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研究*
2011-08-15易卫中
易卫中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德国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研究*
易卫中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在德国,议员不受逮捕权最早规定于普鲁士宪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议会职能的行使以及保护议员不受故意迫害。议员不受逮捕权被认为是专属于议会的权利,但是其反射给议员,并主要由议员来行使和实现;其保护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涉及到人的范围、事的范围和时间范围等方面。
德国联邦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故意迫害;单独许可;一般许可
议员不受逮捕权又称之为议员人身保护权,是指议会议员因犯罪、违反秩序或其他违法行为,暂时在议会外不受逮捕或拘禁,德国基本法第46条称之为豁免权(Immunität)。在国外,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存在着两种模式。一种是英国模式,即议员不受逮捕权的保护只限于民事案件。在因债务而被监禁十分普遍的年代,这种形式的不受逮捕权毫无疑义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民事案件中发生逮捕或拘留的情形几乎不存在的今天,英国式的不受逮捕权几乎失去了它的作用。一种是法国模式,也就是说议员因犯罪行为也享有不受逮捕权的保护。如法国早在1791年的宪法就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代表得因为现行犯或根据收押令而被扣留,但必须立即通知立法会,而且只有在立法会决定认为适于控告之后始得继续追究”。
德国议会议员的不受逮捕权可追溯到1850年1月31日的普鲁士宪法第84条。该条第2款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会议期间未经议会授权,不得因犯罪行为被搜查或者被逮捕,但在犯罪时当场或者因此行为在次日被逮捕的不在此限。”
1871年4月16日的帝国宪法第31条第2款,魏玛宪法第37条第2款与1850年普鲁士宪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在语言上只有细微的差别。联邦德国现行基本法第46条第2款也用相似的语言表达了议员的不受逮捕权,即非经联邦议院的许可,议员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追诉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被逮捕者不在此限。
由上可知,德国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采用了法国模式,即议员因犯罪行为也享有不受逮捕权保护。但是在具体的程序设计又具有其自身的特色。本文拟就德国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的性质与目的、保护范围以及不受逮捕权的取消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 德国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的性质与目的
(一)不受逮捕权是谁的权利:议会还是议员?
毋庸置疑,议员不受逮捕权的讨论都会涉及到特权的问题。那什么是特权呢?在法律上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特权”意指某些人或事物因存在某些特性而被挑出来给与优惠对待。特权必须是授予给部分的而不是给与全部的。[1]所以在通常意义上,特权指的是一个人或组织拥有超越于其他人的普通利益之上的特别的权利或者豁免。从法律的角度看,特权可以指对一些普遍的责任、负担、义务的免除,也可以指享受一些其他人没有的特殊优惠;并且这种免除或优惠是为了个人的私利。
因此,“特权”这个概念在民主国家中是与消极的意义相联系的:特权是与民主和现代国家的形式不相符的,后两者都与特权进行斗争并取得胜利的成果,因此特权与普遍原则、权利平等以及国民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相矛盾。也就是说,现代国家的所有原则都是反特权的。如果在法律中规定了民主原则、法治国家原则、法律保障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合法原则,那么,每个“原则”原则上都排除特权。基本原则禁止“区别”,禁止授予其任何国民以特权。[2]
在德国,不受逮捕权被认为不是上述普通意义上的特权,它允许对法律规则的违反,在功能上是以一般法律规则的例外为条件的,这里是为了保护议会不受干扰地工作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出,宪法将不受逮捕权这种特殊的权利授予议员不是为了其个人,而是为了其承担的任务和其所属议会的意志。[3]
有争议的是不受逮捕权的主体是谁。有的观点认为,不受逮捕权是议员的一种个人(主观)权利,只要它存在,议员就可以援引;[4]不受逮捕权涉及议员的地位与议会的功能和工作。不受逮捕权的目的是防止其它国家权力机关或者第三者不适当的影响而阻碍任务的完成。它有主观的和客观的机构含义。[5]但到目前为止主流的观点则认为:不受逮捕权是议会独占的权力,它是整个议会的权利,而不是个别议员的权利。[6]在阻碍或者延迟合法的国家起诉方面,不受逮捕权没有带给议员任何个人的私利。[7]单个议员不能支配不受逮捕权,尤其是不能对不受逮捕权予以放弃。因此,根本就不用考虑将不受逮捕权视为议员的特权。[8]德国学者Butzer在其论述不受逮捕权的专著中提到:“我们必须注意这种观点,不受逮捕权不是议员的地位特权(statusrecht)而是分配给议会的地位权力。对个别议员的不受逮捕权的决定导致临时性的不受追究仅仅是议会决定的权利反射(rechtsreflex),只需衡量议会的需要,因此也归入议会的权力范围。”[9]也就是说,豁免权不是议员的专有权利。[8]
因此,在德国,一般认为议会议员的不受逮捕权不是普通意义上说的特权,它被认为是议会的一项权力,议员只是因这项权力的反射而受到保护,它体现的是议会整体的意志。但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学者认为:“虽然特权的载体不是议员,而是议会,但是特权的主观承受者常常是议员;他们是实际上的受偏爱者、受优惠者和有资格者——这仅属于议员私人。因特权受益的第三方因特权化又重新被给予特权。如果人们不这么认为,那么,第三方因特权的受益权就是一种独特的特权,在法学理论上也许被视为‘后特权’。人们也可以将其称为‘间接的’现象作用。同样,一种反射权也可以是一种特权。”[10]
(二)不受逮捕权保护议员不受故意迫害
像在法国一样,德国早期宪政主义时期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受逮捕权规则确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议员不受国王的敌意干涉。[11]人们希望这种豁免规则,能够应对政府当局的政治行为,特别是那些令人不快的行为——就像古代君主国家对待他们的成员一样的行为,即君主持续地进行法律上的迫害,成员的自由被剥夺——提供保护,[12]像巴伐利亚的路德维希一世说的,如果他认为其成员有叛国行为,即使无法对其进行有罪判决,他们也将遭到一年的拘留审查。[13]
不受逮捕权是作为反对王权迫害的产物出现的,而在现代,政治上实行民主,司法功能普遍运作良好,并且司法作为一个控制机器出现,那么,议员不受逮捕权作为一种特别的权利是否过时了呢?
对不受逮捕权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在宪法上规定议员的不受逮捕权规则是值得怀疑的。不受逮捕权可能在专制时代或者野蛮时代还有点意义,但是在法官独立、秩序井然的法治状态已经形成、故意迫害议员的情况不再存在的时代,议员不受逮捕权的保护是多余的。[14]在1891年,德国学者Seidler评论说,议员不受逮捕权制度在国家的权利体系中仅仅具有过渡性的意义,意味着不受逮捕权规则将会消失,如果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被牢固地建立起来,那么自然,像英国一样,对人民代表(议员)的最好的保障工具即不受逮捕权变得毫无意义。[15]也有学者认为,为了保护议员不受故意的干涉,议员不受逮捕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没有更多的迹象表明这种不受逮捕权能获得正当的支持。[16]还有学者说,今天所有的观点认为,故意迫害的危险不再具备牢固的支持,对于议员不受逮捕权的理由来说,故意迫害的危险不再存在。因为从基本法的规定来,人民代表机构位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上。[17]1169
对不受逮捕权持肯定态度的人则认为,对议员故意迫害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不受逮捕权在这种意义上还是值得保留。德国学者Moller认为:司法的独立结束了故意的迫害,这是以理想和现实处于理想状态为依据的。人们不能忽略独立的司法部门和联邦行政部门的更大的影响。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或者议会内部的行政管理有可能对议员进行故意或者有意的迫害的危险还是存在的。Moller还指出:州警察和司法事务也是如此。也存在州政府的部长或者他们内部的官员从事故意迫害联邦议院议员之行为的可能性。在联邦议院里,最强大的议会党团就会利用那些弱小的或者根本没有代表的议会党团。[18]也就是说议会里面的多数可以对少数进行侵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议会提出的反对法案而言,政府对议会而言是纯粹的赢。国家结构上的不信任投票也可能存在少数代表的政府手上,为了议会的多数获胜,政府能够通过议会外面的司法程序对反对者进行迫害。[18]
此外,对议员的故意迫害也可能通过私人进行。通过私人诉讼的方式,议员公开的生活将被更多的暴露。也会发生私人的刑事自诉案件,这种故意的行为不像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将会受到更多的关注。[18]
联邦宪法法院在Hans H.Klein案中也认为:“在民主国家不受逮捕权是过时了的和多余的观点,隐含着一种理想的状况,即纸上的宪法权利和实际状况一致。对议员任意迫害的危险在一个法治运转良好的国家可能很少,但是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危险……”[19]
因此,在德国,虽然政治上实行民主,司法功能普遍运作良好,并且司法作为一个控制机器出现,但是议员不受逮捕权作为一种特别的权利并没有过时。
(三)不受逮捕权保障议会职能的履行
一些早期的观点认为,不受逮捕权必须保护议会的工作能力和尊严,是不受逮捕权最初保护目的的补充甚至就是其全部。因为议员的职业大多是政治争论,多使用口头辩论,对于议员来说,会比其他人更多地遇到危险或者侮辱。因此,如果议员没有受到特别的保护,他们的工作就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可是,大约一个世纪以来,学术上不再进一步的提到特别的保护议会工作能力。[15]现代主流的观点则认为,不受逮捕权的意义在于议会职能(Functionfähigkeit)的保护,此外,也涉及到维护议会的尊严。
议会职能的履行。按照这种观点,不受逮捕权的任务是保护议会免遭以下事件的损害,即议员的对手通过一系列有计划的程序来对议员进行打击,以致议员无法履行其在议会的职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议会的同意,议员的权限将被剥夺,议会就会失去其工作能力(Arbeitskraft),由此,议会按规章制度所履行的任务就受到妨碍,其职能受到损害。也可以认为,因刑事追究而受到妨碍的议员的缺席,进而导致缺乏法定多数(Mehrheitverhältniss)时,可能得出歪曲的决议结果。[20]3
不受逮捕权是否涉及到议会尊严的维护?德国联邦议会自身认为,尊严的保护仅仅作为职能保护的补充,仅从以下意义上来理解,即在不取消豁免权的情况下——因为请求取消豁免权的原因或者理由显然仅具有极少的实质内涵时——不会影响议会的声誉。此外,在侮辱的情况下,当联邦议会的声誉可能受到影响,当政治争议要借助法院的帮助得以继续时,这个保护议会尊严的原则就有意义。[21]21也就是说,议会虽然必须忍受议员在发言中对其他人、事的侵犯,且不考虑这种侵犯的后果,但是议会并不能通过议员的不受逮捕权的方式来维护或提高其威望。事实上,恰恰相反,如果议会不能证明对单个议员进行的刑事追诉有可理解的理由构成其行动的障碍,那么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议会宁可损害其声誉而允许逮捕议员。[22]
二 德国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的保护范围
(一)人的范围
在德国,议员不受逮捕权所保护的人包括联邦议院的议员以及联邦总统,包括联邦大会的成员以及被选入欧盟议会的德国议员。按照联邦基本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联邦大会是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各邦民意机关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联邦议院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选举联邦政府总统。但是,在德国,联邦参议院的议员不属于不受逮捕权保护的范围。
(二)事的范围
在德国,议员不受逮捕权不仅适用于民事案件,而且适用于刑事案件,理所当然包括不受调查、搜查、拘留和起诉等。但自联邦行政法院以来,不受逮捕权是否也适用于纪律处分程序,则有不同的看法。由于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的不同特征,似乎应认为对行政官员、法官和士兵违反义务而进行惩罚的纪律处分程序不再包括在基本法第46条第2款和第4款的文义和意义之中,但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基本法第46条第2款和第4款的文义并没有改变,对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的实质差别没有新的理解。[3]不受逮捕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在从事议会工作时受到干扰的议员,这种干扰可能是因纪律处分——同样也因尊敬的法官提出的程序——它与因刑事处罚程序受到阻碍处于同样的境地。[23]
同样有争议的是,因违法所作出的罚款程序是否也被视为刑事处罚程序,罚款是否也被视为不受逮捕权规则意义上的处罚。德国联邦议院自从其首次在第5轮选举期间开始,从此一直在选举期间时,提出废除有关联邦议院成员不受逮捕权决议的动议,一般违法行为不再属于不受逮捕权的保护之内。但这种实践并没有得到支持。所提到的不受逮捕权的意义——对故意迫害的保护和议会功能的保障——也要求对卷入罚款程序的议员予以保护。缺乏犯罪性质的行政不法行为及由此发生的罚款、刑事犯罪的区别,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并没有不同。[3]这就意味着针对议员的罚款程序也适用不受逮捕权的保护。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46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情况,即没有包括在基本法第46条第2款中的对议员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根据基本法第18条所引进的程序都需要联邦议院的许可。这种意义上的自由的限制是指所有基本法第46条第2款没有规定的拘捕形式,如刑事拘捕(Strafhaft)、拘传(zwangsweise Vorführung)、监视居住(einstweilige Unterbringung)、强行拘捕(Erzwingung-und Beugehaft)、警察监禁(polizeilicher Gewahrsam)、替代自由刑罚(Ersatzfreiheitsstrafe)、替代强制拘捕(Ersatzzwangshaft)、警察逮捕和狭义的限制自由如居留限制,刑事诉讼法第68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假释(Führungaufsicht)。[24-25]如果在刑罚执行时反对对议员给予不受逮捕权的保护,那么,同样地执行罚金时、作为证人传讯或者在民事程序中被要求出席时也很少受到不受逮捕权的保护。
总的来说,在德国,议员不受逮捕权保护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涉及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既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诉讼程序,包括不受调查、搜查、拘留和起诉等,也适用于行政案件,甚至罚款处罚也受其保护。民事诉讼中,在涉及限制议员自由的措施时,不受逮捕权也适用。
(三)时间范围
不受逮捕权的有效期局限于联邦议院议员的任期之内,也就是说,在议员身份(议会席位)(Mandat)的持续期间一直受到不受逮捕权保护。它和言论免责权不同,如果不再拥有议员身份(议席)(Mandat),则不再受不受逮捕权的保护。[3]但是它可适用于议会议员当选前已经开始针对他的诉讼程序。
(四)不受逮捕权保护的例外情形
普遍认为现行犯是对不受逮捕权合乎逻辑的限制。为此,许多国家议员享有不受逮捕权保护,例外的情形是现行犯。现行犯的概念有时解释得很广泛。在德国,根据其基本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当议员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的第二天,就不能享受不受逮捕权的保护。也就说,议员可以在犯罪后的次日被逮捕。因此,基本法的这条规定改变了1849年帝国宪法117条的传统,帝国宪法的这条规定是模仿比利时和法国宪法而制订的,规定不受逮捕权的保护限于刚发生的犯罪行为。[26]另外,用语“犯罪行为”包含何种要求,并非无可争辩——是否议员必须被发现实施了行为,还是因一些蛛丝马迹受到注意或者在处于法律期限内就已足够呢?[27]显然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在没有联邦议院许可时,议员可以在法律权利不受损害的情况下(见基本法第46条第4款)被追究法律责任和受到逮捕。在调查程序范围内可能允许的自由受限的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实施的逮捕,第81b条进行的调查拘留,或者第81a条的血液采集,这些情况下的调查无需联邦议院的许可——在此期间议员将因此类拘留而被允许离开议会,如果要再次逮捕,那么就不在基本法第46条第2款的期限之内,而需要议会的许可。[25]
(五)联邦议院的权利要求(Anforderungsrecht)
如果根据基本法第46条第2款和第3款,议员可以获得不受逮捕权保护,那么,联邦议会就可以随时根据基本法第46条第4款的规定,要求放弃对议员采取的诉讼程序、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无论其是因非法的、没有得到议会的许可而采取的,还是得到议会允许而采取的。联邦议院提出这种权利要求以简单多数就可以做出决定,以防止在剩余会期里对议员的迫害。
三 德国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的取消
在德国,公诉机关,普通法院,行政法院,专业协会法律监督机构,选举审查、不受逮捕权和议事规则委员会,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等有权申请取消议会议员的不受逮捕权。其中检察机关向选举监督议事规则与豁免委员会提出取消不受逮捕权的申请。委员会则向联邦议会大会提出它的建议,一般由联邦议会大会通过关于取消不受逮捕权的决定。依据德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联邦议会一般有两种方式许可对议员予以逮捕,即取消议员的不受逮捕权。
(一)单独许可
根据基本法第4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议员的不受逮捕权可以因得到议会的许可而被取消。它针对单个情况作出决定,在此情况下,联邦议会要对不受逮捕权的目的,即保障议会职能与司法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但将证据的衡量排除在外。也就是说,联邦议院不必审查证据。不受逮捕权的目标是确保联邦议院的声誉和功能。不受逮捕权维持或取消的决定是一个政治判决,在本质上不涉及悬而未决的争议,它不需要查明合法还是违法,有罪还是无罪。涉及到政治判决的关键是议会和其它权力机关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它不必审查违法事实的证据。
纯粹地采用该种标准的一个很大的弊病就是会产生议会的多数侵害少数的情形。所以在德国,涉案的议员对联邦议会的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涉案的议员——虽然不主张不受逮捕权的维持,如他因议会的取消行为而成为权利受损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一个非独裁(willkürfreie)决定,因此,这种诉讼属于机构之争,由宪法法院来审查取消不受逮捕权的决定是否合法。”[28]
例如在2001年Pofalla案中,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对议员不受逮捕权的取消是议会自治范围内的决定,联邦议会基本上自己负责其内部事务。对议员刑事逮捕的许可保留主要服务于议会的工作和功能。因此,决定给予许可或拒绝许可本质上是议会本身的职责。在作出这种决定时,联邦议院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29]但是,单个议员又有权利要求,在作出取消不受逮捕权决定时,议会不能由不合理的、任意的动机对议员的代表地位作出马虎的错误判断。……在发生利益权衡的场合,议员没有权利要求其利益受到重视。因为对议员刑事逮捕的许可保留的首要方针是将议会作为整体来保护。[30]联邦议会不会阻止就证据监督(Evidenzkontrolle)对议员提出谴责的合乎逻辑性作出审查,但它并没有义务这样做。如果对议员的刑事诉讼程序因不适当的,特别是基于政治动机而被执行毫无疑问是合理的,那么就必须拒绝许可。
(二)一般许可
从1969年开始,联邦议会在当选人任期一开始就通过一项决定,即授权允许调查程序、交通犯罪和轻微的刑事犯罪不受不受逮捕权的保护。联邦议院通过取消联邦议员不受逮捕权的决议,允许在议员任期内针对联邦议员的有关犯罪行为(政治性质的侮辱除外)进行的调查程序。除保密需要外,检察长必须告知联邦议院议长采取的调查程序。这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议长,然后,按照议事规则第107条第1款该通知转交选举审查、不受逮捕权和议事规则委员会。这一做法的出发点是:不受逮捕权的保护并不总是且很少为保护单个的议员而产生。当公众知晓议员违法,哪怕是轻微的违反交通法规,不仅影响相关议员自己的名声,还损坏整个议会的声誉。[30]当时授权这种一般许可的理由是,议会完全有权拒绝许可刑事逮捕,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有权许可特定措施的执行。[31]对执行调查程序的一般许可,并不会影响不受逮捕权保护的自身目的,通过这种一般许可尽可能使议会议员和其他公民达到平等状态。[32]2
这种对调查程序的一般许可源于公众对不受逮捕权决定的消极评论。后来,这些评论被用来证明一般许可的正当性。但是它至少有如下疑问:为了确定的刑事追究程序而总的放弃不受逮捕权,这个理由是否充分?在议会程序中通过议会的自我保护措施足以对议员进行人身保护吗?此外,在不同的情况下,议会及其成员经常涉及到需要保密的事项。[33]
但是,德国多数学者对这种总的许可做法持比较乐观的态度,认为“议会的工作和职能,即不受逮捕权保护的目的没有因这种总的许可而受到损害。在刑事追诉方面对许可的些许限制从议会的眼光看来是对不受逮捕权许可的程序的有意简化。议会保留这种权力,因为基本法第46条第4款授权它能够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行使。在议员个体的地位遭到严重侵犯的情况下,议会保留单个许可的权力。”[22]
四 结论
在德国,不受逮捕权适用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它包括不受调查、搜查、拘留和起诉等。在涉及限制议员自由的民事程序时,不受逮捕权也适用。但不受逮捕权不适用于联邦参议院的议员以及议员当场被捕或者实施犯罪后的第2天被捕的情形。不受逮捕权的有效期局限于联邦议会议员在其任期内,它也适用于议会议员当选前已经开始针对他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他机构对联邦议会工作的干涉,保障议会职能的有效行使。同时,应当指出的是,德国联邦议会有权中止已经采取的针对其成员的诉讼程序。议员也可以就取消不受逮捕权的决定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可以看出,德国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制度,围绕保障议会职能的有效行使而展开,其程序的设计上则考虑到议员权利的保护,可以说,该制度对议员保护是比较全面的,有利于保障议会功能的有效行使。相反,我国人大代表的不受逮捕权现行宪法第74条有规定,并且在2010年10月新修改的《代表法》第32条第3款也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将许可审查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但是,我国法律对涉案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时的陈述和申辩权以及许可决定后也无权提起诉讼等事项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保护人大代表免遭打击报复,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借鉴德国法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制度成功的经验,有利于我国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Alan R.White,Privilege[J].41Mod.L.Rev.1978,P.245-303.
[2]Wilhelm Raimund Beyer.Immunität als privilege[M].Hermann Luchterhand Verlag GmbH,1966.S.81.
[3]Hans-Schneider und Wolfgang Zeh.Parlamentrecht und Parlamentspraxis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M],Berlin:Walter de Gruyter&Co..S.578.
[4]Vgl.Bay VerfGE n.F.5,216(219).
[5]Trute,in:von Münch/Kunig(Hrsg.),Grundgesetz-Kommentar[M].5.Aufl.2001,Art.46 Rdnr.22.
[6]施密特.宪法学说[M].刘锋,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38.
[7]Achterberg/Schulte,in:vonMangoldt/Klein/Starck(Hrsg.),Das Bonner Grundgesetz[M].Bd.2,4.Aufl.2000,Art.46 Rdnr.32.
[8]Magiera,in:Bonner Kommentar[M].Art.46 Rdnr.107.
[9]Butzer,Immunität im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M].1991.S.93f.
[10]Wilhelm Raimund Beyer.Immunität als privilege[M].Hermann Luchterhand Verlag GmbH,1966.
[11]Vgl.Arongauz,Die parlamentarische Immunität nach deutschem und ausländischem Recht[D].Würzburg.S.4f.
[12]Vgl.Hermann,über die strafrechtliche Verantwortlichkeit der Mitglieder der Ständeversammlung.Archiv des Criminalrechts[M].N.F.Jahrgang 1853.S344ff.
[13]Vgl.Bergsträber.Die Entwicklung des parlamentarismus in Deutschland[M].Laupheim/württ.1954.S.8.
[14]Abg.Lette aaO.S.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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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BVerfG,DVBl.2002,193(194).
[20]Vgl.Gorges.Immunität.Ein Wort und was dahinter steht.Das Parlament[M].Nr.9 V.1.3.1967.S.3.
[21]Udo Andriof.Rechtfertigung und praktische Bedeutung der Immunität des Abgeordneten[D].Freiburg 1969.S.21.
[22]Dieter Wiefelspüt.Die Immunität des Abgeordneten[J].DVBl 2002,1229-1238(Ausgabe 18 v.16.09.2002).
[23]H.-H GIESING in:DVBl.1964,161ff(163f).
[24]H.P.SchneiderKommentarzumGrundgesetz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M].2Bd.1984,Art.46 Rdn.14.
[25]Magiera.BK,Art.46 Rdn.79ff.
[26]Maunz in Maunz/Dürig/Herzog/Scholz Grundgesetz,Kommentar[M].Art.46 Rdn.52.
[27]Bockelmann,Die Unverfolgbarkeit der Abgeordneten nach deutschem Immunitätsrecht[M].Vandenhoeck&Ruprecht,1951,S.46f.
[28]Maunz in Maunz/Dürig/Herzog/Scholz Grundgesetz,Kommentar[M].Art.46 Rdn.71.
[29]BVerfG,DVBl.2002,193(195).
[30]Bücker,Festgabe Blischke,1982,S.45(50).
[31]BT-Drucks.V/3790.
[32]Zum Geheimschutz im Bundestag vgl.Jahn/Engels,in:Schneider/Zeh(Hrsg.),Parlamentsrecht und Parlamentspraxis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M].1989,§20(S.619 ff.).Zum Geheimschutz im parlamentarischen Untersuchungsverfahren vgl.§§15,16,30 des Gesetzes zur Regelung des Rechts der Untersuchungsausschüsse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
Analysis of Freedom from Arrestment Right for German Parliament Congressmen
YI Weizhong
(School of Law,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 Hunan 412008,China)
Freedom from arrestment right for German federal parliament congressmen was firstly stipulated in the Prussian constitution.The purpose is to ensure the parliament can independently perform its function and protect the parliament congressmen from deliberate persecution.It is the right for the parliament and reflects the congressmen should exercise and achieve it.The scope of its protection involved in the scope of human resources,time and things as well.
German federal parliament congressmen;freedom from arrestment right;deliberate persecution;individually permit;generally permit
D911
A
1674-117X(2011)05-0053-07
2011-05-21
易卫中(1972-),男,湖南涟源人,湖南工业大学教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公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黄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