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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

2011-08-15王宇琳戴平安

当代经济 2011年13期
关键词:赡养人维权子女

○王宇琳 戴平安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5)

目前,我国已有1.67亿老年人,其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时常遭遇家庭“冷暴力”。空巢老人易空心,据相关部门最新调查显示,目前约有25%的老年人存在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严重者甚至发生消极的自杀行为,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制轨道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了。近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该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并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否则,老人可诉诸法律。

一、当代中国精神赡养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赡养包括经济赡养与精神赡养。而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关心其意愿,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使其愉悦、开心以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其主要表现为:第一,要求赡养人积极作为地进行精神赡养,即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它既包括物化的精神赡养如健身器材等精神生活物品,为老人精神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也包括情感的精神赡养,要求尊重老人,经常探视老人,关怀老人,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第二,要求赡养人消极不作为地进行精神赡养,即不侮辱、殴打、讽刺挖苦、辱骂老人,不限制老人交友、再婚等自由,不进行精神虐待。而当代中国的精神赡养却出现了严重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中华传统伦理意识失落

“孝”为中国古代的甲骨文,其上为一老人,下为一小孩。孝是儒家所倡导的为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我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精髓,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而在GDP高速增长的当代中国,却时时出现让我们黯然神伤的情景。这是一首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诗:“孩子!如今,我的脚站也站不稳,走也走不动了,所以,请你紧紧地握着我的手,陪着我,慢慢的,就像当年,我陪着你一步一步地走……。”这是诸多报刊纸头版头条的标题:《抑郁症老人7楼跳下,独居、寡居成老人高危因素》,《强制探父母执行难》,《空巢老人易空心,老龄化社会呼唤精神赡养》。如此种种显示,在社会物质文明高速发展的同时,孝这一传统美德受到了巨大冲击,诸多城乡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出现严重的空缺,孝被横流的物质欲望所吞没;社会中更有一种以物化的孝(金钱资助)来取代情感的孝的趋势。

2、当代中国立法保障缺失

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文明古国,历代王朝多有对孝道的立法保证。如夏《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斩首袅之”;商《吕氏春秋·孝行》载:“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族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于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这些立法多为保护性宣言,内容空洞、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不足。同时,社会对相关法律的宣传仅仅停留于形式,导致赡养人缺乏赡养意识,被赡养人欠缺维权能力。此外,社会基层组织对老年维权的力度也不够,众多基层组织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或敷衍了事,或一推了之,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解作用,这也直接导致许多老人对生活的绝望。

有关统计数字显示:黑龙江省精神病患者32万人中,老年人群患精神疾病率达19.7%,且多为抑郁症。可见,孝的缺失已经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到亿万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老年人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命题,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将成为社会的新热点。

二、外国精神赡养的立法保护之借鉴

1、欧美国家的相关规定

(1)刑法保护。西方国家对亲属之间的侵害一直奉行“亲亲尊尊”原则。古希腊人认为侵害亲属不仅伤害了人伦,也伤害了“神伦”,因而有特重刑罚加以惩戒。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罪行若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得比较轻;如果加到父母或近亲身上,就会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在古罗马,杀害近亲属(起初仅仅是杀害尊亲属)为“弑亲罪”。公元前52年专门制定了关于弑亲罪的“庞培法”,并设置了“弑亲审问官”,凡犯亲杀罪的人,一律处以杀亲罪的刑罚,即将其与狗、公鸡、蛇和猴各一,一起封闭在袋内,再投入海中或河里。这种“生时不见天日,死无葬身之地”的特重刑罚,反映了古罗马法特别重视亲情伦理的价值取向。公元542年查士丁尼皇帝新敕对“精神遗弃”规定:“直系尊亲属下狱时,卑亲属能保释而不为保释者,丧失继承权;卑亲属为俘虏时尊亲属有资力救赎而不为者,丧失继承权。”

这种厚尊薄卑、尊卑有别的原则,在近现代欧洲各国法中仍然有广泛的体现。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常人抛弃因年龄、健康状况或精神状态无自救力之人于任何场合者,遗弃15岁以下未成年人于任何场所者,分别处五年监禁和七年监禁。前罗马尼亚刑法第175条将“杀害配偶或近亲属”定为“应加重处罚的故意杀人”。

可见,欧美国家法律对亲属间人身侵犯之罪刑重于非亲属间人身侵犯;杀伤尊亲属之罪刑重于杀伤卑亲属。

(2)民法保护。独立、自给自足的精神渗透于西方文化,欧美国家的养老是独立型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供养父母的经济责任,老人宁愿独立生活,但不排除必要时把子女、亲属、朋友和邻居所提供的非正式帮助看成是满足自身需要的最适当的源泉。研究材料显示,通常会有子女住在老人附近,保持着所谓“有距离的亲近”,可以经常互相探望和相互照应,保持亲密的关系。另外,欧美国家的老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利益,如美国实施的“社会服务街区补助计划”,帮助和支持老年人在家里独立活动,为老年人提供较多的如家政、运输、供给膳食等服务,但家庭养老功能在欧美国家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并满足着老人们精神和情感上的需求。

北欧福利国家如瑞典、芬兰等国的法律中,有关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往往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而对子女与父母谈话忌语的限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赡养的质量,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巴西宪法明确规定“家庭、社会和国家有义务赡养老年人,保障他们参与社会,捍卫他们的尊严和福祉,保证他们的生活权利。”巴西颁布了《国家老年人政策》,具体规定了政府和公共部门应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和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法律要求政府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各级法院优先审理65岁以上老人提出的诉讼,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投诉任何忽视和损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

2、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新加坡前总理吴作栋在阐述21世纪新加坡的五大理想时强调,必须不惜任何代价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的稳固。1994年,新加坡制定了“双亲扶养法”,成为世界上首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1995年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凡拒绝赡养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解决赡养纠纷。同时,政府还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以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自1993年以来,曾推出4个专门的“敬老保健金计划”、“三代同堂花红”,为需要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养老、医疗方面的津贴。

倍受儒家孝道学说影响的韩国,民众普遍认为,孝是万事兴的基础,只有在家中尽孝,在工作上才能敬业,对国家才能尽忠。年俗是韩国人祭祖尽孝的最直接体现。每年春节,韩国也会出现“春节潮”,外出的人不管多远,都会在正月初一之前赶回参加祭祖的“茶礼仪式”;而每一年的5月8日,为韩国的“父母节”,人们会穿上传统的韩服向父母行“磕头大礼”,献上精心准备的礼物,以示感恩。韩国政府会积极组织选拔“孝子孝女、传统模范家庭”、“令人敬佩的父母”,并向他们颁奖,以资鼓励。为弘扬孝义精神,政府还通过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子女的孝义,对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2006年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最高可在申购房屋时加上3分;子女为了赡养父母,与第一世老人合住时,则一世一住宅可以免税。

日本每年九月十五日(2003年起,9月第3个星期一)为法定的“敬老日”,九月十五日到二十一日为“老年人福利周”;且日本“至今还存在一种社会习俗,即只有父母与已婚孩子共同生活才被认为是正常的、能给人以安宁的生活形态”,即保留着同居型家庭养老模式:日本的父母主要与长子的家庭同居养老。而政府也会给予支持和鼓励,如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人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可以得到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

三、完善中国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的建议

1、建立健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早在2006年,李宗发律师就曾向四川省人大建议专门立一项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并建议把是否孝敬父母作为录用、考察公务员的先决条件,一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短期内,在我国制定《孝法》显然还不成熟,但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原则性,通过修改《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精神赡养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使晚辈承担起照顾长辈的责任,完善我国精神赡养制度。当务之急,主要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责任。通过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地方条例,明确规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责任,同时,政府更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行政手段,如效仿新加坡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以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效仿韩国、日本通过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住房上的补贴等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子女的孝义,以保证孝道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另外,法律还应明确规定政府用于老年人权益事业发展的年度最低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真正做到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二是明确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我国目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如何进行精神赡养、不履行精神慰籍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致使老年人被子女虐待或子女不履行精神瞻养义务时得不到法律支持。我们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为老年人权益设定最低保障底线,为此,可借鉴瑞典、芬兰等国的有关法律,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子女探视父母的时间、间次等,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赡养的质量。

三是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建议改我国《刑法》对“虐待家族成员,情节恶劣”的自诉为公诉,并加重处罚。对虐待、遗弃父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惩处,对那些忤男逆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决不迁就,更不姑息养奸。

四是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各级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点面结合”,检查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经费投入、老龄工作机构建设情况,老年社会保障情况,老年精神文化生活和参与社会发展情况,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落实情况,老年维权法规政策制度落实情况,司法保护、法律服务及维权机构建设情况,老年人人身、财产、婚姻等权益保障情况,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基层社区(村委会)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发挥情况、执法监督和违法惩戒情况等,发现问题,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体制

中国国民经济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使我们改善民生、提升民众“幸福感”有了可靠的资金保证,政府有必要借鉴荷兰等欧洲国家的经验,加大民生的投入,通过制定综合性的、积极的老龄化战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我们欣喜地看到:2011年3月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将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提出“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十二五”力争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管理。

同时,鉴于我国的传统家庭正在向核心家庭转换,独立型家庭养老模式正在中国逐步形成。一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养老模式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即以社区为基础提供各种服务,特别是上门服务,以增强老人在家庭里的独立生活能力;另一方面,社会应更多地组织针对老年人的活动,如举办老年大学、开展体育运动、爱心社会活动、提供志愿者服务等等,让老年人离休、退休后仍不离开社会生活,建立老年人在社会中的价值,确立社会对老年人的认同。这样既减轻了核心家庭成员的压力,又实现了老人家庭养老的愿望,使老人充分得到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照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家庭养老模式。

3、大力倡导尊老敬老,加强“孝道”的社会监督

一是要深入宣传有关赡养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制课堂、广播讲座、板报、以案说法、法律咨询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一方面向广大青少年讲法教法,使他们完整地懂法、守法、用法,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孝的理念;另一方面,引导老年人在充分体谅子女难处的同时,提高维权意识,克服“家丑不外扬”传统观念,对虐待、遗弃父母的忤男逆女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将其绳之以法,同时将一些好的经验和典型推广宣传。

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广泛开展道德评议。如新闻媒体对不敬养父母的行为进行“一事一议”,社区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的评选,创建“敬老模范村”、“敬老模范集体”,政府设立“大孝奖”,使“孝”的理念深入人心,发扬光大。

三是要加强老年维权组织的维权力度。完善老年维权工作的组织建设,在各级老龄人工作机构设立老年维权组织,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维权岗;加大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民政、社区、村委会等部门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从道德与法律责任相结合的角度,对赡养人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以调解方式结案;加强维权组织的维权主动性,克服传统的不告不理的理念,对辖区内凌辱、殴打父母者,乡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支持起诉。必要时,基层组织可以主持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订立“双养协议”,即晚辈必须承担对老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的双重义务,并在“双养协议”中具体约定探望老人的次数、时间、禁忌的语言等具体内容,将“精神赡养”的义务明晰化,保证精神赡养从“量”到“质”的实现,防止以“物化的孝”取代“情感的孝”。

中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家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法制的同时,应加强孝道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信念,加强自我约束,提升孝道,强化老年维权组织的维权力度,完善精神赡养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道德社会。

(注:本文系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农村社区老人精神赡养困境之原因及解决方法”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09B008。)

[1]王蓓:中外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及其借鉴[EB/OL].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11/25/382346.shtml,2009-11-25.

[2]范忠信:“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西刑法的暗合[J].法学研究,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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