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外投资中企业法律文化风险及其防范
2011-08-15李娜
○李娜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5)
随着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国际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跨出国门,到海外投资,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遭遇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贷款、海信商标被抢注等等。企业海外投资遭遇法律风险,对国家、企业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利益受损,也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所以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是非常重大的一项风险,在海外投资中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企业法律文化差异上的风险尤为突出,本文拟对此予以探讨。
一、企业法律文化风险的界定
1、法律风险的含义
对于法律风险的含义,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目前使用“法律风险”一词多用于特指因某种具体法律问题而产生的风险,例如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存在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由于母国和东道国间的法律冲突而产生的风险;还有时把法律风险等同于法律问题,如诉讼法律风险,其实它所指的是诉讼中涉及的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违约风险,也不同于法律责任,法律风险是指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为不懂法律规范、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使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其他主体的权益,从而产生的与行为人主观愿望相违背的不利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由于投资者不懂东道国的法律规范、疏于东道国的法律审查、或者逃避东道国的法律监管,使自己的投资经营行为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或者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其他主体的权益,从而造成投资失利发生的可能性。
2、企业法律文化的概念及风险表现
企业文化是企业成员关于企业经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企业规范、企业环境的总和。企业成立、公司治理、经营业务、公司解散等每一环节都与法律有关。因此,法律文化与企业文化不是一个相互排斥的概念,相反在内容上是互相交叉的,理应包含在企业文化之中。企业法律文化是指企业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法律之认识及其在这一认识下所形成的行为准则,它既是一种制度法律文化,还是一种思想和意识上的观念文化,同时也是在此思想指导下的法律行为文化。在当今跨国公司全方位多层次向国外拓展其经营空间的形式下,法律文化的交流与碰撞所带来的非经济摩擦已日益加剧和明显。有关调查表明,对外直接投资的中国企业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是文化冲突,文化差异是海外投资的一项重要风险。
法律文化差异影响着投资者的企业管理、市场经营等等,处理不好这样的矛盾势必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例如,2004年12月份,中国企业联想集团以17.5亿美金收购IBM的PC业务,但2005年5月,IBM个人电脑事业部大中华业务团队有超过三成的员工选择离开,根据2004年12月8日的收购协议,联想此次购买的不光是IBM个人电脑业务的办公机构、场所等,IBM的员工也被算作无形资产,进行统一“打包”,从上到下,不管在IBM工作多长时间,只要属于个人电脑业务部门的,将无条件地成为新联想的员工。然而,许多员工在离开了“蓝色巨人”的怀抱之后,纷纷选择了离职。虽然员工离职原因复杂,但一些分析人士指出:无法适应新的企业文化是许多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中国企业与外国当地人民劳动价值观、生活价值取向发生直接冲突,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生活方式是隐蔽其后的商品文明冲突,后者与前者相互促进,埋下了针对中国商业的隐患。
二、海外投资企业法律文化风险的成因
1、投资者母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投资者母国的法律对海外投资进行规范和保障非常必要,否则势必影响海外投资的发展。虽然我国在不长的时间内制定了大量的涉外投资法律法规,并参加了国际上主要的保护与促进国际投资的国际公约,但我国的外资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立法层次不高,我国尚未出台一部海外投资法,现存的主要是一些行政规章,存在多头管理或管理空白的弊端,缺乏权威性和透明度。其次是在海外投资法规具体内容的设置上没有关于海外投资的保险与保护机制,而且我国境外投资立法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立法,对于民营、私营企业关注不够。
2、商务、法律信息服务严重滞后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成为发展海外投资、实施跨国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长期以来政府的服务意识尤其是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不强,至今也没有一个提供国内外商情信息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国外的多种投资机会和需求信息无法及时反馈到国内,即使有部分反馈,也是由政府部门垄断,很难直接达到企业。由于国家的宏观信息系统不完备,现有的海外投资项目多数是根据多种渠道得到的非系统化信息决定投资的,致使中国的海外投资项目无论在行业还是地区分布上,没有统筹安排的主攻方向和目标,投资行为上表现出一种无序性和随即性。同时由于信息渠道的不畅通,国外的法制环境和内容也很难让投资者及时了解,这样就直接导致了中国海外投资的盲目性,加大了投资风险。
3、海外投资者法律意识淡薄
这是海外投资者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仍然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等的前期工作缺少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对其的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擦边球”;三是企业法制建设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主动。
4、投资企业内部管理和治理制度不完善
公司内部责任还不是很明确,在分工上并没有合理配置好自己的资源,同时人力资源未能进行有效的整合,公司内部监管很不到位,力度不够。同时投资者对合同缺乏必要的管理。公司现在的合同未能得到有效管理,签订合同后未能对合同后期的情况进行监管,使得合同履行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合同出现问题之后未能及时进行总结,甚至一些有明显错误的合同也根本没有引起投资者足够的重视。
三、防范海外投资企业法律文化风险的措施
1、建立统一的海外投资审批机构
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海外投资政策,在宏观上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全国各行各业的海外投资,审批海外投资。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特别是我国驻各投资接受国的使领馆,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管理机构的联系和协调,使投资审批制度确实起到推动我国海外投资健康、高效发展的作用。
2、在企业内部开展各种法律培训
一是依托领导人员培训班,加强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定期对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脱产的法律知识培训。根据东道国经济发展形势和法律、政策的发展变化情况,结合自身实际经营,确定相应的法律培训主题。二是举办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专题报告会,提高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三是实行职工年度政治轮训,将法律知识及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覆盖到每一个员工,轮训内容包括国际局势、党的重大方针、国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3、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法律顾问参与投资企业领导决策。一是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有关会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预防企业违规行为的发生。企业法律顾问应全面了解掌握与企业有关的东道国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人提供有关决策的法律依据,避免决策的盲目性。二是参与起草修改审议有关文件,预测投资经营管理风险并提出避免或减少风险的建议和方案。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决策时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帮助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提出法律上的建设和意见书,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减少到最低程度。
(2)建立健全事前介入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预防的工作职能,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由事后补救向事前介入转变,由咨询型向决策型转变。这是一项以预防为主的基础性法律事务工作方法。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尽快转变角色定位,由单一解决事后纠纷转为事前防范,由单纯督导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执行转为督导与制定内部规章并重,以一整套的事前介入制度来规范决策程序。
(3)健全纠纷案件报告制度。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顾问事后救济的工作职能,通过代理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4、加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
(1)选用华人华侨作为海外投资企业的跨文化管理人才。中国企业投资海外,华人华侨的帮助企业熟悉目标国现状、寻求文化差异的合理“融合”方法方面具有先天优势。除此之外,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经营需要大量胜任跨文化环境下的管理人才,制约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人才瓶颈主要是外语沟通能力和对国外文化的了解情况,华人华侨在这两方面都没有障碍,正好可以作为跨文化管理人才的合适人选。
(2)充分利用文化信息平台。文化信息平台是指通过信息技术、网络应用将不同文化综合于一个平台之中,是一个提供各国的文化信息、融合各种文化差异的电子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将为跨国投资提供摄取信息的捷径,同时开辟多元文化交流的新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文化信息的发布将大大简化企业投资前繁琐的文化信息调研工作,企业也可以通过资料比较选出文化差异较小或通过自身实力易于解决文化差异的目标市场进行投资;同时,BBS等网络工具也能使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自由交流,从而真正达到融合文化差异的目的。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努力将类似日本、美国这样的本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潜在市场的各类文化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并发布在指定网站,这些信息对于中国企业的跨国投资具有很高的指导价值。
[1]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M].法律出版社,2006.
[2]秦承敏:重视企业法律文化建设[J].中外企业文化,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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