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探究
2011-08-15赖海燕
赖海燕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3)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探究
赖海燕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3)
幸福是古希腊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亚里士多德在前人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幸福观”体系,主张幸福是最高善,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还需要外在的善,强调公民个体幸福与城邦幸福的一致性。德性伦理视野下的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对于建构当代幸福观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亚里士多德;幸福;德性;最高善
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幸福。但是关于幸福是什么,如何获得幸福,人们的看法却不尽相同。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就已开始探讨“幸福”。在古希腊伦理学中,幸福是个重要的伦理范畴。虽然伦理学家们对幸福概念的理解各异,但大都认定幸福是人生追求的目的。亚里士多德在前人关于幸福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幸福是最高善”、“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就是快乐的生活”等思想命题,强调行为的选择、自制,系统论述个体道德的构成和养育,以及个体道德与城邦道德的统一等等。在一定意义上说,幸福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始点和终点。因此,他的德性幸福论不仅在历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在今天也将给予人们以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理论渊源
在古希腊关于幸福的理解中,幸福与快乐密切联系着。有的将幸福与感官快乐等同起来,以感觉上的快乐或痛苦作为幸福和不幸福的分界,其极端表现是纵欲享乐主义;还有的是将快乐与道德对立起来,否定感官快乐的价值,把快乐排除在幸福之外,其极端形态是禁欲苦行主义。
希腊历史上梭伦第一个提出幸福概念:只有那些生活的城邦繁荣、子孙出色、一生安乐、死得光荣英勇、获得荣誉的人才是幸福的。赫拉克利特在古希腊最早提出人的行动受快乐和痛苦感觉的支配,但他并不把幸福仅仅归结为肉体的快乐。他强调,人不是在污泥中取乐的猪,也不是以吃草料为幸福的牛,他嘲笑像牲畜一样狼吞虎咽吃饱肚子的人。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基于他的原子论。他认为有感性和理性的两种原子,由此形成两种幸福和快乐,即肉体的幸福和快乐以及心灵的幸福和快乐。必需的物质基础是幸福和快乐的现实依据,但他更强调精神上的快乐,“给人幸福的不是身体上的好处,也不是财富,而是正直和谨慎”[1](P74)。毕达哥拉斯学派不赞成以感官快乐为幸福,主张过一种节制的理性的生活。强调“最要紧的是自尊”,“思而后行,以免做出愚事”,以及“饮,食,动作,须有节”,“过一清洁简单式的生活”[1](P8),等等。
苏格拉底认为德性就是幸福,在他看来,德性、善不是达到快乐的手段,其本身就是目的。他以“善”为最高目的,强调只有知识和智慧才能使人得到幸福,以“美德”的实现为获得幸福的手段。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德性论,提出“德性和智慧是人生的真幸福”[1](P181),认为美好东西的获得以德性为前提,“金银的获得,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如果是不公正的,那么就不是德性而是德性的欠缺”[2](P250)。人的肉体感官需求是最低级的,一切物质幸福的追求都是没有必要的,美好东西的获得应以德性为前提。
“关于什么是幸福,人们就有争论。”[3](P7)“有些人认为幸福是德性,另一些人认为是明智,另一些人认为是某种智慧。还有一些人认为是所有这些或其中的某一种再加快乐,或是必然地伴随着快乐。另外一些人则把外在的运气也加进来。这些意见之中,有的是许多人的和过去的人们的意见,有的是少数贤达的意见。每一种意见都不大可能全错。它们大概至少部分地或甚至在主要方面是对的。”[3](P22)他的这一概述,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前人对幸福问题的探索和理解。亚里士多德正是在批判地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构建了他的幸福观体系,成为古希腊幸福观的集大成者。
二、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对幸福问题探讨最多、最系统的人。他和前人一样认为幸福为人生最高的目标,他将幸福规定为最高善。一方面强调幸福就是快乐的生活,一方面强调幸福是一种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崇尚“善行”;一方面强调个体幸福,一方面强调城邦(国家)幸福。
(一)幸福是最高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活动的目的是善。他对善的理解是多层面、多角度的,有“内在善”,即“自身即善的事物”。[3](P14)有“手段善”,即“作为它们的手段而是善的事物”[3](P14)。有“最高的善”,其他的善都以之为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在这层次不一的善的体系中,存在着一个终极的、完满的善即“最高善”。“如果在我们活动的目的中有的是因其自身之故而被当作目的的,我们以别的事物为目的都是为了它,如果我们并非选择所有的事物都为着某一别的事物,那么显然就存在着善或最高善。”[3](P3)在他看来,最高善是那种永远为自身而不为他物的善,是完满的、自足的、终极的善,也就是幸福。
幸福之所以是最高善,就在于它的终极性和自足性。幸福是终极的,它是一切善的事物中的最高选择,是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与所有其他事物相比,幸福似乎最会被视为这样一种事物。因为,我们永远只是因它自身而从不因它物而选择它。”[3](P17)钱财、权位、外物等都不是最后的目的,只有幸福才是最后的目的。幸福又是自足的,即完满的,“我们所说的自足是指一事物自身便使得生活值得欲求且无所缺乏,我们认为幸福就是这样的事物”。[3](P18)幸福凭其自身就可使生活变得愉快,有了幸福,人们就不再缺少什么了。
“幸福是最高善”这一思想命题的伦理意义在于,它把理想作为人生追求目标,虽然它把理想说成抽象的善,这是它的局限性,但从一般意义说,强调理想追求是有道理的。[4]
(二)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
亚里士多德在指出最高善是幸福之后,认为还应更进一步清楚地说出幸福是什么。幸福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的思想命题的提出和论证,丰富和深化了幸福问题的认识。
首先,德性是幸福的前提,是构成幸福的首要因素。人的灵魂分为理性灵魂和感性灵魂。感性灵魂以低级的感官满足为快乐,理性灵魂则以德性活动特别是理智思辨活动为最大快乐,“德性活动的最大快乐也就是合乎智慧的活动。所以,哲学以其纯洁和经久而具有惊人的快乐”[1](P227)。亚里士多德把理性思辨和智慧提升到德性的顶峰,以思辨活动为完满的幸福,这是古希腊哲学的爱智精神在伦理学中的集中体现。只有那些有德性的人,行为高尚的人才有可能实现幸福。“人的善就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如果有不止一种的德性,就是合乎那种最好、最完善的德性的实现活动。不过,还要加上‘在一生中’。一只燕子或一个好天气造不成春天,一天的或短时间的善也不能使一个人享得福祉。”[3](P20)只有行为高尚的人才能赢得生活中的美好和善良。亚里士多德批评只讲快乐不讲德性的人,他们以生活享受为满足,把幸福和快乐相等同。一个人若不具备德性条件,即使有再多的外在的善也不会有真正的幸福。
其次,幸福在于实现活动,是德性认知与德性实践的统一。亚里士多德坚决反对柏拉图的“理念论”,他认为柏拉图的善理念“显然是人无法实行和获得的善,而我们现在在研究的是人可以实行和获得的善”[3](P15)。脱离现实条件的、过于神秘和幻想的善理念在现实中是没有什么用处的。亚里士多德对幸福的求索,不再把善置于理念层面上,转而从现实生活中探讨。“我们不是为了了解德性,而是为使自己有德性,否则这种研究就毫无用处了。”[3](P39)现实活动是获得幸福的途径,而且,只有在实践德性的现实活动中才能真正地获得德性,对于德性,“我们先运用它们而后才获得它们。……我们通过做公正的事成为公正的人,通过节制成为节制的人,通过做事勇敢成为勇敢的人”[3](P37)。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的要义在于实践德性,不是在于具有德性的一种状态,而是在于具体的实现活动的一种行动。“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桂冠不是给予最漂亮、最强壮的人,而是给予那些参加竞技的人(因为胜利者是在这些人中间)。”[3](P23)
“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深刻表明:幸福是在现实活动中获得的。不能仅仅根据德性的品质去把握幸福,幸福只能在人的行为活动和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而这种现实活动必然是按德性来践行的。
(三)幸福还需要外在的善。
亚里士多德并不走极端,在指出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的同时,也指出“幸福也显然需要外在的善”[3](P24)。在本质意义上,幸福是一种现实活动,而现实活动本身就需要外在善的辅助,必须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和物质手段,“许多高尚[高贵]的活动都需要有朋友、财富或权力这些手段。还有些东西,如高贵出身、可爱的子女和健美,缺少了它们福祉就会暗淡无光”[3](P24)。德性和幸福的实现不必需要过度的外在善,但保持人起码尊严的物质生活条件对德性和幸福的实现还是必要的,一个有德性的人,不必是苦行僧。可见,某些外在善的缺乏,会阻碍幸福的实现,幸福的实现是需要一些外在善为补充的,需要有健康的身体,食物和其他的照料,有中等的财产,这样就可以做合乎德性的事了。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九卷第九章专门论述了朋友是最大的外在善。处在厄运中我们需要有人对我们行善举,处在好运中时我们又需要有人承受我们的善举。同时,人又是政治的存在者,所以必定要过共同的生活。幸福的人所拥有的那些本身即善的事物,与朋友共享显然比与陌生人共享更好。
从亚里士多德的“中道”立场来看,过与不及皆不可取。有中等的外部善,践行合乎德性的活动,这才是达到幸福的真谛。尽管亚里士多德对内在善推崇备至,但他同时也主张完满的人生需要适度的外在补充。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幸福学说使人们逐渐地把目光转移到对现实幸福生活的追求上来,启迪着人们追求真实的幸福。
(四)公民个体幸福与城邦整体幸福相一致。
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论没有停留在仅仅论述个人的安身立命和幸福上,而是同时探究城邦治理和城邦整体幸福问题。关于公民个体幸福和城邦整体幸福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在城邦生活中应具备的德性的品质,成为他的德性幸福论探讨的重要内容。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伦理和政治是密切结合的。政治学所研究的是城邦(国家)的善,而伦理学则研究个人的善。城邦的善与个人的善是密切相关的、统一的。他说:“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有好公民的品德,只有这样,城邦才能成为最优良的城邦。”[5](P124)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的整体幸福要高于公民的个体幸福,“尽管这种善于个人和于城邦是同样,城邦的善却是所要获得和保持的更重要、更完满的善。因为,为一个人获得这种善诚然可喜,为一个城邦获得这种善则更高尚[高贵]、更神圣”[3](P4)。在他看来,人具有个体性又具有社会性,但社会生活是人类存在的方式,国家的目的就是要培育好的公民,使之去过共同的生活,因为个人和公众社会的善德相同,所以,应把这些善德灌输给公民。亚里士多德强调个体要对共同事业、共同体幸福的实现作出奉献。只有这样才能获取荣誉,否则不会得到任何荣誉。“事实上善良的人,总是为了朋友,为了母邦而尽心尽力,必要时甚至不惜自己的生命。他鄙弃金钱、荣誉,总之那些人们竞相争夺的东西,为自己他只求得高尚。”[3](P204)从这里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他的德性幸福论强调人的社会性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特征。正如梯利所讲的,他强调“人是社会动物……,只能在社会和国家中实现其真正的自我”[6](P108)。
在探讨了幸福所具有的一些特性之后,他进一步提出,人生最高的幸福就在于沉思。“过着沉思生活的、有智慧的人是最幸福的。如若能够,人在有幸摆脱了物质需要的纷扰、拥有中等财富之后,应当争取过这样的生活。”[7](P59)这是因为:第一,人与动物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就是人有理性。理性是人的最高机能,而沉思又是理性的最高活动。第二,沉思在人类所有活动中,最不受时空限制,比其他任何活动都更为持久。第三,沉思的活动具有惊人的快乐。享受知识比追求知识更快乐,这是因为学习活动代表着有所不足,而沉思则是对已知的事物加以思考。第四,沉思比其他活动更为自足,不必依赖太多生活上的条件,而能较孤独地进行研究。有智慧的人靠自己就能思考。有时需要和别人一起沉思,但相对于其他生活更自足。第五,沉思是唯一因其自身之故而被喜爱的活动。一般人在实际活动中,所追求的是行动的结果,而非行动本身,而哲学本身就是人们爱慕的对象。第六,沉思包含有最多的闲暇。在战争或政治活动中,个人的德行难以从容、适当地表现,总是在外在压力之下,做出许多过与不及的行为,唯有沉思才是处于从容不迫的悠闲状态中,所以它才是最幸福的。
三、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价值
(一)理论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之所以被称为德性伦理学,就在于它着眼于人的道德德性的培养,着眼于使人成为一个道德的人这一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其幸福论注重对人的现实活动、实践的探讨,这种实践转向开了西方实践哲学研究的先河,人的行为第一次上升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这使得伦理学不再仅停留在理念的思辨,真正开始对现实生活和人的行为的关注,奠定了西方实践哲学的基础。伽达默尔对亚氏在西方实践哲学史上的地位评价很高,他说“亚里士多德用一句简练的话,即‘一切追求知识、能力和选择的努力都趋向善’,开始了对人的实践——即《伦理学》的研究”[8](P25)。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体系也被后人奉为实践哲学的典范,西方后来的各种实践哲学大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亚里士多德的影响。
(二)实践价值。
从个人角度而言,现代人讲究追求幸福人生,然而现代人对于幸福与否的标准,大多集中在有形的金钱、物质之上,不少人将德性与实践相分离,对外在利益的盲目追逐,单向度地追求个人快乐,以感官享乐的满足为幸福。在这样的价值观念和生活目标的支配下,无可避免地会出现功利盛行、纵欲享乐、精神空虚、价值迷失等社会现象,与幸福背道而驰。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论因其主张快乐与德性相结合、个体幸福与公共幸福相结合,强调用理性约束快乐欲望和对公民实施德性教育而引起人们的重视。真正的、高尚的、本性上的快乐是合乎德性的行为的直接和必然的结果,这种快乐不是附加物,而是现实活动的本身的特性,是伴随幸福而生。幸福不是先天地具有的,而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是通过后天的努力获得的。一个人只要做合乎德性的事,如节制、勇敢、明智,就可以成为幸福的人。这一观点使得幸福由缥缈不可捉摸的东西一跃而成为现实中可把握、可获得的东西,从而让人无限振奋,因为幸福是每个人一生中都想追求、想获得的。亚里士多德让幸福成为多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切实获得的,使幸福具有了可实践性。从理性角度讲,个人应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历史发展的趋势,确定自己的人生目标,并通过意志而化为现实的实践活动,他创造着他生活的意义,由此就创造了自己的幸福。
从国家角度而言,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幸福的获得不仅靠个人的主观努力,而且还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优良的政治体制是非常重要的。关于最优良的政体,这必须是一个能使人人尽其所能而得以过着幸福生活的组织,必须是得到绝大多数人拥护的,而且是权益分配较为公正。如果这种体制只为少数人谋幸福,或者拥有财产的人没有安全感,最终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从而会降低人们的幸福感。
[1]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苗力田.古希腊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温克勤.略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论[J].理论与现代化,2002,(3).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6]梯利.西方哲学史(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7]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
[8]伽达默尔.赞美理论[M].上海:三联书店,1983.
责任编辑郑百灵
B502.333
A
1008-6463(2011)02-0064-04
2010-01-05
赖海燕(1973-),女,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