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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之思考——以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为视角①

2011-08-15李涛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法学

李涛

(华北科技学院文法系,北京东燕郊 101601)

完善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之思考
——以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为视角①

李涛②

(华北科技学院文法系,北京东燕郊 101601)

受到当前就业大环境的影响,近些年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不是很理想。综合分析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主要是各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从而影响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本文在分析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进行了整合,以期完善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

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整合

1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

就目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似乎比较困难,许多人(包括一部分专家)不看好这个专业。但这是人们对法学专业在认识上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的确,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就业比较困难的现象,但不能由此而认为整个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就是这样。法学专业“不好就业”的根本原因不是法学专业本身出了问题,更不是社会法律人才需求饱和的问题,而是在于部分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可能出现了问题,使得所培养的学生在素质和能力上存在缺陷而不能更好地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

首先,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当前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面临的一个最大的挑战就是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司法考试。要想进入司法系统工作或者从事律师等职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不能通过,自然就不能顺利就业了。学生7月份毕业离校,司法考试却是在9月份进行。有相当一部分的毕业生甚至还没去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其次,就业难是当前大环境的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就业难。就当前每年毕业的法律专业人数与我国法律专业人才存量以及按照各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比例来看,远未达到应当具有的需求数量。在具备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前提下,法学毕业生可以到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可以从事律师职业,可以到社会法律服务所工作,可以到企业、社会团体等担任法律工作者或法律顾问,也可以从事法律研究和教育工作等等。种种信息表明,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为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多家,仅有4万余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学专业就业目前面临的尴尬局面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最后,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主要原因,应该是传统的专门化纯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所形成的知识单一,不能适应新世纪高科技与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法学人才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的需要,而形成的结构性失衡。目前高校的法学教育也只是根据传统着眼于培养在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而没有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着眼于更为宏观的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与社会需求相对脱节。而就其本质原因分析,主要在于当前各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法学教育,从而影响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进一步地影响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2 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2.1 课程体系设置与法律实务脱节

由于各级高校的法学院对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重视不够,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各级法学院的课程大部分都设置了16门核心基础课程,但是很多学校将实用的法学课程(如证券法、财税法等)作为选修课开设,有的干脆未开设。大部分法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过于重视理论课程的设置,对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设置的比例都偏低,几乎都没有设置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务这样实践性较强的课程。[1]虽然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许多律师事务所及公检法部门因本身业务压力等因素对学生实习缺乏热情,疏于督导,再加上学生受就业压力的影响,使这种实习制度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另外,由于受到条件的限制,很多学校的法学院未能设置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也未能设置此类课程的专业指导老师,这也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2.2 课程体系设置过于强调通识化

通识教育,主张学生不应该单单接受专业知识,而是需要受到覆盖人类知识主要领域的综合教育。[2]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中法学本科教育开设的课程,除教育部要求的16门核心课程外,还有各学校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的各自的教学计划,本科四年学习的法学课程多达几十门,几乎涉及我国现行的所有部门法。为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学教育和其他学科教育一样,还开设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此外,还有公共英语、公共语文等课程设置。由于总教学时数是个常量,在各方强调通识教育的背景下,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矛盾日显突出。在大学短短四年中,真正用于法学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学习时间有限。学生疲于应付,对每一门课都略知皮毛,无法深入钻研。

2.3 课程体系设置缺乏专业特色

1999年法学教育改革之后,许多大学的法学相关专业,如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经过调整合并,几乎只剩下现在的法学这一个专业。由于学时有限,各高校在课程设置中,必修课所占比重又相当大,致使其缺乏特色课程,而学生所学几乎完全一样,学生选修课程的自由空间非常有限,这大大束缚了他们的个性发展。法学专业的学生是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培养的。由于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课程的学习都有最低学分的要求,因此,学生能够真正选择专业选修课的机会是很有限的。专业选修课与专业必修课的比例为3∶7,至于专业选修课在所有课程中的比重就更低了,只占17%左右。也就是说,在法学院四年的学习中,本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未来选择职业的需要,自主决定学习的课程时间不到20%。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人才的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有调查显示,超过85%的学生认为应当根据自己的就业意向在高年级中设置不同的方向。[3]

2.4 课程体系设置有偏向于应试的趋势

目前司法考试的特点是以法条为纲,考察的范围广、内容细,但理论深度相对不够,不能反映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素养。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其重点仍是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常设课程,而其他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这种现状迫使各高校减少、放弃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安排教学内容,甚至把司法考试视为法学课程设置的“指挥棒”,加大司法考试重点内容相关课程的学时比例。在日常教学中,也不关注如何提高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更加关注如何“应试”。通过司法考试,虽然是从事某些职业的门槛,但从实践来看,由于过于教条,许多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由于欠缺实际应用,对所学的知识没有准确的认识和理解,知识掌握难以牢固,即使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两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面对如此长的“磨合期”,实务部门对法学院的毕业生质量和法学教育的模式颇有微词。

3 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整合

3.1 重视专业课程的科学设置

随着法律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基本规格和入门条件的要求必将越来越高,越来越严。因此,法学教育不是也不能是普法教育,其必须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这就要求各高校法学专业必须重视专业课程的教学及专业化的训练,而在进行课程体系的设置时,特别应注意专业课程的设置,使整个课程体系更为科学。就此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增加专业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设置比例。法学教育和其他学科教育一样,在课程设置方面都分为两部分,一是公共课,一是专业课。但是其中有些公共课,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缺乏一定的实用性,比如大学高等数学等课程。对于此类课程,可视情况进行删减。或者直接删除,或者压缩课时量。这样就可以相应增加专业课程的课时量。

第二,调整必修课与选修课的设定。从兼顾学生的自由发展的可能性出发,就应尽可能限缩基础课程的数量,列为必修项目的课程不宜太多,从而增加选修课的种类和数量。当然这可能受制于目前教育部有关法学十六门核心课而无法完全实现,但这应该是未来的一个调整方向。就选修课来说,配合高年级分方向的建议,将选修课程整理规划为几类选修群,指导同学依其兴趣及未来发展的规划,作适当配套的选修,为其未来发展的专长领域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应考虑增开一些新的选修课,增开一些新兴学科为主以及新的涉及科技整合的法学领域,如电子商务、科技法。

第三,增设一些专业技能课程、专题讨论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应包括法律外语、法律逻辑学、司法口才学等,这些都是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技能。此外,还可根据需要设置部分调研课程、专题讨论课程,以更好的分析和理解研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种学习将能刺激学生们的学习动机,扩大视野。但是对于多数高校而言,一般都只设置了法律外语及法律逻辑学,单单这些课程显然不能满足专业技能的培养要求。[4]

3.2 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力度

突出应用性、实践性教学,使学生基本具备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对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也是决定着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的关键环节。在此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二,增加实习及实践教学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设置比例。传统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过分重视书本理论教学,使得学生只会纸上谈兵,对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缺乏全面把握,难以承担正确使用和操作法律的重任。因此,对于实习而言,应设置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每次实习的时间都不得少于两个星期,否则将失去实习的作用;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增加实践性环节,明确规定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进行实践教学的最少课时和基本方式。另外,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即将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其成功的实践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所移植与效仿。

第二,规范实习活动。制定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基地,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在当地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要落实到实习单位的具体的庭或处、科或室,并由实习单位为每一位实习学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要求学生注意调查研究,一般要求每一位学生在实习期间至少收集、分析两个典型案例。实习结束时,每一位学生都要按照要求提交包括业务报告和实习总结两部分内容的详细的实习报告;由实习单位对每个学生在写出综合评语;带队教师要根据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评语等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成绩采用百分制,在学生的成绩单上要作记载)。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要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讨论、交流经验,让每组写出实习总结。每组根据实习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推荐优秀实习生和先进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增设一些实践课程。首先,结合相应实体法的学习,可以考虑增开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行政法领域的“实例演习”课程,要求学生最少修习两个领域。其次,结合相应的程序法的学习,应增设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等此类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再次,可以增设“法律实习”必修课程。法律实习课程,可在校内开设法律服务社,每周在教师指导下定时提供法律服务,也可鼓励同学积极参与校外公益社团的义工服务,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或促进环保、维护消费者权益等团体。

3.3 强调特色教育

从现今的就业情况看,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不仅限于单纯的法学领域,还涉及诸多其他领域,比如经济、管理等,所从事的职业也呈现多样化的现象。出于培养目标的多样性,不同类型、层次的高校在开设法学专业时应结合本校优势合理定位其培养特色。[5]具体而言,各院校应根据本校特色培养适合市场需要的法学人才,如理工、农林类院校常面临攻克不少科技难题或实现许多发明创造等却不懂或忽视了技术产权的保护问题,其法学专业可以重点培养知识产权法方向;财经类院校可以结合该类院校经济学、管理学优势重点发展经济法、商法方向;医学类院校可以往卫生法、法医学、司法鉴定、犯罪心理学等方向发展;而外语类院校可以侧重于向国际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等方向发展。另外,有些院校还有自己的一些特色专业,可以结合特色专业,专门开设一些特色法学专业课程。比如,有高校的特色专业为安全工程,可以开设一些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学专业课程。如此,既充分利用了各高校的优势,也有效整合并节约了本校的资源,实现各院校学科之间互补的同时也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法学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由于授课内容不可能穷尽所有课程,学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并结合各高校的特色,有意识地自学或旁听相关课程,丰富相应知识,提高综合应用的能力。

课程体系是学生精神世界的主要源头,建构课程体系就是在为学生做“精神配餐”,而研究课程建构理论就是探索学生“精神配餐的规律性”。法学专业能否出“杰出人才”,关键看如何为学生做“精神配餐”,而这必须从完善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开始。而随着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完善,必将提升法学专业学生自身的综合能力,为其今后的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与条件,从而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

[1]蒋伟平.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天中学刊,2009(4)

[2]孙国祥,张书琴.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矛盾性展开与破解[J].当代法学,2009(3)

[3]尹彦品,谢雯.关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思考[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9(2)

[4]彭进等.商科院校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0(5)

[5]吴红霞.“自由人”的回归:课程内容改革的根本前提[J].现代教育科学,2008(3)

The Thinking of Perfection of Legal course System of College in China

LI Tao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terature And Law Department,Yanjiao Beijing-East 101601)

Abstract:In recent years,affected by the current employment environment,the employment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graduates is not very good.On the analysis of the employment situation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graduates,we find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legal course system of college in China.These problems have a negative impact on training of the legal profession,thus have a negative impact on employment of the graduates.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in the legal course system of college,this paper integrates the legal course system,in order to perfect the legal course system of college of our country.

Legal profession;course system;integration

G642.0

A

1672-1769(2011)04-0106-04

2011-09-12

李涛(1976-),女,山西临汾人,硕士,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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