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民族精神浅析
2011-08-15陈乾
陈 乾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桂林541006)
法之民族精神浅析
陈 乾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桂林541006)
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从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的“法为民族精神之产物”的观点出发,对法与民族精神之间的联系进行阐述,表明在法与民族的发展历程中,民族精神对法的精神、法的运行、法律移植、法律文化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作用和影响,法被深深打上了民族精神的烙印。
民族精神;民族性;法治建设
一、法的民族精神的内涵
法与民族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历史纵向性来看,不管是已经消亡的民族,还是延存到当今的民族,他们所使用的法都各具特色、不尽相同,一个民族的法律是这一民族历史的积淀和智慧的表征,法律发展的历史也是一个民族记录其向文明进化的重要凭证。正如美国法律家莫理斯在其《法律发达史》中阐述道:“法律是我们民族的历史和历史之经验的具体表现,又为民族之智慧及其对于智慧之需要的最正确的纪念品。一国人民最优秀的思想可以从其制定的法律中看到,因为人民的日常生活最能在其风俗习惯中反映出来,而风俗习惯又构成了人民日常处理的法律。”[1]法律是民族智慧的瑰宝,可以说一国法律发展史可以全面而又集中地反映一民族的发展历史。而从世界横向性来看,不同国家的民族有着自身特色的法律,在地域间相对隔绝与封闭的古代社会,法律更容易保持自身的民族特性。
历史上的法学家关于民族性特征的阐述,最具代表性的当属19世纪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萨维尼在其著作《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提出的“民族精神说”,关于法的起源问题,萨维尼认为:“在人类信使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它们实际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出一幅特立独行的景貌。将其联结一体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与任意其所由来的意图的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对其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2]关于法的发展问题,萨维尼认为:“对于法律来说,一如语言,并无决然断裂的时刻;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民族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般,法律亦同样受制于此运动和发展。此种发展,如同其最为始初的情形,循随同一内在必然性规律。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2]可以看出萨维尼主张法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是作为特定民族的属性自然地融合在一个整体之中,这个整体就是特定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共同意识,也即“民族精神”。
法的民族精神是一种十分稳定的意识模式,经民族体世代的遗传和积淀,既可深刻地影响着民族成员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又可超越民族个体持续地传承下去,直接或潜移默化地促进民族的发展壮大,从而使一个民族在自身的法律思维、法律制度、法文化等方面显现出鲜明的民族特征。
二、法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和贯彻
法与民族一样,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种,总是寄身于一定的民族精神之中,特定的民族精神构成了法的现实基础,使法的存在和发展有了内在的源力。总的来看,民族精神对法有着全面而深远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民族精神是法的精神的重要来源和支撑。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民族的精神”这一概念,并认为民族精神就是其中一种法的精神。郭道晖教授认为:“法的精神是由某一时代的社会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关系’的反映。”[3]并主张,法的精神主要指法的时代精神(由一定历史时代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法的本质、法的理念),而不是指法的阶级精神。对于民族的存在与发展来讲,不断地创造并改善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十分重要的,民族精神的孕育与成长和法的精神的起源是一样的,也离不开民族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法与民族相伴相随地产生和发展,民族的法其实就是一套协调民族成员之间关系,民族与自然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准则的生成与确立无法排除民族精神的影响,相反,它深深地浸染于民族精神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不断经受其洗礼与陶冶,并在无形中接受和适应民族精神的要求与选择,由此显现出鲜明的民族印迹,以致最后形成一种区别于他民族的,反映并诠释本民族精神、文化、性格的法的精神。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制度不是简单的知识的集合……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必然蕴含着该国家(民族)的文化理念——法的精神”[4]。
其次,民族精神影响着法的运行是否流畅。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法的效力到实效再到实现的过程”[5]。法的制定也称立法,是法运行的起点,法的实现则包括司法、执法、守法等环节。在此两个过程中,民族的共同精神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特定的民族生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自产生起,便承担起调整特定民族生活的任务,而凝聚于民族历史中的民族成员的内在信念和外在行为方式,决定其法律的意义与行使。法的运行不仅要尊重民族精神,还要与之相适应、相融合、相协调,过于远离甚至对抗民族精神的法的制定与实施是难以持续高效运行的。一方面,从立法来讲,立法具有民族性,如萨维尼论述:“……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屹屹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2]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摒弃自身专断意志的影响,深入了解自我民族的历史,充分把握其中的发展变化规律,使立法真正体现并表达特定民族的共同精神。而所谓良法,也即富有生命力的法律,理应是符合符合民族共同心理意识的法律,是善于表达民族情感,尊重民族传统习惯并寻求合乎民族的习惯方式推行的法律。因此,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把握民族性,坚守自我民族精神,不仅从根本上保证了所创制法律调整特定民族生活的可行性,保护了民族法律的生命力,也从源头上扼制了其他民族文化的冲击与侵袭,保证了本民族法律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法的实施过程是将观念的法律转换为现实法律的过程,“徒法不足以自行”,体现民族精神的所谓良法,总是由人来施行的。特定民族里法律的推行,不仅要求实施者了解本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还需有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能够理解所要实施法律的深层的涵义,才能使法顺利适用到民族生活中去。
再次,民族精神影响着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6]。法律移植必须建立在对被移植法律的鉴别、认同、调和的基础上,并使其与本国法律体系有机结合,才能避免法律间的排斥反应,真正为本国所用。民族精神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作用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使这各方面呈现独特的民族性。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真正映象,是反映民族生活状况的规则,法律移植必须考察民族的以往和现实生活,准确把握其民族精神,而民族精神也会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施加其无形的力量。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视为民族的精神,具有专属性,不能加以移植。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法律的移植,也意味着不同民族精神的碰撞,由于民族精神的高度稳定性和独特性,一旦操作不当便会导致移植的失败,引起法律的混乱。而另一方面,民族精神的意义不在于过去而在于现在和将来,民族精神还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当外界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整个社会就会出现一种强烈的对外需求,无论这种需求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此时民族精神本身就包含了移植的需要。因此,民族精神不决然排斥法律移植,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民族精神的自我完善和提高的需要。进而言之,法律移植可以说是民族精神的引进,民族精神必然会影响着法律移植。因此,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和尊重本国现有的民族精神,尤其是其中的传统习俗、心理习惯,尽力避免移植中由于民族精神的差异而带来的法律排斥现象。
最后,民族精神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法律文化,对于法律文化的概念,从广义上看,法律文化不仅是一种传统观念,而且也是现实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总和,一切与法有关的问题都可以概括为法律文化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经过漫长的而历史积淀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制定、学说和观念的总体。它是以现实的法律现象存在的静态形式,蕴涵着该法律现象在悠久的历史变迁中所形成的基本传统和民族精神。”[7]无论从广义上解释,还是在狭义上阐述,法律文化的研究离不开对历史、对传统、对民族的考察,法律文化具有传统性和民族性,法律文化是在民族特定的文化土壤里形成和发展的,其无法摆脱该民族文化的总体特征和质的规定性,而这种总体特征和质的规定性的最深刻表现为民族的共同精神。
三、法的民族精神理论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萨维尼主张特定民族的法律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否认法律是人的理性的产物,从表面上看是为一种消极的立法态度,有否定一个民族创造法律的能动性之嫌。但深入了解后我们不难发现,萨维尼认为法律依存于特定的“民族精神”,而要从历史积淀的“民族精神”中发现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创制”法律的过程,同样也需要发挥人的理性因素,其本质上也不反对制定法典,而只是强调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自身的文化传统、各种习惯法。萨维尼所反对的是一种急功近利的立法思想,突出了法律与民族文化、历史、风俗、习惯之间的紧密联系,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过程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其运转的根基。同时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强,法治的现代化与国际化已经成为不可扭转的趋势。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一方面缺乏法治文明与传统,另一方面却又存在大量丰富的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在此两难境地中,通过积极移植西方法律制度,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来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进程不失为一条捷径。而正是在这一过程之中逐渐显露出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习惯法以及隐藏于其后的西方法治与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冲突和矛盾。透过冲突和矛盾,折现了我们法治进程中的一个致命的缺陷:尽管通过自上而下的立法,移植大量西方法律来建构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对于推进法治进程是极其有效的,但由于对隐含于社会生活中的民族、地方、文化特性重视不足,更没有明晰不同民族精神间的差异,这些外来制度、规则真正成为本国人民的意识模式、行为标准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融合过程。通过整体移植的战略,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建构起“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和体系,但这一切都只是停留在制度的层面,法治作为一种精神状态、生活方式、生存共识距离我们还存在相当的距离,从更深层意义来说,我们更需要的是在完善的法律制度背后的法治文化、法律精神的建构。在此过程之中,更加需要我们关注中国的民族法律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生活中蕴涵中华民族精神的“活法”,并基于自身社会的深层本质,促使两者之间实现互动、整合和转化。而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积极挖掘优秀的民族法律传统,传承弘扬民族精神,重视这些民族“活法”时,民间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就会出现积极互动的和谐状态,同时,法治理念也将与民族精神实现有机的融合,根植于国人的头脑,成为民族的一种崇高信念和意识,而不会仅仅只停留在制度的层面,进而法治文明也将逐渐融入中国社会。
[1] 莫理斯.法律发达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
[2] 萨维尼.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9,11.
[3]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131.
[4] 王志敏.试析法律移植的逻辑[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1):32.
[5]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23.
[6]何勤华.关于法律移植的几个基本问题[A].何勤华.法的移植和法的本土化[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37.
[7]王天木.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55.
On the national ethos of law
CHEn Qian
(School of Law,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6,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that“law is the product of a national ethos”,by Savigny,the main representative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school,the thesis st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national ethos by researching bibliography,and reflects the effects and relationships of spirit of law,running of law,transfering of law,and culture of law in the development advancement of law and ethnic groups,and also reflects that law is stigmatized by national ethos.Discussing the national ethos of law not only riches the legal connotationof national ethos itself,but also inspires the Chinese contemporary law construction.
national spirit;nationality;rule of law
D903
A
1009-8976(2011)01-0064-03
2010-11-28
陈乾(1985—),男(汉),广西桂林,硕士主要研究西方法理学。