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的民族特性
2011-08-15陈锦函
陈锦函
(文山学院 政史系,云南 文山663000)
论道德的民族特性
陈锦函
(文山学院 政史系,云南 文山663000)
民族特性是道德的内在特性,人类社会自有道德现象以来,道德就是某一特定民族的道德。作为道德心理现象,它表现为民族固有的思维定势;作为社会调控的规范体系,它表现为民族特有的结构模式;作为民族精神和道德人格,它表现为不同的民族个性。从根本上说,道德之所以具有民族特性,是由道德生成和发展的规律决定的。分析和研究道德的民族特性,是了解和把握道德的一个重要方法。
道德;民族特性;思维定势;结构模式;民族个性
民族特性是道德的内在特性,也是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人类社会自从有道德现象以来,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任何一种道德都是某一特定民族的道德。道德的阶级性和全人类因素的现实状态总是经由道德的民族特性表现出来,因而总是带有“民族的烙印”。正因为如此,人们在考察一个国家的道德历史和现实时,常常冠之以“民族”的限制词。分析和研究道德的民族特性,是了解和把握道德的一个重要方法。
一、道德民族特性的基本表现
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上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族,专指某一特定的民族。广义的民族又有时间和空间两种不同的文化蕴涵,前者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近代民族和现代民族,后者一般用作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总称。也有同时从时间和空间的意义上来使用民族这一概念的,如阿拉伯民族等。道德的民族特性,一般是从广义民族意义上说的,指的是一个国家在伦理道德问题上各个民族所共同具有的不同于别的国家的民族风格和民族性格。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阐述道德的民族特性。
(一)作为道德心理现象,表现为民族固有的思维定势
道德心理这一概念,在伦理学和心理学界并不常使用。其实,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意识在许多情况下正是道德心理,心理学所研究的人的心理现象在许多情况下都属于道德意识范畴。人的道德意识现象,如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理想等,都是道德心理现象。道德心理的形成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及其直接表现的利益关系,二是一定伦理文化和道德传统的浸润和教化。在特定的民族中,产生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之上的道德意识经过民族生活共同体的长期浸润和凝聚,逐渐形成民族整体意义上的稳定的道德心理。不论是在个体意义上还是在民族整体的意义上,道德心理倾向一旦形成就同时表现为一种道德价值趋向。这是因为,道德心理现象是因利益关系的“社会存在”而产生和表现出来的,当主体处于特定的利益关系之中,受一定的利益需要和目标驱动的时候,道德的心理现象就以特定的态度和情感方式表现出来,从而呈现出一定的道德价值趋向。因此,一国之中,道德作为一类特殊的心理现象,总是不仅表现为民族固有的思维定势,而且表现为民族固有的价值趋向模式;道德心理与道德价值趋向在一般情况下总是一致的,具有同向和同质的意义。这种一致性,不仅体现在道德文明历史发展的轨迹之中,也反映在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
在传统的意义上,中国人在道德心理及其价值趋向所表现出来的民族特性,有两点是值得特别注意的。一是自私自利的小农意识。它在心理倾向和价值趋向上的基本特性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这是自力更生、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直接产物。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小农意识使得中国人形成“小我意识”浓厚而“大我意识”淡薄的道德心理传统。这种传统通常表现为看重个人及其家庭的利益而轻视国家和民族整体的公共利益,遇事总表现为先替自己打算却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倾向。二是推己及人的仁爱意识。这是受到儒学伦理思想和道德主张长期教化和浸润的结果。在世界民族大家庭中,中国人是最富有同情心和怜悯心的民族之一,这种特性至今仍然可以在亲友和邻里的人际相处和交往活动中看得很清楚。一方面是自私自利的小农意识,另一方面是“推己及人”的仁爱意识,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对立的,其实不然。前者多为中国人在看待实际利益关系方面所采取的“利益态度”,后者则多为中国人在待人接物中所采取的“情感态度”。中国人在处置与其他人的利益关系时,常常是“一毛不拔”,显得很小气;而在处理与他人的情感关系时,只要不影响自各的实际利益,则往往表现得很大方。
(二)作为社会调控的规范体系,表现为民族特有的结构模式
每个社会用以调控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都是一种体系,体系之中不同方面的规范又是低一层次的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们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建构起来的,同时,又与政治、法律等规范体系构成某种内在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社会的“调节器”系统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民族之间,这种结构模式是存在差异的。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以“三纲五常”为标志,内含政治伦理、法律伦理与人伦伦理三个低一级层次的相对独立的道德体系。“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既属于政治伦理规范,也属于法律伦理规范,主张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妻具有绝对支配权,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只能无条件服从。“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主要属于人伦伦理规范。仁,基本要求是“爱人”,包含孝、悌、忠、恕、宽、恭、惠等。义,即“宜”,指的是思想和行为要合乎封建社会的道德标准,《礼记·中庸》说:“义者,宜也。”孔子以后的礼,含义十分宽泛,但作为“五常”之一的人伦伦理,礼的基本含义并不包容国家“大礼”即礼仪制度,而是指人们日常相处和交往的礼节和礼貌,也就是日常“规矩”。智,亦为知,指的是按照封建社会推行的道德标准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和智慧。信,即言必行,行必果,做到言行一致。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其结构的基本模式就是政治、法律和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因此,存在“道德政治化”和“道德刑法化”的现象。这一结构模式又是中国封建社会自然形成的普遍分散的小农经济、实行政刑不分的国家管理体制和“为政以德”的治国策略的产物。历史上的“三纲五常”是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社会道德调控体系。
在西方,同样处于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的大多数国家,其道德规范与政治规则、法律规范虽然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总体看还是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西方国家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虽然存在“道德宗教化”的倾向,但并不存在中国封建社会那样的“道德政治化”和“道德刑法化”的倾向。这与自古希腊开始形成的重视“社会契约”和重商重战的传统有很大关系。
(三)作为民族精神和道德人格,表现为不同的民族个性
民族精神和道德人格都是多学科的研究对象。关于民族精神,学界对其内涵的阐发尽管有些不同意见,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注重用伦理学的方法从道德内涵上来理解,将民族精神的核心理解为“民族的道德精神”,这种看法无疑是中肯的。作为伦理学对象的道德人格,它指的是一种一致性,即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承担的伦理角色与其实际所做的事、所起的作用的一致性,个人的尊严要求与其实际价值的一致性。任何一个民族都十分重视自己民族的民族精神和道德人格的价值,由此而形成自己特有的民族个性。当然,在一个特定的民族中,道德民族特性所表现的固有的思维定势、特有的结构模式和不同的民族个性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们不能离开道德心理来分析民族习惯遵循的道德规范、谈论民族精神和道德人格问题,同样,也不能离开民族精神和道德人格来分析一个民族的道德心理及其习惯遵循的道德规范。
二、道德民族特性的成因探讨
从根本上说,道德之所以具有民族特性,是由道德生成和发展的规律决定的。道德在其生成、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受到两大社会因素的影响,一是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变革的因素,二是民族的固守因素。道德的生成、发展和进步,是受这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变革,道德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首先在“伦理观念”层面以道德心理的形式反映出来。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一定社会以什么样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就应当实行什么样的道德规范,提倡什么样的道德标准。中国几千年的小农经济,在“伦理观念”层面上普遍形成了“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道德心理,在道德规范的层面上形成了“三纲五常”的封建社会道德体系。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形成过程始终会受到中华民族固守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环境影响,使得道德由社会心理转化为社会规范,再升华到民族精神和个人人格的逻辑过程,必然渐渐地形成特有的民族品格,特有的民族传统。自古以来,世界上找不出一种可以脱离特有的民族品格和民族传统的道德,当我们说到道德的时候,实际上同时是在说哪个民族的道德。所谓“全人类因素”的“共同道德”,也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因为它一旦具体存在于一定的民族之中就必然会带有民族的特色,这就是道德存在和发展的特殊规律。
在黑格尔看来,不仅道德具有民族的特性,甚至那些最具有政治和阶级特色的社会意识形态,也无不带有民族的特性。他说:“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体、民族的伦理、民族的立法、民族的风俗,甚至民族的科学、艺术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1]肯定和强调道德的民族特性并不是要否定道德的世界性特点。道德的民族性与其世界性虽然存在差别与对立的一面,但本质上是统一的。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中,伦理道德文化的差异和冲突一般并不是民族文化与“世界文化”的差异和冲突,而是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只不过一些在经济和军事发展上占有优势的国家和民族,习惯于把自己民族的伦理道德文化看成是“世界文化”,实行文化霸权主义罢了。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说凡是民族的都是优秀的,并不是要否定民族之间的伦理道德文化所存在的差异和对立不具有优劣之分,一概没有民族文化与“世界文化”的差异和对立的性质,一概都是文化霸权主义的表现。但是,即便是这样,也应当看到,真正的“世界文化”并不是超越民族文化的,而是不同民族优秀文化的汇合和交融的不断流动的共同结晶体。由此看来,越是民族的便越是世界的,越是世界的便越是民族的;或者说,越是民族的应越是世界的,越是世界的应越是民族的。
认识道德的民族特性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提醒特定历史时代的人们在推动道德创新时,不可忘却自己的民族道德之根。道德的继承和创新是各个民族自己的事情,是真正需要各个民族“自力更生”的。泰戈尔曾将那种全盘套用别个民族文化的做法形象地比喻为“好象将别人的皮肤附在我们的骨架上,每一动作都会使皮肤和骨架之间发生不断的摩擦”[2]2。他嘲讽那种借从外国学来的东西而炫耀的人“是花花公子,是重视他人的头饰,而不那么重视自己的头”[2]29。一个民族的道德教育,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关于道德的民族特性的教育,这对于该民族的新生代来说需要一个过程,但这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必修课。费孝通先生说:“民族是一个具有共同生活方式的人们的共同体,必须和‘非我族类’的外人接触才发生民族的认同,也就是所谓民族意识,所以有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过程。”[3]
[1]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04-105.
[2]泰戈尔.民族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从实求知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1.
[责任编辑:姚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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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1)11-0051-02
陈锦函,男,云南马关人,文山学院政史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伦理理论和高等教育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