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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集资诈骗”的成因与治理

2011-08-15苗秋霆

当代经济 2011年7期
关键词:高额集资诈骗

○苗秋霆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论“非法集资诈骗”的成因与治理

○苗秋霆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本文从“非法集资诈骗”问题的成因、表现形式,阐述了案件的异同性、独特性、地域性,表述了“非法集资诈骗”的社会根源及成因,提出了治理此类事情的策略与办法。

非法集资诈骗 概念 成因 治理办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在全国各地的媒体上不断曝光,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涉及千家万户,给所在地政府及公检法司部门带来了极大地工作量,同时也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涉及金额之大、涉及受害者之多,都呈上升趋势。非法集资诈骗方面的经济犯罪已成为危害国家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的重灾区,它直接危害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非法集资诈骗主要形式为:以地下集资、共同开发某项有高额回报的产业,扰乱金融秩序,使社会闲置资金流入非法集资,供集资人“使用”,然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以资金链为维系,让高额回报吸引更多地投入者,尔后,高额回报得益者广泛宣传,吸引更多地投资者,介绍着以“传销者”的身份再出现,从中汲取“回扣”,高额回报和高额回扣诱使更多地投入者参加;最后,资金链突然断掉,先期的高额投资回报者后期以“介绍者”身份出现获取高额回报和回扣者突然隐身,造成社会上众多热情投资者变成非法集资的受害人。大量的资金流入非法集资者手中,大肆挥霍,有的甚至流向国外,直接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众多的群体上访治安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一、非法集资诈骗的概念

集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诈骗,本是一个不周延的概念。集资是中性的,只要集资是为公众事业,有正当管理、使用并不高于银行利率,且不违背国家金融政策,并无过错。而非法集资即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非法活动,应在打击严惩之列。非法集资诈骗涵盖了非法集资和诈骗两个内涵。前者是形式上的并带有欺骗性的集资,在集资之前隐藏了集资的真实意图。按一般的投资来测算,集资者支付给被集资者的利润即回报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几倍甚至数十倍,打着种植某物、养殖某物有暴利的提示,使一些金融知识少且自己手中又有一部分闲资正无处投入增值的民众找到了一条“致富路”。实际上,当他们一入圈套,往往是血本无归。即非法集资在前,诈骗在后,前者与后者互为因果。非法集资诈骗有五种形态:一是隐秘性;二是神秘化;三是一旦东窗事发,主谋者携款逃匿;四是家族同伙为核心层;五是培训“领头羊”,用“回报典型”引起注意,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维持资金链。有学者认为,这种非法集资诈骗类型的经济犯罪,从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可归于涉众类经济犯罪。这种犯罪比一般性经济犯罪更有危害性,因为它大面积的引发了集体上访事件,给国家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损害了成千上万个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二、非法集资诈骗的成因、表现及问题

有学者认为,非法集资诈骗可划归为涉众型经济犯罪之范畴。因为一般它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非法集资诈骗是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经常出现的案例。此种经济犯罪一般发生在偏远和经济欠发达、信息相对闭塞的地区。因为民众知识偏低、信息不灵、政策不明,容易偏听偏信,一有亲友、同学、朋友的鼓动,很容易“随大流”,上非法集资诈骗者的当。于是,此种现象在乡村往往产生“引领”和“带动”效应,他们的致富“现身说法”极具鼓动性和感召力。

非法集资诈骗者之所以在前期容易成功得手,大致因为以上所述,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六点:一是轻信型;二是贪婪型;三是有“领头羊”;四是高回报示范;五是早期“投资人”的确得到高额回报;六是资金链到了一定时期一定断,且无可挽回,因为窟窿越来越大。

案例1:安徽省阜阳市的亿源公司。他们是以种植、深加工出口火龙果为诱饵的非法集资诈骗活动。首先是注册公司、宣传、请领导剪彩、让知名人士表述这个产品及其系列在国内外市场上是如何有“钱途”;继而有人当场疯狂入股,并有意作出控制入股的股金;过一段时期举行分红汇报会,让获得高额回报者“现身说法”,同时开新闻发布会,让媒体炒作。一时形成轰动效应,将火龙果炒的烫手。然后再出高招,从集资分红,到购买红龙果生产基地,多少万元为一单位订购一亩火龙果,这一亩火龙果今后的收入全为投入者所有。夸大种植面积、企业高科技含量、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虚构土地使用年限、虚构经营项目、隐瞒产品数量不足等,造成亿源总公司前景好、效益大、投资有保障等假象。自2003年2月至2007年4月,阜阳亿源共非法募集资金3.8亿多元,资金链断了之后,1.7亿元资金不知去向,众多受害者血本无归,欲哭无泪。

案例2:安徽省亳州市“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该案非法集资涉案金额38亿多元,波及27个省区市的4万多人。兴邦公司引种某品种仙人掌后,在没有具体产品生产项目的情况下,以投资仙人掌、房地产开发等为名义,支付高额业务提成,组织、鼓动各地专营店及业务员非法集资,以高利返还为诱饵,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构资金用途、隐瞒亏损真相、编造经营业绩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诈骗集资款。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以下问题存在并需要界定与解决:一是遇到的问题认定困难,难以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类案件的定性涉及到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由于现实中经常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有操作性,故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

二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往往是一案多种行为交织在一起,给行为性质的评价带来困难。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诈骗往往容易混淆,二者都有故意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但处罚差别较大,集资诈骗罪大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定性不准,犯罪嫌疑人很容易逃脱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或者虽然受到了刑罚处罚,但犯罪嫌疑人仍能以轻刑换取巨额经济利益。

三是犯罪数额认定取证困难。非法集资诈骗罪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对犯罪数额的准确把握。涉案人员由于涉及人员多、资金项目繁杂,内部管理混乱。此类案件涉案人有成千上万,加之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甚至部分受骗人员不主动报案、甚至不肯承认自己受骗,幻想犯罪嫌疑人能“出来”还钱,这些都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是资产追缴和处置困难。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在此类案件中,资金款项无法追回的主要情形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二是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基本数据资源不共享,出现大量以虚假身份证和虚假营业执照开立的存款账户,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三是按照现有的诉讼程序,对于大宗的库存货物,及犯罪嫌疑人兴建的厂房、工程项目等资产,公安、检察机关均无权查封,不能有效控制。另外,该类犯罪除造成投资群众巨额经济损失外,还通常遗留巨额债务,给赃款追缴带来更大的困难。例如,在安徽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先后在海南等地大量投资房地产建设,并拖欠巨额工程项目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因正常房产销售和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债务,应当以查扣的资产优先清偿。这样无疑会造成用于投资群众损失清退的资产减少,引起受害群众的多次上访,甚至出现辱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过激行为。

三、非法集资诈骗的治理策略

非法集资诈骗涉众广、资金量大,易引发群体事件,故管理部门诸如公安等单位处理过程较为复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采取积极地联动措施,长期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教育公民,宣传金融政策,学法普法,告诫人们识别非法集资诈骗者的面目,对“领头羊”、“诱人羊”进行打击。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法规,解决法律空白,正确认定罪与非罪。准确把握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民事违约等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罪限。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其区分往往集中在主观目的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作出符合逻辑的结论。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相关罪名的犯罪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的研究,确定具体标准,指导和规范办案。

第二,建立应急机制,稳准狠打击非法集资者,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巨大损失,容易引发闹访、群访事件,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犯罪案件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快速反应,上报上级单位,依法妥善处置,按照“讲究政策、区分性质、教育疏导、依法办事、打击犯罪、积极稳妥”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将接待群体上访转化为集中取证,快速平息事件。

第三,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监管。金融机构对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动态应随时掌握、及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的公安机关反映。工商部门对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严格审查并经常关注其运营情况、资产状况和资金流向等情况。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的公司,在其尚处于初始阶段时,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就应及时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建立多警种协同作战的打击经济犯罪组织网络,与刑侦、治安、技侦、网监等警种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交联机制,构建大范围多层次的经济安全防范网络。一是要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密切与各地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共同追查嫌疑人,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要主动加强与基层派出所协作,充分发挥派出所“情况熟、信息灵”的优势,通过多种手段及时发现控制此类犯罪情况。三是要重视与刑侦、网监等部门的侦查优势,加强同类型案件的梳理串并和信息碰撞,形成打击合力。

第四,宣传国家的金融政策,提高公民的金融知识水平,宣传非法集资的害处,宣传国家、政府组织集资与个人集资的区别与风险,宣传非法集资的后果与案例,用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案例,让集资者看到血淋淋的后果,从前者教训中清醒。政府除向民众宣传办理金融行业开办的投资业务外,也要给当地的闲散资金找一些合法的投资渠道,让民众的资金流向合法的渠道,让闲置的资金有安全的投资渠道,让民众从合法的投资中获得利益。

第五,加强预警宣传,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作用,适时宣传打击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新手段和新特点,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诈骗的识别能力,让非法集资诈骗者无立足之地。

四、结论

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从宣传政策入手,深入基层,教育民众,尤其是偏远落后的地区及此类案件的高发区,要经常巡回宣传国家的金融政策,用典型说法。同时,政府除向民众宣传办理金融行业开办的投资业务外,也要给当地的闲散资金找一些合法的投资渠道,以保障公民的利益,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Z].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2] 阜阳亿源火龙果集资案开审[N].中安在线——安徽商报,2010-01-20.

[3] “兴邦”非法集资案在安徽毫州开审[N],新华每日电讯版,2010-03-23.

(责任编辑:胡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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