场中深受大众喜爱的角色,作者可以参考迪斯尼公司的做法,不断对自己的角色进行修改、创新,从而产生新的动漫作品,获得了事实上的永久的保护期。
[1]冯雏音.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擅将其被继承人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稍加修改后作注册商标使用侵犯版权案,转自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info/case/zscqal/6585_3.html.
[2]孙美兰,孔丁英.“奥特曼”纠纷案引发的思考——论对商品化权的保护[J].法学,1999,(7):62 -64.
[3]祝建军.角色商品化的版权法保护——以“米老鼠”卡通角色版权侵权纠纷案为例[J].知识产权,2008,(2):45 -49.
[4]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诉杭州妙洁旅游用品厂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法搜网http://www.fsou.com/html/text/fnl/1176148/117614827_1.html.
[5]孙作范.浅析卡通艺术角色塑造[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06):115-117 .
[6]转引自“华人精英俱乐部”http://www.cecclub.com/modules/sections/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d=21
An analy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animation industry from cartoon role
XIE P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EC JTU,Nanchang 330013,China)
Comic and Animation is an important industry supported in China.Commercialization of cartoon role is the key step to build the Value Chain of Comic and Animation.Almost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use copyright law as the most important tool to protect Comic and Animation because of the creation and utilization way of cartoon role.This paper analyses the status of protection to Commercialization of cartoon role in China,and bring forwards advices on questions as protection conditions,nature of infringement and the time limit.
copyright;cartoon role;improvement
D923.41
A
1673-9477(2011)03-0008-03
2011-03-07
谢乒(1978-),女,湖南株洲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责任编辑:陶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