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法学科建立的几个基本问题①
2011-08-15朱燕王猛
朱 燕 王 猛
(华北科技学院,北京东燕郊 101601)
论安全法学科建立的几个基本问题①
朱 燕②王 猛
(华北科技学院,北京东燕郊 101601)
本文认为,建立安全法学科具有重要意义,安全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应当认真研究和建设,它是一门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学、实在法学、应用法学,具有相对独立性、部门性、科学性、人文性、主干性等特点。安全法学与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有着一定的密切关系,与安全科学技术、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有着一定的密切关系。本文旨在使人们理解安全法学学科名称的含义,掌握安全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安全法学的学科定位和主要特点、与相关法学学科的关系、与其他有关学科的关系。
安全法学;学科建立;理论;基本问题
0 引言
2009年国家有关部门修订并颁布新版《学科分类及代码》(GB/T13745-2009),确定安全法学为法学专业中部门法学的二级学科和安全科学技术专业中安全社会科学学科的二级学科。如何建设安全法学科,是法学界和安全科学界关心的问题。本文探讨了安全法学的学科名称、研究对象、学科定位和主要特点、与相关法学学科的关系、与其他有关学科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本文的关键是要理解安全法学与劳动法学怎样对待职业安全卫生法,安全法学与环境法学怎样分别研究环境安全,如何看待安全法学在法学、安全科学技术学科中的地位。
1 安全法学的学科名称、意义、研究对象以及与安全法的联系和区别
1.1 安全法学的学科名称
安全法学在我国有正式的学科名录和正当的学科地位。1992年《学科分类及代码》(GB/T13745-1992)确定安全法学为法学专业中部门法学的二级学科,同时确定为安全科学技术专业中安全学的二级学科,学科代码分别是820.3080、620.2040。2009年国家有关部门修订原学科分类及代码并颁布新版《学科分类及代码》(GB/T13745-2009),同样确定安全法学为法学专业中部门法学的二级学科,同时确定为安全科学技术专业中安全社会科学学科 (新增)的二级学科,学科代码分别是 8203080、6202110。从学科分类目录中可知,安全法学分属或者横跨法学专业和安全科学技术专业两大学科。
安全法学名称由来于其学科目录,但对应于实际社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关系和人们对安全问题的关注。
1.2 建立安全法学科的意义
1.2.1 安全法学对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理论指导意义
安全法制定和实施都是一种实践活动,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导。能够直接指导安全法实践活动的法学理论便是安全法学理论。这种理论或者知识源于安全法制定、实施,也源于人的理性思维活动,二者结合便产生了安全法学理论。比如,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实施救援,并赔偿受害者损失。当某化工厂发生一次爆炸事故后,政府部门去处理,这个实践过程就包括有大量的安全法学理论,其中既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构成条件、安全事故的构成条件,又有救援程序要求、赔偿数额算定办法等。安全法学理论要去研究这些问题,并对有关构成条件、程序要求、赔偿算定办法等进行适当性、合理性论证,或者进行适用性阐释。这说明,没有安全法学理论的指导,安全法的制定、实施就是盲目的,必然导致错误;但是,如果有了安全法的制定、实施活动以及实际中的安全需要、安全工作,也必然会有安全法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人类的安全工作和安全法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均需要安全法学的理论指导,因此,建立安全法学理论显得极为重要。
1.2.2 安全法学对树立和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安全权利意识有重要作用
由于人类长期主要是同贫穷、饥饿做斗争,所以人类主要或者优先关注经济发展问题,相对轻视了安全问题。从政治上层到贫民下层,人们普遍存在这个问题。近代工业产生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逐渐有了提高,安全意识也随之提高了;特别是进入现代工业社会,一些发达国家的人民在享受物质丰富生活同时,安全权利意识极为浓重,因此安全法和安全法学也得到高度发展。这表明人类社会已由单纯的经济增长型社会转向安全发展型社会,人们开始或者已经重视安全享受。安全法学顺应这个潮流,强调安全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各社会主体对社会的安全义务、责任,把人们对财产的关注拉向对人的生命健康的关注。这样的关注极易树立和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权利意识,培养人们的安全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随着安全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普及,人们会逐渐习惯以安全的观点看待事物,以安全的思维方式处理问题。
1.2.3 安全法学肩负着以安全观审视、改造法律和社会的历史任务,安全法学终将走向安全分析法学
现行法律和现代社会受历史传统和外来因素影响,多数或者较大成份上把公平、效率、自由、自主等观念放在突出重要位置,我们的法学教课书基本上成了公平法学、效率法学、自由法学、民主法学等,许多法律、法案也贯彻这样类似的宗旨和价值观,而且它们都有了相应的程序和计算办法,发展比较成熟。比较而言,安全法学发展较不系统,大多散乱在各部门法学中,比如劳动法学中有劳动安全法或者职业安全法及相应的职业卫生法,交通法学中有自己的交通安全法而且分散在不同种类的交通法中,消防法学中有自己的安全法规定。它们也仅限于法律规定及相应的法律常识,尚不构成具有系统性和共性的法学理论,更没有高深的、带有哲学性的法学理论。这不利于社会安全的维护,也不利于安全事故的公正、及时处理。中国情况这样,西方发达国家情况也是这样,安全法和安全法学都处于散乱状态。随着安全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我们要以安全观为准则去审视我们现行的法律和现代的社会,对它们做安全理性分析,并据此建立一些分析、评估方法,指出法律、社会不安全的地方或者因素,不断地进行安全性改造或者改革。从此,我们的安全法学即进入安全法理学、安全法社会学层次,这样的安全法学叫安全分析法学,它将对法律和社会进行安全理性判断和安全实在性证明 (实证)。这是安全法学的历史任务和发展前途。
1.3 安全法学与安全法的联系和区别
安全法学是关于安全法的学问或者知识,其研究对象是安全法或者安全法律。安全法学与安全法具有密切联系,也有严格区别。
1.3.1 安全法是实在法,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各安全法律主体设定资格、分配权利义务、确定责任;安全法学是理论、知识、原理,旨在研究、建立、阐述安全法的范畴、概念、规范、根据等,探索其背后的逻辑关系、利益关系、历史传统等,为安全法提供理论和知识。安全法是现实的、务实的,安全法学是理论的、务虚的。
1.3.2 从历史和现实上看,先有安全法,后有安全法学,安全法学落后于安全法的发展;从逻辑上看,安全法与安全法学同时产生,也应同步发展。安全法学帮助安全法建立、施行和发展,为其提供历史的、现实的、比较的支持。
1.3.3 没有安全法就没有安全法学,没有安全法学就没有安全法的深入理解和系统知识,二者相辅相成。
1.3.4 安全法是在规范人身安全关系、财产安全关系,安全法学在阐述、研究安全法时也在研究人身安全关系、财产安全关系。
1.3.5 安全法制定者、实施者也是安全法学的学习者、研究者,他们以实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共同的目标。安全法具有国家意志,安全法学不具有国家意志但受国家意志影响。
2 安全法学的学科定位及特点
安全法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学、实在法学、应用法学。其主要特点:
2.1 相对独立性
安全法学以安全为突出特点,而安全作为一种状态必是某种财产或者人身的安全,安全必依附于财产或者人身,没有财产或者人身便没有安全。所以,安全不具有绝对独立存在的性质。但安全具有相对独立性,有自己的特点,旨在确认、表明和保障财产或者人身的存在,不同于财产或者人身本身的性质。所以,安全法学和安全法也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不同于财产法学、人身法学和财产法、人身法。
2.2 部门性
在我国法学学科的四分法 (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中,安全法学被列入部门法学中,这是基于它的实在性、应用性特点所作的归类。部门法学诸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环境法学、诉讼法学等,都具有实在性、应用性,安全法学作为并列的部门法学也具有同样的特点。与实在性、应用性相对的是务虚性、理论性;安全法学作为一种学问或者知识,也不能没有务虚性、理论性。由于它的研究对象是安全法,安全法是部门法、实在法,具有应用性,安全法学便偏重于部门性、实在性、应用性,但不能否认其务虚性、理论性。
2.3 科学性
安全法律规范是由法律制定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财产、人身或者使之处于安全状态,对诸多安全方法或者保护方法所做的选择或者设定,所以,安全法律规范含有安全方法。比如,“企业应当对生产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这一规范就含有安全方法。隐患排查、治理是一种确保安全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科学性。隐患具有形成、发生、发展、消除的科学条件和科学规律,安全法要尊重隐患排查、治理科学,及其技术规范或者操作规程。安全法学也因为安全法对安全科学的尊重而具有了科学性特点。
2.4 人文性
人文性是指人的主观性、意愿性、思想性、需要性、选择性等。各法学学科都具有这个特点,安全法学尤为突出。安全法学对安全法范畴、概念、规范、原理、思想的研究都带有主观性,即以人为标准,使之符合人的意愿、需要。安全法学研究者、学习者要对不同的安全法学思想、原理做出选择,褒扬或者贬抑。由于不同人群对不同的安全法学有不同的立场、态度,所以,也可以认为安全法学具有阶级性,阶级性是分裂的人文性。人文性与人性 (humanity)、人道有联系,所以也可叫人本性 (humanitarin)、人道性,还可称为社会性。
2.5 主干性
安全法学不是法学的边缘学科,而是处于法学的中心地带,是法学的一个支柱,作为课程则是主干课程。它所具有的主干性并不因为人们发现、关注、发展的时间较晚而取消,或者降低其位置。安全法学的内容是丰富而重要的,这主要是基于安全在现代社会中的广泛存在和重要性。
3 安全法学与相关法学科的关系
3.1 安全法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学问或者学科,旨在对法及法律制度进行理论分析或者合理性、合法性分析,提高或者加深人们对法的理解或者认识。任何部门法学只要深入就成了部门法理学。安全法理学是关于安全法的理论性分析,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安全法理学要探讨安全法的目的、价值、功能、实效等特殊的法理学问题,法理学对此具有指导意义,但安全法学会为法理学提供素材,丰富法理学的内容。比如安全法学中的安全也是法理学中安全价值论的研究主题。
3.2 安全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
宪法学是研究国家体制、国家本质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学问,安全法学要研究安全监管的政府体制、机制问题和公民的安全权利义务问题。可见,它们是总体与个体、整体与具体、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宪法学是一门总体性、整体性、宏观性较强的学问,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决定的。比较而言,安全法学则较具体、较微观,要贯彻宪法学的思想、观念,要使自己有关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公民安全权利义务及各项安全法律制度的论述或者理论符合宪法学的理论。不排除宪法学、安全法学有不同的流派、观点。学习安全法学应当先学习宪法学。
3.3 安全法学与民法学的关系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的学问,民法是规范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可知民法学研究的内容与安全法学研究的内容有相同之处。比如,财产侵害关系、人身侵害关系以及赔偿关系、保险关系等,民法学研究,安全法学也研究,因此,它们是平行、交叉关系。安全法学要运用民法学的原理处理一些财产安全关系、人身安全关系,以及一些赔偿关系、保险关系等,但又不等同于民法学。区别在于安全法学所研究的安全法律关系有一定的限制范围,把重点放在一定的社会组织内部成员、行政部门干预和社会危害性广泛、群体性强的生命安全关系、身体健康关系。生命安全关系、身体健康关系不是普通民法学所能解决的问题。但安全法学所遇到的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问题不能不以民法学理论解决或者加以阐释。
3.4 安全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机体及其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旨在为行政机体提供一套合理的规范体系,或者对一定的行政规范体系加以阐释。安全法学也要研究行政机体及其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但限于行政机体对社会公众的安全保障关系、事故救援和处理关系。可见,安全法学与行政法学也是平行、交叉关系。安全法学有行政法学的理论内容,在遇到安全行政关系时,要运用行政法学的原理去说明或者解决。行政法学也有安全法学的理论内容,而且随着安全法学理论的发展,行政法学的内容将被丰富和提高。
3.5 安全法学与劳动法学的关系
劳动法学是研究如何规范资产者与劳动者关系的学问或者理论。资产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主要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包括劳动贡献与劳动报酬(工资、福利、医疗、养老等)的关系、劳动条件与安全卫生保障的关系等。通常把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关系的规范叫职业安全卫生法,也有人把它列入劳动法中,因而劳动法学也把研究、阐释职业安全卫生法当作了自己的内容。安全法学不仅研究职业安全卫生法,而且研究非职业安全法、非职业卫生法。当研究职业安全卫生法时,安全法学就要把它从劳动法学中排除出去,这个时候劳动法学就只研究劳动条件、劳动贡献、劳动报酬等资本、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了;当不研究职业安全卫生法时,安全法学就要把它交给劳动法学,自己只研究非职业安全法、非职业卫生法以及它们与职业安全卫生法所具有的共性问题。可见,安全法学与劳动法学有交叉关系,也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处理这个关系,由各国法学体系学科分类决定,这中间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对其有重要影响。如果处理不好这个关系,安全法学和劳动法学都可以站在自己的学科立场上按照各自的学科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对职业安全卫生法进行研究、阐释,提出各自的观点、理论,但在原则上都应有利于本国现行法的遵守和改进。
3.6 安全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关系
安全法学是从规范角度研究人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问题的,旨在保持或者建立清洁、有益、舒适的环境,使人获取绵延不断的供养条件,防备或者消除恶劣、有害的环境因素对人的侵害和对供养条件的破坏。环境是由自然条件、人为条件或者因素构成的空间范围,人无时不在一定的空间范围生存 (生产、生活)。现代工业化时代,保护人的生存空间或者环境显得日益重要,任务也较重。这里的问题是环境保护或者侵害与安全法学研究的财产、人身安全有相同之处,环境条件与安全的外部条件有相同之处,那么,该如何处理环境法学与安全法学的关系呢?它们的研究范围有相同、相似或者重合之处,重合意味着冲突。
安全法学与环境法学存在着交叉关系、连结关系、冲突关系,但不能互相取代,或者让消灭一方、保留一方。它们都可从自己的角度或者在自己的视野(perspective)侧重研究与自己最密切的侵害问题、外部条件问题、保护问题、事故问题、赔偿问题等。安全法学、环境法学都可把这些相同或者相关的物质对象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使其成为自己的知觉对象,在自己的知觉情境 (perceptual situation)或者语境 (context)内按照自己的需要、偏向进行研究。比如,放射性物质污染问题 (物质或者实在或者真相)可以被纳入安全法学、环境法学成为各自的知觉对象,而被分别从财产、人身安全角度研究,或者从财产、人身生存环境保护角度研究。
就目前而论,环境法学侧重或者主要研究环境条件的形成、对人的健康的侵害、对财产条件的侵害以及供养条件问题,安全法学则主要研究生产或者工作 (work)的外部条件、内部条件的形成、对人的生命的侵害、职业 (劳动)条件对人的健康的侵害。安全法学也可以在自己的视野内研究环境安全问题。物质环境侵害是环境法学的主要问题,在广义上也是安全法学的问题,但不是主要问题。比如化工厂爆炸,液氨泄露,流入河流、田地中,便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安全事故,广义均为安全事故。还比如,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也都是安全法学、环境法学研究的问题,安全法、环境法也都对相应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
3.7 安全法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学问,安全法学也研究刑法学中的安全犯罪与刑罚问题。专就犯罪与刑罚问题而言,它们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先与后的关系、上与下的关系,是一种交叉关系。但安全法学在研究安全犯罪与刑罚问题时要遵从刑法学的原则精神,接受其指导;刑法学在研究安全犯罪与刑罚问题时要尊重安全法学的需要,接受其提供的研究素材和成果,决定吸纳与否。安全法学不研究安全刑法问题,就不能保持自己的完整性,刑法学也不能保证自己的完备性。各学科需要互相配合,才能把共同的问题研究深刻、透彻、完全。
3.8 安全法学与国际法学的关系
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法、国际私法的学问。国际社会有许许多多的以社会法人、个人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安全公约、条约、协定、宣言等,都是国际法学研究的对象,也是安全法学研究的对象。但国际法学是从国际角度研究各国法人、个人的安全问题,安全法学是从国内或者本国角度研究这些问题以及它们与本国法的衔接关系问题。安们是平行、交叉、衔接的关系。作为国内部门法学的安全法学不能不对比研究国际上安全法律原则、规范、习惯、惯例等,以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国际法学也要从各国安全法学中吸纳自己所需要的研究成果,以丰富自己的内容,推动国际安全法的发展。还要注意本国安全法学与外国安全法学的关系,安全法学要通过法律比较学的研究来提高自己的水平。
4 安全法学与其他有关学科的关系
4.1 安全法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学科的关系
安全科学技术专业学科是专门研究、阐释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形成、发生、发展、消除以及灾后恢复、治疗、重建的学科,面对的是人、机器、环境等要素;如何更好地组合排列它们不致发生事故以及如何处理事故,成为这个专业的任务。安全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科,同时也是安全科学技术专业的延伸课程和学科构成部分。安全法学要以安全科学技术知识为重要基础,但它不是安全科学技术学科与法学学科的交叉学科。安全法学尊重安全科学技术,但从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到内容构成上都还是法学学科所具有的。安全法学学科与安全科学技术学科的关系类同于安全法与安全技术规范的关系。尤为要注意安全法学与灾害学的关系。
4.2 安全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哲学是一种超越物理学的超验性、思考性学问,旨在追问世界的根源、人与世界的关系等,并因此形成了人的世界观、人生观、认识论、方法论等知识。哲学的主观性很强,不同的人会创造或者接受不同的哲学观点或者学说;不同的哲学派别也被不同人为我所用,因此,有时候哲学上的斗争较为激烈。法学进入超验性分析层次时即成了法哲学,任何部门法学只要深入分析下去也即成了部门法哲学,主要是要解决法或者部门法的根源、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法律制度与现实的关系等问题。安全法学深入分析下去时即成安全法哲学;安全法哲学要接受哲学观点、哲学思维方式的指导,对安全法律制度进行合理性分析、制定与实施的方法论分析。安全法学即便未进入哲学层次,也要运用哲学上的世界观、方法论建立自己的安全概念、安全原则、安全制度和安全法实现的方法等。可见,安全法学与哲学密切相关。脱离哲学的安全法学是单调的、苍白无力的。
4.3 安全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伦理学是研究人与人正当秩序及其构建的学问。秩序就是伦理,伦理学也可叫人类秩序学。人类可分为不同国家的人类、不同社会的人类、不同群体 (阶级、行业、专业等)的人类等,所以,伦理学也可分为国家伦理学、社会伦理学、阶级伦理学、行业伦理学、专业伦理学等。安全伦理学是一种专业伦理学。安全法学与伦理学、安全伦理学密切相关,互相渗透,但不应冲突。伦理学、安全伦理学要为安全法学提供正当的秩序观、价值观,安全法学是将这种秩序观、价值观规范化、现实化的途径。通常,一个国家的安全法学不得违背主流伦理学所确立的伦理观念。
4.4 安全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结构、社会运行的学问,重点关注社会组织、人的需要与憎恶、社会结合与分裂、社会分配与安全、效率等问题。安全为社会学所研究,形成安全社会学,其任务是探讨建立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克服哪些不利的社会因素,以保障社会及个人的安全。安全法学要接受社会学原理和研究成果,使之体现在安全法律规范阐释中,努力实现社会学的目标和策略。社会学的方法 (调查研究、实效分析等)也应该补充安全法学的不足,因为法学思维往往限于法律系统内活动,而社会学 (或者法律社会学)则突破法律系统的界限,注重法律与社会的联系,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总不能离开一定的社会 (背景),所以,社会学在帮助法学或者安全法学。
4.5 安全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是研究生产与消费、增殖与节约、投入与产出诸关系的学问;这些关系既有自然关系,也有人为的意志关系,所以,经济学既是科学,也是人文学、社会学。经济学追求利益最大化、效率最大化,适当的安全能确保某种利益、效率,即适当的安全与某种经济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安全经济学这一分支便形成了。安全经济学重点研究安全与经济利益的对应变化规律,尤其是它的平衡战或者安全边际效益。安全法学要研究安全投入量和种类,保证人身、财产安全,这就需要经济学,安全经济学提供依据,避免法律规范给社会安全、个人安全造成投入不足,也避免带来浪费。安全法学与经济学是平行、配合、互用的关系。
4.6 安全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政治学是研究政治组织、政治结构、政治关系、政治运行、政治方法的学问,其核心是政治权力的取得和运用。政治权力根据所处政治组织的性质、性能不同,可以分别表现为统治职能、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等。安全政治学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任务是探讨政治组织的安全目标、安全结构、安全战略、策略和安全方法等。安全法学广义上也在探讨政治安全的法律规范,即便不探讨政治安全,只探讨社会安全,也需要政治学提供的原理、知识处理社会安全的政治组织保障。政治行为保障、政治方法保障等问题,所以,安全法学需要政治学支持、配合。政治学要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社会目标,不能不想办法在法律上和法律实施上确保社会安全、个人安全,这就需要安全法学提供知识予以支持,并由安全法学落实其目标。
5 结论
安全法学在我国有正式的学科名录和正当的学科地位。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安全法学是关于安全法的学问或者知识,其研究对象是安全法或者安全法律。安全法学与安全法有区别和联系。安全法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学、实在法学、应用法学。安全法学与相关法学科有着密切关系,与安全科学技术、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也有着密切关系。人们应该理解安全法学学科名称的含义,掌握安全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安全法学的学科定位和主要特点、与相关法学学科的关系、与其他有关学科的关系。建立安全法学科具有重要意义,安全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应当认真研究和建设。
[1]张舒,史秀志,吴超 .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建构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6):9-16
[2]周建亮,佟瑞鹏,陈大伟 .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的政策评估与完善[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6):146-151
[3]石英,吴超,阳富强 .安全史学的方法论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5):3-10
[4]张秋秋 .基于经济学视角的职业健康规制问题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5):17-22
[5]王起全 .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5):109-113
[6]郑阳 .构建和谐山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机制的研究[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
[7]杨荣广 .地方安全生产监管立法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硕士论文 ],2007
[8]周丽 .我国企业安全生产成本统计与控制分析[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论文],2007
[9]苏哲 .中油炼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系统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论文],2007
[10]孙俊伟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 [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论文 ],2007
[11]栗继祖,尉迟晓丽 .中国安全生产阶段划分及安全生产法制化问题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3):167-171
[12]苗金明,周心权 .从业人员安全卫生权利法律定位及保护问题综述[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18(12):50-54
[13]段伟利,陈国华 .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之关系的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18(12):55-61
[14]郭捷 .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及法律保护[J].法学家,2007(2):21-25
[15]詹瑜璞 .权利异化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On Several Basic Problem s of Safety Law Subject Build
ZHU Yan,WANG M eng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Yanjiao Beijing-East 101601)
This paper thinks,Establishing of safety law discipline have important significance,Safety law as a subject,Should carefully study and construction,it is a door relatively independent depar tment law,really law,application of law,with relative independence,the departmental,scientific,humanity,trunk characteristics etc.Safety law and jurisprudence,constitutional law and the administrative law,labor law,environmental law,punishment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have certain close relations,and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philosophy,ethics,sociology,economics,politics has certain affinity.This paper aims to make people understand the meaning of safety law subject name,Master safety law object of study,understanding the orientation and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safety law subject,The relationship with relevant law subject,The relationship with other disciplines concerned.
SafetyLaw;SubjectBuild;theory;Basic Problems
X915.3
A
1672-7169(2011)02-0073-06
2011-04-02
朱燕 (1957-),女,辽宁鞍山人,大学毕业,华北科技学院工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